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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的合法化研究

2016-02-18王艺霖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关键词:欧洲法院条约主权

王艺霖(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的合法化研究

王艺霖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面对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欧洲央行提出的主权债券购买计划受到了合法性质疑,一方面现阶段欧洲央行的主权债券购买计划是必不可少的救市方案,另一方面欧洲央行的主权债券购买权的确存在违法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在2015年6月的案件判决中将欧洲央行二级市场的主权债券购买解释为合法行为,完成了以判决的形式使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合法化的过程,但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合法化;欧盟运行条约;直接货币交易计划

2010年欧元区由于长期无力的经济增长、减少的税收以及公共部门的巨额开销,使投资者对欧元区几个国家是否能继续维持预算赤字而产生疑虑,于是提高债券利率,引起政府更大的不能偿还风险,进而引发了主权债务危机。面对欧元区几个国家相继发生的主权债务危机,作为欧盟机构的欧洲中央银行(下文简称“欧洲央行”)提出了购买危机国家发行的主权债券的提案。2010年5月,欧洲央行宣布购买有限的主权债务,这是欧洲联盟条约禁止欧洲央行直接从成员国购买债券以来,其第一次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工具①。这项主权债务购买计划被称为“证券市场计划”(简称SMP,Securities Market Program)。2011年8月,针对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主权债务危机状况,一些分析专家认为现行的 SMP计划可以帮助稳定欧元区的债务市场,同时另一些分析专家则认为欧洲央行应进一步大力扩大SMP计划来扭转现在的危机局面。2012年9月,欧洲央行终止SMP计划,以更加强势的“直接货币交易计划”(简称OMTs,Outright Monetary Transactions)取而代之。与SMP计划不同的是,OMTs计划是在二级市场无限制的购买主权债券。欧洲央行的上述计划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学者认为欧洲央行的一系列计划是面对欧元区成员国发生主权债务时的唯一救济方式;有学者认为欧洲央行的购买行为已违反欧盟条约的禁止性条款;也有学者认为欧洲央行的主权债务购买会引起欧元区全面的通货膨胀。针对以上的讨论,结合欧盟条约对欧洲央行的法律规定,我们探讨一下欧洲央行购买主权债券权的重要性,购买行为涉及的违法因素以及使主权债券购买合法化的途径。

一、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的重要性

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牵动数个欧元区国家,若欧盟机构不做出及时的措施进行救助,危机势必会在欧元区范围内迅速传播,从而导致更多的成员国受到损失。面对这种可能难以救助的恶化形势,ECB进行主权债券购买实际上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欧洲央行代表欧盟机构购买“无力”的欧盟成员国主权债务,表现出欧盟对该国还款能力坚实的信心,这将会有效地缓解投资者对危机国家发行债券的担忧和疑虑②。其次,当投资者意识到政府机构在面对危机国家发行的风险债券时,最终选择购买债券并保护投资者不受经济下滑引起的不偿还债务风险上升的影响,从而使投资者对欧元区政府债券抱有更大的信心[1]。这就表明投资者的风险也在降低,因为当欧元区危机国家看似不能承担还款责任时,投资者享有一定的保护使其遭受损失的风险降低。欧盟机构对危机国家主权债务的购买实际上鼓励投资者以低利率向欧元区国家贷款,由于投资者对危机国家的偿还能力抱有信心,这将帮助欧元区国家开发更加低价的贷款,从而使得现有债务危机的状况逐渐得到逆转②。有学者指出,尽管欧元区的债务危机现状急需得到救助和逆转,但欧洲央行并不是唯一可以做出上述救助行动的欧盟机构,可以以其他欧盟机构来进行危机国家主权债务的购买,从而达到同样的效果。但在实际情况中,欧洲央行确是欧盟机构框架中唯一有足够资金支持上述购买行为的机构,从上述欧元区政府债券的购买能力来看,欧洲央行可以说是唯一选择[2]。可见,从经济角度上来看,投资者和分析专家都认为欧洲央行的主权债务购买是欧元区遏制债务危机现状有效措施,它既能够给投资者增加对危机国家发放债券的信心,又能促使投资者降低利率,从而扭转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局面。他们都表示相当赞同欧洲央行的购买主权债务的计划,事实上投资者也在实践中大力推动欧洲央行购买计划的实施。而从欧盟机构的结构设置来看,欧洲央行是实施购买主权债券最合适的机构,一方面由于其长期对欧元区金融相关事务的监管使其对主权债务危机状况十分熟悉,另一方面欧洲央行也是唯一可以承担如此巨额资金实现主权债务购买的机构。所以,面对欧元区这次影响巨大的主权债务危机时,欧洲央行的救助是不可避免的,同时欧洲央行以购买危机国家主权债券来救助的方式也是欧盟救助的必经之路。

