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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想象与隐喻:胡塞尔的图像意识分析①

2016-02-21

关键词:胡塞尔感知隐喻

朱 全 国

(中南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感知、想象与隐喻:胡塞尔的图像意识分析①

朱 全 国

(中南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感知是图像意识产生的基础,从感知出发,胡塞尔的图像意识可以分为三类,即建立于感知上的图像意识、建立于想象基础上的图像意识、在想象基础上产生的对对象的整体把握的图像意识。胡塞尔在讨论话语形式时总是强调形象化,多次将其放到图像意识的讨论之中。胡塞尔对话语形式的分析同样也适用于图像意识,并且可以从三种话语表述形式中分离出三种不同的图像表述方式:象征性图像表述、现实感知基础上的图像表述、类似于现实感知基础上的图像表述。正是在这种对比关系中,语言符号意识与图像意识显示出区别:在语言符号意识行为中,认识行为与直观行为的结合使语词成为意向的统一体并进而产生意义;在图像意识行为中,人们首先面对的是一些形象化的元素。图像意识行为强调相似性的作用,而语言符号则不强调相似性。语言符号与构成图像的符号在立义方式上不同,前者依托于相邻性,后者则借助于相似性。

关键词:胡塞尔;图像意识;感知;想象;隐喻

胡塞尔不仅开创了意识现象学,对于现象学运动具有奠基之功,同时也为人们理解自身与世界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图像意识是他关于意识分析的非常重要的内容,他对图像意识的分析为当代艺术研究提供了众多启示。正如倪梁康在《图像意识的现象学》中所指出的那样:“每一个图像意识都本质地含有三种客体以及与此相关的三种立义。他认为在这三种客体和三种立义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1]很显然,胡塞尔的图像意识是一个十分庞大的认识系统,涉及感知、想象、客体、意识、直观、非直观等一系列问题。

一、感知:从表象到图像

胡塞尔认为,人们可以把包括表象在内的任何一种行为表述出来,这一切表述就存在于与之相应的话语形式之中。这些表述并不只是局限于对感知的表述,还可以对精神层面进行表述。“表述可能具有纯粹象征的功能。精神的表述,亦即须表述的行为的思想对应图像,就附着在语言表述上并且与它一同复活,即使那个行为本身并未由理解者进行。我们无须自己进行感知就可以理解一个对感知的表述,无须自己询问就可以理解一个对问题的表述,如此等等。”[2]9可见,表述行为可以分为感知层面的表述和精神层面的表述两个部分。无论哪个层面的表述行为都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外部的事物的判断,二是基于自身体验的判断。话语的含义由这种判断构成,而不是由构成话语的语词的意义来形成;同时,对于外部事物的判断并不由外部事物本身来形成,而是由构成这些事物的表象来协助完成。从表象的角度出发来看构成判断的事物,使其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这些表象的确指向外在事物,但另一方面却又属于人们意识的范围。

在胡塞尔的表象行为里,既包含了感知、想象、回忆、期待,同时也包含了图像意识与符号意识。感知是表象行为的基础,它本身不断发生变化,但无论如何变化,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感知与表象行为之间具有联系。另一种情况也必定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不是所有表象行为中一直伴随着感知,如人们看一幅图画时,表象行为并不是由对构成图画的事物的现实实存世界本身的感知构成,而是借助于想象通过直观来达到形象化,进而完成表象行为。“感知不仅可以变换,而且可以消失,而在此同时表述却不会停止它所始终具有的意指功能。听者不必向花园看便可以理解我的语词和整个语句;只要他信任我的真实性,他无须感知便可以得出同一个判断。也许他具有通过想象而完成的某种形象化,也许他不具有这种形象化。”[2]15就话语而言,无论是否具有感知,也无论是否通过形象化,表述的意指都可以使人们获得意义;就图像而言,表象行为则往往伴随着形象化,进而达到意义的传达。“听者并不感知花园,但他也许熟悉这个花园,直观地表象这个花园,将那个被表象的乌鸫以及被陈述的过程置入到花园之中,并由此根据说者的意向而借助于单纯的想象图像来完成一个相同意义的理解。”[2]17

