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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6-02-20马治国翟全军张克祯

关键词:道路法治特色

马治国,张 磊,翟全军,张克祯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马治国,张 磊,翟全军,张克祯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方向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表态,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以中国基本国情为考量前提,解决国家在发展建设中所遇社会问题的法律治理途径和模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是由中国的历史、文化、经济、人民诉求及对外开放等因素决定的。我们要以通过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重构中华法系等为指导,构建“立法科学化、执法严格化、司法公正化、守法全民化”四化一体新模式,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社会主义法制;法治道路;社会主义制度;法治文化形态;中华法系

法治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是方向问题,带有根本性。走什么法治道路,是中国法治化进程需要面对的首要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模式既具有社会主义属性,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道路;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追求普世性的法治价值。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充分吸收世界一切法治文明成果,在“中国语境”下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选择缘由以及践行路径等根本性论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以中国基本国情为考量前提,能够解决中国在发展建设中所遇社会问题的法律治理途径和模式才是契合当代中国法治情势的必由之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它是中国治国理政的独特之路,是不照搬照抄但却可以学习借鉴任何国家法治经验的中国法治模式,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总结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探索出的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为确保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与西方法治模式有所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能够永葆生机地发展离不开我们党的领导,各项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大致说来,党领导法治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的:第一,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第二,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第三,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把这三种方式结合起来,大致可以反映出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渠道[1]。首先,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就是法治建设要秉承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阐述,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达到进入新阶段、达以新高度,作为党对法治建设进行思想领导的最新成果,将贯穿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其次,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就是党在法治实践各环节的政治主导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层面予以展开。其中,每一环节的推进都离不开党的政治领导。再次,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就是通过政法系统各级党委实现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政法系统各级党委是保障法治实践中人力、物力、智力的重要支撑,其组织机理的功能作用于法治工作者,从而培育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提升党员干部依据国法和党规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了稳定、协调、持续的根本制度路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首先坚持能够确保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理论走势、道路实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本质是人民性[2]。由此得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一方面,从权力主体层面来讲,不管是执法权还是司法权,作为法治国家中的公权力都来自于成员权的共同让渡,从权力目的上讲为人民服务既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因此人民才是权力的最终享有者,是执法和司法的最终主体,是权力行使的被服务者[3];另一方面,从价值主体层面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成效惠及全体人民,而非个别领导干部及其利益集团。

(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追求公平正义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和中国法治实践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相结合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社会主义的理论品质和中国特色的实践特征有机统一的法治理论,是符合我国法治建设规律的学理依据,必须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认真贯彻。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杰出代表,具有一般法学理论普世性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因此,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基本原则。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的两重定义那样: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其中,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才称为“良法”,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到全面实现才可谓“普遍服从”。因此,法治如果没有公平正义的内涵,实行法治如果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5]。因此,所有法治模式的应有之义必然包含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不例外。

(四)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

法治同一国的国情有直接联系,或者说国情决定法治模式,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国情,便有什么标准的法治模式,在国情与法治的关系上,国情是第一位的[6]。正是基于对国情与法治关系的考量,我们最终选择了一条契合基本国情和顺应民众夙愿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即必须坚持从当代中国的自身发展优势及现存问题导入,与国家发展的基本情势相适应、与社会运行的基本态势相对接,这是基本前提。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国情之一。其原因在于,在中国国情的语境之下,“法治”是一种外部治理模式,不同于西方内外兼治的法治模式。与西方人秉承“唯法之治,法律至上”的法治内心确信观念不同,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我们更强调通过“仁义礼智信”的道德教化,更倾向于通过内心确信实现德治。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与德治必然要有机统一起来,实现规范外部行为和确信内部观念的综合治理,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是基本方式。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缘由

之所以我们选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法治模式,主要是因为自己的道路必须自己走,别人不能代替;因为这条道路适合中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据此,我们必须要有坚定的道路自信,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7]。具体析之,我们坚持走自己的法治道路,并不是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而是由诸多客观因素决定的,主要是指我国历史、文化、经济、人民诉求及对外开放等方面。

