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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

2016-02-23俞光华衡阳技师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失范美德诚信

俞光华 衡阳技师学院



论诚信

俞光华 衡阳技师学院

摘 要:诚信本意包含“诚”与“信”两部分,即诚实、守信。诚为立人之本,信为为政之基,诚信合一,人们才有尊严,社会才能和谐。然而,当今社会正处变化之端,思想激荡,行为失范时有发生,诚信不仅要作为一种美德传承,更需要成为一种制度安排来作为社会规范,以确立诚信之社会价值。

关键词:诚信 美德 失范

古往今来,诚信均被视为立人之本,为证之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诚信成为一种人们重视却并非时时能展现的美德,临此有感,辩之如文。

一、诚信之意

《说文解字》云“诚,信也,从言从声”,“信,诚也,从人从言”,二者均由人言而来,即都是由说出来的话来展现是否诚信,而言之前提是想,后奏是行。“诚信”见于《现代汉语词典》之意为“诚实和守信用”,因此“诚信”首先要体现“真诚、真实”,即不伪装矫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其次要体现“守信用”,即按说的做,“听其言而观其行”,将言和行联系起来,将想法-语言-行动联系起来;再者,诚信最终的目的是要使语言接收方“信”,即“信任、相信”,一般情况下,信任是以个体言与行一致后的结果,受信对象须言行一致,才有可能被别人信任。所以“诚信”大致可理解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按自己所说的去做,以取得对方信任的行为。

二、诚信之重

诚信之于个人,是立人之本,是交友之道,是齐家之源。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若不诚实,又不讲信用,就没有立足之地,基本可以告别社会地位,什么事情也做不成;诚信最终要以取得对方信任为目标,朋友之间如果充满虚伪、欺骗,就决不会有真正的朋友,只有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按自己所说的去做,才能令“朋友信之”,在交往中才能真诚相待、推心置腹,进而无私帮助;亲人之间只有诚实守信,以诚立言,以信立身,才能和睦相处,父子兄弟间若互不诚实,互不信任,则生猜忌,家不和则万事不兴,夫妻间缺乏忠诚,家庭便会解体,唐魏徵有言:夫妇有恩矣,不诚则离。

诚信之于社会,是和谐之方,是经商之魂,是为政之基。君臣无信,则民谤朝廷,国无宁日;赏罚无信,则民不畏法,政令不施;为官无信,则长幼无序,贵贱相轻;百工无信,则工无完品,好次难分;交友无信,则怨憎相生,不能相亲。真诚无伪,内心无愧,方能坦然宁静,身心和谐,方能平心静气,消解纷争。当今时代,商业发达,从商者均期望对方诚实守信,诚信实为契约精神之体现,为商业活动之最佳竞争手段,亦为企业交易之安全保障,是企业从商之魂。诚信亦是治国的根本法宝。《左传》云:“信,国之宝也。”,孔子曰“民无信不立”,孔子宁“去兵”、“去食”,也要坚持“民信”,因为政府之信,是立国之基,执政之本。

三、诚信之殇

尽管诚信如此重要,诚信失范现象却仍然存在,且有恶化之势。个体层面,有违背诚实准则的谎言,也有即违背诚实准则,又违背守信准则的欺骗。主要表现为说谎、抄袭、舞弊、剽窃、学术造假、文凭造假、捏造事实、传播谣言、假唱、假做、假球黑哨等;企业层面,主要是违反诚实原则的造假行为和违反守信原则的违约。如以假商品、假广告、假财务、假文件、假合同为特征的造假案件屡禁不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质量欺诈、走私、偷税、漏税、骗取出口税案件层出不穷,证券市场混乱;企业之间赖账、拖欠、逃避债务、拖欠银行贷款、三角债现象严重,各行业中都存在各种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政府层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愚弄群众,欺上瞒下;腐化堕落,以权谋私;朝令夕改,言而无信;急功近利,编造“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现象不绝于耳。人们在大量失信行为面前,对他人、对企业、对政府正逐渐产生怀疑,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正在遭受严峻的挑战。

四、诚信之解

诚信失范在当前社会俨然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面对如此之势,政府、企业、个人应群策群力,严以应对。

首先,政府应对诚信建构做出有力的制度安排。诚信在中国文化史上通常被当做道德问题来对待,但在法治社会,尤其在把诚信视为“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的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理应在法律规制中得以体现。尤其作为一个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政府首先在制度中体现政府的诚信,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建立一套可供公众查询的个人信用信息稽核系统,建立“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并使其能在社会生活中真正产生作用。其次,建构诚信社会需要培育诚信观,需要道德的教化。家庭教育是诚信观培育的原点,父母作为榜样,“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表现是诚信观培育的基础,父母的教养方式、教育内容的选择和亲子关系也在人们的诚信观培育中起关键作用。当然,学校是诚信观培育的主阵地,学校在诚信观培育的制度安排、教师引导,文化熏陶、同辈影响方面应发挥自己的功能。再者,社会个体的自我反思应成为促进道德主体诚信品格自觉生成的重要途径。诚信不仅是政府的一种法制安排,还应成为一个人的高尚品质,如果个人能在对政府法制和诚信观的认知基础上培养诚信情感,并内化为诚信意志,则诚信行为亦将随之展现。

总之,诚信作为一种美德,在法治社会它也应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这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的努力,更需要我们每个人自我反思,在指责社会诚信失范的同时完成个人诚信品格的自觉生成。

作者简介:俞光华(1979-),男,汉族,湖南益阳人,衡阳技师学院物流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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