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权益保护
2016-02-17李俊霞
李俊霞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8)
论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权益保护
李俊霞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8)
P2P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它依托互联网平等、开放、分享的特点为中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提供了获得平等金融服务的机会,对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较大,比如交易平台的网络安全风险、支付风险以及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等。这些问题最后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导致贷款人权益受损。本文重点分析P2P网络贷款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点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贷款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民间借贷;e租宝;网络监管
21世纪初,全球第一家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出现;之后几年,在我国也出现了P2P 网络借贷平台,比如拍拍贷。中国的P2P借贷诞生于金融压抑的大背景下。据统计,到2016年7月,我国P2P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了4000多个,成交量更达到了22075.06亿元,贷款余额达到了6212.61亿元,相比2015年底增长超过了2000亿元i。以上数据显示,P2P借贷业已经在我国有着爆发式增长的趋势,甚至丝毫未有减缓的势头,无论从P2P平台的总数量还是规模上,中国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
然而,我国的P2P借贷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因为从业机构鱼龙混杂再加上监管不力等原因,各种风险隐患也不断显现。从“泛亚”、“e租宝”、“大大”到“中晋”,P2P行业频频被曝出坏账、造假、跑路等恶性事件,截至2016年4月底,被媒体曝光的平台已经超过了1630家,其中待收金额达到了大约728.1亿。以“e租宝”案为例,涉案金额近400亿,涉案人数上千,涉及的投资者大致90万名,分布于我国众多的省市区,人均投资金额为8.2万元,投资额上千万的投资者有300余人。因此,作为市场中最重要利益群体和大 量资金来源的贷款人角色,也就成为了整个群体里面是最为脆弱的弱势群体。所以“怎样给予贷款人权益以保障”也就成为了提高 P2P网络借贷监管力度的重要问题。
一、P2P 借贷之法律定性及比较优势
(一)P2P 借贷的概念及法律定性
peer to peer lending的英文缩写简称为P2P借贷,peer to peer ,另一层意思解释为“点对点”,也就是说借贷的个体间是采用 P2P网络平台直接达成的借贷。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能够按照个体的需求以及信用状况,从而独立决定个人的借款额度、还款期限以及偿还方式,借用平台通过P2P网络发布;贷款人能够按照借款平台提供的P2P网络信息自由选择出借目标,根据协议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利息;P2P网络借贷平台基于2015年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规定,个人网络贷款机构坚持平台功能,澄清信息中介的性质,在提供信息服务的直接贷款中,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不得为非法集资。因此,P2P网络借贷本质上是私人借贷类别,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P2P借贷服务平台的工作程序,如图1-1所示。
图1-1 P2P借贷运作流程示意图
(二)P2P借贷vs传统民间借贷。
作为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与传统民间借贷的不同之处在于:1、基于互联网的连接作用使得数量众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能够实现跨越地域和熟人圈子的需求匹配,突破了传统的点对点的民间借贷一般只能局限于熟人圈子的限制;2、由于互联网的P2P借贷不仅是互联网上的私人贷款,其在“金融脱媒”也具有着更高层次的意义,也就是通过新的创新技术,以及新的理念对风险沟通模式的转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借贷的双方都可以从金融普惠模式中受益。
(三)P2P借贷vs传统银行借贷。
P2P借贷和我国以往的银行借贷模式是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如下:二者的交易结构不同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传播模式的不同。2015年《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规定,认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概念,从用户审计,贷款需求审查和资金定位的角度间接控制整体风险。它不涉及单一贷款风险的操作;既不收集资金也不收取不匹配的成熟度,因为它是一种直接的点对点融资,风险只在特定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流通,P2P借贷平台不再是风险聚合和承诺中介,因此它不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不必遵循资本充足率要求,不需要配置大量高流动性,低收益资产。交易结构的变化和风险传递模式的变化使得P2P平台上借款人的借款利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投资者的回报率高于同期银行的回报率,平台运营费用比率明显低于传统银行。
二、p2p贷款人之法律风险
P2P借贷平台与传统民间借贷、传统银行借贷相比较具有优势,但是集金融理论、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于一体的P2P网络借贷中的贷款人面临着比传统借贷模式中更大、更多重、更隐蔽的风险。目前,P2P 网络借贷一般都有借款、贷款、P2P平台和资金存管方四方主体。贷款人的法律风险点就存在于与其他主体的交互行为中,精准梳理出各种风险点才能有效的防范,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一)借款人引发的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两者间存在的唯一法律关系,由于 P2P 线上网络借贷存在的特殊环境,因此,P2P贷款人比普通的民间借贷款人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