很显然,感知对于图像意识的产生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但感知属于第一性的意识,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图像意识。对一个对象而言,感知本身并不包含意义,但感知本身却规定了意义。感知行为与意向、意指紧密相连,从而使之有可能建立起产生新的意义的秩序。如人们在一幅画中看到一些曲线,看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什么特别的含义,但看的方式与为何而看这样的行为却赋予了这些曲线以意义。当人们的感知行为规定了这些曲线一些意向或意指时,这些曲线就被统一于这些意向或意指之中,如这些曲线可能表现的是水面。这里面包含了三个过程:首先是感知;其次是在感知基础上形成的意向秩序;最后是这些意向秩序所体现的意义指向现实中与之相关的事物。

与感知结合在一起的是体验,甚至可以说体验涵盖了感知。“在体验本身之中的不是对象,而是感知,是这样或那样的心绪;因此,体验中的认识行为建立在感知行为的基础上”[2]24,“体验构造着一个认识,这个认识以确定的、素朴的方式一方面与表述体验、另一方面与有关感知融合在一起”[2]25。体验所形成的认识行为使人们把某一事物认识为某物,这一点在胡塞尔看来同样适用于图像,他说:“图像地显现出来的客体,例如在想象和回忆中的同一个墨水瓶,是称谓表述的可感受的载者。从现象学上说,这就意味着,一个与表述体验相结合的认识行为以这样一种方式与图像化行为相联系,我们将这种方式客观地称作对图像地被表象之物的认识,例如对我们的墨水瓶的认识。”[2]25很显然,图像是人们体验和认识行为的结果,这一结果建立于感知的基础之上,它指向现实之物,却不同于现实之物。图像客体是人们认识与体验的精神产物,此时的图像意识显然已经不完全属于第一性意识的直观性行为,而是属于第二性意识的非直观行为,更确切地说,图像是属于想象的。“因为图像客体在这个表象中绝对什么都不是,这个体验毋宁说是某个由想象材料(想象-感觉)组成的结合体,它渗透了一定的立义行为特征。体验这个行为与具有一个对对象的想象表象,这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2]25

上述讨论显示出感知本身的复杂性,其复杂性也决定了胡塞尔图像意识的多层面性*肖伟胜在《视觉文化与图像意识研究》一书的“图像意识的认识论”部分论述现象学的图像意识时,给出了一个明晰的结论,他结合海德格尔、胡塞尔等人关于感知的认识,认为现象学的感知可以分为四个层面,即本源性感知、简捷性感知、符号感知、图像感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感知表象、想象表象、符号表象、图像表象为基础的四种图像意识。这四种图像意识构成了广义的图像意识。参见:肖伟胜《视觉文化与图像意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胡塞尔的感知至少具有三个层面:一是建立在与对象直接关系基础上的物理感知,它感知的是对象的物理性质;二是建立在与图像关系上的想象感知,它感知的是与对象相似的图像;三是建立在对对象整体之上的整体感知,它感知的是对象的整体。这一点从倪梁康对胡塞尔的图像客体的讨论中可以得到清楚的认识。倪梁康认为胡塞尔的图像意识体现出来的图像客体具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图像的“物理客体”,主要是指图像的物理性质,如颜色、纸张等,即“图像事物”;第二类是指作为精神产物的图像,这是与“物理客体”相对应而存在的“精神图像”,是整个呈现于人们眼前的图像,即“图像客体”;第三类是“被展示的客体”,即“图像主题”。“我们也可以用一句话来描述图像意识的这个结构:这个印刷的纸或这个加框的油布等等(图像事物)是关于这个或那个东西(图像主题)的图像(图像客体)。”*倪梁康《图像意识的现象学》对“图像意识中的三种客体”“图像意识中的三种立义”“图像事物和图像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立义之间的关系”“图像客体与主题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立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此处表述及术语皆参照此文。。我们也要看到,这三种类型的客体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图像事物”是产生“图像客体”的基础,而“图像客体”则体现出“图像主题”。如果不存在着“图像事物”,那么“图像客体”就成为无本之木,更谈不上“图像主题”了。

