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学与吐鲁番文献的整理*
2016-02-18王启涛
王启涛
(西南民族大学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41)
清代学者陈澧指出:“盖时有古今,犹地有东西,有南北,相隔远,则言语不通矣。地远则有翻译,时远则有训诂。有翻译则能使别国如乡邻,有训诂则能使古今如旦暮,所谓通之也,训诂之功大矣。”[1]这里的“训诂”,就是语言文字学。
语言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产生古今语和方俗语的不同,文字同样如此。吐鲁番文书与敦煌文书一样,本身存在着整理四难:一是其中的俗体别体多,错字借字繁,造成辨认难;二是其中名物术语、文体套语、口语俗语、文言古语多,造成理解难;三是当时语境特殊且纷繁复杂,造成领会难;四是这些文书有许多异于后世刻本的书写特点,造成把握难。因此,要整理、研究、传承千年以前的吐鲁番文献,必须具备语言文字学的扎实功底,把文献中的字词认准、读准、释准。现在我们从十个方面来谈谈语言文字学与吐鲁番文献整理的密切关系。
一、明术语
吐鲁番文献中有大量行政、法律、军事方面的实用型文书,其中的术语很多,必须认真训释,将其讲透,兹举一例:
Дx.02947号V《开元十四年七月八日买田契》:“□元十四年七月八日赵迁妻随 □□□□□苏息黑奴买常田十七亩,贾交□□□□□张,贾即毕,田即。□□道人沙□□□□□□□□□。西与王泄分畔。□□□□□□□□□□□□□□□更□。”①图版见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敦煌文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1997年版,第10册第136页下。但陈国灿认为这不是唐代文书,而是前秦建元十四年(378)年的买田券,参见陈国灿《〈俄藏敦煌文献〉中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八卷,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2页。陈氏有录文,今核对图版,重新识录。“蹑”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至今没有学者解释过。其实“蹑”就是“蹈”②“蹑”又写作“躡”,这是个典型的西北方言词,《方言》卷一:“躡……登也,自关而西秦晋之间曰躡。”引文据华学诚《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6页。,也就是“踩踏”,这是一个田地买卖契约术语,意思就是“踩踏出一条田地分界线”,今考成都龙泉驿所出《清乾隆十九年七月十八日陈尧征卖田契》:“即日经众邻约人等踩踏,东至陈尧征田埂,横过灰椿为界,南至下节陈尧孜山岭分水为界。又南至上节邬伯浩灰椿为界,西至邓贾二姓古埂分水灰椿为界,北至谢姓古埂分水灰椿为界。”[2]2其中的“踩踏”正可以与上引吐鲁番文书“踩”相互观照,意思是“由中间人或邻居踩出所卖田地东西南北分界线”。又说成“经踏”,请比较成都龙泉驿所出《清乾隆三十六年十月十六日锺琳仕卖田契》:“东至陈姓田坎为界,北之锺姓田坎为界,南至蔡姓田坎为界,西至本会田坎为界。凭众经踏,四址分明。”[2]8又说成“跐踏”,成都龙泉驿所出《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刘氏卖田地房屋基址契》:“就日凭中跐踏,东至邹墙垣灰椿为界,南至锺黄二姓河心为界,西至赖郑二姓河心为界。北至铁篱笆垣墙灰椿为界,四址分明。”[2]10又说成“踩明”,成都龙泉驿所出《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日曾开棕卖田契》:“请凭约邻中证踩明界至。”[2]12到了嘉庆以后,依然使用这类词语。成都龙泉驿所出《清嘉庆三年十一月日蔡良英等卖水田契》:“当日请凭中邻,踩踏界址。”[2]16成都龙泉驿所出《清嘉庆六年十二月日曾开桂卖田地基址契》:“凭中邻,即将界至踩明。”[2]17成都龙泉驿所出《清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苏绍进卖水田房屋林园竹木基址契》:“比日经众眼同踩踏,挖定界限。”[2]45成都龙泉驿所出《清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杨一宾卖田契》:“凭中证踩踏分明,毫无紊乱。”