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和预防机制构建
2016-02-13焦义培
焦义培
(川北医学院 临床医学系,四川 南充 637000)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和预防机制构建
焦义培
(川北医学院 临床医学系,四川 南充 637000)
深入分析了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核心问题,即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构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机制。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防范;法律
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体育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不足,责任认定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导致在处理体育事故纠纷时束手无策,家长通常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甚至有时为了赔偿问题学校和家长走上法律途径。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违背了开展体育活动的初衷。有的高校为了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缩减体育活动的开展,影响了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和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此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和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作出明确的规定,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各持一词,导致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非常麻烦。教育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作了明确的说明,但是,教育部门无权规定民事责任,《办法》只能作为参考,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且,教育部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颁布《办法》中又规定几种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1]。因此,本人在综合《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体育法》《侵权责任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作了如下定义:是指全日制在读学生参加在由学校组织的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体育活动等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在由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内,并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重伤、残疾、死亡等体育伤害事故。
2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
2.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是以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承担责任与否的重要要素,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责任的原则。我国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我国侵权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础的归责原则[2]。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可见,在判断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时,过错原则是依据的主要归责原则。
2.2 公平责任原则
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有体育项目都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运动伤害,在体育比赛中因规则内犯规而造成的伤害法律上是免责的,因此,如果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即使从规则上来讲是犯规行为,但从法律上来讲,犯规人可能没有过错,偿若对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那么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4]。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几种学校免责的情况,然而,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家长对《办法》另有看法,认为教育部门作为高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出台的《办法》又规定了几种学校免责的情况,难免遭到质疑;另外,《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办案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因此,在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必须考虑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5]。《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公平的观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或者学生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损害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3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
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教师和学生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教师认为学生体育知识缺乏是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学生则认为教师管理失职和学校体育设施陈旧、管理不善是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这就造成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针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容易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进行具体的分析。
3.1 学校过失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过失主要是指由于学校的过失行为(包括教师过失)直接导致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育场地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体育设施器材没有及时的检查、维修或者管理不善;二是体育教师或者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课堂组织混乱,教学手段不得当,体育安全知识缺乏,存在严重失职等;三是学校体育管理部门制度不健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不到位,事故处理办法措施不得当,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没有认真完成各自职责。
3.2 学生过失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
由于目前的高校大学生基本上都已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另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要负责,所以对由于学生过失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当事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学生过失的前提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在开展体育活动前,学校已经进行全面的体育安全知识教育,体育教师按照正确的程序和方法开展体育活动,并在活动中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保护措施,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给与及时的救治。在此种下由于学生过失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学生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学校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在体育活动中由于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二是学生不听从学校或者教师的管理,违反课堂规定;三是学生缺乏体育安全知识,违反体育运动规律,进行超越自身能力范围之外的体育运动。
虽然,由于学生过失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学生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高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监护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3 多种原因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
通常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一般是由学生、教师、学校、其他共同原因造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6]因此,在处理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时,应该按照各方过错的大小进行责任划分,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等,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另外,由于体育器材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应该由体育用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共同负责。
3.4 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
