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台“生物质发生器”到底是什么
2016-02-13蒋新华潘新华
■文/蒋新华 潘新华
这台“生物质发生器”到底是什么
■文/蒋新华 潘新华
案情简介
江苏省溧阳市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买人签订了一份生物质发生器销售合同,从某公司购进一台蒸汽发生器,加装生物燃料燃烧装置后,制造成一台生物质发生器,其产品标示为正常水位29L,工作压力0.7MPa,销售给购买人,因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蒸气发生量达不到工作要求而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该台生物质发生器的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正常水位容积经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为38.0952L,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的锅炉产品,本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由于当事人在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中均将产品标示为“生物质发生器”,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不承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的锅炉,且该产品标示的正常水位为29L,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锅炉,同时确定其正常水位容积≥30L,是调查取证的关键。为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取证时,紧扣锅炉的法定概念,围绕水位控制标准的技术关键点,取得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对“水位控制没有标准”这一供述,委托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案情真相大白。
一是《特种设备目录》锅炉的定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水表)的承压蒸汽锅炉;……”根据这一法定概念,可以这样认定:不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在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时将产品称作什么,只要是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都是法定意义上的锅炉。当事人在合同和发票中将该产品称作“生物质发生器”,其实质是混淆概念,规避法律。
二是不是所有锅炉都需要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而是只有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水表)时,才需要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这里正常水位容积≥30L和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水表)同时达到上述规定,才需要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当事人虽然标示了工作压力为0.7MPa,正常水位容积却标示为29L。但实际容积是多少?有没有大于30L?是本案定性处罚的难点和焦点。为此,执法人员围绕水位控制的工艺流程,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在问到水位是如何控制的时,当事人回答是通过水位计进行调整,而且水位计购进时是统一长度的,是通过截取水位计的长度对水位进行控制,但当执法人员问到当事人截取水位计的长度有无标准时,当事人回答说没有标准,不知道截取多少才能保证水位<30L,且不能保证销售给投诉人的锅炉正常水位容积小于30L。由于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较少,执法人员经多方联系,最终联系到具有资质的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该产品进行了检验,其结果是正常水位容积为38.0952L,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法定定义范畴,这与执法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最终认定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为需要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的锅炉。
案后思考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不但生产者需要制造许可证,而且使用者也要检验、检测和注册登记。当使用者发现其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就出现了本案这样的投诉,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着极大的不安全隐患。本案的成功查处,在该行业、乃至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面对巨大的需求市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众多,监管部门的责任重大,作为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不能被产品名称、铭牌上的参数等假象所迷惑,要去伪存真,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作者单位: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