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后长效管理的对策建议
2016-02-16施烨明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江苏南京211500
文/施烨明 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江苏南京 211500
标后长效管理的对策建议
文/施烨明 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江苏南京 211500
通过这几年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节约了资金,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工程招投标后的管理未得到充分重视,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工程建设标后管理。
标后管理;对策建议;成因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在我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别是自2011年以来,网上电子招投标全面实施后,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我区出台了一系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使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活动得到了规范。
1、标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少数项目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不加以控制,同时现场签证很随意,造成工程造价无法控制,如某综合楼工程中标价210万元,结算价约300万元。
1.2 挂靠、转包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依然存在,施工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不是中标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人员随意变更,有的施工企业没有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中标后再临时招兵买马、组建项目班子。部分项目存在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等现象。
1.3 少数项目招完标后,不办理后续手续,建设单位缺少对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认为工程只要招完标后就手续齐全。如某镇的便民服务中心,从政府投资工程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了中介机构后,只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后续的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都没有办理,甚至工程在监理单位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已经完工。
1.4 部分项目按专业招标,标段划分过多。现场施工单位过多,造成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困难,各专业施工单位之间缺乏配合,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责任不清,互相牵制、互相推诿,给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带来困难。如某综合楼工程的土建、内装饰、外装饰、幕墙、智能化、室外工程、消防安装都进行了单独发包,最多时共有七家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公司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有责任的,但专业承包公司不服管理,根本不听,照干不误,引起专业公司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之间的矛盾。
1.5 部分工程施工单位,由于中标价格过低,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讲条件,迟迟不肯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进场,有的进场后只派少数的几个工人施工,造成建设单位工期延误,加上建设单位管理力量不足、管理不善,造成漏洞,使施工单位有机可趁。如某装饰工程中标单位的让利近35%,一进场就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如达不到要求,则利用建设工期紧,逼迫建设单位就范。
2、问题的主要成因
2.1 工程监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建设单位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利认知较少,有些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特别是如何考核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手续等方面更是欠缺,对工程建设内容和程序等基本不了解。
2.2 工程变更主动控制意识不足。有些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带来的造价变动和拖期代价认识不足;部分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过程实施把握不严,合同管理不当等,给施工单位创造设计变更的机会,导致工程变更现象的发生,从而引起投资的增加和工期的拖延。
2.3 招标投标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衔接不够。这几年政府投资工程为防止挂靠、围标现象的出现,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必须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同时在开标时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持身份证、资格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场,否则作放弃投标处理,也对项目负责人的到场情况进行约定。而标后施工现场对项目负责人的履约管理没有有效的衔接和管理。
2.4 社会信用体制的缺失。项目建设的各行为主体社会信用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重大事项公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往往造成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利,不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标后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目前是由工程的投资部门或使用单位临时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对建设管理没有必要的经验和能力,属于临时搭班子,项目结束人员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而采取代建制后,以专业化的代建单位代替工程的工程投资部门或使用单位来行使项目建设实施的组织管理职责,保证了项目建设质量。将传统管理体制中的“建用合一”改为“建用分开”,有效地提高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遵循市场规则,规范其投资行为,并接受市场的监督;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程序,使项目实施透明化;充分发挥政府及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指导监督等职能,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3.2 尽可能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减少招标(发包)次数,缩短招投标时间,提高管理效率。建设项目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设计之间要配套协调。待工程的所有图纸设计出来后,将工程总体对外发包,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减少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减少施工中的矛盾纠纷,有利于统一协调管理,有利于节约建设费用,同时便于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
3.3 加强对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按时签订合同作自动放弃处理,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补偿。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形象进度的时间节点,如不能按期完成,在明确责任后实施惩戒的规定。
3.4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政府投资工程监理费带头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压价。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企业投标时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履职和工程建设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重点监控,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对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因监理职责不到位,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并清理出区政府投资工程中介机构库。
3.5 加强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应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把工程变更关,防止标后擅自恶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关施工方案、施工条件、工程造价等工程变更,由提出变更要求的单位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基础资料,必要时应通过专家评审,经批准后以工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企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价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按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实施部门联动,工程竣工后未报行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