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开放公共信用数据
2016-02-13王宁江
王宁江
·首席论衡·
公平开放公共信用数据
王宁江
先做个概念界定,我们所指公共信用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行为状况的数据或者资料,特指“公共”,以区别于来源于市场交易或金融或其他领域的数据。这样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应该有共认。对照吴晶妹老师的三维理论,公共信用数据归属于合规度范畴。从目前的实践看,国家的统一信用共享平台、地方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工作内容主要也是公共信用数据。
当前,评级公司、征信公司、大数据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为便于表述,本文统称为信用服务机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各个地方跑马圈地,强烈表达地方政府开放信用信息的愿望,潜台词是特许定向开放。因此,能不能开放、如何公平开放成为推进公共信用数据应用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基于大数据的信用服务市场是片“蓝海”,公共信用数据只有通过市场化应用才能真正发挥其数据价值,一直以来,我坚持这个观点。
关于公共信用数据的应用,从各地情况看,无外乎这么几种形式:一是通过政务或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前看,公开的数据量在不断增加;二是通过专用网络在政务或某个领域实施共享,主要是解决特定对象批量数据应用问题;三是经主体授权,单个或批量查询公共信用数据,主要是解决查询非公开数据问题。
开放公共信用数据有这么几种途径,一是通过网络查询已公开的公共信用数据,这肯定没有问题;二是已公开的公共信用数据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批量交换,这可能是目前各方面所聚焦、有所争议的,信用服务机构的诉求是批量共享,但多数地方政府存在顾虑。确实这种顾虑是难免的,毕竟目前对于如何规范大数据批量应用、大数据公司倒闭后的数据如何处置等问题还缺乏法规依据。曾有位信息安全专家有个观点:单一公开数据查询不形成安全问题,但是批量的公开数据共享就可能会涉及保密和安全问题。此观点鲜明,而且非常犀利。所以,即使是公开数据,批量共享仍需慎重。
实施公共信用数据开放应当坚持“内外有别、平等开放”的原则。一是信用服务机构应该取得《征信业管理条例》所要求的许可或备案,尤其是个人公共信用数据的开放,信用服务机构更应当先取得人行许可牌照。目前,8家上榜机构仍处于辅导期,此时,对其开放公共信用数据应当是有限的、测试性的,不宜全量开放。二是必须坚持个人隐私保护。迄今为止,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制度也有限,且法律层级不高,个人信息被滥用等恶性事件屡见报端,民众对于个人信用数据能否被合法归集和使用存在顾忌。信用服务机构能否真正依法建立起数据使用的内部管控态势,遏制内部人事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待观察,这或许正是8家个人征信公司始终未取得人行牌照的原因之一。第三,坚持平等开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共信用数据作为公共品、公共资源也应平等开发,当然对于外方或外资背景的信用服务机构要有限制。在信息经济时代,政府应当打破数据地方保护主义和数据垄断,促使形成一种“大数据应用的生态”。“大树底下不长草”反映的是一种集聚效应,但政府不宜继续强化这一局面,而应该坚持大数据产业链的培育,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信用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展现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应用中第三方独立性的本身。
盯着公共信用数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仰望“星空”,这个星空便是市场需求。个人认为,当前信用服务机构缺的不是数据,而是产品,尤其是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调研中发现,有一批“基于互联网数据爬虫技术+大数据模型研发”的大数据小公司日子过得很好,形成了一些有特色的信用风控产品,取得较好的现金流,资本市场非常有兴趣。
依法可以开放的公共信用数据,或者已经公开,或者迟早要公开,而且公开的步伐在加快。举着“缺数据”旗帜热衷于“跑马圈地”的大公司有点浮躁。政府作为守夜人,平等地开放数据,打造符合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生态”,才是打破这个圈的应有之举。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