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证施治,除草剂药害防治需最佳方案
——东北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陶波谈除草剂风险管控
2016-02-16中国农资贾然然
□《中国农资》记者 贾然然
辨证施治,除草剂药害防治需最佳方案
——东北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陶波谈除草剂风险管控
□《中国农资》记者贾然然
除草剂在农药发展过程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除草剂的创新研发方向、实际应用中的难题成为农药行业内关注的焦点。近日东北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陶波接受记者采访,在除草剂风险管控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药害种类来源于田间调查
调查越详细,药害处理越稳妥。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土壤和气候条件不良导致除草剂安全性不稳定。加之同一种作物田除草剂的连年应用,导致杂草群落发生变化,耐性群落增加,敏感群落下降,多年生杂草危害加剧,致使药害频繁发生。此外,目前除草剂喷雾器械相对落后,除草剂喷施不均匀,应用技术较差,药害不均匀发生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关数据显示,70%的除草剂药害的产生出现在生产研发、应用技术等环节,而药剂性质本身、植物自身条件以及外界环境条件分别各占10%,由此可见新型除草剂如何科学推广应用是我国除草剂行业首要面临的问题。”东北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陶波分析,我国除草剂药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传统的长残效除草剂对后茬敏感作物的药害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二是新的长残留除草剂,如氟磺胺草醚、甲基磺草酮、唑嘧磺草胺、二氯喹啉酸等,对后茬作物造成的药害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三是常用药剂连年使用及多种药剂的混配造成复合型残留药害;四是用量普遍过高,除草剂对作物不同品种安全性差,使作物药害的发生有逐年加重的趋势;五是除草剂应用技术不当产生的药害占主要因素。
陶波告诉记者,一旦作物出现受害症状时,要从生理伤害、农药药害、营养失衡、植物病害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当确定是因农药药害引起时,首先要分清是当季药害,还是残留药害。一方面,要根据受害症状、残留检测确定农药种类;另一方面,及时进行田间调查,待确定损失情况后,进入药害解决程序。当出现植物根、茎、叶、花和果实畸形;敏感作物叶片、叶柄和茎尖卷曲,茎基部变粗、肿裂、霉烂;根受害后变短变粗,根毛缺损呈“毛刷状”等症状时,考虑是由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引起的药害。当禾本科植物胚芽鞘吸收,造成幼芽生长停滞,幼根缩短、变粗、畸形;双子叶植物胚轴吸收,造成胚轴缩短、变粗、肿胀,侧根减少的症状时,多数考虑是由二硝基苯胺类除草剂引起的药害。当幼嫩心叶变薄,或产生黄色褐色条纹,并皱缩变形,叶缘翻卷,植株矮化等情况出现时,首要考虑咪唑啉酮类除草剂药害。可见前期药害情况判定与病害诊断同等重要,两个过程环环相扣,不容忽视。
药害处理方案亟需完善
生物、化学、保护剂修复方式各异。
陶波曾经做过一番调查,70%受到药害农户一经专家鉴定后,会在第一时间等待直销商找到生产厂家,最终获取赔偿。然而,在农户心中,获取赔偿始终不是最初购买农药的目的,他们最需要的是通过政府监管、培育龙头企业、生产放心绿色农药,再通过一系列的正面宣传助力种植户找到最佳施药技巧。陶波建议,为了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我国的除草剂药害处理需建立一套完善的方案。一方面,农药监管部门应对农药生产过程加强管理,提高农药生产质量,减少因农药质量而造成的药害。特别要加强对于安全性较差,易产生药害的农药品种的监管;另一方面,农业监管部门应规范农药的宣传、经销及使用的技术培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提高经销及应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农业技术部门应规范农药使用标准,提高农药应用水平,减轻由于农药使用技术不规范造成的药害;此外,改善农药药械水平,增加农药助剂的应用,降低农药使用剂量,对于减少农药药害的发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陶波说,当药害发生时,需通过化学、物理、生物降解等方式进行规范性的系列修复。在物理降解方面,要根据物理吸附作用原理,采用具有吸附特性物质活性炭、粉煤灰、酵素或壳聚糖对除草剂的吸附作用,进行种子拌种或土壤处理,吸附土壤中残留的除草剂,解决土壤残留药害。目前,我国正在加强除草剂安全剂研究,扩大现有除草剂的应用范围,同时开发能够解除除草剂药害的安全剂也是一项重要工作。保护剂能够明显提高除草剂的选择性及扩大除草剂的使用范围,并能保护作物免受除草剂的伤害。如“乙草胺+安全剂R-25788”能提高乙草胺的安全性。除此之外,微生物降解技术在药害残留处理过程中作用显著。
据了解,目前东北农业大学筛选出对氯嘧磺隆、氟璜胺草醚、咪唑乙烟酸等长残效除草剂具有高效的降解活性菌株。通过微生物降解的方法,现已得到多株对不同长残效除草剂具有高效降解作用的菌株,未来将并进一步深加工,制成适合田间使用、效果稳定的产品。产品种类主要包括种衣剂、降解菌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