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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与依法治国

2016-02-22高旭

理论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与时俱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

高旭

摘要:任何政权要巩固执政地位,实现社会长期稳定都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政合法性支撑。不同政治语境下,执政者获取政权的方式决定了执政合法性的最初来源及再生产机制。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执政合法性源于其成功革命的历史功勋,是一种经验型的事实合法性。经验型合法性模式的时效性特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以为长期执政提供合理性和正当性。执政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几经调整,呈流变演进态势;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正是中国共产党于新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在坚持基本的合法性生成模式的同时,与时俱进,进一步扩充合法性资源、丰富合法性话语之体现。

关键词:执政合法性;经验型合法性;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50-05

自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个体便被编排进统治与被统治秩序之中,而统治需要“理由”,这时便会涉及到统治的“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任何政权要实现稳定而长久的统治,都必然要以充足的合法性为依据。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其先进领导者的身份及长期执政的需求决定了其必然要以更为审慎的态度对待执政合法性问题。

不同的政治语境下,由于执政者获取政权的方式不同,因此为其辩护的合法性之最初来源也不尽相同,而这又会直接影响合法性之后续生成。同时,对于同一政治体系而言,不同时期其所依靠的具体合法性资源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发展,后者的具体内容亦会不断更新。与西方宪政体制下政党通过竞选获取执政地位所依凭的法理型合法性资源不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原初合法性源于其带领全国人民顺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功勋,是一种经验型的事实合法性。这种经验型合法性模式的时效性特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以为自身长期执政提供合理性和正当性。在60多年的执政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几经调整与转化,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正是中国共产党于新的政治生态中,在坚持原有的经验型合法性生成机制的前提下不断进行内容创新、丰富合法性资源的表现。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之源起: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现代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者,往往成为实际的政治权力中心;由此,在某种程度上,“治权”之合法性便转换为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而政党获取政权的方式对其执政合法性有着决定性影响。依据著名政党研究者迪韦尔热内生型政党和外生型政党的划分,英美等早发现代国家的议会政党多是内生型政党,[2]中国共产党则是一种外生型-革命政党。[3]议会(内生型)政党“是在国家权力之下获得相应的政权,凭借现行法律法规之选举方法,以求实现其主张”,革命党则“用其绝对的权力,采取超出於现行法律之革命的方法,以求得革命目的,实现其主张”。[4]基于上述两种类型政党获取政权的不同方式分析可知,西方议会式政党执政之合法性最初源于宪政体制的内在法理依据,这种法理性基础既包括一套实质性终极价值规范(如正义、自由、平等、法制、天赋人权等政治理念),同时涉及到民主程序的合法运作、执政正当性追及根本源于法律。而外生型-革命政党其执政合法性则来自于早已超出当时法律范围的革命事实。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外生型-革命政党其最初的执政合法性同样并不是源自法律的认可,更多的则是来源于其成功领导革命、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这一实质性绩效,以及强大的意识形态支撑。

步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面临的最紧迫任务就是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作为一个民族资本发展缓慢、专制势力强大、缺乏自主参政和政治妥协传统,且内外危机日益加深的后发现代性国家,20世纪的中国为克服社会自组织匮乏,完成现代国家建设,必然性地选择了一条“以党建国”“党治国家”的发展道路。[5]起初国共两党都曾试图“以党建国”,然而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意识形态自我武装,凭借自身严密的组织性、高度的整合力和坚强的战斗意志,加之土地改革的实利政策以及国民党当时所累积“负面合法性”,最终在国共联合取得抗战胜利的基础上接续奋斗,推翻了国民党统治,顺利地由局部执政转为全面执政。[6]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初步完成,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的领导核心,毋庸置疑,因其成功带领人民完成建国事业而得到人民一致认可。由此,在由革命党转化为执政党那一刻,显著的革命功绩使得中国共产党获取了强大的执政合法性。

与经验层面的建国绩效相呼应,规范层面上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还拥有强大的意识形态支撑。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中,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其执政合法性源自自身阶级性质,既是历史的规定性,更是中国社会主义的质的规定性。社会主义的本质取向是实现建立于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人类的全面解放,公有制不可能在私有制中孕育,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国家政权来实现。[7]然而无产阶级革命并不会自发形成,无论是阶级意识形态灌输还是独立的革命行动都需要先进政党的领导。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部队,“坚持和强调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并“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始终起决定作用的部分”,[8]因而理所当然成为革命的领导者,建立国家并领导国家。正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所指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有革命的彻底性……在帝国主义时代,任何国家的任何别的阶级,都不能领导任何真正的革命达到胜利。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曾经多次领导过革命,都失败了,就是证明。”[9]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并非源于法理依据或者某种超验价值,而是建立于马列意识形态与建国政绩相契合的捆绑结构之上,是一种经验型事实合法性。法律认不认可、规不规定都不是党的领导的依据,党的领导作为党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其合法地位的取得是党献身革命、服务人民、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而赢得人民广泛信任的必然结果。[5]也正是从这一层面,我们说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源于“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

