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形
2016-02-20颜梅生
出借车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形
如果朋友来借车,借还是不借?这是一个让很多人纠结的问题。因为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往往脱不了干系,并且在很多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借车给他人牟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 例】2016年2月,卫某的好友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生意火爆且新购车辆未全部到位,导致车辆有时供不应求。好友遂要求卫某将其家用小车借给他应急。卫某碍于情面答应。然而,好友雇请的司机在驾驶卫某的车量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且被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卫某垫付相关赔偿费用后,以自己已经投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岂料却遭到拒绝。
【点 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卫某的车是家庭用车,该车也是以这一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然而她却将之出借用以营利,使家庭用车变成营业用车,不仅违反了车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也使事故发生率随之上升,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另一方面,小车出借营利后,卫某并没有将借用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让其做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借车保险过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 例】郭某购车一年后,因为平时很少驾驶,觉得要交数千元保险费不划算,遂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2016年3月3日,好友上门借车接亲,郭某在矛盾中交出了车钥匙。结果,其好友开车将行人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不仅判决保险公司拒绝担责,还让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伤者11.2万元。
【点 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而言,如果在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因为原有的保险合同已经失效,新的保险合同不复存在而有权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借用车辆被转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 例】2016年4月12日,李某在好友刘某的一再请求下,将自己刚买的一辆名牌车借给好友“显摆”。好友在“显摆”过程中,引起了王某的羡慕,并要求刘某将车借给其玩玩。刘某在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也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交给了王某。王某因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并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李某基于刘某、王某无力赔偿而垫付相关赔偿费用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
【点 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投保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授权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属于被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员同时具备“被投保人允许”和属“合法驾驶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必须对车辆造成的损害理赔。而本案情形与之不符:一方面,刘某将车借给王某,并没有征得作为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人李某同意;另一方面,王某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即不属于合法驾驶人。这些情况决定了保险公司无须承担理赔责任,即使保险公司已向行人理赔,也有权向王某和刘某追偿。当然,这并不是说李某只能自担损失,其可以要求王某、刘某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