在分析了胡塞尔的感知与图像意识之间的关系后,一个问题紧接着就摆在了人们面前:这些“图像事物”是如何在一起形成“图像客体”并进而展现出“图像主题”的?这涉及胡塞尔现象学所提出的意指、充实、意向等相关论述。充实在胡塞尔那里呈现为静态充实与动态充实。在静态充实中,各种“图像事物”具有相对固定的意义,这取决于人们的体验与认识行为的结果,如人们用波浪式的曲线表示水,水就成为用曲线所体现出来的东西,曲线就成为从属于被意指的水的存在,并且与水合为一体。很显然,曲线在这里具有象征的意味——它成为水的象征,而这种象征意味就是人们体验与认识的结果。胡塞尔在分析“语词的普遍性”时指出:“语词的普遍性也就意味着,同一个语词通过它所具有的统一意义而包容着(或者,如果这有所背谬的话,也可以说,‘伪称是’包容着)一个在观念上受到固定限制的可能直观的杂多性,以至于这些直观中的每一个都可以作为一个同等意义的称谓认识行为之基础来起作用。”[2]28这种观点对图像意识同样有效,“图像事物”有许多基本的颜色、线条,本身就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它可以使人们在具体事物并不在场的情况下而被理解。这种“图像事物”所具有的普遍性既是认识的、体验的,同时也是想象的结果,因为它们虽然并不属于一个特定的感知行为,但在意指对象时又具有直观性。

动态充实不同于静态充实,在动态充实中,各个认识行为在时间上不具有一致性,这就使其意向充实处于过程状态,而不像静态充实那样意向已经被充实。正是基于这样的区别,动态充实就伴随着对“图像事物”的“同一性意识”“同一性体验”以及“认同行为”。“在现象学上,从行为方面来看被描述为充实的东西,从两方面的客体,即被直观到的客体这一方面和被意指的客体另一方面来看则可以被表述为同一性体验、同一性意识、认同行为;或多或少完善的同一性是与充实行为相符合并在它之中‘显现出来’的客体之物。”[2]33在这一过程中,相似性因其具有的指向对象之物的特点使这种认同行为成为可能。“这是在关于认识的说法中表述出来的对同一事态的又一不同指辞。含义意向以充实的方式与直观达成一致,正是因为这个状况,那个在直观中显现的、为我们所原初朝向的客体才获得了被认识之物的特征。”[2]33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已经可以部分得出胡塞尔对于图像意识的一些认识了:建立于感知基础上的表象行为属于人们的表述行为,它涉及感知的表述,也涉及精神层面的表述;感知的复杂性决定了胡塞尔所讨论的图像意识的多层面性;感知是图像意识产生的基础,结合了人们的体验与认识行为,属于第一性的意识;图像意识既具有直观性的感知属性,也具有非直观性的精神属性。

二、想象:图像意识与语言符号意识

胡塞尔在对意识行为进行分析时,其对象主要集中于图像意识与以语言为代表的符号意识。这两种符号意识都具有想象的属性,在意识行为里,两者既有共同之处,同时也体现出各自的不同,这就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图像意识与语言符号意识之间的差别。

语言在胡塞尔的现象学分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分析的对象虽然包含了语言与图像两个方面,但从所举的例子来看,绝大部分属于语言方面。不过要指出的是,虽然绝大部分例子属于语言,但并非意味着他的分析对于图像无效,两者都是表象行为的部分,都属于想象,只不过两者在表述行为的方式上存在着差异。胡塞尔首先分析了话语的三种表述行为。他认为,人们可以把任何一种行为表述出来,话语的形式、句式、名称、陈述等都可以用恰当的方式展现出所要表述的意义。尽管所有行为都是可以表述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行为因此也都起着含义承载者的作用,这是因为表述行为是多义的,如果表述行为不能够得到统摄,如没有在形式或内容上得到统一的认识,那么它就不可能形成较为明晰的意义。