这种经验型合法性模式既具有内容的变更性,同时又保持着机制的相对稳定。首先,正所谓“你能到哪儿,取决于你从哪儿来”,由于“路径依赖”效应的作用,原初合法性生成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合法性之再生模式。自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虽然几经流变,但是其凭靠事实经验说话的合法性再生机制却基本改变,重绩效和意识形态建设有效性、轻法理合法性的传统长期延续。与稳定机制相伴的是具体的合法性资源不断调整更新。由于经验型合法性并不具备本体性的程序价值,而更多的是一种实体性内涵价值,其存在的基础就是特定的目标或者某方面的成就。[10]这样随着周边环境及具体执政任务的改变,执政党所追求和凭靠的合法性资源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同时执政合法性发展过程也就呈现出流变态势。中国共产党执政60余年,历经从意识形态合法性向经济绩效合法性之变迁,以及在新时期以依法治国为表征的新的执政资源的开辟,正是经验型合法性模式自身与时俱进的变动性之体现,同时更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维持社会稳定之必然选择。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之演进

依据不同阶段合法性资源主题之不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历程大致可以换分为三个阶段:意识形态合法性阶段、经济绩效合法性阶段和邓小平之后的散布性合法性阶段。[11]当然,尽管不同阶段所诉诸的合法性手段有所侧重,但这并不代表对其它合法性资源之忽略,在经验型事实合法性生成模式主导下,执政合法性之获取始终是多种执政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1.意识形态合法性。领导建国仅仅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迈向成功的第一步。如何进一步在全国范围赢得人民认可,进而从根本上巩固新生政权,这是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面临的首要任务。而能否获得充足的执政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为社会发展所规划的理想蓝图及实践成效。在此,中共所勾画的是一幅共产主义社会图景。

按照洛文索尔的观点,共产主义体制的首要特征在于一种迅速发展的驱动力——把自己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革命民族主义运动联系起来的“政治上的强发展”——加上一项在全世界实现无阶级社会的承诺。[12]革命年代,社会长期动荡分裂,民众饱受战乱之苦,中共将共产主义理想与民族主义诉求相结合,全民动员夺取革命胜利,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勾画的理想社会已为民心所向。建国后,一方面,新中国的建立使人们在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上看到了曙光,从而坚定了共产主义信仰;同时,残破凋敝的社会现状与理想社会之间的差距,也使人民认识到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对于实现长远目标的极端重要性。这样,政权建立之后中共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诉求便顺其自然地继承下来,而这一意识形态也的确成为当时中共最核心的合法性资源。

鉴于意识形态在政权夺取及巩固中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建国伊始中共便极为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依照戴维·伊斯顿分析,意识形态所能够唤起支持的作用主要源于它的表达方面,以及“这个意识形态作为领导者手中的一个控制工具的效用,即其中所含思想推动人们行动的能力”。[13]由此可见,通过多种手段扩大意识形态宣传对于确保其指导思想之地位至关重要。为此,中共最先采取的策略就是大力宣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加强意识形态灌输。自1950年起,先是在党内开展新一轮的整党整风运动,加强意识形态教育;随后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健全各级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从基层着手推广马列、毛泽东思想,组织理论学习活动,展开了全国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4]与此同时,中共还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倾向进行批判,[15]从而为主流意识形态深入推进扫清了道路。至此,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下渗到社会各个角落,并最终深入人心确立起无可撼动之地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以其远大的理想目标、无产阶级必胜的坚定信念以及高昂斗志激发起人民无限热情。1956年三大改造顺利完成,社会建设初显成效,这更进一步地印证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性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之正当性。

在1957年—1976年社会主义曲折发展阶段,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之中继续占据着重要位置。由于初级阶段恢复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未变,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当时依旧存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号召力。然而好景不长,自1957年下半年一直到“文革”结束,除了期间短暂的调整恢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入了一个经济失衡与社会失序并存的低潮阶段。尽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可以以前进路上必然付诸的代价来暂时慰藉民心,但是经济和社会民生方面之绩效平平着实快速侵蚀着早先打下的合法性根基。意识形态捆绑绩效的合法性生成模式下,绩效合法性流失必然要以新的意识形态加以补救;而在特定的时空语境下,意识形态不断得到权威领袖人物的重新阐释,于是合法性便逐渐与化身为意识形态代表的领袖的个人魅力和威望联系起来。

