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贮藏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
2016-02-22朱永仁黄小洁
朱永仁,黄小洁*
(1.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所,广东 深圳518114;2.深圳市南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广东 深圳518052)
冷库贮藏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
朱永仁1,黄小洁2*
(1.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所,广东深圳518114;2.深圳市南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广东深圳518052)
本文阐述了贮藏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贮藏;动物产品;检疫管理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习惯慢慢发生转变,对动物产品的需求量和日消费量迅速增加,动物产品跨区域流通量与日俱增,贮藏量也在不断上涨。冷库是动物产品的主要集散地,也是容易传播疫病的场地。然而,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进入终端市场时是否符合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使得贮藏后的检疫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强冷库及贮藏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联系实际工作,就冷库贮藏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1 现状
贮藏动物产品检疫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行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 存在问题
2.1目前对于冷冻动物产品储存期限,除牛肉及水产品有相关规定外,其它肉类冻品并无明确的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疫,在实际工作中仅能依靠肉眼进行观察,对于是否腐败变质,无法在现场进行判定,无法观察发现产品内部的情况,更无法判定动物产品是否被污染。
2.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涵盖的检疫内容多,在基层一线工作中缺少技术支撑,难以操作。
2.3当前,并没有明确要求动物产品经贮藏后出库时必须实施申报检疫,企业存在部分报检或不报检甚至“掉包”的现象,市场上贮藏后分销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持有率不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
3 分析与建议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现行所依据的贮藏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法律过于笼统,存在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建议国家、省出台详尽的检疫规程。从技术的层面上,对动物疫病的检测出台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引;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明确工商、食品监督、检验检疫等各与贮藏动物产品相关职能部分的职责,加大各部门间的协作,完善贮藏动物产品的联动监管机制。同时,对各类动物产品的储存期限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僵尸肉”流向餐桌。
3.2调整检疫责任主体,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是动物产品检疫的责任主体,企业并未承担检疫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部分企业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后,如同获得一纸护身符,为其“掉包”、以次充好提供了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调整检疫的责任主体,突出企业的主动自检制度,同时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挥监督职能,加大监管力度。
3.3建立追溯体系
我国动物产品安全问题频发,事实调查与认定难,主要与企业诚信的档案制度缺失有密切关系。建立全面可追溯体系,科学设定有效的追溯单元,健全完善标准化的产销档案,组织建立统一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对贮藏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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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6027.2016.06.018
朱永仁(1979~),本科,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检疫防疫工作
黄小洁,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检疫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