(一)中国历史的选择——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历来是走自我发展道路的国家,无论历史上多少次被外族侵略、统治,无论经过多少分裂,最终还是自我救治、选择统一,回到了自我发展的道路上,没有依赖任何其他国家或民族。在选择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中国近代各种势力、党派都扮演过救国、强国和治国的角色,最终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民众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才有今天的强国富民。所以,中国的历史以及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也就决定了选择统一法治。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人民随心所欲的偏好,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实践的自然结果。在选择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中国的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历史之所以选择我们党,源于我们党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发端、演进与完善符合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制度属性的重大变革。社会制度的确立是在国家与民族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孕育而生、应时而成的。中国历史的发展必然决定了中国人民选择通过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的发展历程,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一般规律,顺应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潮流。

3.中国的历史选择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拥有5 000年璀璨文明发展史的泱泱大国,其引领权曾在各式个人或集团那里交替易手,最终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不断探索这个东方大国的治理之路。然而,国家治理领导权主体以及社会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当代中国以法律治理为治国理政总纲要必须在确保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才是成立的。换言之,法治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党的领导,必然以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因此,中国的近现代史通过选择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亦选择我们自己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中国文化的选择——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结合产生了独特的法治文化形态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8]。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9]。作为东方文明古国,中国的传统文化由来已久。中国人民对自己法治道路的选择离不开民族文化的滋养、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同时,马克思主义文化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既定思路,继而催化出两者结合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其中独具特色的法治文化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内核。

1.中国人民对法治道路的选择必须依赖自己的民族文化。与西方的竞争文化不同,中国民族文化的基础是注重内敛、自我完善的儒道释文化,对人性的认识是人之初性本“善”。此外,中国是多民族的大国,注重从源头和整体上治国理政,属于宏观治国文化;面积小、人口少的西方国家与我国不同,其民族融合充分、文化价值相近,治国理政注重从局部、细节上观察、分析社会问题,注重治理国家的“技术”,属微观治国文化。因此,中国治国文化属于中医文化,从社会问题的根源出发,用导引、感化、调理等非对抗方式,更注重人性化,激发民众内在的自觉性,恢复社会自身的协调功能,实现民众与社会机制的自我调节和完善,达到对社会的善治,这种文化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道路不同于其他国家。

2.中国人民对法治道路的选择必须依赖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质是追求实质公正的礼法文化。现代法治文化是以西方为代表的、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义务体系,是简单、刚性、标准化的行为规范,这种是非分明的规则适合以基督教文化为背景的西方社会。我国5 000年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价值多元包容,其无法用单一的文化解释,不能用简单标准评判。我国人民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情、理、法的关系有独特认识,注重三者的协调,即“遵法不背理,理法能容情”。这也造就了我国法治的特殊使命——在立法、司法体制中处理好三者关系,不能简单化对待社会问题,更要防止用极端的规范激化社会矛盾,而要在社会治理中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统一,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文化基础。

3.马克思主义文化的进入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既定思路,两者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其中独特的法治文化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内核。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文化背景,使得我们不能够、也无法照搬照抄别国经验,不能将引进的域外制度自动适应国情并使之本土化,必须基于现实、国情使其在中国进行转化或变形,从而在中国古典礼法传统和现代政法传统的基础上,建设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三)中国经济制度发展的选择——市场规律决定法治模式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而竞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治。没有好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有序性都将缺乏根本的保证。市场经济多种多样,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才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强国富民的有效途径,这是一条近现代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经验。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得益于法治的保障。我国市场的形成和发育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差异巨大,这导致了我国规范市场的法治体系也具有特殊性。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必须运行在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上,才能得到法治的保驾护航,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才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同步进行已经验证了这一点。凡是从实际出发、尊重我国市场规律的法治体系就能促进经济发展,凡是盲目照搬国外立法、司法模式就要付出惨重代价。2016年,证监会从国外照搬到中国的“股市熔断机制”,诱导了股市暴跌,造成7.49万亿损失[10]和股市乃至整个经济的动荡就是最好例证。因此,只有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需求,才能选择正确的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中国人民的选择——实现和谐社会的愿景、强国富民的理想、民族振兴的目标

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法治的根本特征之一。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权益以及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同时,人民最知道自己的需求,基于对个人、国家及民族负责,其会首选适合自己国家的制度,选择能够实现自己梦想的法治。因此,人民最有资格成为法治道路的选择者。中国人民最终选择能够反映自己诉求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作为其领导与建设者的共产党,其出发点在于: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愿景、强国富民的理想、民族振兴的目标。

