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几种常用的侦查谋略
2016-02-13张鹏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张鹏莉,李 尧(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略论几种常用的侦查谋略
张鹏莉,李 尧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由于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犯罪案件错综复杂与有限的侦查资源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侦查人员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适当运用侦查谋略实属必要。在侦查对抗中,侦查主体须针对不同案件、情势,灵活选用各种具体的侦查谋略,常用的侦查谋略包括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诱导型侦查谋略、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迂回型侦查谋略等。侦查人员欲在侦查实践中正确、有效地施谋,须先从概念、原理、运用情势和要领等方面,对这些谋略作一定把握。
关键词:侦查谋略;侦查讯问;秘密侦查
纵观人类司法历史,古今中外的侦查手段经历了从残酷到人性、从暴力到理性的发展轨迹。在我国,“古代讯问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刑讯的广泛使用,历朝历代均有关于讯问时使用刑讯手段的相关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不但依法律规定实施刑讯,甚至在法律规定之外‘创造性’地采用刑讯手段”[1]。而今天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其任务之一,侦查人员必须遵守。在西方,封建纠问制诉讼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2],而当代严格的程序性制裁制度可以将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侦查行为直接宣告无效[3]。在对抗激烈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必须想方设法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展开活力对抗,有时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在现行侦查手段中,除正当程序规定的必要强制力之外,其他身体强制如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已没有生存空间。“斗顽敌必须通诡道”[4],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被赋予通过采取一定计谋策略削弱对方、强化自己,从而掌握侦查主动的权力,否则难以有效地控制犯罪。作为代替旧时代野蛮侦查手段的思维武器,侦查谋略应运而生,并在侦查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了合法①对侦查谋略的合法性,学界素来存在争议。但是,通过设置一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侦查谋略的合法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肯定。、有效的侦查谋略体系,使有限的侦查资源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发挥了最大效用。所谓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个体或群体)在侦查对抗中,为了强化自己、削弱对手所设计的以巧致胜的计谋策略”[5]。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主体须针对不同案件、情势,灵活选用各种具体的侦查谋略。以下从概念、原理、运用情势和要领等方面,就几种常用的侦查谋略分而述之。
一、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
孙子曰,“上兵伐谋”。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正是这一谋略思想的延伸。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指在侦查活力对抗中,侦查人员“根据人们的心理活动规律,以各种方式向自己的对手发动‘心理攻势’,从改变对手的心理结构入手,涣散对手的斗志,逐渐改变对方的行为或活动,使对抗态势不断向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对手的方向发展的一类侦查谋略”[6]。
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瓦解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意志,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使用的时机和操作方法也随之不同。第一,当犯罪嫌疑人气焰嚣张、矢口否认时,试想,此时的侦查人员若仅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远远达不到侦查效果的,因此就需要侦查人员以敲山震虎之态势,营造一种威压不可抵抗的气氛,震慑犯罪嫌疑人的猖狂心志,削弱其抵抗能量。第二,当犯罪嫌疑人惊慌失措、害怕可能的惩罚时,侦查人员就应当适时向其宣讲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使其了解到如实交代、配合侦查才是唯一出路,只要主动配合调查,是可以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的。第三,当犯罪嫌疑人良知未泯、尚有牵挂时,侦查人员应当“结合其最敏感、留恋的事情,反复讲述利弊关系……用满腔热情和语重心长的语言进行交谈,唤起其尚未完全泯灭的良知”[7]。第四,当犯罪嫌疑人深沉老练、拒不交代时,侦查人员应当适时显露相关证据,使其感受到我方已经掌握了其犯下的罪行,并在交流语言和行动上营造“四面楚歌”的氛围,使其产生足够的心理压力,认识到只有配合侦查才是最好的自保途径。第五,当我方已经掌握较为充足或关键的证据材料,而迟迟无法突破嫌疑人的口供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使其认识到罪行已经败露,继续抵赖只会更加被动。在侦查实践中,针对不同案情和不同嫌疑人个性特点实施的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操作方法不胜枚举,而且往往是综合多种方法使用,具体表现千变万化,灵活万端。总之,攻其心,意在乱其谋,丧其胆;乱其谋,意在夺其志,乱其心。