[2]51成都龙泉驿所出《清道光二十二年八月初七日白俊标卖水田契》:“当即亲引踩踏界址。”[2]53笔者是川北人,川北方言还有“踩”这个词,意思是“分配给对方田地”,比如“给他家踩了三十亩田地”,正与敦煌吐鲁番文献相吻合。另外,我们又以田藏契约文书为考察对象[3],将明清时期的安徽契约文书找遍了,也没有发现“踩”类词,同时,我们将成都龙泉驿所出清代中后期契约文书与敦煌吐鲁番契约相比较,发现二者在写作模式和套语上极为相似,没想到往事越千年,一千年来,中国成都龙泉驿的契约竟然还顽强保存着敦煌吐鲁番契约的格式和套语,说明契约语言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说明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对西南四川地区的影响是巨大的,而对安徽等地影响不大。这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近代四川方言与西北方言的密切关系。值得治汉语史者深究。
二、明俗体
由于吐鲁番文献(特别是吐鲁番文书)大多是写本,成于众手,千人千面,文献中的“我”字体千奇百怪,这就给民间俗体字登场提供了大好机会,如果不对其小心把握,往往会郢书燕说,今兹举一例。
78SLM《高昌延和三年(604)巩孝感墓表》[4]254:“故田曹司马[巩]孝感,禀赀温雅,志行贞廉,英风远迈,器量弘深。爱敬出自初年,聪朗彰于廿岁。習瓦诗书以润身,研礼典以崇德。可谓雍穆九族,攸邦之轨则者。宜延遐笇,寿考无期,不忆严霜下坠,雕残哲人,亲属悲嗥,四邻楚目,如云可赎,人百靡。春秋七十七,以延和三年甲子岁,十二月壬戌朔,三日甲子,窀穸斯墓。”①该墓表实物现存新博,1978年出土於鄯善县鲁克沁公社北戈壁墓葬,其地望相当于当时的田地郡辖地。
其中的“習瓦”,《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254页:“原字写作‘習瓦’,按表文文意可能是‘习’字。”此误。“習瓦”实际上是“翫”的俗体,今写作“玩”,欣赏,请比较伯2299《太子成道经》:“鱼透碧波勘(堪)赏翫,无忧花色最宜观。”今俗语尚有“把玩”,可资比较。其中的“”,《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254页:“‘怪’字原作‘’。靡怪,没有不惊奇的。”误,应为“悋”,吝惜。类似的字型见于伯2319《大目乾连冥间救母变文》,兹不赘述。
三、明通假
吐鲁番出土文献中有大量的通假字,必须突破文字字形,从语音相通的角度进行训释,才能得其真义。今兹举一例:
L.A.II.v2—沙木 738(侯315):“出佰师一口,硙一合。景元四年八月八日幕下史索庐灵付兼将张 禄。”L.A.II.ii— 孔纸 6.1 正 面[5]:“ 舍[余]生 □三日到[舍]左谦前相□任彩所来出皮佰师。”(“侯315”指该件文书图版见于侯灿、杨代欣《楼兰汉文简纸文书集成》,天地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页)以上两例中的“佰师”是什么意思呢?今检罗振玉、王国维编著《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录《三国魏景元四年(263年)海头五佰师领磏券》[6]:“(缺上)五佰师一口,磏一合,景元四年八月八日幕下史索卢灵,□兼将张禄。”并指出:“右简中五佰即伍佰。”张传玺亦言:“五佰,即伍伯、伍长。晋崔豹《古今注·舆服》:‘伍伯,一伍之伯。五人曰伍,五长为伯,故称伍伯。’”[7]王国维等人的说法或未当。“佰师”应连读。“佰师”其实就是“帛筛”。《急就篇》卷三“簁箄箕帚筐箧篓”颜师古注:“簁,所以箩去粗细者也,今谓之筛。大者曰簁,小者曰箄。”[8]又请比较《齐民要术》卷第二“大小麦第十”:“细磨,下绢簁,作饼,亦滑美。”石声汉校释:“簁,即现代的‘筛’字,见《集韵》。”[9]又按,今临近陕西的川北仪陇话中依然广泛使用“罗筛”一词,据笔者从小经见,乃用丝做成的、筛滤精细面的工具,实际上即“百师”、“白罗”。又检72TAM150:40《唐康某等杂器物帐》(3—25):“康(“3—25”表示该件文书图版见于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叁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全书同。)72TAM150:47《唐牛怀愿等杂器物帐》(3-28):“铜匙一,牛怀愿木盏子十,牛客仁小百,铜匙一,严白举铜匙一,李阿举铜子一,孙父师子小百师一,一口。”