1.借款人恶意诈骗。由于互联网的数据化、虚拟化、无纸化等特点,导致大量的网上信息不能够得到真实的验证,而且还有的借款人极易通过互联网虚拟的特殊环境,制造大量的虚假信息从而诈骗。借方主体提供的身份认证资料、户籍认证资料和还款证明资料等均是通过扫描或拍照的形式上传到网络的,由于无法进行原件核实,真伪难辨,极易发生故意欺诈行为或者后期违约行为。iii贷款人在择取借款标的的时候,唯一的方法就是只能相信借款人身份信息是真实可信的,进而达成投标,但假如借款人是通过虚拟的信息资料进行诈骗,那么贷款人也就只能够通过有关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了。
2.借款人违约。 借款人违约主要体现在逾期不还款和违法使用借贷资金。贷款人针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维权的主要证据,就是借贷平台达成的电子合同,上面有着借款人姓名、借款期限等资料。但是面临的另一个更加尴尬的问题是,假如发生了交易纷争,这些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可信?法院最终是否采信?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极有可能丢失、修改以及伪造。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界,如果未能通过关键的手段保留下来电子数据类型证据,其诚信度、可信度都极有可能受到否认,这无形中为贷款人证明其权益造成极大困难。
(二)P2P 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
1.P2P 平台恶意诈骗。现在的P2P平台是无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不”的状态,也就招来了大量的企业家鱼龙混杂,实际上是打着P2P 的幌子自融资金,有的仅仅是一个骗局,吸引一些资金逃跑。这一类型的平台,可能公布的网站和项目都是虚假的。中国的基本情况是,债务回收受制于执法机构的客观能力,执法有限,很难收回投资者的损失;加上基本数据不完善,平台欺诈,违约等合同信息难以分享;严重缺少合理的监管,因此他们的跑路对投资者的打击是巨大的。
他在婚礼醉酒后的话语无时不在提醒着她,他并不喜欢她。但结婚后的许诺,作为一个丈夫,真的没话说。他的事业起步后,身边也出现不少好看的姑娘,但他从不跟人暧昧,除了必不可少的应酬,尽量赶回家陪她吃饭。
2.P2P 平台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P2P 借贷平台本身也会由于经营不善以及资金不足等大量的原因造成平台倒闭,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平台的自融、对外担保等现象比较集中,当其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上出现问题时,平台就无法赔付相应的款项,就比如前几年被誉为我国最为完善的哈哈贷网络借贷平台的倒闭,以及东方创投使用投资人的资金购置房产,最后无法兑付投资人的提现要求,导致资金链断裂。
3.P2P 平台泄露贷款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网民的大量私人信息以及金融信息都极其可能被侵犯。由于网络快速传播的原因,网络金融的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权的维护也就变得尤为的重要。P2P平台泄露贷款人信息,究其原因一是P2P 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原因二是因为不法分子黑客恶意攻击等问题造成了贷款人信息的泄露。P2P 网贷平台的基础是互联网,而且涉及借贷资金过亿,涉及广泛的贷款人利益,一旦由于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遭受黑客攻击,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
(三)资金存管方引发的法律风险。
十部委《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客户资金必须由第三方商业银行保管,并且明确资金存管方是应为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制度表明将由银行对客户的资金进行存管,满足客户的资金和P2P 平台自身资金分开管理,对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起到重大保障作用。
由于 P2P借贷中支付借款标的额的条件是借款标满后,经 P2P平台审核通过,这样资金才能从存管方流向借款者。在此时间间隙中,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就构成沉淀资金(或称备付金)。因资金托管第三方沉淀资金问题引发的风险是沉淀资金的孳息权属不明。滞留在第三方存管的货币事实上是存管方代为保管的,既然是代为保管,则资金的所有权自然仍属于贷款人,且存管方也无资金使用权,故由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权属自然也应归于贷款人。但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沉淀资金孳息的权属问题,所以贷款人可能会损失存管期间的利息。
三、贷款人风险防控之措施
(一)基于借款人的风险防控。
1.进一步完善征信体制,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P2P网贷发展的基础是建立了一个良好的个人信用体系。英美信用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较为完善、全面、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险号、个人税务号、银行账户等材料都可以充分验证。因此,P2P行业也相对健康。我国征信体系经历了从企业征信到个人征信、从局部试点到全国统筹的快速发展阶段,不过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能达到以网贷为代表的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目标,局限性逐渐凸显,如征信信息覆盖性差、征信产品单一等。因此,我国的征信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1)实现对征信数据主体的全社会覆盖。直到2013年12月初,数据库已经存有了大约8.3亿多自然人的资料信息,其中公司及其组织大约有2000万户。但仍有近40%的自然人主体尚未被覆盖。(2)实现对征信信息立体化覆盖。中国征信系统的信息范围目前大多表现在信贷系统方面,而关于个人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并没有任何的信用报告,缺乏其他辅助衡量借款人风险的信息,征信内容不够立体化。(3)开发更直观性、科学性更好的征信产品。我国现有的成熟征信产品以个人征信报告为主,征信产品类型较为单一,而且,征信报告未经量化处理,直观性和科学性较差。