二、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的违法因素分析

(一)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简称TFEU)第123条规定

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明确禁止欧洲央行直接从欧盟机构或欧盟成员国购买债券工具。而这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欧洲央行被禁止在一级市场购买还是被禁止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购买债券工具,这样含糊不清的规定引起了欧洲央行此次购买债券的法律争议。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发生在一级市场的债券购买是指直接从债券发行机构购买债券的行为。由此可见欧盟运行条约的禁止性条款仅仅明确禁止一级市场的债券购买,而并没有规定债务购买过程发生在二级市场时,欧洲央行是否仍然被禁止从第三方投资者手中购买债券。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规定,一项条约的含义应该依照条款内容的一般含义、条约的目的以及条约的宗旨进行解释。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的立法目的来研究和解释这条禁止性条款的适用问题。这项禁止性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切断从欧洲央行货币融资行为到引起货币不稳定的可能性,欧洲央行的主权债券购买正是货币融资的手段之一,不论这种购买是直接从债券发行机构手中购买还是从第三方投资者手中购买都具有威胁货币稳定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不论欧洲央行在一级市场进行货币融资行为还是在二级市场进行都有可能造成货币的不稳定状况。条约规定的重点绝不在于其内容表面的意思表示,而是要深入探究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进而使得一项条款的恰当适用。在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的规定中,尽管其表面仅仅明确禁止欧洲央行在一级市场的货币融资,但欧洲央行在二级市场的主权债务购买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本条禁止款项的目的,所以欧洲央行在二级市场购买主权债务应也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条款的目的与宗旨进行解释,应当禁止欧洲央行所有形式的货币融资,而不是仅禁止欧洲央行从欧盟机构或欧盟成员国的直接债券购买。由此可见,欧洲央行的主权债务购买权是违背欧盟基础性条约即欧盟运行条约规定的,而欧盟基础性条约的法律效力相当于欧洲联盟的基本法,因此我认为欧洲央行债券购买权属于不合法权力。

(二)违反欧洲央行维持币值稳定的宗旨

货币融资正如印钞一样,是一种引起通货膨胀的典型方式[3]。欧洲央行购买主权债券会引起欧盟货币的通货膨胀,而由此违反了欧洲央行的核心法定目标即保持币值稳定③。面对这种质疑,欧洲央行认为其进行的主权债券购买行为是以币值保持中长期稳定为导向的[4]。实际上随着时间的进程,很难确定欧洲央行的主权债券购买计划是否能真的避免通货膨胀,但至少可以令人信服的是,货币融资引发通货膨胀是具有坚实经济理论支撑的,同时通货膨胀也会毋庸置疑地颠覆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计划的合法性。

(三)违反欧洲央行的独立性

欧洲央行作为欧盟金融核心机构,由欧盟基础条约赋予其法定的独立性。欧洲央行所具备的法定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欧洲央行的独立性表现在它在国际层面的地位。欧洲央行在国际关系层面上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且在国际交往过程中拥有自己的权利。它可以参与国际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并在国际协定中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欧洲央行的独立性表现在其立法权力方面。欧洲央行被允许独立于欧盟立法机构而自行立法,其所立之法的性质属于欧盟法,分为条例、指令以及决定等,各类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3.欧洲央行的独立性表现在其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欧洲央行并不隶属于任何的欧盟机构,而是直接依据欧盟条约和欧盟运行条约行使权力。同时,欧洲央行也不委派其他任何欧盟机构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欧洲央行的执行环节是十分独立的,不存在上下级欧盟机构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干预和影响。