64TAM29:44之二《唐咸亨三年(672年)新妇为阿公录在生功德疏》(3-335):“复至二月十日,更请十个尼僧出罪。当未亡时,二月七日夜,阿公发心将家中七大百师一口,施弥勒仏、玄觉寺常住。请[百]僧乞诵。并诵二七V僧日行道,并造卌九尺五色幡一口,至八日斋后,即依阿公本愿屈众布施大像、常住百师,并请洛通法师出罪懴悔。囙此亦即屈请通法师受菩[萨]戒,亦懴悔愿知。”73TAM506:4/36《唐乾元三年(760年)领还寺家借物牒》(4-552):“[壹]口思让领得还[寺][家]讫。让□件百师于□□处借供少府家使,今却还寺讫。”“百师”又作佰师,67TAM80:14《高昌某寺条列粮食帐(一)》(1-393):“大调麦拾究次五月十三日,得永昌相佰师边上坐明秀,中坐惠方,寺主法师行。”唐长孺先生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在“相佰”下面画专名号,却没有将专名号延伸到“师”下。又作“白师”,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常常见到当时的百姓用家什作为自己的名字,请比较66TAM48:49(b),51/4(b《)高昌洿林等城丁输额及将阿勇等所领人名籍》(1-349)有“范白师”、宁乐一二(1)号《唐蒲昌府番上、不番上等名簿》(100)有“孙白师”[10(]“100”表示该件文书图版见于陈国灿、刘永增《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此处之“白师”亦即“百师”,用于人名中。
为什么“佰师”、“白师”、“百师”乃同一词“帛筛”的不同写法?现在我们从汉语音韵学角度给予解释。“白”在《广韵》中是傍陌切,入声陌韵并母,铎部,音bái,还有一音是博陌切,入声陌韵帮母,音bó;同“伯”,《集韵·陌韵》:“伯,《说文》:‘长也。’一曰爵名,古省。”又通“帛”。《诗·小雅·六月》“白旆央央”孔颖达疏:“言白旆者,谓绛帛。”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豫部》:“白,假借为帛。”《管子·轻重戊》:“其年,民被白布。”戴望校正:“白,帛假字。”而“百”与“白”同音,在《广韵》中,白是“傍陌切”,而《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距跃三百,曲踊三百。”陆德明释文:“百,音陌。”而“佰”以“百”得声,与“陌”亦通,《正字通·人部》:“佰,通作陌。”“师”与“筛”通,考辽释行均《龙龛手镜·竹部》:“筛,音师,竹也,又筛箩也。”是其证也。
四、明符号
吐鲁番文书中有一些写本符号,值得研究,比如在67TAM363:8/1(a)《唐景龙四年(710年)卜天寿抄孔氏本郑氏注〈论语〉》(3-581)中,小注字前一行是“微生高老,仁”,后一行是“功直也”,前一行五个字,后一行三个字,为了两行文字对齐,于是干脆在第二行“直”后画上一竖线“︳”,然后再写上“也”,与上一行完全对齐了。同样的例子还见于本件文书小注“意︳也”(唐长孺主编图录本第叁册第573页)。
为了前后两行对齐,卜天寿还想了其他办法,如两字间隔距离拉长,比如本件文书“故”与“也”(第571页)、“不”与“足”、“也”(第573页)、“俭”与“也”(第575页)“、于”与“哀”、“也”(第576页)。此外,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空白处写上字又涂掉,本件文书就有二个这样的符号(第571页);一是将某一个字写得很长,如将小注最后一个字“也”就写得老长(唐长孺主编图录本第叁册第579页)。
吐鲁番文书中一些倒写也值得研究。
60TAM307:4/1(b)《高昌买羊供祀文书》(1-420):“□□文半,买羊一口,平估(引者按此字倒写)宍九十九斤,供祀诸神。”此处倒写的“估”字可能是对“平”字的注释,“平”当“估”用的例子如:67TAM364:11《高昌延昌二十八年(588年)某道人从□伯崇边夏枣树券》(1-386):“[延]昌廿八年[戊]仰道人自高平为枣直。”64TAM24:26《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年)索善奴佃田契》(2-177):“若延引不偿,得抴家资平为麦秋直。”64TAM10:52/1,52/2《高昌重光四年(623年)傅阿欢入上年剂俗钱残条记》(2-203):“高昌壬午岁三月剂俗[捌]尺,合平钱贰拾肆文。”60TAM337:11/37《高昌康鸡□等入银钱帐》(2-221):“疋,平银钱贰文。”64TAM4:38《唐显庆五年(660年)张利富举钱契》(3-209):“显庆五年三月十八日,天山县南平乡人张利富于高昌县崇化乡人左憧憙边举取银钱拾文,月别生利钱壹文。