1.和谐社会的愿景。当代中国人民对于幸福感的满足已不限于对物质财富的追逐,而是追求更高境界的人的全面发展,诸如自由、平等、正义、权益保障等法治文明。法治文明的实现必须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新时期中国人民的社会愿景。历史和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完善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国人民从本国国情出发,选择了适应当今中国法治土壤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愿景提供了重要支撑。

2.强国富民的理想。在实现强国富民的理想上,我国与西方的观点有所不同。西方人普遍认为:实现国家强大、人民富裕的主要途径是首先保证个人自由,在制度化的社会里,充分鼓励和调动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尊重和强化个人获得合法收入和财富的欲望和努力。在个人富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壮大和国家的强盛。东方人则更注重于在英明的中央领导下,全民族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创造出一个盛世繁华,实现国先富,民后强[11]。因此,中国人民实现自己的强国富民理想,必然直面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现状,通过在集体主义价值观体系内选择适合我们的法治道路。

3.民族振兴的目标。中国30多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基本上惠及全体中国人民,尤其是伴随着国门的逐渐打开,“留学热”、“境外游热”、“外贸热”等社会现象已然相当普遍。因此,实现民族振兴目标的集体心理期待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迫切,实现民族振兴目标的个人现实需求也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急切。民族振兴的目标能否实现关乎中国人民的民族尊严和认同,是每个中国人的内心诉求之一,需要强大的法治道路予以支撑。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一直承接着“中庸之道”的情绪性格,也就造就了内敛含蓄的中国人民的国民性格。所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民族振兴保驾护航,其高度契合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特征和中国人民的国民性格特征,同时反映每个中国人的内心诉求。

(五)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选择正确的法治道路,才能立足国际舞台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各个领域积极与世界其他国家加强联系和往来,广泛参与各种国际事务的全球治理活动,将世界大国的角色作用发挥地愈发淋漓尽致。然而,在各类国际法则(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于全球治理格局之中大行其道的今天,如若我们国家的内部法治体系尚未健全,则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就会受到质疑与践踏;如若全盘吸收他国法治内容,则将失去在国际事务处理中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法定话语权。所以,选择正确的法治道路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也只有走出自己的法治道路,才能立足国际舞台,具体表现为:

1.这是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需要。在当今国际社会上,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影响力的标准不再仅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实力,法治建设的水平也是一国彰显其国际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综合国力逐步提升,已然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出现在处理国际事务的各种场合。因此,与我国在国际事务处理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匹配的是,我国法治建设水平也势必达到一个大国的应有水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确保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现有的大国角色,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2.这是实现我国国家利益诉求的需要。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始终围绕着国家利益进行博弈,争取本国的国家利益是首位的。国际法是各国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法理依据。然而,国家作为连结国际社会利益和国内社会利益的主要介质,在制定和实施国内法时必须顾及国际社会的利益[12],参与制定和施行国际法时也一定会考虑国内社会的利益。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国际法范畴内实现本国家利益的诉求,必须以健全、先进的国内法为前提,而国内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正是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这是参与全球秩序法律治理的需要。当今世界,一系列的全球秩序问题日益突出,诸如种族冲突、走私毒品、非法移民、环境恶化、传染疾病等等。积极推进全球秩序的法律治理已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全球秩序的法律治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从制定国际规则到最终予以推行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参与,而且必须以健全的国内法治体系为前提。若是没有健全的国内法治体系,或是照搬照抄他国的法治模式,我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与推行中就会丧失话语权,从而不利于我国在全球秩序法律治理中维护国家利益。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我国参与全球秩序法律治理的客观要求。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唯一选择

我们在充分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内涵及选择缘由的前提下,还要搞清楚不走这条道路或走别的道路会有什么后果。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本身不具有阶级属性。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以和民主结合,还可以和独裁握手[13]。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与世界各国共性般的问题以及与他国有所不同的个性般难题皆存在着,但无论是普世性抑或个别性的挑战必须通过法治与民主的有机结合,以坚持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出发点,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实现法治中国梦过程中的诸多荆棘。既往实践证明,如果我们罔顾国情或者简单照搬,偏离或者摒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后果将是颠覆性的。

(一)照搬照抄,法不对症,不能解决中国现实问题

西方法治模式是为他们自己国家设计的,即便是在西方世界里,不同国家的法治也是有区别的,如果将其套用到我国的现实问题上,由于治理模式与问题指向不能完全对接,致使法治原本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等难以实现,法治的理想状态无法“变现”。具体来讲,中西方法治模式有以下两点不同之处。