2.经济绩效合法性。帕金在分析克里斯马权威时一语中的:“个人魅力一经产生,它的衰落就开始了。”[16]克里斯马型合法性天然存在着时间限度及难以再生的局限,因此伴随着毛泽东的逝世,先前的个人魅力权威难以持续。加之对十年“文革”动乱及长期贫苦落后社会生活状况的反思,原有的意识形态激励已经很难有效地说服和动员人民。这样,对于一个以统治绩效与意识形态结合来获取合法性的政权而言,唯一的也是最为稳妥的出路便是重拾执政绩效,并同时对原有意识形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方针路线,将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众在改革过程中实实在在地获益,此时,显著的执政绩效,尤其是“经济增长及其对中国社会造成的影响成为政权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17]

中国共产党在大力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开创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意识形态话语,为巩固执政地位提供合法性论证。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推行市场经济,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然而,依照传统的意识形态认知,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修正主义”,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在一个以意识形态捆绑绩效合法性立基的国家,如何在坚守正统意识形态阵地的同时又顺利推进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面临的一大难题。[5]对此,中共领导阶层采取了极为巧妙的应对策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意识形态作出创造性的重新阐释”,从而“发展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意识形态的话语系统,使革命意识形态逐渐转化为对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方针具有论证功能的、与改革开放新时期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理论话语”,这样既维护了领导层的权威,保证了意识形态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又“实现了国家意识形态对新时期政治路线的保护、辩解、动员与凝聚功能”。[18]

3.邓小平之后执政合法性的演进。在后邓小平时代,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来源延续了原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结合治理绩效的传统,经验型合法性的生成机制基本未变。与此相对,最为显著的变化在于,作为合法性来源的主流意识形态显现出由超越性向世俗性、从排斥性到包容性,于开放状态中不断变迁的轨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继邓小平理论之后,又增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新内容,其政治话语概念也由传统计划时期“现代化”一元指标发展为和谐执政模式下现代化、市场化、民主化、法制化以及民生幸福多元指标。[5]17意识形态的这种调适性变迁一方面是对客观经济基础和广大民意的反映,同时更是中共为保持自身先进性,在新时期增强执政合法性而审时度势理性选择的结果。

综上可见,中国共产党执政依靠的是一种意识形态与治理绩效结合的经验型合法性模式;由于合法性主要来源自外在的治理成效,因此随着外界环境和治理目标的改变,意识形态与实际绩效所占比重,以及各自内部具体内容都会有所变化。从建国初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略高)与统治绩效同步增进;到“文革”期间,克里斯马合法性弥补意识形态与统治绩效之双线下滑;再到改革开放后,经济绩效增进意识形态同步调适,中共合法性在保持生成机制稳定之际,具体内容不断调整更新。而这种经验合法性模式的机制稳定、内容更替的特点恰恰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提出累积起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执政合法性视域下的“依法治国”

任何政权的有效运作都需要以一套完备有序的法治系统作为支撑。鉴于“文革”期间践踏法制、人权的教训,以及改革开放环境下的客观现实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围绕“依法治国”不断展开理论创新。早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之后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不断地丰富完善,近些年来,随着新一届领导集体“三个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化”(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思想的提出,[19]以及不久前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全会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的召开,“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司法改革”等法治话语再次作为社会及学界热点被推至时代的风口浪尖。“依法治国”方略自首次提出至今已将近20个年头,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之高调重申及创新阐释,一方面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和现实表现,同时,更是中共面对新的执政挑战,开拓合法性新资源,巩固长期执政地位之有效路径,是宏观与微观、外部压力与内部选择交互作用的结果。

概而言之,依法治国是党在新的执政环境下,克服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合法性双重失灵的有效手段。如上所述,中共执政合法性主要建立于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基础之上。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共产主义社会的彼岸理想尚能够聚拢民心的话,那么自改革开放开始,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则日益衰退。改革带来惊人的成就,经济腾飞社会面貌焕然一新,“但这些变革是以牺牲在国家价值观上的共识为代价的”。[20]随着民众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西方政治价值的传入,个体的自我意识复苏,民主法治观念增强,原有的理论说教难以服众,超验性的意识形态渐次衰落。而上世纪90年代作为社会主义典范的苏联一夜解体,则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原有的意识形态正当性及社会主义制度可行性之怀疑。在绩效方面,经过几轮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努力,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步入常态阶段,单是高速的经济发展本身就难以持久;况且经济绩效合法性存在着陷入“绩效困境”的风险,在一个统治者合法性与政权合法性难以明确区分的政权体制之下,政绩平平不仅会瓦解统治者的合法性,同时会瓦解制度的合法性。[21]改革开放30余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冲突日益增多;公权滥用、行政失范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恶化,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多种社会民生问题同样考验着民众对执政者的认同和信心。至此,原有的意识形态、经济绩效等特定合法性资源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单一性、断裂性和政治刚性弊端早已难以应对新环境下的挑战和风险,最为有效的出路就是不断发掘新的执政资源,向散布性合法性转变,[11]而依法治国正是中共于转型期极度重视且最为优先选取的新的合法性资源。依法治国对法治、公平、正义等现代民主政治价值之崇尚,缓解意识形态合法性衰退造成的认同危机,从而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执政合法性法理基础之阙失。而在国家治理的实践层面,依法划定权力边界,妥善调整多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长治久安,自然有助于政权稳固。