到左还须钱之日,张即须子本俱还。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若延引不还,听掣家资杂物,平为钱直。两和立契,画指为信。钱主。举钱人张利富,保人康善陆 柒。次四月廿三日,得永昌相[佰]护,知见人。”64TAM4:37《唐总章三年(670年)白怀洛举钱契》(3-224):“若延引不还,听牵取白家财及口分平为钱直。”“平”有“估算”、“评定”义,见《汉书·孙宝传》颜师古注。请比较《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计赃者,以绢平之。”原注:“准《律》,以当处中绢估平之。开元十六年敕:‘其以赃定罪者,并以五百五十为定估。’其征收平赃,并如《律》也。”[11]187
倒写往往是要占领纸张的空白地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纸张,另一方面是没有纸张了,不得已而为之。倒写的内容要么与正文有关,要么与正文无关。60TAM319:5/2《高昌食用面米帐》(1-468):“□□九月廿七日方便面干面壹肆□□面壹贰,细米壹贰。供六个大作人桃中食。升(引者按:以上三字倒写)。”“柒升”在这里可能是为了填补空白而杂写。表示与正文内容无关。
在敦煌契约文书的“书后保人”一栏里,也有倒写。S.1285《后唐清泰三年(公元936年)杨忽律哺卖宅舍地基契》:“同院人邓坡山(押);同院人薛安升(押);见人薛安胜(押);见人薛安住(押);见人吴再住(押);见人押衙邓万延(押);邻见人高什德;邻见人张威贤知;邻见人兵马使邓兴俊(押)(引者按:此行字倒写)。”从图版可以看出[12]9,“邻见人张威贤知”这段文字后面可能没有纸张了,而上面空了一大片,干脆倒写一行节约纸张。同样的例子如S.1897《龙德肆年(公元924年)敦煌乡百姓张某甲雇工契》(样文):“雇身某甲(引者按:反方向:见人某甲),口丞人某甲(引者按:反方向:见人某甲)。”从图版可以看出[12]59,由于“口丞人某甲”是最后一行,后面没有纸张了,所以反方向倒写余下的内容,主要还是为了填补空白。
五、明古语
吐鲁番文献中有些词非常古典雅致,特别是一些墓表和墓志铭的用词,往往是文言古语,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兹举两例。
(一)73TAM504:33《高昌延和七年(608)张叔庆妻麴太明墓表》:“延和七年戊辰岁,四月癸酉朔,十三日乙酉,故张叔庆妻麴氏女太明,禀性贞洁,体行纯笃,四德内融,烋称外著。用能绢谐九族,雍穆五亲,幼仕舅姑,有敬顺之名,长训闺庭,无简言之号。可谓窈窕之淑女,张氏之良配者也。”[4]270
以上是《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271页的录文,其中的“绢谐”费解,检图版,“绢”实际上是“缉”的俗写,“缉”即“和”,协调。《国语·晋语八》:“端刑法,缉训典。”韦注:缉,和也。”“绢谐”即和睦,这个词在传世文献中也有,《宋书》卷四五《刘粹传》(附刘道济):“比传人情不甚缉谐,当以法御下,深思自警,以副本望。”[13《]北齐书》卷四三《李稚廉传》:“稚廉缉谐将士,军民乐悦。”[14]
(二)橘瑞超掘《唐龙朔二年(662)张君夫人毛姿台墓志》(侯502):“夫人毛氏讳姿台,高昌人也。夫人秀质挺生,共恒娥而等艳,华容内发,与洛浦而侔颜。乡闬叹其和柔,隣里仰其贞顺。祖伪参军,孝悌为心,依仁作志。父伪领兵将,武若弁庄,文同累。夫人笄年出嫁,适张氏为妻。四德不日而成,六礼淡时而备,勤劳家事,难易共为。承接舅姑,寒暑弗谢。宿载君子,唯诺是从。抚育儿罗,均平为务。何期积善无征,祸伤其福。随命不遇,遭罗横逢,龙朔二年十月廿六日玉树摧柯,奄于正寝。春秋六十有五,子孙辟勇,哀满长途。亲属咸悲,称丧慈母。即以其年十一月六日葬于高昌县北原,礼也。呜呼哀哉,殡之斯墓。”
以上是《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502页的录文,其中的“淡时”费解,细检图版,此字应为“浃”(jiā),其实,此字很早就有,“浃时”的字面意思是“一季”,形容时间不长。《列子·黄帝》:“今女居先生之门,曾未浃时,而怼憾者再三。”《小尔雅·广言》:“浃,匝也。”又:我国古代以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周礼·天官·阍人》“以时启闭”郑注:“时,漏尽。”《广韵·之韵》:“时,辰也。“《正字通·日部》:“时,十二时。”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7页“浃时”条释为“一季,形容为时不长”①检《说文·日部》:“时,四时也。”