4.欧洲央行的独立性表现在对其授权的改变方式。欧洲央行的现有权力授权均来自于欧盟基础性条约,而改变对欧洲央行授予的权力的唯一方式就是修改欧盟基础性条约,这是需要欧盟各成员国一致批准的。这样也就保证了欧洲央行权力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5.欧洲央行的独立性表现在其资金方面。首先,欧洲央行的资金是与欧盟的资金分离的,这就保障了欧洲央行行使权力时不受欧盟的任何资金问题所影响。其次,欧洲央行行使货币权时,其所需要的资金并不是来源于其他欧盟机构,而是由欧盟各成员国直接发放,这样的资金供给方式就保证了欧洲央行在行使权力时资金来源的高效性与独立性。

欧洲央行的独立性属于法定属性,而其主权债券购买权的行使会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甚至破环。一方面,欧洲央行进行危机国家主权债券购买会使其资金的独立性造成威胁。欧洲央行的资金原本是独立于欧盟以及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这也是保证其在欧盟面临金融危机时,欧洲央行仍然有稳定资金支撑的基础。但欧洲央行一旦用欧盟各成员国为了实现货币政策而发放的资金,以购买危机国家主权债券的方式来进行救助行动,势必使自己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甚至可能使其他成员国遭受损失,同时欧洲央行法定确保的资金独立性必然会受到破坏。另一方面,欧洲央行进行主权债券购买会影响其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欧洲央行是欧盟重要的金融机构,其运行是基于欧盟整体利益的。若欧洲央行购买危机国家的主权债券,在其决定货币政策时会受主权债券发行国的危机情况所影响,从而影响欧洲整体利益,也影响其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另外,欧盟基础性条约并没有授权于欧洲央行进行危机国家主权债券购买的权力,并且明确禁止欧洲央行在一级市场直接购买欧盟成员国发行的债券。可见,欧洲央行购买主权债券从事实上破坏了欧洲基础条约授权的唯一方式,也就破坏了对其授权方式的独立性。因此,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计划明显违反了基础法赋予其的独立性。

三、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的合法化建议

尽管欧洲央行对各界专家提出的合法性质疑进行了声明,但其声明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其主权债券购买的合法授权、不影响币值稳定的宗旨以及欧洲央行的法定独立性。针对上述对欧洲央行购买主权债券的违法因素的分析,拟提出促使其债券购买权合法化的方法。首先,欧洲央行进行危机中欧盟成员国的主权债券购买违反了欧盟基础条约的规定,即《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规定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与欧洲中央银行规约》第21条规定。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对欧盟运行条约的该项条款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欧洲央行无权进行所有形式的货币融资,包括其在一级资本市场向债券发行国家直接进行主权债券购买,或者在二级资本市场向第三方进行主权债券购买。在此禁止性条款的基础上,可以授予欧洲央行紧急权力即在欧盟成员国陷入危机状况时允许其在二级资本市场购买该国发行的主权债券,但不可直接从债券发行国购买,只能从第三方投资者手中购买债券。对欧洲央行授予紧急权力有多方面的优势:在一般情况下隔离欧洲央行与货币融资的关系,保障欧洲央行维持币值稳定的宗旨;使得欧洲央行的债券购买权在特殊情况下合法化;使得欧洲央行的政策合法化;这样的规定增强了投资者对欧洲债券市场和欧洲机构的信心;明确欧盟基础性条约对欧洲央行债券购买的规定,摆脱现存有歧义和争议的状况;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规定的修改,也符合欧洲央行被授予权力的修改程序即对欧盟运行条约的相关规定通过各成员国投票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对欧洲央行授权方式的独立性。

