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视域下我国公务员廉政建设探析
2016-02-22郭晓冉张震
郭晓冉,张震
(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服务型政府视域下我国公务员廉政建设探析
郭晓冉,张震
(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张震(1959-),男,汉,四川内江人,电子科技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网络时代伦理、思想政治教育、公共行政伦理和家族企业伦理等。
摘要:张康之教授将人类社会发展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与这三个社会阶段相对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分别为统治型、管理型与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相对应的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本文从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内涵及特征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当前公务员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务员招录腐败时有发生,二是公务员法治意识淡薄,三是公务员教育流于形式。基于此,提出相应对策:一是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打击招录腐败行为;二是树立“法治”理念,创新教育内容;三是引导公务员树立公仆意识。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务员;廉政;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腐败问题和公务员廉政建设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服务型社会发展阶段,如何以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来指导我国当前的公务员廉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1立论价值
1.1实践价值
服务型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人民利益至上。因此政府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腐败行为侵蚀社会公共福利,导致普通民众能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减少,且腐败行为因片面追逐私人利益而导致公众利益受损,由此看来,腐败行为与服务型政府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本质相悖离,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打击腐败行为。
1.2理论价值
现有中国公务员廉政建设的研究成果,可从两个维度进行归纳:一是在数量和质量上:论文数量少,新闻数量多,质量普遍不高,舆论导向性不强;研究成果中以具体单位、部门的案例分析为主,大部分尚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一些必要的深层次、理性层面思考,对公务员廉政建设在实践层面的指导效用不显著。二是在研究的内容上: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国内外廉政制度比较研究、廉政评估体系研究、激励机制研究、廉政基金制度研究、监督机制研究、廉政教育研究和制度创新研究等方面。截至目前,还没有关于在服务型社会视域下开展公务员廉政建设的学术成果诞生。
2问题分析
2.1公考招录腐败时有发生
自上世纪90年代公务员考试招录制度引入我国后,公务员考试成为政府选拨、录用公职人员的重要渠道。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公考热”的持续升温,公务员成为不少大学生就业的优先选择。然而,违规甚至违法招录公务员的行为时有发生,公考舞弊案屡见不鲜。从服务型政府的特征来看,服务型政府必须做到公平性,是公平政府;服务型政府必须具有法治性,是法治政府。公务员招录腐败,首先,违反了相关法律,与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特征相矛盾;其次,破坏了招录过程的公平性。公务员招录是公务员的“入口关”,开展公务员廉政建设,把好这个入口是起点,也是关键。入口把好了,可以为构建服务型政府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2.2公务员法治意识淡薄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制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备和健全,法制意识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在政府工作人员中,主要表现为公务员没有处理好“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少数公务员“人治”思想过重而“法治”思想淡薄,“人治”僭越了“法治”,自然出现程度的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其中包括腐败行为的发生。而现代服务型政府,无一例外地都是崇尚法治的政府,既要保护公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又要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开展公务员廉政建设,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和依托,并且要着力提高公务员群体的法治意识。
2.3公务员廉政教育流于形式
从中国公务员廉政建设的实践来看,我们是比较重视通过教育的路径去促进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地区、部门之间培训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培训意识淡薄;一些单位和部门的公务员培训缺乏针对性、时效性和持续性;甚至出现培训中的腐败行为。以往的统治型、服务型政府侧重于从法律、制度等外在层面来约束公务员的腐败行为,而服务型政府则开辟出了道德教育的新路径,不仅注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也要求从教育层面来唤醒公务员的廉洁自律之心以强化内心对于行为的约束力。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之下,必须要发挥公务员培训在提高公务员思想道德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公务员的思想认识,以求更有效的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3对策探讨
3.1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打击招录腐败行为
服务型政府对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招录考试作为一项为政府选拔工作人员的重要制度,在考试内容、考试方法上也应当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服务型政府对于人才的需求。同时,公务员招录中的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到了选拔人才的合宜性,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危害显而易见。在服务型政府的视域下,开展公务员廉政建设,必须要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严厉打击招录过程的腐败行为。
