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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演变分析*
——基于对政策文件的考察

2016-02-12申俊龙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印发药品价格

彭 翔 申俊龙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演变分析*
——基于对政策文件的考察

彭 翔 申俊龙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20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这是计划价格阶段,也就是药品价格管制机制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21世纪初期,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阶段,也是药品价格管理机制不断探索、完善的阶段;2009年以来,是药品价格治理机制初现端倪的阶段。第一阶段,我国事实上将药品、医疗服务视为公共物品,政府决定了药品的价格。虽然这一时期我国的药品价格非常低,但是这一提供方式造成了资源分配的失效;第二阶段,药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内涵逐渐减少,其私人物品属性的内涵逐渐增多。由于对药品特殊性的认识不足,出现了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在整顿药品价格方面,政府也出现了失灵的情况;第三阶段,我国对药品的物品属性进行重新认识,更具体地说是对药品的物品属性进行区别对待。基于这一认识,我国提出了依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支付方式、谈判机制等手段约束药品价格。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政策文件; 历史演变

2016年8月19日至20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同志出席并发表讲话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1]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这一项工作对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有学者指出,一种物品的属性直接关系到现实中关于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政策选择或制度安排。[2]因此,本文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对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分析,试图探索其演变的规律,为改革提供参考。

一、药品价格管制机制时期

在20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这段时间内,是我国的药品价格管制时期。这一时期,国家对药品价格的管制体现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例如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供销、人财物,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核算。医药商品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价格变动,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这一时期,医院和企业只是药品价格的接受者,没有扭曲药品价格的动力。因此这一阶段的药品价格得到了完全的控制。但是,这一时期我国制药行业研发和生产能力都严重不足,药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较少,而且主要是国营企业,市场上流通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也非常有限。由于药品价格管制十分严格,药品价格普遍偏低,药品利润微薄,企业没有研发、生产的积极性。

在这一时期,我国建立了以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制度。这一时期在药品使用上的主要限制措施是对名贵药品使用的限制和对自费药品报销的限制。自费药品往往是一些高价、名贵的药品和中药材,对这些药品的使用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框架下,对名贵药品的使用进行限制。例如1977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不少地区对坚持医疗制度和经费管理有所放松,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该文件还详细规定了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的范围。

综上所述,这一阶段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政府计划部门控制了制药企业的生产、定价和销售等决策。具体表现为政府制定所有药品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并且规定了流通环节的流通差率和医院的药品加成率。药品的供需双方完全在这一政府确定的价格体系框架内供给和消费药品。因为政府管制过多,导致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在药品的使用环节,名贵药品的使用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虽然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予以整顿,但是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药品价格管理机制探索与完善时期

这一阶段是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变动较为频繁的时期,其又可分为四个小的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国开始逐步整顿和恢复国民经济秩序。1982年,国务院出台《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7年,国务院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我国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逐步放开了对药品价格的管制。1986年,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对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如下:1、化学药品、医疗器械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形式;2、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品种为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1987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指出: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该“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些规定是对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的明确,奠定了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管理体制的基础。

这一段时期,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在药品生产领域、价格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逐步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整体来看,这一时期是处在药品价格管理的探索阶段,包括在经济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探索,在价格领域的价格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的探索等。由于在这一时期,我国药品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药品价格的增长并没有成为主要矛盾。

(二)药品价格的整顿时期:20世纪90年代

经过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政策逐渐唤起了医药行业的积极性,允许自主定价的政策促使企业开展了很多“低水平新药”的研发,药品价格大幅上升。在这一时期,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也大幅增加,竞争趋于激烈。一些企业采取了“挂金销售”的方式对药品进行促销,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这一时期,我国的药品价格远远超出研发、生产成本,价格脱离价值,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4年)中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竞相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集贸市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回扣等不正之风盛行。

针对药品市场中出现的无序竞争现象,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①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开展了对药品价格的整顿工作。其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在《<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97年)中,对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确定了公式和参数,对药品的批发、零售价格提出了“顺加作价”规定,并对差别差率、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以及新药价格制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一时期我国药品价格领域的问题已经充分显现,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针对药品价格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始终保持较为高压的手段整顿药品价格和医药市场秩序,但是形势依然严峻。