1.权力来源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主权在民,这在西方世界一些人口少、地域小、文明程度和人口素质较高的国家是行之有效的,但在背后操控“民主”的却是各种资本财团,这表面上的“神圣权力”与实质民主并不相符,是形式民主。而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根本力量。我们推选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的利益,是实质民主。

2.权力结构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相互制衡,是一种横向的权力结构,容易导致相互掣肘、效率低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监督“一府两院”,是一种纵向的权力结构,易于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盲从西洋,无视国情,不能培植法治文明秩序

如果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不是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实际,而是盲从西方模式,卑躬其为普世性成功典型,已经确立的法治秩序就会逐渐弱化、甚至丧失。

1.正如费孝通先生比喻中西方人际关系一样,西方是崇尚私有权神圣和个体主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撒开的一捆筷子;而我国长期的宗族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平静水面扔进一颗石子后散开的一环套一环的波纹,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在实际生活中就导致了利己与利他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区别,盲目套用西方的法治模式,就很难适应中国人民对法治的需求。

2.西方的法治模式的推进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与发展,走过了500多年的历史,已经趋于成熟稳定、进入后现代化阶段;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仅仅六十年。因此,在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年轻”的国度推行法治,妄自菲薄、崇洋媚外是不可行的,势必要扎根中国法治土壤,承接以往我国推行法治取得的有效成果。

(三)注重共性,泯灭个性,不能成就法治核心价值

“重共性、轻个性”的价值心理,在理论上是幼稚的,因为它属于简单模仿,不具有任何创新;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因为他国的间接经验不能解决我国人民的现实诉求。只有特色才具有针对性,个别包含一般,特色包含普遍,特色是实现普世价值的方式。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普世价值,但其基本内涵和实现路径因国家发展水平和价值理念存在差别,要允许各自选择自己的道路。中国30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如果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成果弃而不理,追随普适性的(即西方世界的)法治道路,我们的法治进程不会取得实质性突破,甚至会在原有基础上出现倒退的现象,我国人民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也就无法实现[14]。

当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必要以“与世界对话”的学习和借鉴姿态看待一切其他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借鉴立场应是“主次有序,体用有别”,即以我国特色为主,“中法为体”;吸收有益的西方法治文明成果,“西法为用”。换言之,我们要理性提炼与析出西方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将其投射到我国特殊的法治现实情势与历史演进历程之中,走出一条兼蓄八方经义的中国法治道路。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途径

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梳理出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情势和历史背景是绘制当代中国法治道路践行路径的重要依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其一,现代法治精神缺乏,法治理念缺位,法治信仰缺失;其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广泛影响力“犹存待掘”;其三,近年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工作有条不紊地积极推进,取得历史性突破,但也不乏一系列中国特色式的问题存在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之中,这些具体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在广大民众中培育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重构中华法系;在此基础上践行“立法科学化、执法严格化、司法公正化、守法全民化”“四化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目标。

(一)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和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5]。由此看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普罗大众关于“法治乌托邦”的确信与向往,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方式的意识形态化和教义化,即必须在意识形态领域充实着法治的心理预期和精神力量。

1.明确法治内涵,培育法治信仰。“法是什么”,“法治是什么”,“为什么要信仰法治”,这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只有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才能告诉人们去信仰的理由。一般而言,法是一种规则,法治就是规则的治理,并且这种规则必须是正义的。因此,法治就是正义的治理,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平正义的治理。只有明确“法即公正”的内涵,并且让人们深切感受到这种公正,人们才会去信任,才会去信仰。同时,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的必要条件。因此,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6]。在我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信仰缺失的社会里,法治信仰的培育不能仅依靠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更关键的是要依靠政府主动引导及民众自觉参与。只有民众亲历公平公正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令其真实感受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才能真正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真切地认可法律的作用。

2.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是法治的方向和基本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在培育法治信仰的基础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引领着法治中国梦的具体化、现实化。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内在品格,是法治国家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公众信仰法律,要树立法治理念,更要弘扬法治精神。唯有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使得法治方式普遍化地践行于社会诸多面向之中,才能达成真正意义的“法的统治”。

