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投标监督问题探讨
——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谈高校招投标监督
2016-02-13吴端玲
吴端玲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建 泉州 362000)
高校招投标监督问题探讨
——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谈高校招投标监督
吴端玲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建 泉州 362000)
近年来,随着高校基础建设的不断发展,在高校中举办的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相对应在高校招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出发,概括了高校招投标监督中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了高校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关于加强高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几点对策。
高校招投标;纪检监察;监督;问题;对策
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高校的基础建设在不断增加,大型建设项目也在不断增多,招投标活动在高校中举办的次数越来越多。然而,法律层面上的关于高校招投标的具体条文仍然没有出台,各高校也没有独立的高校招投标活动实施细则,除此之外,监督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操作经验方面严重缺失,导致很多监督人员在监督时经常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对此,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出改革,从实施明细和监督人员两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能力,确保高校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高校招投标监督中的制约性因素
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进行招投标活动,从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再到开标、评标、决标,到最后签订合同,招投标活动拥有着极强的程序性、纪律性和组织性。而为了使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开、透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要严格管理。然而在当前情况下,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依然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高校纪检监督部门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没能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
(一)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项专业性强且严肃的活动,高校招投标需要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活动实施细则。但是目前情况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教育部政府采纳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上做出了基础的规定,政府和教育部门并没有详细的活动实施细则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没有明确的细则,监督人员根本无从着手,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掌控程度达不到该有的强度。在现实实践中,监督人员往往只能参加高校招投标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环节,监督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二)监督权的实际“架空”
在高校招投标过程中,高校纪检监察的监督权应该体现在整个活动过程之中。但是目前情况下,由于实施细则不明确,相关人员利用各方面关系,使得监督人员对整个招投标过程不了解,活动监督真正能够到位的也只有评标环节。同时,因为不能够及时跟进招投标的每一个环节,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开标等信息都是由相关部门掌握在手,监督人员得到的信息往往是滞后于招投标活动的。整个信息的不流通、招投标的关键环节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最后导致的只能是监督权力的实际“架空”,监督工作不能够正常进行,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纪检监察部门职工问题
虽然说高校环境良好,职工具有一定的素质,但是在高校招投标方面并没有专业的职工负责。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存在一定的员工配备问题,职工普遍存在理论知识丰富,但是实践能力不强,对招投标业务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透彻。例如,有些职工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技术方面知识却严重缺乏,对招标过程不了解,甚至看不懂招标文件。而招标过程中的专家虽然技术方面钻研透彻了,但是对法律却不怎么了解。专家和监察部门职工都严重“偏科”,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大量的违法机会,结果只能促使他们堂而皇之地触犯法律,并成功逃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高校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没有明确的活动实施细则,监督权被实际“架空”以及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配备不合理,在高校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存在“围标”“串标”“倒买倒卖标”、“随意更改中标人和变更合同内容”等行为,严重影响了高校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恶性“围标”“串标”行为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恶性竞争行为,排挤其他投标人,帮助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招投标过程一共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一家投标单位为了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另一种是几家投标单位相互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还有一种是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围标”和“串标”是不成熟的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恶性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围标的企业诚信度也会有所降低,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私自“倒买倒卖标”行为
由于监督上的不力,一些不法分子在投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成功中标,获取资格后又不愿履行合同,转而将标书高价出售给其他想要获取资格且有能力的单位。这种倒买、倒卖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方的利益,也损害了实际履行方的利益,是一种非法行为。
(三)中标人的随意更改行为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适当推举两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经常会根据中标候选人名单,对排名靠后的候选中标人给予暗示性话语。为了加大中标的几率,一些候选中标人往往会与招标人进行非法的利益交换行为。中标人随意更改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公开、透明,更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四)再次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
在当前的高校招投标合同中,经常存在“桌下合同”。招标方和投标方已经签订好一份合同,但是这份合同的作用并不是用于执行,只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然后,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另外一份合同—桌下合同,双方在合同内容上达成新的协议,例如改变质量要求、数量要求等,并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这份桌下合同履行。由于监督工作不力,招标方和投标方很容易利用桌下合同来牟取暴利,最终损害了高校的利益。
三、关于加强高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几点对策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监督问题和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高校纪检监察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首先,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高校的具体情况制作出相应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细则;其次,在职工的配置上作出调整,明确职工分工;最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工作,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出现。
(一)合理配备职员,提升职工素质
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因为监督力度不够。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相应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高校情况的招投标活动细则,保证职工在监督过程中有章可循。其次,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合理配备职工,切实提升职工素质。在职工的配置上,除了拥有丰富知识的职员外,还要引入拥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同时增加职工之间的交流互动,让技术和法律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职工配置的不合理,确保职工在招投标活动中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督工作。
(二)招投标前做好监督工作
在拥有技术人才的基础上,招标前做好监督工作绝非难事。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标方的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做好审核和备案工作,对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和招标方协商解决,确保招标文件的公正规范。利用权威网站和正规渠道发布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公开性和广泛性,尽可能保证招标信息分布的合理性,有效保证竞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投标时做好监督工作
招投标进行阶段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重要阶段,此时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防止出现恶性竞标行为。在评标过程中,一定要保证评标专家抽取的透明化。因此,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抽取工作抓在手上,并保证抽取工作的公正。监督人员要对评标过程严格监督,保证招标人在评标中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不偏袒某一方,按照公正合理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价,防止出现人为因素,影响评标情况。在评标完成后,要择优选择中标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保证决标工作的合理合法。
(四)招投标后做好监督工作
在确定中标人以后,监督小组的监督工作依然不能放松,要从标的合同是否更改、中标人是否认真履行标的合同等方面着手,保证高校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经常存在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工作,监督人员一定要做好对考察工作的监督,杜绝招标人随意更改中标人现象的发生。此外,要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唯一有效合同进行审查,并做好备份工作。在建设工作完成后,监督人员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要严格按照备份的合同进行基础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验收工作十分重要,监督人员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并充分意识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最终会损害到学校和自身利益。
教育事业在不断发展,我国的高校建设也在不断进步,在高校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招投标活动。但是目前情况下,高校招投标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因为监督不力经常出现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阻碍了高校的基础建设。为此,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备好监督职工,提升职工素质,并在招投标前后做好监督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好高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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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6)5-0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