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的认可及其缺憾
2016-02-13杨玉麟西北大学教授
杨玉麟(西北大学教授)
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的认可及其缺憾
杨玉麟(西北大学教授)
我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有许多认可,第一个认可是法律文本撰写思想的改变,这是最大的认可。法律是协调社会各利益相关方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最高制度形式。现在的文本比较充分地理顺了与公共图书馆利益相关的各方关系。
第二个认可是对公共图书馆重新进行法律定位,不仅明确了其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还明确把长期单一的办馆主体扩大到了多元的办馆主体,既包括政府,还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不再是过去由政府主办的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还包括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明确了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民办图书馆的公共图书馆法律地位。
第三个认可是在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布局上,突破了以往按行政区划设立一个图书馆的做法,明确规定“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人口分布等因素”,确定一个地区内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解决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均等化和便利化的问题。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缺憾,以下简述。
首先,在购书经费等办馆条件核心问题上,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可操作性的描述办法。尽管我国存在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图书馆办馆水平都不平衡的现状,简单规定一个具体的计算指标不切合实际,但只简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公共图书馆经费的描述,而无具体质量、数量的要求,会使法律在执行中给地方政府很大的“操作空间”和行政不作为的合理借口:承担人均7元钱是一种承担,而仅仅承担人均1分钱也是一种承担。如果真的发生这种现象,就难以从法律角度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为什么不可以从分类管理的理念出发,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作出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定呢?
其次,对公共图书馆馆长的专业资质缺乏基本要求,非常宽泛的道德要求几乎等于没有法律要求。缺少最基本的专业知识要求和从业年限要求,容易给借公共图书馆馆长职务平台混日子之辈留下不作为的借口,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公共图书馆自身和百姓的文化需求。另外,依然没有对公共图书馆就业资格设立准入制度,表面看是迎合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但说到底还是政府对公共图书馆这个专门化职业的专业化要求认识不到位,会从根本上削弱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削弱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希望《公共图书馆法》条文中出现对馆长的专业资质规定,以及对馆员的任职资格有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