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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为

2016-02-13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9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制度经办

荆 涛 杨 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29)

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为

荆 涛 杨 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29)

本文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入手,具体阐述商业保险公司的地位,以及其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独特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建议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工作,建立数据库以及稳定长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并借势发展独立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作为补充。

政府与市场;商业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

自2000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在加速增长的同时,失能老人的数量也在大幅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达到2.2亿人,其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4000万左右;与此同时,由于长期护理费用的日益攀升以及缺乏专业的护理服务提供者,我国失能老年人群的护理保险需求长时间得不到满足。为了解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保障其安度晚年,我国一直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方面进行着有益的尝试,并于2016年6月27日颁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将在全国15座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该《指导意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试点地区政府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确定与调整;二是对于其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三是对于其经办管理,对政府机构的职责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是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保障失能老人基本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仅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努力,还需要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机制的协同作用。

1 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地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强调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有更好的统筹协调能力,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力量扩大覆盖面和影响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其将目标人群定位为大规模的团体,可以比较好地解决逆选择的问题,而这些都有利于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的作用。但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仅靠政府的一己之力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离不开市场力量的介入,即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商保公司的参与,不仅可以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本的管控能力,从而以一种较高的效率实现资源的配置;还可以避免给予少数特权者获得超额收入的机会,有利于维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稳定、公平运转。

总的来说,政府要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商业保险公司则负责具体的经办工作。因此,政府应对整个制度的实施进行宏观上的监督和控制,比如建立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选拔、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针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通过资质审核和绩效评估管理,将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承办与经营管理交由市场,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

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独特优势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一方面,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商保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服务网络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2.1 商业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和承保理赔技术

商业保险公司将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运用到长期护理保险中,对其评估和支付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技术,可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长期护理保险是商保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一部分,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已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基金保值增值、赔付等经验。

2.2 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具备完善的配套政策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如需要人社部、卫生部、民政部、残联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因此,为了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需要配置足够的人力、物力,建立相应的服务队伍,才能提供高效优质的长期护理服务。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现有的服务平台、业务系统以及技术人员等资源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作,减少资源的重复投入,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2.3 减轻政府相关部门的压力

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即政府通过支付较少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将长期护理保险的事务性工作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使原经办机构从繁琐的审核赔付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事监管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人社、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监督,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机制,减轻政府相关部门的压力。

3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途径

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这些优势可以弥补政府作用的有限性和不足,因此我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应该采用“政商合作”的方式,即由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

3.1 负责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工作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参加招标的方式获得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资质,并规定合同期限,当合同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保证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充分竞争,从而为参保者提供高质量、多选择的保障服务。经办工作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多渠道筹资机制;(2)产品开发。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公众的长期护理需求进行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发,比如确定参保人群、保障范围、保费标准、待遇支付以及服务流程等;(3)基金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法类似,对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也应进行单独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应维持一定的投资收益率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4)人才培养。商业保险公司应建立专业的人才培养体系,一方面要发挥自身优势进行核保核赔和精算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也需要与各大医疗、养老机构合作,进行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5)服务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快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确定工作,并帮助建立一个第三方机构专门进行失能等级的鉴定,从而优化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赔和护理服务流程。

3.2 通过行业共享平台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数据库

相较于其他保险类型而言,长期护理保险的经营时间还比较短,特别是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对其经营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不仅经验不足,保费、赔款等相关数据的积累也不充分。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有必要借助行业共享平台或是与医疗机构合作进行数据库的建设,积累的数据不仅可以用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设计,还可以用于商业护理保险的产品设计,并通过对大数据的科学运算来精确厘定费率,使得定价更加公平公正。

3.3 建立稳定长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在人员、网络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营造长期参与和经营的物质基础。商保公司应与政府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政府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实现管理功能的社会化,保险机构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要主动接受当地社保、财政、审计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按要求定期向上述有关部门提供报表和报告,做好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3.4 借势发展独立的商业护理保险作为补充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同社会养老保险一样,虽可以为广泛的人群提供基本保险保障,但该保障的水平不高,并不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特别是高收入者)的保险需求。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把握好此次试点的机会,适时引入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用优质的服务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将商业护理保险作为基本护理保险的有益补充,形成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以不断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长期护理需求。

[1]杨超.发挥商业保险作用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中国金融家,2009(11):34-36.

[2]卢娜.大病保险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D].苏州大学,2014.

[3]王晓慧.长期护理保险在15个地区启动试点,谁为“第六大保险”埋单?[EB/OL]. 2016-07-30.

(本栏目责任编辑:李晓楠)

The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Jing Tao, Yang Shu
(Insurance Institute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specifically stated the posi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in the construction, and its unique advantages in managing it. To make better use of their unique advantages, it was suggested that the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establish related database and a stable and ef fective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take the chance to develop independent commercial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products as a supplement.

government and market,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ocial insurance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6)9-70-3

10.369/j.issn.1674-3830.2016.9.018

2016-8-11

荆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人寿与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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