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是值得欢迎的一部良法
2016-02-13王子舟北京大学教授
王子舟(北京大学教授)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是值得欢迎的一部良法
王子舟(北京大学教授)
与2012年1月国家征求意见的《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相比较,2015年底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的进步,是值得欢迎的一部良法。应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我征求了一些民间图书馆同仁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15条修改意见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我最主要的意见有三个,下面进行简述。
1、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法。”我建议改为“为保障公民平等、自由获取信息知识权利,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法。”
2、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有关公共图书馆的定义,我建议改用以下两种表述方式中的一种:
(1)“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为目的,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
(2)“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实现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目的,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
主要理由是:公共图书馆的两个基本职能是保存社会记忆与传播文化知识,而且保存社会记忆是第一性,没有保存就没有传播;保存在时间轴上意义重大(如历史越悠久的文献越有价值),而传播在空间轴上意义重大(如信息知识受众的范围越广泛越有价值)。故仅提出“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而无涉保存社会记忆,表述欠妥当。以保存功能而言,无论哪个层次,无论是国家的、社区的社会记忆,都有保存的必要。
定义中不用“传播文献信息”而用“传播文化知识”,是因为从世界发展潮流看,未来的公共图书馆不仅提供文献信息,而且还是一个公共知识空间,可以交流信息知识、体验各种程序性知识(如非遗传承人的工艺、各类艺术欣赏)等。
定义中“保存”改用“保藏”。“存”显单调且静态,“藏”则丰富且动态;“保藏”一词还含有传续我国古代藏书传统的意味。
图书馆界有人诟病“非营利组织”一词,称其不准确。那么也可以将“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表述为“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机构”。
3、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一句,应改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因为如果还是文化主管部门考核,那么公共图书馆依然依附于行政部门之下,其学术性、服务性等方面的独立性与活力依然难以产生。
这部法律还有一些可以讨论的地方,或者说这部法律出台以后还会有许多争议的问题延续下来,比如以下两点:
其一,国家图书馆是否适用于《公共图书馆法》?我最近听到一种言论,称这部《公共图书馆法》不能涵盖国家图书馆。兹事体大,这是要好好讨论的。我的意见是:在没有一部《国家图书馆法》的情况下,这部法律也适用于国家图书馆。因为国家图书馆从性质上说就是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最大的一个公共图书馆。它虽然具有全国总书库等特性,但这并没有改变其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性质。甚至我认为,我国有了《公共图书馆法》后没有必要再制定一部《国家图书馆法》。将来有对国家图书馆法律规定的事项可以在修订《公共图书馆法》时给予解决。
其二,只有政府出资办的图书馆才能称为公共图书馆。这个观点也是可以讨论的。我就不同意这个观点。什么是“公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办公共图书馆,即纳税人出资委托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这与纳税人直接出钱自己提供公共物品,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办馆主体是政府还是社团、私人,这不是根本的区别。以前不让民间图书馆入《公共图书馆法》和现在不让民间图书馆进入公共图书馆概念,说穿了是一种歧视。在某些人眼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才是“正规军”,民间办的图书馆只是“杂牌军”,这种偏见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