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责任编辑如何防范版权侵权

2016-02-22单宁徐蕾

现代出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责任编辑

单宁 徐蕾

摘要:责任编辑在选题策划、编辑审稿和加工整理等环节上存在版权侵权的风险,提高法律素养、加强防范意识并采取切实措施,能够起到防范版权侵权的作用。

关键词:责任编辑;编辑加工;侵权防范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大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加强,出版社往往在不经意间就被推上了被告席。在出版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为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致承担了侵权的连带责任。编辑是图书产品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承担内容把关的责任,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为此,提高责任编辑的法律素养、加强侵权防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编辑首先应当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全面了解《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范围;正确理解作者的人身权以及与人身权关联度最为密切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的完整权的意义,了解并正确把握《著作权法》基本知识,就会在编辑实践中有法可依,依法处置涉法事务。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编辑对《著作权法》的内容掌握得不全面,对著作权的概念认识模糊,似是而非。面对复杂的作者背景和作品现象,一不留神,就会有意无意地发生侵权行为。版权侵权可能发生在编辑流程中选题策划、内容审读、编辑加工等任何一个主要环节,责任编辑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来采取防范措施。

一、编辑在选题策划过程中的侵权防范

首先,编辑应注意了解和把握作者的身份信息与学术背景,这是防止侵权的重要一环。编辑无论是确定选用自然来稿或选择作者进行组稿,都必须注意了解作者的学术经历、科研能力、研究方向、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品德等,有条件的还应选读作者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作品,以便了解作者的学术水平、专业特长以及文字功底。了解作者学术背景,既有助于鉴别作者所投稿件的真伪,对作者的长处和短处做到心中有数,也有助于选择符合出版需要且可靠对路的作者来撰写作品。

其次,编辑提出选题创意或策划内容含量较高的作品,并不意味着策划编辑也就依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产生的原因只是创作,作品一经产生,便自动产生了著作权。条例规定了合同自愿备案制度后,不备案不影响著作权的效力。对此,编辑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可以因为对作品提出过一些思路,就心安理得地以为自己可以享有署名权;更不可以利用职权,进行权力寻租,以各种不正当的方式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若不正当署名且获利,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还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编辑在内容审读过程中的侵权防范

编辑在审稿时应重视审查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性,应侧重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三个方面来加以防范。

第一,作品发表权的侵权防范。一部作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通过发表得以实现的。《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有权决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发表,但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许发表的,其继承人亦不得发表。《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作者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决定其作品的发表,不得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在图书编辑出版的过程中,即表现为编辑应注意根据作品不同类型获得相应的法律许可。对于原创作品,应注意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若其中涉及使用其他出版物的相应内容,除客观事实外(著作权只保护客观事实表达方式,不保护客观事实本身),必须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要件;对于翻译作品,除需取得译者的许可使用授权之外,还需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含其中的图片等资料许可使用权),并要在出版物封面上署上其姓名和国籍;对于纪实作品、汇编作品,除需取得纪实作品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之外,对作品中所涉及的私人信函、诗文、图片、照片以及被汇编的各篇文章,还需分别取得相对应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对于人物照片,一般来说,摄影者对照片享有著作权,而照片中的人物则享有自己的肖像权。通常情况下,在使用人物照片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此外,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中引用他人学术会议交流材料、内部使用的讲义、讲座录音整理稿、征求意见稿、毕业论文等未发表的作品作为参考文献均属侵权。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时,须确认得到的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取得的授权无效。在确认授权人具有相应权利后,应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并写明授权使用的作品名称、授予使用人的权利、授权使用的范围、使用作品的载体、使用费的多少及支付方式、使用人可否将权利转让或转授他人使用等事项。特别要注意的是,授权协议中必须包含“权利保证”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作品署名权的侵权防范。署名权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方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无权干预作者的署名情况。然而在现实中,从作者角度看,作者或作品联系人或主编也往往会出现侵权现象。例如,合作作品的某一作者未征得其他作者的同意,擅自署上自己一人的名字,或是合作作品不是根据实际创作情况署名,而是按职务、职称高低作为署名先后的顺序;作品创作人为了某种目的,将没有参与创作的人(策划人、审稿人、打字员、资料整理人、经济资助者等)署名为作者,以致产生署名权的纠纷;随意提高自己的创作档次,把主编的作品署名为“编著”“著”,将“汇编”“改编”的作品署名为“主编”“编写”等。

图书署名应真实反映作品创作情况;合作作品中每位作者对各自的创作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准确地分类署名,不能笼统地署名为参编人员,更不能漏署。署名不能随意提高档次。这些,都需要责任编辑加以识别和把控。

