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状及实用措施探讨
2016-02-21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兽医站云南蒙自661100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兽医站,云南 蒙自 661100)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状及实用措施探讨
缪再萍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兽医站,云南 蒙自 661100)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用措施
针对我国广大农牧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工作实际提出针对性较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用措施,致力推进农牧区无疫区建设,同时为推进农牧民健康养殖和动物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驾护航。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义
所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就是采用“销毁、化制、焚烧、高温”处理等,以及化学处理的技术手段,使得危害人和动物的病原体(有害物质)进一步分解、变性,转化到安全的范围。通过无害化处理,可尽量使病死动物尸体变废为宝再加以利用,使之不再污染环境,最大化维护好生态及动物食品卫生安全。
2 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是农业大国,家畜禽饲养主要集中在广大农牧区,目前以“适度规模养殖”为主,其特点是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认识与重视不足,存在诸多欠缺,具体表现为:(1)基层农牧行业监管部门及农牧民思想认识不到位,防疫观念淡薄,对于病死畜禽依法无害处置重视不足,随意向周边环境中“抛尸”现象极为普遍,近年的“黄埔浮猪”事件就是典型的例证。(2)基层监管人员所掌握的技术手段及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目前,基层人员多数尚未掌握规范化的实验室检测手段,仅凭简单的视诊难以确定原发病,以至于不能正确决策采取何种有效的无害处置方式。同时,农牧区无害处置设施严重匮乏、处理场地落实较难、处理的方式方法极不规范,在畜禽批量病死情况下应急处理能力明显不足。(3)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滞后及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县、区、乡、村各级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监管责任主体是兽医防检疫体系人员,乡(镇)、村级监管人员属于“畜牧生产、动物防检疫、党政交办”多面抓和多重领导的现状,导致人力、财力、物力不足,难以到位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从上至下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存在盲区。(4)依法治理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目前,乡镇基层监管人员的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动物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主要是GB16548-2006、 GB/T18635-2002、NY/T766-2004等,尚存在诸多亟需完善的内容。另外,乡(镇)、村级基层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多数无规范的执法证件和统一的执法着装等,处于无法律支撑保障、执法底气不足的窘境。
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用措施
3.1 加强基层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重点加强“县、区、乡(镇)村”四级基层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各级党政和业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相匹配;要把握好乡镇畜牧兽医站、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监管责任主体和监管重点对象,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等;积极引导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设施优先考虑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大力支持和促进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3.2 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
以县、区、乡(镇)各级党政和农牧部门为责任主体,加强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常态化监督管理,严禁适度规模养殖场(户)、散养户等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尸体,重点防范江河、湖泊、水库等流动水域,应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收集和妥善处理;在集市、重点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以或乡村野外发现病死畜禽,应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按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报告备案处理;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基层监管人员按规定完善相关无害化处置记录档案归档保存管理,作为可溯源管理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依据;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严格绩效考核、奖惩,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把握好重点监管环节
应从强化属地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入手,重点加强属地规模养殖场(户)、屠宰经营户、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明确其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定,促使其履行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积极推进专业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企业”建设,大力改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委托、有偿补偿服务的方式,在地方党政和业务部门的监管下,组织收集病死畜禽进行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农牧区散养户也要加强监管,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地要制定处理规范和乡规民约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无环境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3.4 强化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是科学选址,建设各地病死畜禽无害处置窖、池等设施,集中处置病死畜禽尸体,处理全程符合GB16548-2006、GB/T18635-2002、NY/T766-2004等相关规定要求;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地方财政补助机制,逐步推进和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最大化确保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基层实验室、交通、通讯、办公场所等基础建设,为基层高效实施无害处理提供坚实保障;制定相关优厚政策,针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政策倾斜,同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相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等;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性保险理赔业务,在合符相关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由保险机构予以适当赔偿,最大化减低农牧业养殖风险,以利于提高从业者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积极性。
3.5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重点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党政和业务部门按照相关的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规经营或处置病死畜禽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惩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检法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大力宣传,加强警示教育和威慑作用;对防检部门依法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由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10.3969/J.ISSN.1671-6027.2016.03.026
缪再萍(1972~),云南省文山州人,大专,兽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