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在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比赛中即使按照正确的方法,遵循科学的运动规律,意外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人为是无法控制的。另外,在雷雨、台风、暴雪、地震恶劣环境下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也是不能控制的。针对此类事故,虽然学校、学生、教师都没有责任,但是,伤害事实已经发生,学校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4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及预防机制构建
针对体育伤害事故,高校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快速、高效、灵活的处理机制,以保证事故的高效处理。
4.1 构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
4.1.1 医疗救治应急机制
当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高校应该把学生的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及时的进行医疗救助。第一,在场的体育教师要及时的终止伤害事故继续发生,控制现场,组织好学生防止事态升级;第二,马上通知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急救120,请专业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学校有必要的可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第一时间学生进行救治;第三,现场教师和学生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第四,及时将事情报告上一级领导,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第五,参保的请保险公司及时介入,调查取证。
4.1.2 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在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往往存在对学校责任的理解泛化,往往把大学生当未成年来看待,导致家长普遍认为是由于学校教育管理上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所致,并认定学校应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事故责任的划分,已经成为正确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
首先,由有资质的医院对事故进行鉴定,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情况等;其次,由事故各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进入下一环节;再次,成立专家调查委员会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并进行调解,专家调查委员会由法院、教育行政部门、体育教学专家、律师及医学专家等人员组成,根据搜集的证据,查找原因,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各方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关赔偿;最后,如果任何一方对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了,可以诉诸法律。
4.1.3 善后处理机制
如果学校有校方责任险或者受害人有意外伤害险的话,可以根据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进行善后赔付。另外,学校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对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不足及时的进行改正,例如:现场救助、体育教师的急救知识等。同时,要加强学生的体育安全知识教育,在学生中间起到警示作用。
4.2 构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
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运动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减小伤害的主要方法就是做好预防工作,因此,要从学校、教师、学生三个层面构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减少事故的发生频率,尽可能的减小事故带来的进一步伤害。
4.2.1 加强学生体育安全知识教育
在众多的体育伤害事故中,教师普遍认为学生体育安全知识缺乏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不能单方面的听信教师,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体育安全知识非常重要。因此,在学生刚入校就必须进行体育安全知识教育,把急救常识、运动常识等问题也纳入新生入校安全教育,对入校新生进行体质监测,建立体质档案,对有特异体质或者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的学生进行归类归档,体质较差者要因人而异进行体育运动。同时,也要把运动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告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在随后的大学体育课程中体育教师要针对每一种运动项目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一种器械的使用、如何避免伤害等进行宣传。平时,学生辅导员也要对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邀请专家进行体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对各种突发性的急救知识进行讲解、示范,提高大学生的运动自我保护能力,把体育安全知识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
4.2.2 建立健全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因此,高校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任务分工,避免发生事故时相互推诿,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建立体育工作校长负责制,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全面把握;学校医务部门对学生的体质进行的监控机制;教务部门对体育教学管理的监督机制;体育教师的保护和帮助责任机制;后勤部门对体育场地设置的安全维护机制;产业部门对采购的体育设施、场地建设的质量保证机制。按照谁出错谁负责的机制,进行责任追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形成一套系统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追究机制[7]。
4.2.3 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机制
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没有针对体育伤害事故设立专门的经费,围绕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也主要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经济赔偿问题成为解决体育事故纠纷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体育保险市场不够成熟、体育险种不是很多的情况下,为了减小学校和学生的压力,学校要积极的引入校方责任险,避免在学校承担责任时不知道赔偿经费从哪出的问题。并且,学校也应该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如果有条件学校可以帮助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同时,学校应该根据不同的体育项目引进不同的险种,加大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将学校或者学生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的进行转嫁,有效的减小因体育事故给学校或者学生带来的压力。
5 结语
目前,在我国体育立法不够完善,体育保险市场不够成熟,锻炼人员体育安全意识不够重视的背景下,学校只有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强体育教学、体育训练的管理,从源头抓起,增强学生的体育安全意识,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要及时的采取快速、高效的急救处理措施,尽量把伤害降到最小。同时,学校平时应该加强体育文化建设,丰富学校体育文化氛围,不能因为体育事故的发生而减少体育活动的开展,不能因噎废食。高校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尽可能的减少因事故带来的压力。
[1] 张育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2] 王立国,王美红.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4,28(2):91-95.
[3] 葛云松.《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J].中国法学,2010 (6):37-45.
[4] 扶健华,等.当前我国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95-99.
[5] 庄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归责及预防措施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1):53-55.
[6] 张香楠.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分担的在思考[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7.
[7] 吴红胤.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体系的构建[J].浙江体育科学,2014,36(4):67-69.
(责任编辑、校对:孙海祥)
Responsibility Identification of Sports Injury in Universities and Structure on Prevention and Settlement Mechanism
JIAO Yi-pei
(Clinical Medical College, North Sichuan Medical University, Nanchong 637000, China)
Theoretically in-depth analysis for dealing with the core of the university sports injury accident, namely the sports injury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identification problem was discussed, and how to build on the basis of the university sports injury accident treatment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was put forward.
sports injury in universities; settlement; prevention; laws
G807.4
A
1009-9115(2016)02-0106-03
10.3969/j.issn.1009-9115.2016.02.032
2015-01-23
焦义培(1985-),男,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