在使用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时,往往会遇到心理素质较好、抵抗意志顽固的嫌疑人,导致谋略的使用无法取得良好效果。此时,侦查人员切不可自乱阵脚,流露出任何消极情绪,更不可气急败坏,采取威胁恐吓或其他违法侦查行为,使我方陷于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使嫌疑人感到我方胸有成竹,其负隅顽抗不会得逞;而我方一计不成,可再生一计,及时调整攻心策略及相关侦查措施。由于《刑事诉讼法》日益强调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在运用攻心夺志型侦查谋略时,要尤其注意与威胁、引诱和欺骗的非法侦查手段区分开来。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运用谋略的过程中掌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特别是“有理”和“有节”。所谓“有理”,指“侦查人员在向对手开展攻心教育和宣传中,都要以理服人,言必依法,言出法随,言必说理,理至情通”[8];所谓“有节”,指“在运用攻心谋略时无论在言辞和行动上都应当有所节制,不能为所欲为……禁止采用过激行动”[9]。
二、诱导型侦查谋略
诱导型侦查谋略,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创设情境、释放诱饵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示之以利,传递一些在犯罪嫌疑人看来对自己有利的或真或假的信息,引导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认识发生偏差,诱其暴露,被我控制,最终落入侦查之网的一种侦查谋略方法。
诱导型侦查谋略的典型运用情势和形式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设置、抛出诱饵,使犯罪行为人感到有机可乘或有利可图,从而诱使其上钩。例如,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可采取“明撤暗攻,诱敌返回”的策略,即在明处营造一种松散的氛围,使逃犯误以为对其抓捕的态势有所放松,而潜回家中、老家、犯罪窝点等侦查人员已提前预计并秘密布控了抓捕力量的地域,将其抓捕归案。又如,在出现“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目标、侵害对象相似的系列性同类案件”[10],有必要实施并案侦查时,侦查人员可以从分析系列案件受侵害对象的共同特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惯技(Modus Operandi)及罪案发生区域地理分布构型入手,“乔装打扮,以假引真”,在犯罪行为人有可能再次作案的地带提前布控力量,并派人假扮成潜在的受害人或故意创设有利于实施犯罪的情境,待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将其擒获,这类诱导型侦查谋略就是所谓“化装侦查”或“诱惑侦查”。再如,对于牟利型犯罪,犯罪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的中介人,如盗抢货物、走私、贩毒,为了将这些涉案物品“变现”,犯罪行为人一定会想方设法将这些涉案物品出售。因此,侦查人员可采取“香饵悬鱼,利旁倚刀”的侦查策略,派人化装成买主或居间斡旋促成交易的中介人,在此过程中秘密监控货物的流向,然后在不法交易进行时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物品一举拿获,这类诱导型侦查谋略就是所谓“控制下交付”。
其次,侦查人员可以“将计就计,顺水推舟”。根据犯罪分子的诡计、企图、打算、欲念和愿望等,顺佯敌意,投其所好,因势利导,顺势施谋,使犯罪分子在麻痹大意、自鸣得计中落入侦查之网。这一谋略主要在“打入型”内线侦查,即“卧底侦查”中使用。“卧底侦查指经过特别挑选的刑事侦查人员,以隐藏其原有身份的方式,打入或长期潜伏在所欲调查的犯罪组织或环境中,暗中收集犯罪的证据和情报,以对抗特别危险或侦查极度困难的犯罪的侦查方式”[11]。卧底侦查的产生,是司法对犯罪形势不断演进的回应。“在现代社会中,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复杂化、隐蔽化,尤其是贩毒、洗钱、走私、伪造和买卖货币、非法武器交易等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与秩序具有极大危害性。这类‘无被害人犯罪’,同有被害人控告、揭发的罪案相比,侦破难度大,使用常规侦查手段效果不甚理想,而卧底侦查手段侦破此类案件效果显著”[12]。在卧底人员打入犯罪集团内部时,犯罪集团内部成员为了“考验”或“辨别”其是否为卧底,可能会采取种种伎俩。在面对这些伎俩时,卧底人员需要顺势而为,以便成功打入。
应当说,无论是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还是卧底侦查,在侦查实践中都有非常广泛的现实需要,并能够取得良好的侦查效果;但与此同时,此类诱导型侦查谋略也容易造成诱使守法公民犯罪的不良后果。正因如此,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这类侦查策略的授权和限制明文规定在第151条,侦查人员在用计施谋时不可不察①对相关法律规制的具体分析和把握,可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226页。。
三、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
