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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生活在法治的万里晴空之下
——云南省总工会召开学习贯彻《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座谈会

2016-02-17蒿枝

时代风采 2016年17期
关键词:总工会依法条例

文 蒿枝

让职工生活在法治的万里晴空之下
——云南省总工会召开学习贯彻《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座谈会

文 蒿枝

8月17日,全省工会学习贯彻《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座谈会在昆明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张百如,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党组副书记饶南湖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领导、省总工会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出席会议。

张百如指出:今年5月1日,《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各级工会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工作。《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为工会组织推进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入推动《条例》实施,推动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近几年来,各级工会不断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49万个,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3.29万人,基本形成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和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体系。各级工会组织通过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大执法检查、政协委员视察以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检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听取一线职工意见、主动开展法律监督、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监督,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推动了职工的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益进一步落实,为我省劳动关系的总体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还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和问题。《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群众监督方面的空白,对于发挥工会组织体系健全,组织网络遍布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群众联系紧密,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的优势和特点,推动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百如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之全面贯彻落实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去。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始终,深入推动《条例》实施,全面依法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案件受理、调查、处理等各个环节。切实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发声、敢于碰硬、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始终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广大职工群众通过《条例》的实施有更多获得感。要依法运用好《条例》赋予工会的监督手段,善于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法律监督建议书等法律方法解决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权益是职工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最核心最基本的职责。要紧紧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契机,以职工需求为导向,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为抓手,切实促进职工核心劳动权益的落实,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同步发展、和谐共赢。一是依法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劳动报酬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及时督促企业纠正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二是依法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是依法监督企业落实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认真落实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四是依法监督企业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督促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五是要对劳资关系紧张、曾经发生过集体上访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重点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及时排查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矛盾隐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督促整改,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单位。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十三五”时期深化经济改革的主攻方向,也是“十三五”时期的发展主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每项工作都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工会要切实做好改革过程中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营造团结安定的良好环境,支持好改革的推进。一是监督保障去产能过程中对职工的安置依法依规进行。以破产、改制、重组、解散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保护为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保障好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权益,防范出现群体性劳资纠纷。二是依法畅通职工表达意见诉求的渠道。以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为平台,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过程中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沟通反映,协调督促解决。三是依法监督落实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四是在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引导,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发挥工会的独特优势,有针对性地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释疑解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积极支持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企业落实好农民工的有关权益。

张百如要求:《条例》是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依据和根本遵循。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工作力量,确保《条例》深入贯彻实施。各级工会要把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作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要大力支持工会法律工作部门依法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定期研究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事项,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服务,支持基层工会探索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不断赋予基层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提高劳动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实效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等密切联系的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的有机衔接,促进劳动关系矛盾的及时化解。要按照《条例》规定,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建设,配合把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为监督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要依法推动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形成多层次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要将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充分宣传《条例》的内容与重要意义,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舆论氛围。

昆明市总工会副主席李祥,玉溪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艳华,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郭曙光,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刘洪琼,农民工代表、云南建投集团总承包公司黄勇,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收费站收费员杨鲤优在会上发言。他们交流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解和体会、实践及经验、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计划及建议。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主持会议。

参加会议的还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国资委、省企业联合会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州、市总工会负责人;部分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负责人;省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和职工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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