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钱包后虽未据为己有,错还他人也应赔偿损失
2016-02-20颜东岳
拾得钱包后虽未据为己有,错还他人也应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在上班途中拾得一钱包,内有6 000余元现金和各种证件。我在附近寻找并等待失主时,恰巧有人前来认领。因赶着上班,我顾不上核实其身份,也未留下其相关信息,便将钱包交还。不曾想,当天下午,失主赵某却找上门来。我明明是在做好事,未将钱包据为己有,错交他人也并非故意,但赵某因其损失无法弥补,非要我赔偿损失不可。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胡某
胡某读者:
尽管你没有据为己有,但你的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并不因为拾得钱包而获得处分权。《民法通则》第71条、第72条分别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财产所有权的获取,要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么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否则任何人均无权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你对于钱包的取得,既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与赵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没有赵某的授权或同意,自然并不享有相关权利。另一方面,你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也指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即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你虽然没有故意,但由于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便轻易将钱包交出,并使真正的失主赵某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无疑是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也就是说,因具有重大过失而难辞其咎。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