《玉篇·日部》:“时,春夏秋冬四时也。”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一:“是故天有四时,春秋冬夏。”《仪礼·士昏礼》记载一套完整的婚姻礼节有六个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后世称之为“六礼”。所以上引吐鲁番出土砖志《唐龙朔二年(662)张君夫人毛姿台墓志》之“六礼浃时而备”是说六礼很快就完成了。,近是②又有“浃辰”,《左传·成公九年》“莒恃其陋,而不修城郭,浃辰之间,而楚克其三都。”孔疏:“浃为周匝也,从甲至癸为十月,从子至亥为十二辰。”又有“浃日”,《国语·楚语下》:“远不过三月,近不过浃日。”韦注:“浃日,十日也。”《后汉书》卷六五《段颎传》:“曾未浃日,凶丑奔波。”李注:“浃,币(匝)也,谓(币)匝十二辰也。”。
六、明名物
吐鲁番文献中有大量社会经济文献,涉及到名物词很多,一不小心,也会出错。72TAM153:34《医方》(《栴独杏枣汤方》)(1-286):“ 白梅皮二两杏人二两去赤皮,大枣十五枚破之,以水六升取二升,绞去滓,适寒温,分为二服。”
以上是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壹册第286页的录文,检原卷图版,其中的“白梅皮二两”录文有误,“梅”应为“栴”。“栴”在佛教中是一种珍贵的礼佛物品,既是香料,又可药用。亦写作“旃弹那”、“旃檀那”、“旃檀娜”或省作“旃檀”、“旃”、“檀”。佛教认为沉香和栴檀香并列为所有香料中最高贵两种香。《中阿含经》卷第三十四:“不放逸者,于诸善法为最第一。犹诸根香,沈香为第一。犹诸树香,赤栴檀为第一。”《玄应音义》卷二十三:“旃弹那,徒旦反,或作旃檀那。此外国香木也,有赤、白、紫等诸种。”[15]473又请比较大谷3096《物价文书》:“白檀香壹两,上直钱肆拾伍文,次肆拾文,下叁拾伍文。”[1“6]白檀香”论“两”买卖,说明当时白檀香非常贵重。又请比较伯2662V(3-3)《医方书》:“治一切疰方:犀角、朱砂各一两,龙恼(脑)香半分□,白檀香、黑檀香、巴豆各一分捣筛,蜜和为丸,丸如□。”[1“7]白檀香”,即旃檀香,慧琳《音义》卷三:“旃檀香,梵语白檀香名也。上之然反,下唐兰反。此香出南海,有赤白二种,赤者为上。”[15]556唐陈藏器《本草拾遗》:“檀香其种类有三曰白、曰紫、曰黄。”宋叶廷珪《香谱》:“皮实而色黄者为黄檀,皮洁而色白者为白檀,皮腐而色紫者为紫檀。”白檀能够,排除肠胃中的胀气,解除肠绞痛[18],治理热病,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旃檀”条:“(植物),具名旃檀娜,Candana。香木名,译曰与乐。出自南印度摩罗耶山,其山形似牛头,故名牛头旃檀。《慧苑音义》上曰:‘旃檀,此云与乐,谓白檀能治热病,赤檀能去风肿,皆是除疾身安之乐,故名与乐。”①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版,第1813页。又请比较斯617号、伯5001号《俗务要名林·香部》:“牛头旃檀香”又请比较P.4329《香药方》:“熏衣香方:……白檀香一两。”旃檀并非中国所产,唐陈藏器《本草拾遗》:“白檀树出海南。”陈藏器所言白檀树出海南,其范围太大,在正史记载中,有关于堕婆登国、扶南国朝贡旃檀的记载,但未明确记载旃檀是否产自于这些国。关于“白檀”,又请比较《南齐书》卷五十八《东南夷列传》:“永明二年,阇耶跋摩遣天竺道人释那伽仙上表称扶南国王臣侨陈如阇耶跋摩叩头启曰……并献金镂龙王坐像一躯,白檀像一躯,牙塔二躯,古具二双,璢璃苏鉝二口,瑇瑁槟榔柈一枚。”[19]《旧唐书》卷197《南蛮西南蛮传·堕婆登国》:“贞观二十一年,其王遣使献古贝、象牙、白檀。太宗玺书报之,并赐以杂物。”[20]唐代佛法兴盛,旃檀香在佛家法事中也会用到,见《全唐文》卷745所録叔孙矩《大唐扬州六合县灵居寺碑文》:“焚牛头旃檀,普薰五浊;储福祥休佑,大庇四生。”[21]
七、明方言