他提出的第一种话语表述行为是象征性的话语表述,这种话语形式中的语词与所指的意义结合在一起,话语本身就构造意义,无需人们进行感知便可以直观地显示意义。胡塞尔提出的第二种话语表述行为主要是指“我们指称那些我们正在体验的行为并且借助于这种指称来陈述我们对这些行为的体验”[2]10-11。体验本身具有超越性,既可以是对事物的体验又可以是对内心的体验,基于体验的判断形成了语句的意义。这就意味着体验本身并不产生含义,含义产生于对体验的判断。这种话语表述行为可称为“以述谓的方式刚刚体验过的行为”。第三种话语表述行为是“从属于相关行为的判断活动或客体化活动”[2]12,这种行为并不是对行为本身进行判断,而是在行为基础上的判断。艺术品往往就呈现为这样一种话语表述行为。表述行为中所呈现出来的感知并不是对现实的感知,而是类似于对现实的感知,话语所体现出来的只是与现实的感知相符合而已。这是一种基于想象的表述行为:“我们在这里可以考虑这样一些状况:在沉浸于一组想象的同时,我们在正常的陈述中如此地指称那些显现给我们的东西,就好像它们是被感知的一样;我们也可以考虑那种报告叙述的形式,在此形式中,童话诗人、小说家等等不是对现实的事件,而是对他艺术想象的创造‘进行陈述’。”[2]13以感知为中心,胡塞尔实际上认为话语表述行为体现出意义的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语词的象征性而使话语的意义显现出来,这里并不涉及感知;二是通过感知,以愿望与判断相结合的方式使意义呈现出来;三是通过类似于现实感知的想象使意义呈现出来。

除了第一种话语形式的意义相对较固定外,第二种和第三种话语形式的表述——无论是直接建立于感知的基础之上还是建立于类似于感知的基础之上——都与感知有关系。但建立于感知基础上的意义却因为感知行为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意义。进行感知的人由于自身以及所处境况的不同,感知也就不同,这就使感知行为所产生的意义呈现出多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事物或对象的意义不可捉摸,由于作为感知的对象是同一事物,这就使所有的感知行为与所要感知的对象联系在一起,从而使所有的感知行为获得了相对统一的意义。如人们对一棵树的感知,可以从不同的行为着手,如颜色、形状等,但这些感知行为都与所要感知的树联系在一起,它们与树之间存在着各种意向关系,并在这棵树中实现了统一。

基于胡塞尔在讨论话语形式时总是强调其形象化,并且多次将其置于图像意识的讨论之中,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胡塞尔对话语形式的分析同样也适用于图像意识。我们可以从他的三种话语形式中分离出三种不同的图像表述方式。胡塞尔的图像意识具有多重含义,它有时泛指精神图像,有时指物质存在的图像,有时又指实物,这就决定了在对其话语表述方式与图像表述方式的对应分析中,图像意识所体现的层面有所不同。

第一种图像表述行为与象征性的话语表述行为对应,可称为象征性图像表述。一个线条,一种颜色,一件事物,在被人们长期进行某种有目的的意义赋予后,就具有了相对固定的意义。要承认的是,最开始人们赋予它们意义时是在感知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当意义开始固定时,感知行为就逐渐退场,意义的固定意味着感知最终出局。当这些意义固定的线条、颜色、事物等出现于人们眼前时,人们无需感知就可以直观地发现其意义。第二种图像表述行为与“以述谓的方式刚刚体验过的行为”的话语表述方式相对应。对这种图像对象的理解是建立于感知尤其是体验的基础上的,同时结合了人们的愿望与判断,如当一个图像对象呈现出来,就包含了人们的期待及感知行为对图像意义的理解。第三种图像表述行为与话语“从属于相关行为的判断活动或客体化活动”的话语表述行为相对应。这里面并不直接涉及现实感知,而是以“类似于现实感知的想象”为基础。如人们面对“图像客体”时所形成的与现实事物之间的相似性想象。

