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措施
2016-02-21王强
王 强
(辽宁省绥中县动物检疫站,辽宁 葫芦岛 125299)
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措施
王强
(辽宁省绥中县动物检疫站,辽宁 葫芦岛 125299)
定点屠宰场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动物食品的主要通道,社会各界对于该项举措表示认同。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工作科学、规范、法制是其发展的基础,为了让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水平得到提升,能够为社会输送健康的猪肉食品,做好猪的屠宰检疫工作,就自身的一些经验进行探讨,对定点屠宰场猪的屠宰检疫制度进行讨论。
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猪肉产品;检疫措施
社会生活水平的提升获得了比较充沛的物资,而社会不再满足于吃得饱的程度,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注度比较高,这是动物食品管理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大家通过各种渠道对动物产品给予关注和监督,需要购买放心肉,因此定点屠宰场猪的屠宰检疫工作也应该精益求精,严格要求,满足社会对于高品质肉品的需求。
1 动物屠宰检疫的目的
动物检疫就是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而屠宰检疫是动物检疫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动物在即将屠宰前的查证验物和临床健康检查,违禁药物的送样检测以及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的头蹄、内脏、皮肤、胴体、传染病和寄生虫通过肉眼及普通仪器的常规检查,来鉴定动物产品是否符合安全食用的条件,杜绝病猪肉流入市场,防止危害社会。
2 屠宰检疫程序
2.1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非常重要,是猪肉产品的基础。对生猪进行宰前检疫,能够对生猪的健康情况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将病猪阻挡在生猪屠宰的大门外。生猪宰前检疫对于有效的减少病猪进入产品线有较大帮助,是宰后检疫的保障。宰前检疫如果不到位,导致病害进入到车间内,会造成其他健康生猪的污染,并对宰后检疫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所有的生猪必须先接受宰前检疫,由检疫人员开具检疫证明,然后才能够送至待宰车间。
2.2宰后检验
宰后检疫是生猪屠宰之后对其肉、器官等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病理学和解剖学对不同的器官和部位进行检疫,结合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肉产品的卫生情况给予综合的评价。宰后检疫对于病害肉体以及内脏具有较好的检疫效果,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是安全肉的保障之一,与宰前检疫共同维护肉食品的安全性。
2.3为猪肉产品的安全性提供保障,需要对检疫队伍的水平进行强化,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检疫队伍
一是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做到不营私舞弊,不利用自身条件吃、拿、卡、要,严格把好入场、尿样抽样、屠宰出场等各关,严防病害生猪通过定点屠宰后流入流通市场;二是将现有报表进行完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生猪从产地到屠宰再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和细节进行管理,落实责任,任何环节或细节出现问题都能够将责任追究到个人身上,彻底解决,消除有问题无人承担的局面;三是培养优秀的检疫人员,检疫人员的工作水平决定了肉食产品的卫生质量,因此检疫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能够根据要求完成检疫工作,对宰猪的健康情况进行判断。
2.4加强源头管理,抗生素、“瘦肉精”以及其他违禁或限量添加的添加剂等药物残留的动物产品,依靠屠宰检疫只是补救措施,应该加强源头管理
随着国家由上而下的大力整顿,犯罪分子有所收敛,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动物防疫机构应加强入场生猪的用药残留的等方面进行安全监测,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以防批发商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收购有使用国家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所列的违禁药物的生猪,确保出场猪肉及其产品的安全,让人民食上放心肉。
2.5生猪屠宰场需要满足生产需求,是猪肉安全、卫生的前提
屠宰场的监管需要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为准绳,对屠宰场的污物和杂物进行管理和处理,避免其对屠宰肉产品造成污染,采取定期结合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来进行检查,对设备、器械等进行检查,把好每个关口,严格管控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借助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督促生产环节的稳定运行,保障屠宰的安全。
2.6做好宰前检查工作
宰前对动物的健康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特别是一些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的疾病和具有潜伏期的疫病,部分疫病宰后检疫不容易发现,如口蹄疫,需要在宰前检疫就把好关,对于提升肉产品的安全性具有较大的帮助。
3 结语
社会的发展带来高水平的生活条件,当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对于猪肉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定点屠宰场猪的屠宰检疫工作就是为了保证可以有放心肉食用,而该项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细节都决定了猪肉的卫生质量,因此需要对猪的屠宰检疫进行审视,提升检疫质量。笔者认为,高品质的肉食品管理才能够生产出高品质的肉产品,需要对肉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从养殖到屠宰再到销售均严格管控,各监管部门也需要共同合作,保障动物产品品质,将问题肉挡在门外。
2015-11-25
王强(1976-),男,本科,助理兽医师。
S851.4+3
B文章编号:2095-9737(2016)04-01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