吐鲁番文献与敦煌文献一样,记载的是汉语西北方言,在语音、词汇、语法上都带有西北方言的色彩。72TAM215:017/7《唐残书牍》四(4-249):“元木料成去后,即[木]早已断手,今 。”这里的“断手”是个典型的西北方言词,意思是“完成、竣工”。请比较65TIN029《金光明经》卷二题记②图片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出版社1991年,图84,又见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二辑图版1。:“庚午岁八月十三日,于高昌城东胡天南太后祠下,为索将军佛子妻息合家,写此《金光明》一部,断手讫竟。笔墨大好,书者手拙,具字而已。后有聪叡揽采之者,贯其懊义,疾成佛道。”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卷第二“小豆第七”:“夏至后十日种者为上时,初伏断手为中时,中伏断手为下时。”缪启愉、缪桂龙将后两句译为“初伏终了前是中等时令,中伏终了前是最晚时令。”[22]又请比较“毕手”。伯3126颜之推《还冤记》:“中和二年四月八日下手镌碑,五月十二日毕手。”敦煌文献中又有“了手”(了守、了首),均是“完毕”之义,又有“急手”(急守),乃“急忙”义[23],可资比较,此不赘述。
八、明语法
汉语是孤立语,词序和虚词是最重要的两种语法手段,对这样的语法手段必须要有准确的认识,已故著名训诂学家、敦煌学家郭在贻先生说过这样一段话:“训诂学的内容除了释词而外,还要进一步去解句,即解释整个句子的含意。而为要弄通句意,还必须对句子进行语法分析,对于某些特殊的修辞现象,也不能忽略,所以语法和修辞,也是训诂学所不能不过问的。”[24]因不明语法而导致误断的现象时常有之,今兹举一例:
《吐鲁番学新论》(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鄯善县新发现的一批唐代文书》中录2001SYMX1:1-3《唐仪凤三年(678)十月三十日西州柳中县高宁乡人左盈云租田契》:“□凤叁年十月卅日高宁乡人左盈[云],交[麦]壹拾,粟壹拾,于同乡人辛阿磓[边]祖夏新渠口分常田贰[麦]粟即当立契,交相付 □子日,不得问研究者指出:“‘夏新渠’,在已出的吐鲁番文书中,尚未见到,推测应是流经高宁乡境内的一条渠。”
其实不然。“夏”与“新渠”应该隔开,这里涉及到对“祖夏新渠口分常田”这句话在术语、语法两个方面的误读。“祖夏”乃佃田术语,“祖”通“租”,租佃,“夏”亦“租佃”义,“祖夏”乃同义连用,“新渠”乃定语,是专有名词,是一条水渠的名字,请比较2001TSYMX1:3-11《唐以口分田为质贷银钱契》图版见于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73页)由于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所以吐鲁番文献中往往根据水渠的位置来提及田地,“新渠口分常田”是偏正词组,指新渠浇灌的口分常田。“祖夏新渠口分常田”构成了动宾结构,也就是“动词(复合词)+宾语(偏正词组)”结构。这种结构广泛见于吐鲁番文献中,请比较64TAM24:26《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年)索善奴佃田契》(2-177)有“夏孔进渠常田”,OR.8212/570Ast.Ⅲ.4.090《武周天授三年(692年)西州高昌县武城乡张文信租田契》(沙1-132)中有“租取枣树渠部田”[25]13(2“沙1-132”表明此件文书图版见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册,第132页),72TAM230:54(a《)唐开元九年(721年)里正记雷思彦租取康全致等田亩帐》(4-81)有“租取康全致口分部[田]”,64TAM37:21《唐□□二年曹忠敏租田契》(4-345):有“租取上件地”,64TAM35:20《唐垂拱三年(687年)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3-493)有“租取逃走卫士和隆子新兴张寺潢口分田”、2001SYMX1:3-2《唐光宅元年(684)十二月十日租田契》(荣363)有“祖取光(663年)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2-229)有“夏取叁氵(引者按:删除符号)肆年中、五年、六年中武城北渠口分常田”,64TAM4:33《唐总章三年(670年)左憧憙夏菜园契》(3-222)有“夏取张渠菜薗”。韩国磐指出:“高昌时一般均称租佃田地果园为‘夏田’、‘夏葡桃园’,唐初仍用‘夏田’,不过也出现了‘佃田’的记载,但还是用‘夏田’的多。”又指出:“‘夏’应是‘假’的借字,吴震同志在《介绍八件高昌契约》中已作说明,我同意。《汉书》说到‘分田劫假’,颜师古注释‘假’的意思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其(指贫人)税,侵欺之也’。故‘夏田’就是‘佃种田地’,‘夏价’就是所交田租,高昌用此两词,唐初继续承用。不过,高昌称为夏田券,唐初改称夏田契,在相同中又有不同。更应注意到的,即唐初廿三件租佃文书中,有六件改称为‘佃田契’,而不称‘夏田契’,这是一个较大的改变和发展,使这里的名称和内地一致起来。再则高昌夏田券中有夏葡萄园、菜园、果园和树等,唐初夏田契中唯见夏田,不见其他,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唐初没有出租葡萄园的事。”[26]