要指出的是,上述关于话语表述行为与图像表述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意味着在语言符号意识或图像意识中存在着这样三个阶段。在具体作品的表述中,无论是话语表述还是图像表述,这三个阶段都是综合性的存在。象征性的表述行为、基于现实感知的表述行为与想象性的类似于现实感知的表述行为在同一个作品中可能同时存在,只不过人们在理解时感知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意义产生的方式也不同。同时,感知方式的不同也使得意义有所不同。尽管感知的地位、方式有所不同,但当面对同一作品时,感知行为最终总是要与这一对象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多样的感知行为获得了相对统一的意义,作品的意义也就呈现出来了。

上面所分析的是图像意识行为与语言符号意识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性,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胡塞尔对这一问题有着自己深刻的看法,从他的相关表述中,人们可以看到如下三点差别:

第一,是话语形式中的语词与图像符号在面对对象物时所呈现出来的差别。在话语形式中,语词之所以与对象物产生联系是由于语词中所包含的认识行为,认识行为与直观行为的结合使语词成为意向的统一体进而产生意义。在图像意识行为中,人们首先面对的是“图像事物”,这些“图像事物”本身具有一些形象化的元素。如果我们不考虑语言文字的象形因素——事实上语言文字的象形因素在现实中已经弱化到几乎无法意识的地步了——那么语词给人们的更多地是象征意味,如“水”这个词,在人们面对它时更多地是与较为宽泛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与这个词最初的形象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在以字母为基础的语言中表现得尤其明显。而在“图像事物”中,形象化是最主要的特征,如人们在面对一个线条时,这个线条就具有十分明显的形象化特点。

第二,图像意识行为与语言符号意识行为相比较而言,图像意识行为强调相似性的作用,而语言符号则不强调相似性。胡塞尔说:“任何一个通过直观意向而完成的对一个符号意向的充实都具有认同综合的特征。但是反过来却并不是在每一个认同综合中都进行着一个恰恰是对含义意向的充实以及恰恰是通过一致直观的充实。”[2]50这说明,符号意向的充实是建立于直观意向之上的,两者结合形成认同综合的特征,但并不是每一个认同综合都与符号的含义意向及直观意向的结合相对应。在广义上讲,虽然每一个认同都可以作为一个认识,但在狭义上来看,认同的综合都具有自己的目的,正是这一认同的目的性使每一个认同综合与符号的含义意向及直观意向具有双向对应性。那么,是什么决定了认同的目的性呢?胡塞尔将其归于“客体化行为的领域”,“在较狭窄和最狭窄意义上的所有的认识统一的起源地,都是在客体化行为的领域之中”[2]50-51。客体化的行为使在感知与想象基础之上的符号意向得到充实,并构建起自身的表述行为。非客体化的行为则不具有这些特点,因为它们无法形成认识上的统一。正是在客体化的行为中,胡塞尔对图像与符号进行了比较,由于他提到的符号主要是语言,所以对图像与符号之间的比较其实就是图像与语言符号之间的比较,符号在标示事物时并不体现出相似性的独特地位,因为符号既可以与所标示的事物相似,也可以不相似。图像则不然,图像“通过相似性而与实事相联系,如果缺乏相似性,那么也就谈不上图像”。就相似性本身来说,它意味着判断与认识。作为图像而言,它是人们在面对客观事物或对象时,通过判断与认识行为形成的结果,“它的显现为‘图像’的对象便通过相似性而被认同为在充实行为中被给予的对象”[2]53。