(三)药品价格管理框架建立的时期:2000年-2005年

对于药品价格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除了保持专门、专项的整治,更重要的是在体制方面进行改革,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框架。2000年,八部委出台《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这一时期也有一系列的具体政策出台,②这一系列的政策涉及医保目录、医院建设、医院内部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较之以往,政策的视野更广。

在价格管理方面,在2000年7月20日,同时发布了《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对药品和医疗价格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前者提出: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意见》还指出,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减少中央定价品种、数量。这份文件表明,政府开始逐步减少对医疗领域价格的直接干预,放松对药品价格的限制,缩小直接管理价格的范围,分散管理的权限。这一政策思路的变化可以看作在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政府权力边界的收缩。

2000年11月21日,同样是在一天之内,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天之内同时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平台已经建立,国家计委物价部门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开始发挥主导作用,药品价格管理的职责得以明确。在2001年1月22日,国家计委出台《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此后,就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卫生部及有关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试图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在这一时期,国务院也继续领导开展对药品市场的检查、整顿、规范和纠风工作,国家计委价格管理部门也开始了一系列的药品行政降价。从单纯价格管理的角度看,这一阶段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在制度层面上已趋于完善。

然而,在这一时期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执行的不到位,抵消了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效用。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然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但是这一时期对新药定义仍然比较宽泛,企业借用改剂型、改规格的手段,研发、申报新药,并且对新药制定比较高的价格。研发“新药”的手段绕开了价格管理部门的限制,这些“新药”的大量上市也抵消了药品价格管理的成效。同时,也由于医疗卫生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药品价格管理的总体成效不甚明显。此外,由于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陷入困境,导致相当一部分公民没有医疗保障,这一时期药品价格的上升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承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越发严重。

(四)新形势下的继续探索:2006年-2008年

2005年7月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葛延风主持的《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课题得出了“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结论,报告中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进步,但暴露的问题更为严重。从总体上讲,改革是不成功的。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问题的根源在于商业化、市场化的走向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3]

这一论断一出,顿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政府部门也感受到了压力。于是,在2006年,各部委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③但是最重要的事件是,2006年9月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多家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简称“医改协调小组”)成立,全面启动了新医改方案的制订工作。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在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堵塞政策漏洞。例如2007年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了新药的范围,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需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但是不再发给新药证书。此令一出,制药企业低水平重复研发、生产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在2007年“药监风暴”之后,国务院提出加强药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与此同时,在2007年,新农合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开始建立,医保部门在药品价格方面开始发挥影响。

综上所述,在第二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药品价格领域也逐步予以放开。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价格管理体系,健全价格管理规章制度。在价格管理体系建立以后,价格管理部门成为了药品价格的主管部门,中央及地方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定价目录,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制定药品的价格,而且逐渐取消了对药品流通差率的控制,以制定最高价格也就是“天花板价格”为主。在政府定价目录之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三、药品价格治理机制探索时期

这一阶段是我国对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探索的阶段,到目前为止,这一阶段可分为两个小阶段。

(一)价格管理部门主导的价格治理机制:2008年-2013年

2009年1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两个文件于当年3月份发布。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提出“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法,提高透明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④之后,相应的一些政策措施陆续出台。⑤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虽然不是对药品价格的直接管理,但是却在多个领域对药品价格产生深远影响,例如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药品集中采购、支付方式改革等。这些政策开始触及医疗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使得药品价格问题的解决出现了曙光。

在与药品价格直接相关的政策中,《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 号)提出“到 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方面,主要提出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等一系列价格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文件中,⑥提出通过开展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定药品差比价规则,不断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这一阶段虽然试图建立一个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但是由于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由来已久,而集中采购和付费方式改革等市场化的方法处在艰难的探索之中,所以这一阶段仍然是价格管理部门主导药品价格的形成。

(二)市场机制主导的药品价格治理机制:2014年至今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提出“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这是在供需矛盾突出、市场反映强烈的低价药品中取消了政府对价格的直接管理,将价格真正交由市场形成,意义十分深远。2015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中明确提出:“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这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的政府主导变成市场主导。药品价格由真正的利益主体参与形成,即企业自主制定,然后由需方进行制约,最终形成实际交易的药品价格,价格管理部门主要是进行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