九、明修辞
修辞学中有“互文见义”,也就是处在上下文对称位置上的两个词往往具有近义或反义的关系,这对我们探讨上下文的确切词义很有帮助。
72TAM230:66《武周天授二年(691年)安昌合城老人等牒为勘问主簿职田虚实事》(4-75):“行旅之徒,亦应具悉。当城渠长,必是细谙知埊,勋官灼然可委。问合城老人、城主、渠长、知田人等,主薄去秊实种几亩麦?建进所注虚实?连署状通者。谨审:但合城老人等,去年主薄高桢元不于安昌种田,建进所注并是虚妄,如后不依。”以上是唐长孺先生主编的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断句,其中一句,卢向前断为:“当城渠长,必是细谙,知埊勋官,灼然可委。”[27]我们认为卢向前是对的,“知埊”其实就是“知地”(“埊”即地,武周新字),“知地”与下文的“知田”构成互文,“知地”就是“知田”,指管理田地的基层负责人(所以“知埊勋官”应该连读)。“田”、“地”二词在敦煌吐鲁番文献中常常构成互文,像兄弟姊妹般出现在上下文中,“田”、“地”同义,吐鲁番文书有“埊段”、“田段”“田地段”,其实三者是一回事。意思都是“区域,地面上的某一段。”64TAM35:67(a)《武周载初元年(689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九)(3-511):“牒件通当户新旧口、埊段四至、亩数如前,如后有人糺告一口,求受违敕之罪,谨牒。”请比较64TAM35:60(a)之二《武周载初元年(689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二)》(3-502):“牒件通当户家口年名、田段、四至、新旧漏口如前。如后有隐漏,括得一口,求受违敕之罪。”72TAM230:75,76《武周天授二年(691年)康进感辩辞》(4-74):“谨审:但进感去年知水已注捡挍主薄高祯城南,城北见□余亩,借问并称是自家职田,又无田埊、倾亩、埊段、四至人名,无凭种埊,请捡验即知。被问依实,谨辩。”75TAM239:9/7(a《)唐景龙三年(709年)十二月至景龙四年(710年)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3-559):“但住君据见种田地段亩数如前,三家同藉别财,其地先来各自充分讫,不敢编倂授田。”另外,“地水”、“田水”也是一回事。“地水”即“田水”,从狭义讲,指灌溉之水,从广义讲,指耕地(有渠水可以灌溉的土地)与水源,也指可种植的田地。72TAM226:53,54《唐开元十年(722年)伊吾军上支度营田使留后司牒为烽铺营田不济事》(4-90):“又近烽地水不多,不[隐]没垅亩,求受重。”72TAM226:53,54《唐开元十年(722年)伊吾军上支度营田使留后司牒为烽铺营田不济事》(4-90):“烽多无田水。[纵]有[者],薄恶不任□[称]人力不[言]不可固,即非”请比较斯2174《天复九年神沙乡百姓董加盈兄弟分书》:“田水家业,各自别居。”斯2710《清泰四年洪润乡百姓泛富川卖牛契》:“洪润乡百姓泛富川为家中欠小,田纳两户地水七十亩。”伯3257《后晋开运二年(945)十二月寡妇阿龙还田陈状牒》:“阿龙有口分地三拾贰亩,便射阿龙地水将去。”“地水”又见于伯3964《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伯2222背《唐咸通六年(863年)正月张祗三请地状》、伯3443《壬戌年(902或962年)胡再成养男契》,“田水”又见于伯3560《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朱雷指出:“在日本大谷探险队于吐鲁番所得之《武周长安三年(763年)三月典阴永牒》中记载云:‘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州力田为务,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诣他州,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这里讲到甘凉瓜肃四州,由于‘庄野少人执作’,因而‘田水稍宽’。故善于务农之沙州逃户,多被荫庇逃户之主人。派去务农。从而表明甘凉等四州之土地及可灌溉之水源‘稍宽’,此亦可证前说,‘田水’应包括耕地与水源。”[28]在敦煌文献中,“田”与“地”相通[29],又检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地水,是敦煌地区特有的称呼田产的专用名词,常见于敦煌文书中。亦称‘田水’。这是因为敦煌地区的田地全靠渠水浇灌,离开渠水,田地就不能产粮。正因为田地与渠水是分不开的,所以出现了这样的称呼田产的名称。”张说是。