第三,语言符号与构成图像的符号在立义的方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借助于相邻性,后者借助于相似性。当人们感知到语言符号时,围绕这些符号形成一系列意义,它们共同充实着认识行为,人们可以直接从符号进入到意义之中,在这些认识行为中构建起自己的意义世界。但在图像中则不然,构成图像的符号如线条等,当置于图像的整体时,它们与其他构成图像的符号一起成为一个意向的统一体,认识行为通过相似性使想象得到充实。这就事实上明确地暗示了语言与图像之间的差别在于:语言符号并不是泛指话语系统,而是构成话语形式的语词;图像符号并不是指图像本身,而是构成图像的线条、颜色等可以直接感知的东西。不过,从话语系统与图像的整体立义来看,话语系统的意义是由语言符号组成的系列而产生的,图像意义则是在由构成图像的那些符号所形成的意向统一体的基础上产生的。胡塞尔说:“客体化行为的所有现象学区别都可以被回归到建构着它们的基本意向和充实之上,这些意向和充实是通过充实综合而得以统一的。而在意向方面的唯一最终区别便是在符号意向和想象意向之间的区别,前者是通过相邻性而形成的意向,后者是由相似性而引发的意向。”[2]60-61语言符号可以表现实物,但在这两者之间还夹杂着语词的含义,这就意味着语言符号所引起的对实物的认识必然借助于语词的含义,从语言符号到实物之间是通过相邻性而实现的。图像所引起的对实物的认识则是借由图像与对象之间的相似性而实现的。

三、图像化与隐喻:语言与图像之间关系的进一步认识

图像化是胡塞尔不断提及的一个词语,无论是在语言符号还是图像符号中都涉及图像化。他的图像意识行为包含了感知与想象,其中感知又构成了想象的基础。语言符号意识和图像意识属于非直观行为,非直观行为又是建立在直观行为基础之上的,在语言符号意识与图像意识里都存在着图像化行为。

当人们面对语词“树”的时候,可能首先唤起的经验就是关于树的一般性的特征,就是这个东西具有构成树的要素,这些要素就成为树的含义。可以作如下设想:最初人们形成树的含义或观念时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体验的基础上达到对树的认识,人们最初体验的树必然是一些具体的物理存在的树。但随着对树的一般性要素的把握,树的较为普遍的意义形成了,最终当人们提到树的时候,形象性弱化了,只余下含义与概念性的存在。语言符号也因此具有某些程度上的象征性,从图像意识来看,语词体现出象征性的图像意识。这些现象在语言符号的文字中体现得十分明显,如在中国的象形文字中,人们还可以看到形象化在文字中的部分留存。但在绝大部分汉字中,人们已经很难看到其形象化的一面。在西方以语音为主的语言中,形象化就更难觅其踪影了。因此,作为无客体化行为的语词而言,其意向具有无限的可能性,是一种自在的存在。

但是,当人们提到“这棵树”时,相对于“树”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这里包含了明确的指向,是这棵树而不是其他的树。于是,树就从一般性含义之中脱颖而出,在具有明确指向的同时被赋予客体化的行为。而客体化行为在上面人们只提到“树”时并不具备,只有在“这棵树”出现时才出现。客体化的行为伴随着感知与认识行为,感知与认识也在此时浮现出来。在“树”的基础上形成的所有意向关系,在此时找到了意向的统一,在这个客体化过程中得到了较稳定的秩序。于是,关于这棵树的经验、体验与认识,使语言符号“这棵树”的意向关系得到充实,在想象的基础上,这棵树得到图像化。并且,意向关系越充实,关于这棵树的形象就越逼真,图像化就越完善。

就单个语词而言,每一个语词的客体化行为都会形成含义或判断,这些含义与判断都包含于述谓的表述行为之中,并形成相应的图像化。当语句形成话语形式时,每一个相应的表述行为都被统一于话语这一形式之中,并且在话语形式中再一次被客体化,从而使各个表述行为单元得到充实,它们之间的意向关系得到进一步充实,话语意义在其中逐渐明晰起来,最终在话语基础上得到相应的图像化。一部小说,一首诗歌,其话语形式的最终完成,就是伴随着不断客体化与图像化的过程,其意义正是在这种客体化与图像化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