第三,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防范。在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编辑在审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把握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质”。即把握作者在引用他人作品时的目的是否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把握所引用部分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但引用的内容构成了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就不是适当引用,且产生了侵权。此外,也应看引用是否合理,若作品中有“据报道”“有人认为”“有研究表明”等表述却未附有明确的注释,则属于不能合理引用他人作品,极易构成侵权。另外,文学抄袭和学术论文抄袭的定义是有差别的。学术论文的抄袭定义得非常严格,引用一定要有出处,别人的说法不可以改头换面地说出来算自己的,甚至连思想抄袭都有定义;但是在文学上,这一点就比较难以列入抄袭范围。

其次,把握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量”。对此,学界至今未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没有规定引用多少字即需要注明。虽然目前没有统一规范,但在这方面编辑心中还是应当确立一个尺度,便于审稿时把握,如连续引用超过20个字或总共引用100个字以上均应注明出处;判断引用文献的总量是否侵权,我们以为相对稳妥的办法是参照1985年我国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的原则,即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总量不得超过他人作品的10%,所引用作品的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不得超过10%。尤其应当注意的,一是著作者将别人作品实质部分、主体内容引用过来成为自己作品的主体和实质内容,如此即便引用的总量未达到他人作品的10%或自己作品的10%,亦属侵权;二是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

再次,防范文献转引侵权。我们在审稿时经常发现作者在创作时选用二手资料,直接将中介文献或中介文献所列的参考文献作为本作品的参考文献,这种现象反映在作品中表现为虽有注释但多为“转引自”某某文献或某外文资料,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原始文献的失真或断章取义,有的甚至以讹传讹,这一方面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另一方面剥夺了原作者的署名权。编辑在审稿时应注意审查,尽量避免转引,或要求作者补充完整注释,并在注释中尽量注明转引原文的内容或原作者,对内容及其来源严格把关。

最后,使用自己已出版的作品的侵权防范。通常引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易于辨别,而作者引用自己发表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则通常不被重视。如:某合著作品中,某作者将其独立创作的部分进行修改后在杂志上发表,或将此部分内容移植到其他图书中再次出版。人们往往认识到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却忽视了正式规范的出版合同中有“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的约定,若违反此约定,应承担责任”之类的条款。也就是说,作者在作品中的独立创作部分在出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经过原出版社的同意,作品内容不可以转登在其他杂志上或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

三、责任编辑在加工整理过程中的侵权防范

编辑进行加工整理往往包括统一编写体例,规范格式、内容,校订符号、注释,标注引文,规范修改文字内容,加注说明等。其中都涉及作品的修改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法律条文即可看出,编辑的修改权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要经过作者的授权许可。

编辑在加工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修改适当,编辑若对作品所表述的观点或编写体例、写作风格持有歧义时,应向作者提出修改建议,并尽量退给作者亲自修改,如果编辑帮助作者修改,必须经作者授权。若编辑的修改意见或修改行为得不到作者的认同,编辑有权利决定不予出版,但不可以不顾作者的反对擅自出版。编辑切忌擅自对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大删大改,更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经作者授权修改后,编辑应将修改稿交给作者审读,签字认可。否则,一旦图书出版后发现编辑修改的错误,出版社和编辑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就算未发现错误,或修改得很好,若作者不认同,编辑依然要负侵犯作者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责任。

编辑对作品原稿提出修改意见时,一定要与作者交换意见,准确填写编辑加工记录表和审稿意见,请作者签署书面意见,并将这些原始材料存入图书出版档案,以免在图书出版后出现查无对证的责任纠纷;同时,编辑还应注意妥善处理作者所交原稿,充分考虑原稿作为物证的法律意义。

总之,编辑是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第一联系人,是图书产品(作品)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出版社在选题策划、内容审读、编辑加工等环节的防止侵权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提高责任编辑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是出版社防范侵权的重要保证。

猜你喜欢

责任编辑
Simultaneous Removal of SO2 and NOx From Flue Gas
Complex Coacervation composed of Polyelectrolytes Alginate and Chitosan
Voice Coil Motor Position Control Based on Feed—forward Fuzzy PID
Vehicle routing problem for save fuel consumption
Rural power grid resources WebGIS technology research based on ArcIMSBAO Qing—peng
The usage of network vocabulary among college students
Robust Admissible Analyse of Uncertain Singular Systems via Delta Operator Method
The Inverse Kinematics Analysis of Six-DOF Robots
The toxic effects of Tris-(2,3-dibromopropyl) isocyanurate(TBC) on genes expression of bmp2b and bmp4 of zebrafish embryos
Dyeing Machine Monitoring System Based on P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