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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现状研究

2016-02-20谢皖东田双清

乡村科技 2016年35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农地征地

谢皖东 田双清 唐 进

(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农村土地征收现状研究

谢皖东 田双清 唐 进

(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目前“三农”问题备受各界关注,“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地是农民生存之根本,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加大,农地转非的速度加快,农地征收成了现实需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相关研究,对于保障和扩大农民的收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的农地征收中存在很多的缺陷,土地补偿制度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有必要对农村的土地征收状况进行深入探讨。

土地征收;现状;“三农”问题

1 农村土地征收国内研究状况

农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仍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有必要对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分析。今后相关研究应当关注农民绝对生活保障与相对满意度、区域内征地补偿的相对公平性、动态分配机制等问题[1]。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开发商等利益主体陷入利益损失困境的原因,在于博弈土地产权、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和纠纷解决与救济等方面缺乏制度化的规则,导致社会秩序紊乱与失衡。转变征地冲突治理思路,应当完善征地相关配套制度,消除征地矛盾隐患[2]。我国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应遵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而农村土地股份制可以较好地体现这一原则[3]。也可以通过“市场+政府+民主协商”制度的政策组合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4]。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收益现状,土地收益由征地补偿、各种税费与供地收益等三部分组成,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收益过少,应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行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改革[5]。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抉择,核心在于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可以通过“公共利益”征地和“非公共利益”征地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实现[6]。周诚[7]认为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应当遵循“私公兼顾”论,优先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然后剩余部分归中央政府所有。

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消除土地价格的扭曲,为调节国家和农民利益服务,而不是变更自然增值收益分配规则。马贤磊等[8]比较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体系及农民权益保障体系,对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的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及收益分配机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为保障农民的权益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刘祚祥等[9]运用博弈论和产权经济学原理研究我国的农地产权合约,得出土地发展权是我国农民、村集体及政府三方面长期博弈的均衡解的结论,农地产权合约是我国基于各方利益考虑的理性选择结果。农民、政府及开发商分别应获得土地增值中的农地发展权收益、市地发展权收益、土地开发资本投入收益,而且土地增值收益分享的理想比例是农民、政府、开发商分别占25%~30%、50%~55%、15%~20%,政府所占比例最大。朱一中等[10]认为将农地发展权的平均价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依据不仅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也符合市场机制改革方向。

2 文献评述

连续十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是关于“三农”问题,而处于其核心的农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经过较长时间的演变与发展,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仍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有必要对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想要按要素贡献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分配,需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让集体土地在有效监督下进入一级市场,使集体能够成为独立的土地出让方,国家则可以通过征税的形式来获取管理要素应得的收益。经济转型发展期的土地增值收益既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土地自然增值,也包括市场失灵及政府垄断导致的价格扭曲。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的根源并非土地价值增加部分分配的不合理,而是价格扭曲的出现。因此,抑制地方政府的垄断行为,消除价格扭曲是改革的首要任务。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要打破国家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垄断制度,允许承包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方在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条件下,同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途径直接向用地单位供地;然后需要对农地转用市场进行规范,允许农地自发流转。

此外,由于土地的用途多功能性、土地增值的多源性以及土地产权转移的复杂性,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土地赔偿方案的确定及完善相对困难,而现行的制度安排又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矛盾。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科学测算方法进行讨论,是目前土地管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在农地转用研究过程中,没有对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程度的合理界定,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分享量确定的方法与理论依据也无统一有效的回答,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较少涉及,目前对失地农民权益研究仍处于摸索阶段,应加大被征地农民权益估算的方法相关研究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加大农村农民增收致富支持力度。

[1]苑韶峰,刘欣玫,杨丽霞,等.农地转用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综述[J].上海国土资源,2012(1):35-40.

[2]钟蔚.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利益博弈的冲突行为分析与公共治理思路[J].现代经济探讨,2013(4):28-31.

[3]高雅.从要素角度论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J].前沿,2010(10):76-78.

[4]王定祥,李伶俐.城镇化、农地非农化与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研究——一个整体性视角与政策组合[J].中国软科学,2006(10):20-31.

[5]陈志刚,张国林,彭志宏.关于农地非农化中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3(6):2-6.

[6]罗华,尹传斌.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浅析[J].人民论坛,2013(26):143-145.

[7]周诚.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论[J].中国发展观察,2006(9):27-29,26.

[8]马贤磊,曲福田.经济转型期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及其分配[J].中国土地科学,2006(5):2-6,12.

[9]刘祚祥,黄权国.公共领域、农地产权与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分享[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2):20-24.

[10]朱一中,曹裕.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基于土地发展权的视角[J].经济地理,2012(10):133-

F321.1

A

1674-7909(2016)35-89-2

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四川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研究”(SC14ZD09)。

谢皖东(1993-),男,硕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农村经济;田双清(1993-),女,硕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农村经济;唐进(1994-),男,硕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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