在人们面对一个图像时,则情况又有所不同。如在面对一幅画时,首先让人进行感知的是“图像事物”即画的颜色、线条形状以及画布的大小、图形的分布等具有物理性质的事物。语词引起的想象最初是由语词的具有象征性的含义而引发的认识与经验构成,进而被客体化,而“图像事物”则由这些客体存在的事物引发想象。构成“图像事物”的每一个存在本身往往也具有象征意义,如线条的不同可能意味着不同的意义,但在图画中,这些线条并不是单一地呈现出来的,而是系统地呈现出来。系统呈现使构成图像的事物在一开始就具有意向的同一性,多个因“图像事物”而具有的意向关系在图像里被系统化与秩序化。与语词符号最初呈现出的意向关系的不确定性不同,图像中的意向关系在一开始就被统一起来,“图像事物”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出来而不是作为单一的存在。认知、想象等意识行为都是以这个整体为基础充实其中的意向关系,从而使图像展现出来,也即是“图像客体”得以实现。

很显然,在图画中不仅涉及图像化,而且还存在着图像的图像化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都与客体化的行为密不可分。这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进行说明。在面对“图像事物”时,客体化的行为充实了“图像事物”的意向关系,并达成统一,形成“图像客体”,这是第一个客体化行为与图像化行为。当“图像客体”呈现出来时,客体化行为基于相似性的判断与认识,与世界的实在的物理事物形成新的意向关系的同时,充实这些意向关系从而使“图像客体”完成对“图像主题”的表述,这个过程可以称为对图像的图像化。

如果人们把语词图像化与图像的图像化的客体化行为所具有的不同置于一边,仅仅从意义的充实行为来看,两者在意义的充实上具有相似性。胡塞尔说:“在每一类符号意向中都续接地包含着一个确定的充实(或者说,一个确定的充实组),而在这个充实中重又续接地包含着一个确定的充实,如此等等。这种特殊性也可以在某些直观意向那里找到。当我们通过一个图像的图像来表象一个实事时便是如此。”[2]69这个过程如果用上述术语来表示就是:符号和“图像事物”在客体化的行为中得到各自的充实,并形成语词的图像化和“图像客体”(包括图像的图像化所形成的图像客体)单元,这些单元相互结合并统一起来,最终在后继的客体化行为中指向话语系统的意义主题和“图像主题”。

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在“图像客体”向“图像主题”转化的过程中,相似性作为一种判断与认识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语词的图像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相邻性。这样一来,就与人们平常所使用的两个术语——隐喻与转喻——产生了联系。从话语角度看,隐喻与转喻代表着两种话语模式,这一点在雅各布逊的《隐喻和转喻的两极》一文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说明[3]。隐喻话语模式体现的是以相似性为基础的模式,转喻话语模式体现的是以相邻性为基础的模式。从转喻与隐喻的角度出发,语言符号意识与图像意识具有与之相应的模式。

隐喻的产生,依据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相似性,二是替代关系。当在相似性基础上形成替代关系时,隐喻的话语模式就成为可能。在话语系统中,两种模式都存在。不过在不同种类的作品样式中,占据主要位置的模式是不同的:在叙事型作品样式里,如小说、叙事诗,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转喻;而在表现型作品里,如抒情型的诗歌里,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隐喻。就上面的语言符号意识与图像意识而言,情况也是相似的。在语言符号客体化的行为里,语词起着最基本的作用,每一个语词都可能引起一个图像化的行为或判断行为,它们与其他语词共同形成系统性的意向关系,这种意向关系的形成是在一个语词向另一个语词的移动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也即是说,话语的意向关系的形成是在语词客体化行为中依据相邻性为基础的。因此,从话语的模式上看它是属于转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话语都只是从一个语词向另一个语词移动,在这些语词中,有可能一些具有相同意义的但同时具有不同指称的语词往往会形成一个不同于其他语词的组合,它们遵循着从一个语词向另一个语词的过渡,但同时又体现出相似的含义,它们之间的替代会形成隐喻。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说,在语言符号意识里,转喻是最基本的话语模式,而隐喻的话语模式则可以看成转喻话语模式的变种。