2.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化方式,提升证据效力。数据电文是指各种各样的电子数据以及文件,比如电子合同、音视频资料、网页等。在网络金融界,未能通过显著的方法保留下来的电子数据证据,其的可信性极其容易被外界质疑,这无形中为贷款人维护自身权益造成极大困难。只有保有了真实可信的电子数据证据,使电子合同文件与纸质合同文件同样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效力,贷款人才具有了真正的价值,才能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鉴于数据电文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为此需要加强以下工作:
(1)电子合同在形式上必须有相关技术保障,令其满足《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的数据电文原件形式要求。
(2)电子签名应该根据我国颁布的标准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规范》,通过ES-T以上的电子签名格式来进行签名,这项技术实现架构采用了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第三方可信时间戳(TSA)来保障数据电文的签署时间和内容Zaire签署后的完整性,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CA)证明签署者身份;
(3)提高电子签名法的宣传力度,加强p2p借贷平台的维护理念,利用安全评级、对比评测等工作,引领越来越多的p2p借贷平台将电子签名作为一种维权意识的本能;
(4)提高p2p借贷方面的教育力度,向其提供电子签名申请、使用和查看等方面的培训;
(5)完善p2p借贷合同的第三方托管存储机构,减少数字签名不能起到证明效力的事件发生。
(二)基于P2P平台的风险防控。
1.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P2P平台的监管。十部委《指导意见》正式把P2P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明确了由银监会牵头监管;并确定了P2P平台是单纯的中介平台法律性质,不能够给予增信服务,不能够触犯法律集资;而且确定了其资金将由第三方商业银行保管,资金将直接由投资人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平台仅能对资金金额流动数据充分了解,但对资金没有操作权,保障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以上的各种方法都对保护贷款人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明显的好处,降低贷款人资金的风险,但P2P平台的监管仍需构建体系和细化监管细则。从保护贷款人利益的角度,对P2P平台的监管要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1)在立法层面,应注重对贷款人的保护。在英国和美国的金融监管中,对于贷款人的保护素来都是极为重要的监管对象之一。P2P业务是隐形,专业化和具有信用性的,特别是对于P2P业务突破了空间屏障,使其消费者比其他有形商业消费者被侵犯的风险更大,维权成本极高,维权难度极大。因此,立法水平加强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P2P平台不得非法交易和披露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加强信息监管,保护贷款人的隐私权。
(2)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来看,在金融业跨行业的经营模式中,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已经成为了某种趋势,中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如果一个创新性金融产品出现的时候,行业监管也就很难为金融消费者切合实际的保护,会有着非常明显的监管漏洞。建议建立一个系统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该机构主要应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教育等方面。
2.健全P2P平台的退出机制。 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相应的竞争机制又不够健全,本身的经营不善,借款人违约造成的资金短缺等问题,都极其容易导致P2P平台失败,走出市场。 但是,因为P2P平台的重要性,它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否能够科学合理,这和双方的自身利益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因此,改进P2P平台机制的退出机制是要明确市场撤出机制的处置原则;并设立风险准备基金保护平台,在未到期物品倒塌后仍然有效,能够有序管理,直到贷款结算清楚。
(三)基于贷款人自身的风险防控。
大量跑路平台的诈骗和陷阱如此凑效,这与目前的贷款人投机心态强,风险意识和投资行为的意识差是分不开的。所以为了减少种种这样的事件恶劣循环,除加强监管之外,对贷款人的风险教育也势在必行。培养理性、成熟的贷款人要做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贷款人自己需要提高学习,积累投资经验,养成理性的投资风气,增强风险自担的理念;二是p2p平台积极进行对贷款人的教育,充分给予风险提示,避免误导性和虚假性宣传,保障贷款人充分的知情权;三是监管、司法部门加强法制教育,严厉打击自融、假融、资金池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贷款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四、结语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P2P 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给贷款人带来收益,也带来了风险。应对这种风险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对实现金融普惠战略有着非常远大的意义。但怎样建立P2P网络贷款监管体系是一项具有特殊挑战性的任务。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把创新金融监管理念作为基础,更要把握网络时代技术创新的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1]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
[2] 零壹财经、 零壹数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3] 林荣琴.《论我国P2P线上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4] 黄震,邓建鹏.《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版,第73页.
[5] 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75页.
[6] 黄震,邓建鹏.《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版,第183页.
本论文为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