其次,判定欧盟成员国是否陷入金融危机且需要欧洲央行以主权债券购买的方式进行救助是要规定一定条件的。为了欧洲央行保持币值稳定的宗旨不受影响,应规定欧洲央行购买主权债券的使用条件:当欧盟成员国的政府债券利率上升到7%以上时,可判定该国面临需要欧洲央行救助的信用危机[5]。对于政府债券利率上升至 7%以上这个数据的规定,主要依据经济学中金融市场稳定的相关理论,这里不进行拓展论述。在欧盟成员国满足上述条件时可启动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计划,但该计划何时终止也需要做出规定。因为每次金融危机的诱发原因、发展情况、扩散速度以及各国乃至欧盟的应对策略不同,很难预先做出明确的规定来确定某一成员国信用危机的解除。因此以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的评判标准作为终止欧洲央行主权购买计划的依据是比较合适的,即规定当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认定该成员国的债券工具利率已回到一个可维持的水平时,欧洲央行的债券购买计划就应当终止。可以看出,对欧洲央行合法购买主权债券进行明确定义和规定,不但可以避免对模糊不清的法律条款的争议,还可以有效的限制欧洲央行的法定行为,使其仅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债券购买权,从而使其核心法定任务即维持币值稳定得到有效的保障。

最后,在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对欧盟成员国救助情况做出评判之后,欧盟法院应对欧洲央行危机救助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的修改意见一方面给予欧洲央行对主权债券购买数量和购买时限享有自行决定的自由空间,另一方面又以欧盟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保障其合法性。另外,为了保证整个救助行为的合法性,欧盟法院还应对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关于政府债券利率稳定情况做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欧盟法院不仅要对欧洲央行的救助计划的开始条件和进行过程做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欧洲央行救助计划的终止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尽管有意见认为修改欧盟基础性条约是不现实的,但大量理由证明这些修改可以有效的执行,并以此帮助解决现存的欧盟现存的债务危机。

四、欧洲法院对欧洲央行主权债券购买权的裁定

欧洲法院(简称ECJ)于2015年6月16日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移交的案件④,即欧洲央行直接货币交易OMT购债计划是否符合欧盟法律的案件做出判决,并在判决中对原告方提出的关于“OMT”项目的决定是否违反欧盟运行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规约的规定做出了解释。

首先,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讨论OMT项目是否违法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欧盟运行条约第 123条第1款明文禁止欧洲央行和成员国中央银行获取欧盟以及成员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发放的透支服务及其他形式的信用服务,或者直接向上述机构购买债券。同时,在欧盟其他案件的判决中明确规定禁止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对成员国进行所有形式的金融援助④,但并没有明文禁止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从第三方债权人手中购买成员国先前发行的债券。因此,要判定欧洲央行体系在二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是否与在一级市场直接从成员国政府手中购买债券具有相同的效果,即是否破坏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就要先判定以何种形式进行政府债券购买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相符,这就需要考虑这一规定追求的目标。该条款是起源于旧欧盟条约第104条规定(现行的欧盟条约第101条规定)。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准备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现行的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是推动欧盟成员国遵循合理的预算政策,不允许其进行公共财政赤字的货币融资,也不允许公共当局对金融市场的特权介入[6]。另外,在1993年12月13日制定的欧盟法规(序号为3603/93)的序言中可以看出,二级市场的购买并不是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目标的规避。正如项目总法律顾问在其意见书第227条指出的,当欧洲央行在二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时,应给予这种经济干预特有的安全保护,从而使其不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的货币融资禁止性条款。因此,从法律条文角度来说,在类似OMT这样的项目计划中,欧洲央行体系有权购买政府债券—不是从成员国手中的直接购买,而是在二级市场上的间接购买。欧洲央行体系做出的类似OMT项目的干预从法律规定上来讲不能够与向成员国提供财政援助的举措相等同。