在图像意识里,情况则显得不同。正如上文所说,在图像意识里,客体化行为往往经历着“图像事物”的图像化和图像的图像化这样两个阶段。与语词不同的是,这些“图像事物”虽然都是个体,但却以整体的方式呈现于人们面前。人们可以对每一个“图像事物”如图像的线条、颜色等进行理解,但却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统一意向。正如一幅关于鸟的画,各种线条与颜色以及其他物理质料构成了它的“图像事物”,尽管每一个“图像事物”有可能都具有各自的意义,在客体化行为中都可能形成图像化,形成各自的“图像客体”,但不可否认的是,因受制于统一的意向,这些建立于不同“图像事物”基础之上的“图像客体”必然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图像客体”,即图像的图像化。不难发现,无论是单纯的依据于某个“图像事物”的图像化,还是依据于各个“图像客体”单元的图像的图像化,相似性作为认识与判断都起着主要的作用。如人们之所以把一条波浪线看成水,主要是人们基于对水的日常形态的认识与体验,也即是波浪线与水纹具有相似性。同样,在图像的图像化过程中最后形成的“图像客体”,在客体化行为中同样与实物体现出相似性,这也是“图像主题”得以实现的原因。当“图像客体”成为与之相应的实物的替代品时,就具有隐喻的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隐喻是图像的天然属性。

胡塞尔关于图像意识的论述对人们深入理解图像及其他艺术具有深刻的启示:“一个自在存在的对象永远不会是一个与意识和意识自我无关的对象。事物,无论是未被看见的事物,还是实体可能的事物,即不是被经验到的,而是可被经验的那种事物,或者说,也许可被经验到的事物,它们都是周围世界中的事物。”[4]显然,他摆脱了人们以往以主客二元对立模式理解图像与对象的方式,建立起了以意识为中心的理解路径。就艺术而言,他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解方式。其次,他从现象学的角度揭示了艺术作品意义的丰富性。“这些在直观上清晰地或晦暗地、明显地或不明显地共同呈现的东西(它们构成了实际知觉场的一个常在的边缘域),并未穷尽一个在我觉醒时被我意识到‘在身边’的世界。相反,在其存在的固定秩序中,它伸向无限。现时被知觉的东西,多多少少清晰地共在的和确定的(或至少某种程度上确定的)东西,被不确定现实的被模糊意识到的边缘域部分地穿越和部分地环绕着。”[5]人们所明了和知晓的作品意义是人们已经知觉到的意义,还有丰富的意义存在于意识之中有待人们发现,正如有学者所指出:“胡氏认为,逻实论和科学主义恪守了绝对客观主义的哲学立场,其实质是遮蔽了人生存于其中的生活世界的基础地位,取消了人的生存自由和价值意义。很多学者面对这样一场危机都在苦思冥想,寻求出路。胡氏率先开出了一贴‘生活世界’的救世药方,主张要能摆脱这场危机就必须回归到‘生活世界’之中,极力主张从‘人本’角度认识世界,研究意义。”[6]在这样的路径下,胡塞尔的理论尤其是他关于图像的意识,就直接启发了萨特、海德格尔与梅洛·庞蒂等人。

参考文献:

[1]倪梁康.图像意识的现象学[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1(1):32-40.

[2]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3]福柯,哈贝马斯,等.激进的美学锋芒[G].周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8.

[4]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M].黑尔德,编;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166.

[5]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M].李幼蒸,译;倪梁康,选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90.

[6]王寅.语用学之理论前沿——简论普遍语用学和新认知语用学[J].外国语文,2015(5):52-58.

责任编辑韩云波

网址:http://xbbjb.swu.edu.cn

DOI:10.13718/j.cnki.xdsk.2016.03.016

收稿日期:①2015-11-23

作者简介:朱全国,文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语言哲学中的图像意识及其与文学的关系研究”(14BZW021),项目负责人:朱全国。

中图分类号:I01;J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6)03-01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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