从宏观角度看,依法治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诉求和发展规律,有助于提升民众对中共长期执政的合法性认同。现代民主政治以追求民主、法治、宪政、自由等价值为目标。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源自通过民主选举“合法进入”并且“合法地运作”国家政权。中共虽然于法律之外起家,执政合法性最初来源有别于西方,但是实际的政权运作始终摆脱不了现代民主国家构权的普遍规律,“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22]依法治国之下,中共通过选举程序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程序使自身对国家的“进入”合法化,或者说,其执政得到合法程序的确认,[23]首先从根基建构起牢靠的合法性依据。与此同时,在政权运作过程中,依法治国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领导”再也不能以一种谋求凌驾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面貌存续下去,其行为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展开,并接受后者的监督。在此,依法治国传达出的“法律至上”“依法赋权”“有限权力”意涵不仅符合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趋势,同时切合了社会民众追求民主法治生活之心意,无疑将成为中共赢得广泛认可,巩固执政地位的有效手段。

从微观角度来看,依法治国是中共实现领导方式转变,增强自身执政能力之必然选择。中共历来就有着依靠政策治国的传统,并且由于制度惰性的存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以政策为手段的领导方式自然延续下来。在特殊时期,政策可以以其灵活性、实利性有效统一全党动员民众,顺利夺取政权。然而一旦进入长期执政阶段,政策领导方式的弊端则会暴露无遗:政策过于灵活多变,前后难以为继;政策制定随意,甚至出现严重失误;政策的变通性为“人治”留出了空间。过多的政策依赖,直接影响着政权的巩固,“这种以非国家的规范形式治理国家、以少部分人的决策规束全体社会成员的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化的方式来实现,才是最稳妥、最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选择。”[24]除此之外,革命党领导方式本身具有浓重的全能主义政治色彩,党对意识形态、经济资源以及社会进行着全面控制。虽然后发现代化国家的认知经验亦表明,现代化的平稳过渡有赖于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取向的政治权威,[21]但是随着利益格局、资源配置及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这种以党代政、大包大揽的刚性管理,不仅会因为侵害个体权利、压制社会发育而备受诟病,同时过多的行政介入加重了政府负担,任何管理不力等都会直接招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进而引发执政的“合法性危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在确保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的前提下,系统而稳定的法律替代变动的政策成为主要执政工具,更加有利于社会秩序规范有序。而作为依法治国内在精髓的依法执政,则在明晰执政党角色定位、执政权责的前提下直接为执政党领导公共权力运作和社会干预设定了界限。执政党、政府和社会依法各司其职,减少了执政党权责膨胀导致的政府认同危机。并且,执政党自身法权内化,全面从严治党,增强自身约束力和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两者殊途同归,最终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达到增强执政党自身权威的目的。

结语

中国共产党以革命党身份于法律外夺取政权,执政合法性源于其领导人民成功革命的历史事实,是一种实质有效的经验合法性。这种以意识形态和执政绩效资源结合为基础的合法性模式在保持合法性再生机制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具体合法性资源的不断刷新实现自身更新发展。60多年来,伴随着执政环境、历史任务及自身政治地位的改变,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也处于不断调整变化之中。在当下,原有的意识形态和绩效合法性日渐式微,而在改革逐步推进至深水区愈发临界制度改革之关节点时,依法治国通过“合法地进入政权”形式合法性,以及依法而治带来的实质有效性,弥补了原有合法性资源流失引发的认同危机,成为新时期中共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合法性资源。

当然,这里的“依法治国”不能将其等同于西方宪政体制下执政的法理型合法性基础,由于“党治”相对于“法治”先天存在一种逻辑和实践的优位性,因此“依法治国”更多的是在遵循原有合法性模式前提下的内容创新。毕竟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中共领导层已经对“改革、发展与稳定”三种策略的优先次序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先稳定后发展、以发展促稳定,以改革促发展,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25]政治改革中任何贸然的举措,无论是对于中共领导还是民众利益来说都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与冒险地更换合法性之法理根基相反,作为一个“韧性威权”①政体之下的学习型政党,中国共产党要在坚持基本的合法性生成模式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进一步扩充合法性资源,丰富合法性话语,而“依法治国”恰恰是这一努力之体现。

注释:

①黎安友在其著述中首先提出了“威权主义的韧性”(Authritarian resilience)的相关概念。见 [美]黎安友.从极权统治到韧性威权:中国政治变迁之路[M].香港:巨流图书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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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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