(二)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构中华法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予以支撑。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17],其意为我们必须在尊重中国传统文明的基础上借鉴世界上一切法治文明成果,进而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构中华法系,形成契合我们自己法治模式的法律体系。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一些有违法治精神的消极因素,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不相入流,比如特权思想、法政不分、重刑轻民等。与此同时,我们的祖先给后代子孙保留了更多的传统法律文化瑰宝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诸如人本主义、道德教化、贤人政治、德主刑辅等,这些法律思想理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我们必须积极汲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使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重获新生、再放异彩,成为支撑起中国法治模式的强力文化根基。

经过一个漫长的传统法律文化沉淀过程,古代中国造就的中华法系曾为世人所瞩目、为东方诸国所敬畏,其影响力辐射到日本、朝鲜、韩国和越南等周边国家。近代以来,随着清王朝的覆灭,中华法系也不复存在,但其影响力持久而深远。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忽视了我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独特性,“一刀切”地把我国划入大陆法系,但事实上我国法治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已然打上传统法律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法治内蕴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尽相同,历史一贯地将我国划入大陆法系的做法是不妥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中华民族自己的法律体系,这就需要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情势,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构中华法系。

具体来说,重构中华法系是一项艰巨任务,应该由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承担。首先,在法学研习中,从事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学者应该在重构中华法系上注入更多精力和热情,审视现存的法系两分法,调研中华法系重构的理论可行性,并结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提出重构设想。其次,司法实务人员应该重新审视并进一步明确中华法系在当代中国司法活动场域中的的重要地位,在自觉遵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理性、耐久价值观的状态下推动中国特色司法改革进程。

(三)以“四化一体”新模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难度之大、任务之重前所未有。法治中国的建设之路离不开科学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的具体践行,只有将宏观的法治布局意识和微观的法治实践智慧深切地贯穿到法治中国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才能有序、有力、有效地推动下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着今后的法治建设工作进行了详细而系统的规划和部署,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践行“立法科学化、执法严格化、司法公正化、守法全民化”之“四化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目标。

1.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体系日臻成熟、完备是践行法“治”道路的先决条件,“有法可依”势必先行,我们必须通过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途径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须纳入到法治框架之内予以推进,针对改革的“破”及时跟进法治的“立”;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尤其是针对当下及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热点问题,诸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网络安全、金融秩序管理、贪污腐败及反恐等,积极推动与完善相关的专门立法工作。

2.推动执法的严格化、文明化。从中央到地方构建廉洁、高效、规范、文明的法治政府系统,培养一支具备严格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社会问题的执法队伍,是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应有之义。为此,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尤其是对于被社会舆论百般诟病的综合执法活动,我们必须将其非规范化、非人性化的工作方式予以针砭时弊,积极倡导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理念,确保执法责任落实到一线执法工作人员及其主管单位领导,提高综合执法的合法、文明程度;将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让政府机关的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同时针对一些政府官员懒政怠政的行为,要常抓不懈、依法处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确保司法公正化、规范化。在中国法治模式之下运行的司法活动场域是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重镇之地,现代司法精神之于法治的意义十分重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司法的规范化水平,积极追求司法公正性的价值;同时对于少数冤假错案,司法机关要主动纠错,避免久拖不结之下给被害人造成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形成守法的全民化、自觉化。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行为准则。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我们要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培育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形成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使广大民众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让广大民众善于依照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总之,中国走什么法治道路,是在国家当前综合现实条件许可范围内进行的理性选择,具有必然性。这不是简单照搬任何国家的现成模式,更不是通过逻辑的合理性论证加上他国的间接经验拼凑可以得出的结果。一国的法治道路必须建立在有利于本国、本民族发展和本国人民需求的基础上,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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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 蓉)

On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MA Zhiguo, ZHANG Lei, ZHAI Quanjun, ZHANG Kezhen

(School of Law,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China)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ook a firm stand on the directional issue of our country′s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of CPC, which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is to be taken insistently.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the pathway and model of legal governance to resolving social issues that China encounter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is the unique right path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because it is decided by the following factors: history, culture, economy, people′s demands and the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in China.Therefore, to realize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structure the new pattern of four dimensionalities of "hua" and an organic whole for "legislation′s scientification, law enforcement′s severization, judicature′s fairness and law-abiding′s popularization" by cultivating people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belief, inheriting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nd reconstructing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s a guid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the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socialist system; legal culture′s type; Droitchinois

2016-04-13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5ZD007)

马治国(1959- ),男,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D90

A

1008-245X(2016)04-00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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