十、明古义
有时候,一个看似普通的词,要理解和解释准确并不容易,原因是:这个词不仅在古代文献中使用(用的是A义),而且在今天依然使用(但用的是B义),由于今天这个词使用频率依然很高,几乎成为常用词了,所以大家往往毫不犹豫地用今天的意义去解释古文献,导致郢书燕说,这种词就是张相所言“字面普通而义别”[30],这种情况与我们在上面所说的“明古语”不同,“古语”是指某个词从形式到意义都已经消失,“古义”是指形式没有消失,意义发生了消长和转移。
OR.8212/561Ast.III.4.086《唐神龙元年(705年)西州典魏及牒》(沙1-124):“为此驮重 VV极马死者。”这里的“V”是个倒乙符号,这句话剩余的部分可以转写成“为此驮极重马死者”。乍一看,“极重”完全可以理解为“非常沉重(的货物)”,与前面的“驮”相搭配,但是,遍考吐鲁番文献,就会发现“驮”几乎不做动词,没有与“货物”类搭配的习惯,更多的是作名词用,如“六驮马”,唐府兵有官马、驮马之分,唐代府兵要自备六驮马。《唐六典》卷二五“诸卫府”称府兵“其团十人为火,火备六驮之马”[11]644,《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火十人,有六驮马”注:“若无马乡,任备驴骡及牛。”[11]156又《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验畜产不实”疏议曰:“依《厩牧令》:‘府内官马及传送马驴,每年皆刺史、折衝、果毅等检拣。其有老病不堪乘用者,府内官马更对州官揀定,京兆府管内送尚书省揀,随便货卖。’”[31]实际上,这里的“极重”不是“非常沉重(的物体)”,而是“非常疲惫”或“病重”,“极”往往表示“疲惫”或“重病”,请比较浙敦26甲一:“其仕强先患痃癖,连年累月,极自困笃。”73TAM518:2/4-2《唐某人与某都师索药残牍》(3-469):“千万合家大小等并通参,今惠藏从都师来后,即患,未能得损,极,用药,内要此求受难得,彼处有,请速[附]要。”检《广雅·释诂》:“疲、惫,极也。”《史记》卷八四《屈原贾生列传》:“人穷则反本,故劳苦倦极,未尝不呼天也;疾痛惨怛,未尝不呼父母也。”《世说新语·言语》:“丞相小极,对之疲睡。”[32]均其证。上引吐鲁番文献中的“极重马”即“疲惫不堪的马”。“重”也是“重病”义,73TAM509:8/1(a)之一《唐宝应元年(762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4-329):“男金儿八岁。牒:拂郍上件男在张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郍牒。追问铮示。四日。”又请比较OR.8211/557Ast.Ⅲ.4.095《唐神龙元年(705年)天山县为长行马致死上西州兵曹状》(沙1-115):“迴至银山西卅里,乏困瘦弱致死,谨连银山镇公验如前,请申州者。”OR.8211/559(A)Ast.Ⅲ.4.083+084+089《唐神龙元年(公元705年)赤亭镇为长行马致死营内事牒》(沙1-121)[25]121:“其马先荡乏困,駈行不前,遂即致死有实。”
以上是我们对吐鲁番文献整理的一些认识和倡议,既然是文献整理,那就得以扎扎实实的文献学功夫打头阵,文献学功夫中最重要的就是语言文字学。这里笔者想到日本著名敦煌学家高田时雄教授谈及有关敦煌文献整理的一番话,这番话对吐鲁番文献的整理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笔者以之作为本文的结尾:“敦煌学最基本的功用是保存中国文献学的研究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进行,敦煌学作为基本学科最重要的还是文献学。现在年轻的学者在研究方法上很新,但是在敦煌文本的阅读、释读上还有不少欠缺,需要克服这个缺点。日本学界早期比较强调这点,现在也衰落了。为了弥补这个缺点,我在日本举办读书班,轮流主讲,一个字一个字地读,把每个字吃透。以前法国的研究方式也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