其次,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探讨OMT这类欧洲央行体系经济干预的项目产生的影响和效果。申诉方认为在项目的实际运行中,如果一级市场政府债券的潜在购买者知晓欧洲央行体系将在某个时间段购买债券,并让市场操作员在这种情形下操作购买政府债券而寻求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实际上就成为了欧洲央行体系直接从欧盟成员国购买政府债券的中介,那么欧洲央行体系的干预效果就等同于直接从欧盟成员国手中购买政府债券,也就是产生在一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的效果,从而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而欧洲央行在项目计划中就此问题做出解释,明确指出项目的实施必须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即确保欧洲央行体系在二级市场的干预与在一级市场进行的直接购买产生不同的效果。同时指出欧洲央行理事会负责设想和决定其在二级市场干预的范围、启动时间、持续期限、暂停重启的条件以及终止时间。在该案诉讼之前,欧洲央行就已经明确欧洲央行体系的相关计划:一方面,确定一个一级市场安全问题与二级市场购买行动之间的最小观察周期;另一方面,限制欧洲央行做出任何预先性通告,不论是关于执行购买的决定还是对购买量的设想。由此避免“中介债权人”在了解情况后,提前在一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企图在二级市场转卖给欧洲央行。欧洲央行制定的上述安全措施就是为了保障项目的实施,有效避免欧盟成员国发行的债券被恶意扭曲,造成欧洲央行体系可能购买到这类被扭曲的债券的类似状况,进而避免在实践中的二级市场的间接购买行为与一级市场的直接购买行为产生同样的效果。事实上,正如法院指出的,尽管欧洲央行体系在二级市场的购买计划有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欧洲央行体系的干预行动仍然会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行造成影响。但法院认为,这类影响并不起决定性作用。欧洲央行体系干预项目的总法律顾问在其意见书第259条指出,欧洲央行体系的干预行动对二级市场产生的影响是欧盟运行条约所授权的。若将这种影响有效利用于货币政策的框架内,其对经济发展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欧洲央行体系的干预行为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运行产生的效果是否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影响是否能有效控制在货币政策框架内,最终对经济发展起正面作用还是负面作用,这些只有在实践验证后才能得出准确的判断。

最后,探讨一下类似于OMT类型的项目是否规避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是维持物价稳定,推动欧盟成员国遵循一个合理的预算政策。欧洲法院认为,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19条第2款,第127条第1款以及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在不妨碍欧洲央行体系维持物价稳定目标的情况下,欧洲央行体系应当支持欧盟的一般经济政策。

而欧洲央行制定的货币政策的实施总会对利率和银行再融资情况造成影响,从而对欧盟成员国公共财政赤字的融资情况产生必然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成员国更需要欧洲央行体系支持欧盟经济政策,从而对其融资情况进行改善。欧洲法院对类似OMT项目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欧洲法院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类似OMT项目所计划的政府债券购买行为是保障欧元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保障欧元区单一货币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欧洲法院也一再强调,这类项目是适应于现在欧元区经济状况的计划,一旦该类计划拟定的目标达成,这类政府债券购买行动也会立即终止。第二,欧洲法院认为OMT等项目对于欧洲央行体系的干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限制。OMT项目中规定欧洲央行体系干预行为的限制包括:(1)欧盟成员国不得依赖欧洲央行体系将在二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的信息决定他们的预算政策;(2)欧盟各成员国宏观经济情况和预算情况不尽相同,如果项目的实施会引发将统一利率强行施加于欧元区成员国的政府债券,则这种项目条款不得实施;(3)通过对项目中成员国发行债券的类型做出限制,使得部分类型的债券经过一个结构性调整方案再重新进入市场;(4)欧洲央行通过限制项目框架中政府债券的购买量,相应地限制了项目对欧元区国家融资状况的影响范围等等,而这些限制正是保障干预行为不违反推动欧盟成员国遵循合理预算政策的目标。第三,欧洲法院认为,欧洲央行体系享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从而限制了对各成员国遵循合理预算政策的影响。根据欧洲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欧洲央行体系的政府债券购买行为是暂时性的,并且其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卖出其所购买的债券。这种选择权也意味着欧洲央行体系有权依据发行债券的成员国的态度采取行动,若该成员国改变其发行行为,即为了融集预算资金发行更多的短期债券,欧洲央行体系有权为了暂停或限制政府债券购买行动而进行干预。欧洲法院指出,事实上欧洲央行体系也有权一直持有其所购买的债券,直到这些债券不再起决定性作用。当然,这种选择也是取决于欧洲央行体系政府债券购买行动是否是达成项目总体目标所必须的。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行为不能违反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与欧洲中央银行规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所以OMT等项目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当政府债券到期时,欧洲央行体系会放弃向债券发行成员国追偿的权利。依据欧洲法院判决意见书中的观点,类似OMT的项目不会对成员国遵循合理预算政策造成影响,而且欧洲央行体系的干预行为即二级市场的政府债券购买不能与一级市场的直接购买等同,因此,欧盟运行条约第123条第1款规定不能阻止欧洲央行体系使用和执行此类项目。