这一阶段还通过推进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取消了医院在药品价格中的分成;试点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通过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当然,目前主要的需方控制措施是集中采购政策,而药品价格谈判也在开展,2015年有3种药品通过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形成了新的价格。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提出“制定与价格改革相适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⑦

综上所述,在第三阶段,在对过去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反思的基础上,出现了药品价格治理机制的端倪,药品价格由真正的利益主体博弈形成。这一阶段强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只是在前一阶段,政府的作用更加突出,而在后一阶段,主要依靠市场的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新的措施还在探讨和探索,药品价格治理机制仍然处在探索阶段。

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演变与医疗领域物品属性演变的内在联系

我国对医疗领域物品属性认识的变迁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变迁息息相关。

第一阶段,我国事实上将药品、医疗服务视为公共物品,医院、药品生产企业都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执行者。国家向药品生产企业下达药品生产的计划,同时也决定了药品的价格。这一阶段药品价格的作用是弥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实现“微利”,因而药品价格也比较低。

虽然这一时期我国的药品价格非常低,但是这一提供方式不具有灵活性,造成了资源分配的失效,是一种市场的失灵。政府与企业不是平等的关系,政府获取公共物品的方式不是遵循市场规律平等交换,而是相当于企业承担了政府本应承担的责任。而且,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由政府完全垄断公共物品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世界银行在分析公共物品的政府垄断提供时也指出,这会导致严重的资源分配错误和供不应求。[4]这些论断在我国这一阶段的药品供应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二阶段,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我国对药品、医疗服务物品属性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公共物品属性内涵逐渐减少、私人物品属性的内涵逐渐增多。在这一转变的指导下,政府认为药品价格应当逐步交由市场来调节,于是逐渐放松了对药品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限制,政府制定零售价的药品范围也逐渐缩小。但是在这一阶段,由于对药品特殊性的认识不足,出现了过度市场化的倾向。政府在药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逐渐弱化,企业则通过各种手段,在药品价格形成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一阶段的事实也说明了,在一个不良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下,依靠治理整顿是无法解决药品价格问题的。虽然在这一阶段后期逐步建立了药品价格管理机制,但是由于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衔接不到位,导致价格管理的效果不明显。

由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逐步衰落,医疗保险对药品使用的保障作用逐步弱化。导致事实上药品谱系中的私人物品比重大大增加,增大了消费者的用药负担。又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不发达,民间不能形成对药品价格的制约,因此市场失灵的情况愈演愈烈。虽然多个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整顿药品价格的政策措施,但是相关政策重治标而不重治本,始终没有建立价格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在整顿药品价格方面效果有限,政府也出现了失灵的情况。

第三阶段对第二阶段的过度市场化倾向进行了反思,对药品、医疗服务的物品属性进行重新认识,更具体地说是对药品、医疗服务的物品属性区别对待,以及对医院公共物品属性的重新强调。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全面覆盖,以医疗保险的药品报销目录为主体形成了一批准公共物品。作为准公共物品的药品价格不能成为作为公共物品的医院的利润来源,而是要形成一种新的价格形成机制。

基于这一认识,我国提出了要改革以药养医的体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强调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支持责任,并且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提出依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支付方式、谈判机制等手段约束药品价格。药品作为一种商品,通过供需双方的互动和博弈形成的价格才能真正发挥信号机制的作用。而医疗保险机构作为需方的代表,与作为供方的药品生产企业的平等谈判是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发挥监管作用。

注释:

①例如1996年,《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1997年,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98年,《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这一时期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年)中,对中国卫生体制改革做出了规划,一些具体安排做出了要求.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为药品价格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②例如《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00年)、《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和《医院会计制度》(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

③例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小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此外,还有《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2007年).同时,国家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在2006年和2007年也连续进行了药品降价。

④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确定重点领域,制定每年的具体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

⑤其中重要的包括《卫生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卫生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2009年)、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2011年)等。

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

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

[1]陆茜.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19日至20日在京召开[EB/OL].中国政府网,2016-08-20.

[2]董礼胜.中国公共物品供给[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中国医疗改革的评价与建议(概要与重点)[EB/OL].中国网,2005-07-29.

[4]吕振宇.公共物品供给与竞争嵌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悠 然)

2016-08-24

彭翔(1984- ),男,山东德州人,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与医药、食品政策。申俊龙(1952- ),男,江苏泰州人,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医药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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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6)05-00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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