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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机制初探

2016-02-17

金融经济 2016年24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周 豪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机制初探

周 豪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社会资本需求变动共同造就而出的新型金融发展模式,这一新型金融模式自进入我国之后就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模式,而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施行更是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向了一个“高峰”,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这一“高峰”很快就因各种风险的爆发而被打回原型。本文就这一情况开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并在分析风险的种类及成因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防范机制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短时间内冲向高峰,又在更短的时间内迅速崩毁,其走势受到各类风险的影响表现得十分直观。直到2014年,互联网金融才正式纳入政府高层决策范围,各子行业也于同年正式纳入“一行三会”的监管范畴,此后才逐步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可见行业监管、风险防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言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将在阐述互联网风险的类别和成因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

(一)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违约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的承诺投资收益能否兑现,这一风险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初期表现的十分突出,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就是因为到期无法实现兑现承诺收益,在自身倒闭的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这一方面,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如银行业和证券业,大多都是采用封闭运行的系统来开展日常的服务业务,而互联网金融在构建业务信息系统时,技术水平、安全性能、数据容量等方面都有所欠缺,很容易使客户信息泄露等风险,同时在资金支付和清算等环节方面的处理技术也有一定的差距。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就曾在2010年爆出泄露用户信息资料达1000万条的恶性事件,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年来大规模用户信息资料遭泄露事件泄露数据信息数如表1所示:

表1 互联网金融行业重大用户信息泄露事件

(三)政策法律风险

政策法律风险来自于政府及相关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以及相关规范性政策,同时,行业内企业或机构自身也会因过分追求利益而存在罔顾政策法律的情况。

(四)认知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我国广大投资者而言,依然是一个新型金融模式,无论是业务技术、交易方式还是交易渠道,大部分投资者对其的认知都有所欠缺,因而在风险的识别、认知以及承受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

(一)政府监管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直处于无监管状态,目前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分批由“一行三会”监管,但由于时间较短(如P2P网贷在2007年开始引入中国,但直到2015年7月才确定由银监会监管,各子行业监管时间如表2所示),在政策法律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在这一阶段中,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爆发式增长,其中P2P网贷行业的交易额更是从2010年的13.7亿增长到2014年的2513.1亿,规模膨胀之速度世所罕见,但潜在风险也在不断累积,最终引爆之后对行业造成的影响也是十分严重的。由此可见,政策法律的规范、限制和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表2 互联网金融三种主要子行业无监管状态持续时间

(二)行业内企业经营水平较弱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在看到国外用这一模式获得大量收益时,我国大量机构或平台纷纷涌入这一行业。以为仿照国外运作模式能够很快获得收益,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忽视了国外机构或平台在风险防控方面的研究和付出,没有组建专业的风险防控团队,部分机构或平台还罔顾从业道德,进行违规操作,此举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引爆的原因所在。整个2015年,几乎每个月因无法承兑而“跑路”的平台都有数十家,其中6月更是达到了125家,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2015年P2P网贷平台倒闭数(个)

(三)投资者缺乏基本投资知识

投资者自身投资知识的缺乏,盲目进行投资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之一,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实质上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故意夸大产品收益,在产品文字描述上做文章,大玩文字游戏,以此来忽悠投资者投资,如2016年1月,P2P平台永利宝就因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而被罚272.5万元,其虚假部分主要集中在承诺收益部分,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二是投资者自身的投资知识确实有所欠缺,如仅“e租宝”事件当中,受害投资人就达到了90万人,其中大部分人在接到平台倒闭的消息时,甚至还不知道投到该平台的资金是如何运作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互联网金融虽然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在其中所蕴含的风险也是实际存在的,针对前文阐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种类及成因,下面提出构建专项防范机制的措施。

(一)宏观层面构建统一的协同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涉及到诸多行业、诸多领域的行业,具有明显的跨界性与可扩展性,因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产品也表现出边界模糊,服务对象覆盖面广等特点,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多方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而言,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特别是对于跨领域投资而言,中小投资者更是处于盲目投资状态。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统一的协同监管模式十分有必要,一方面,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子行业界限的明确和区分,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真正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收益提供保障。在具体措施方面,保持“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主干不变,但应借鉴美国模式,有“一行三会”共同组建一个共同的办公机构或监管委员会,方便政府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各分行业的协调监管,统一监管,对于新型金融模式和产品的分析和研究应共同参与,对于监管措施和应对策略的制定与发布,也应由此机构或委员会共同研究后决定,如此一来,无论是在监管政策的发布还是在执行,无论是在中央监管部门层级还是在地方监管部门层级,都能够保持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协调监管状态。同时,这个共同办公机构或监管委员会的组建也有利于“金融监管三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动态保持高度的了解,并能够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合理的预测。

(二)中观层面实施产业整合并设立产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因此,在中观行业层面,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措施依然集中在各种制度的制定和设立上,如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参与企业或机构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以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对于行业内企业或机构鱼龙混杂,执业水平高低不一、道德素质难以界定的状况,应制定完善的推出机制,淘汰经营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不达标的企业或机构。通过正反两个方向入手,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尽可能的将由行业参与企业或机构自身经营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而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给广大投资者营造一个良性的投资环境。

而在行业参与者自身方面,参考证券行业的发展模式,由“一行三会”主导,所有参与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或机构(如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等企业、机构或平台)协同,共同组建行业自律委员会,一方面执行由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把好行业准入门槛审核的第一关,确保行业参与企业或机构的水平、能力及道德素养不低于行业发展的底线;另一方面,深入研究行业发展动态,并向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共同防范行业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积极探索行业未来发展领域、趋势等,在保证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最大化的发挥自身的创新能力,努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再贡献一份力量。

此外,除国家层面的个人征信系统之外,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可以由行业自律委员会构建适合于行业自身发展、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征信系统,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时的扩散速度,将风险影响区域集中在小范围以内。

(三)微观层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普及、搜索以及评估网站,将包括产品的类型、利率、期限、风险等级等信息公示在该网站上,供所有投资者对比查询,以此来消弱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还应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语言描述、服务内容、收益方式、收益比率、风险等级作出相对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各方面发展还不能完全放任行业自由,合理的规范与限制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而言,其利是大于弊的。

此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行业协会成员不定期开展投资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投资者个能能力、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自我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等。

四、结论

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而言,无论是在风险理论、风险特征,还是风险防范等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研究多有所欠缺,更由于长期处于无监管状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带来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弭。在短期来看,这些风险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加一定的困难,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些风险让我国互联网行业从风险的防范、行业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行业长期稳定发展而言,这些经验将受益无穷。在今后的发展当中,我国应当以政府层面的监管为总的行动方针,以行业自律建设来强化风险防范能力,以提高投资者个人能力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宏观、中观、微观来全面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1] 张建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0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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