首先,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第一,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目前的考试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招考需要,暴露出了一些亟须改进的问题。应加强考试技术手段的研究,以适应当前政府功能日益扩大,知识老化周期日益缩短,对公务员独立思考和应变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的需要。招考公务员应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考试方式也应向多样化发展;除传统的笔试和面试外,还应积极研究探索更科学、客观和公正的考试方法,如品能测试、模拟演作等。第二,优化考官结构。“面试考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面试的科学性,要认真研究考官的资格和组成问题,制定面试考官资格条件规定,可参照国外的做法,考官由政府退休高级公务员、人事官员、心理学家等组成”[3]。第三,放宽学历限制。目前我国对公务员招考的学历要求比较严格,一般要求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而把通过其他途径取得文凭或者有真才实学的人挡在了门外。其实,岗位强调的是匹配性、适合性,况且学历和能力也不能绝对划等号。因此,要改变唯学历是论德观念,全面、客观的对人才进行评估。柏拉图曾说:“当每一个个人只做一种对国家有关的工作,而这个工作又是最适合于他的天性时,这个国家就有了正义”[4]。放宽学历限制,实现人尽其才、人尽其职,正义才能实现于国家之中,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价值方可实现。
其次,严厉打击公务员招录中的腐败行为。公务员招录中的腐败,直接影响到国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理应依法从严治理,决不可姑息迁就。通过对公务员招录腐败问题的严厉打击,既能彰显政府治理此类腐败的决心,也体现了国家维护公平、依法治国的信心。对于公务员考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以“零容忍”的姿态强力打击。此外,各地要认真查找公务员招录环节可能存在的纰漏并加以改进,以促进公务员招录过程的公开公正、合理有效。
3.2引导公务员树立“法治”理念,创新廉政教育内容
法治理念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特征。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除了在制度上予以完善的同时,还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廉政建设中,就需要强化广大公务人员的“法治”理念。
通过廉政教育增强公务员的自律性,是服务型社会开辟出的一条反腐新路径。针对当前公务员廉政教育效果不明显的现状,必须要努力改善并着力提高公务员廉政教育效果,而创新廉政教育内容是提高教育效果的基本前提。不容置否,我国是一个注重教育的国家,有着深厚的道德教育传统,而且这种教育在统治型政府中也切实地发挥了促进其官吏廉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已步入了服务型政府的新时代,中国文化传统中那些能够促进官吏廉洁的道德教条已经失去了其历史价值。但是,就我国现状来看,许多教育依旧还是停留在对这些道德教条的应用上。即使从研究的意义上来看,我们目前的行政伦理研究也更多地停留在对中国古代官德和西方既有理论成果的复述上,这显然是不行的,无法取得预期成效也是自然的。因此,更新公务员道德教育内容势在必行。在进行政府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的问题上,需结合当今我国的基本国情,继承我国古代“官德”教育中的优秀成分,同时借鉴西方公务员廉政教育中的先进经验,来创立一套指导我国公务员廉政教育的系统理论。
3.3引导公务人员树立公仆意识
公民本位是服务型政府基本价值取向,产生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务员在价值观上出现了偏离。在服务型政府下,开展公务员廉政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引导公务员自觉树立公权、民本的公仆意识,以更好的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并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首先,公务员员要树立公权意识。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授权之下的让渡和代为行使,这深刻的说明了这些权力是取之于民,自然应用之于民的。广大公务人员要牢固树立这种公权意识,才能避免公权力异化衍生的权钱、权色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公务员要树立民本意识。由于政治制度不同,我国的服务型政府有别于西方诸国的服务型政府。我们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主人是人民群众。既然主人是人民群众,政府的职责就是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公务人员应该明白,自己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是为人民谋福祉,而不是在偏离民本之后转而为自己谋私利。
3.4结语
从宏观层面考量,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就在于“服务”二字,由于封建社会在我国历史的长期存在,“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要多管齐下,从内、外两个层面让服务人民成为广大公务人员行为的价值取向,让公共利益最大化成为公务人员的行为目标,这样也就充分发挥了服务型政府在预防腐败上的重要体制作用,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优越性。从微观层次审视,政府的主体是人,正是每一位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构成了政府行为的总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需要广大公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最终要靠公务员思想的转变方可实现。由此看来,构建服务型政府,进行公务员廉政建设,二者的作用对象趋于一致,都是公务员的个体存在。归根结底,服务型政府下开展公务员廉政建设,健全制度、发挥监督、开展教育都只是一些外在的形式,最终归宿还在于广大公务员内在思想认识的根本转变。公务员在个人思想认识上实现转变,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在社会引领一股廉洁自律的清新之风,使服务型政府与公务员廉政建设彼此间形成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林活力.发达国家公务员是怎样选拔的[J].时代潮,2002(5):17.
[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255.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4-0107-02
作者简介:郭晓冉(1985-),男,汉,河南南阳人,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方向: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