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指通过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其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之间制造矛盾或利用已经存在的矛盾,使之互相猜忌、离心离德,思想上不再统一、行动上不再一致,最终将其分化瓦解、为我所用的侦查谋略。从概念可知,适用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的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共同犯罪,或犯罪嫌疑人存在关系人可供侦查人员施谋。
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适用于以下几种典型情势。第一,犯罪团伙头目之间就犯罪集团的行动策略或发展方向等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进而彼此之间埋下了矛盾的种子。第二,犯罪团伙头目与下属之间由于分赃不均,或者头目曾经欺凌下属,使下属对头目心怀怨忿。第三,犯罪团伙中的“马仔”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经常是因为其自私自利、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之心过重,因此这些人都非常重视犯罪给自身带来的收益。所以,“马仔”之间因为争功夺利、争风吃醋等产生矛盾亦不足为奇。第四,犯罪嫌疑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以为侦查人员所用,如使嫌疑人的多个情人互相争风吃醋,或陈明利弊、激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正义感等。使用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时,要注意把握“避实击虚,以点突面”“以敌制敌,击一得二”“隔岸观火,坐享其成”这些谋略的精要。
使用分化离间型侦查谋略要注意把握典型的有利时机。首先,在犯罪成员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全员拒不交代时,为了寻找讯问突破口,可以用之。其次,在单个犯罪成员的抵抗意志动摇、希望被从轻发落时,为了增加压垮其抗拒心理的“最后一根稻草”,可以用之。再次,在侦查人员充分掌握犯罪成员之间的矛盾,察觉犯罪成员之间“矛盾暗伏,各怀心机”时,可以用之。最后,当团伙成员中存在掌握或影响犯罪的“重要节点”,攻破一人则破全案有望时,要重点围绕此人用之。
四、迂回型侦查谋略
迂回型侦查谋略,指在遇到防守严密、难于攻克的侦查对象时,“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通过避开敏感话题,转而谈论看似无关的事物、实施看似无关的行为进行战术迂回,分散侦查对象的注意力,使其对关键部位的防守警惕松懈,然后从侧面、反面接近主题并进攻侦查对象或侦查问题的一种侦查策略。
迂回型侦查谋略通常用于对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材料进行口供上的核实印证。作为犯罪行为人,其对关键证据材料心知肚明、十分敏感,相应的心理防线也非常牢固,这是由关键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较大的证明力决定的。如果侦查人员单刀直入,直接就敏感问题向嫌疑人质问,嫌疑人基于畏罪心理,知道一旦关键线索失守,就会导致其整个犯罪行为败露,一定会想方设法进行搪塞或者掩盖,从而阻碍侦查进程。此时,如果侦查人员巧妙设计,对关键问题迂回绕行,而询问一些看似不相干,实为切断嫌疑人为自己开脱的后路的问题,反而会使嫌疑人麻痹大意、放松警惕,在不知不觉中落入我方设计。在迂回后方、扫清障碍后,侦查人员就可以对关键问题展开攻势,使嫌疑人难以抵赖。
例如,在某杀人犯罪嫌疑人的物品中,发现了一件带血迹的衣物,怀疑是其在与被害人搏斗中受伤所致。然而,侦查人员了解到嫌疑人之前曾经罹患肺病,有咯血的病史,如果直接拿着血衣进行质问,嫌疑人很可能会以是自己咯出的血为理由否认。因此,侦查人员故意对这一关键证物引而不发,在貌似轻松的聊天气氛中“关心”嫌疑人的身体健康,询问其肺病是否痊愈,近年来是否还有咯血等“嘘寒问暖”的问题。嫌疑人此时沉浸在较为轻松的谈话氛围中,心理防线出现了暂时失灵,非常配合地交代其肺病早已康复,近年来也未曾咯血,从而“自断后路”,为侦查人员运用相关物证扫清了障碍。又如,在某勒颈杀人案件中,现场勘查人员将被害人尸体颈部的绳结之样态与系法详细记录。在嫌疑人落网后,讯问人员在提问了大量不相干问题后,看似无意地问起某种绳结的系法,而“处于精神放松,失去戒备的犯罪嫌疑人毫不犹豫地脱口说了出来”[13],证明了嫌疑人懂得被害人尸体颈部的绳结系法。总之,迂回型侦查谋略的精要在于把握“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的兵法要领,故意绕开关键问题,使侦查对象对我方意图产生错误认识并疏于防范,而我方在避其锋芒的同时断其后路,从而在关键问题上实现突破。
五、结语
侦查谋略是众多侦查人员和理论研究者在实践和思考中总结出的智慧结晶,且在其中融会贯通了许多古代兵家战略思想和传统哲学理念[14],是在侦查中克敌制胜的智慧宝库。而笔者水平浅陋,在此仅能挂一漏万。犯罪样态千奇百怪,而侦查实践千变万化,所谓“兵无常形,水无常势”,纸面上的侦查谋略只能作为启发侦查思路的参考,而不能成为机械套用的教条。也就是说,“侦查对抗的多变性促使偶发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增多,偶发性和不确定性增多,给侦查对抗增添许多随机性。随机性越大,可控性越小,使侦查对抗越难驾驭。侦查主体施谋过程中,必须刻意求新,以变制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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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永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16)02-0032-04
收稿日期:2016-03-03
作者简介:张鹏莉,女,陕西商洛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研究;李尧,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