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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2016-02-22王雪芳

西部皮革 2016年16期
关键词:妇女儿童女职工合法权益

王雪芳

(周口科技职业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王雪芳

(周口科技职业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经济发展的今天,关于妇女、儿童基本权益问题讨论的越发激烈,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本文就当前我国妇女儿童维权的基本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然后针对这些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弱势群体

1 前言

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新修订的《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善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2 当前我国妇女儿童维权的基本状况

2.1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特别是女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分配难的问题突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女职工被编余下岗的增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

2.2孕妇的权益在某些地方没有得到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而很多单位都没有履行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在生活中,有些孕妇因为休了产假,原来的职位就被其他人替代了,等生完孩子之后,才发现公司完全没有了自己的位置,不得已才找下一个工作。

2.3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许多地区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少不平等分地的遗留问题。在土地分配中存在四类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情况:1、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2、男到女家落户的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地方连妇女的土地也被收回。

2.4妇女的文化素质整体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在各类技术培训班、职业培训班及成人教育中,女性明显少于男性。

2.5儿童权益的保障不容乐观。(1)在学校,有的教师在批评学生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常讽刺、挖苦、嘲笑学生,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更有极个别道德败坏、品德恶劣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实施性侵犯。(2)在农村因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个别家长仍会遗弃女婴、让女孩失学辍学。一些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上,要么简单粗暴,动辄棍棒相加;要么过分溺爱;有的只关心子女的分数,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是否健康。(3)在社会中,一些商家利用儿童的无知和单纯,只把儿童看成是赚钱的对象,却不顾他们的身心健康,向儿童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警示说明不详存在安全隐患的玩具。一些商贩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向学生销售香烟,引诱儿童投身电子赌博、地下网吧、甚至色情娱乐场所。甚至于一些不法分子引诱儿童吸毒贩毒,等等。(4)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儿童受伤害明显。一方面是自然环境污染,儿童血铅等含量超标,严重影响儿童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另一方面是人文环境的污染,各种黄色书刊杂志充斥大街小巷、车站码头的书报摊点,电视购物广告中半裸女性的特写镜头和充满挑逗性的语言令儿童避之不及。

3 针对现有妇女基本权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1加强全民性别意识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社会性别意识。例如在媒体方面,应该增加一些宣传妇女基本权益的公益广告,破除传统封建的男贵女卑的思想,唤醒一些知识普及不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通过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男女两性是平等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男女不平等、性别歧视现象,不是男女生理差别造成的,而是社会文化、传统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性别角色、评价标准、资源占有的差异造成的,也是可以改变的。

3.2进一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从文化、科技、法律知识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彻底扫除成年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落实好儿童尤其是女童入学、复学的问题。广大妇女应努力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

3.3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在工作方面,抓紧实施生育基金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广泛就业。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对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婚姻家庭方面,抓紧婚姻家庭中女方合法权益的落实,如离婚妇女的住房、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出嫁妇女的宅基地、责任田等。

3.4树立全新的儿童观念。增强儿童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家长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3.5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

周口市社科联课题:《关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研究》,编号:ZKSKDY-103。

[1]张瑞萍.从教育入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J].中国妇运.2013(05)

[2]迟玉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J].改革与开放.2012(08)

[3]元旦.让法律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J].Women of China.2003(12)

[4]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课题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成效、问题与对策[J].中国妇运.2010(05)

D4426

A

1671-1602(2016)16-0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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