五、结 语

欧洲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19条、第123条第1款、第127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议定书的第17条到第24条规定必须解释为准许欧洲央行体系适用该类项目,即准许欧洲央行体系在二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欧洲央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并不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这会使欧洲央行面临债权消减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可能由相关成员国的其他债权人决定。欧洲法院认为对项目中的债券类型和购买量进行限制就可以限制项目对欧元区成员国融资状况的影响范围,这样的观点是否成立只能在实践中验证,现在做出这样的判断还为时过早。尽管欧洲法院的判决具有立法效力,在判决生效之后OMT此类项目的违法性问题在形式上已不存在争议,欧洲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使欧洲央行主权债务购买OMT计划合法化。但从法律实践上讨论,类似“成员国预算政策不能依赖欧洲央行在二级市场的债券购买”这样的一些现实问题是否可行,或者是否能够达到欧洲法院所预期的效果,我对这些问题的答案仍存质疑。

[注 释]

① 参看《The Official Journal 》2012年刊第21期“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and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一文。

② 参看《The Official Journal》2012年刊第4期“How to Save the Euro”一文。

③ 参看: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Case No. 2 bvr 2728/13

④ 参看《The Official Journal 》2015年刊第7期“InfoCuria.Case-law of the Court of Justice.C-62/14”一文。

[1] JURGEN BAST.Legal Instruments and Judicial Protec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10(2):345,378.

[2] HUGE MESS.Untidy Solutions:Why the Debt Crisis Is So Hard to Resolve[EB/OL].(2014-11-5)[2015-12-25]. http://www.economist.com/node/18958569.

[3] JURGEN BAST.Don't Act Beyond Your Powers:The Perils and Pitfalls of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s Ultra Vires Review[J].German Law Journal,2014(2):75.

[4] STEFAN OETER.Rechtsprechungskonkurrenzzwischen nationalen Verfassungsgerichten[J].Veroffentlichungen Der Vereinigung Deutscherstaatsrechtslehrer,2007(4):361,362.

[5] ERIC DUNCAN.legalizing European central bank bond purchases: how the ECB can protect its own legitimacy and the future of the euro[J].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3(4):129.

[6] FRANZ C MAYER.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 Jurisdiction[J].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Law,2010(2):399-412.

本文推荐专家:

曾加,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

蒋新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

The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s Sovereign Bond Buying Power

WANG YILIN
(School of law,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410006,China)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s sovereign bond buying program is being questioned in the euro area. On the one hand, in the current stage,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s sovereign bond purchase is an essential rescue program. On the other hand,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s sovereign bond buying power does exist illegal factors. It is worth noting that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in the case of June 2015, interprets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s two-market sovereign bonds as a legitimate act, completing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s sovereign bond buying power in the form of judgment. However, som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legal practices.

European central bank; sovereign bond buying power; legitimacy;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 OMT

F835.5

A

1008-472X(2016)02-0109-07

2016-1-23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2B161),项目名称《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与稳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王艺霖(1987-),女,陕西西安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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