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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改革的三重张力

2016-02-12郜志刚

探索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蛋糕公平

郜志刚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330038)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实现着由发展型改革向公平正义型改革的转变。改革取向,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入到“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新阶段,“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被提升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公平正义改革内蕴三重张力: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向度,要“分好蛋糕”,还要继续“做大蛋糕”;基于执政主体向度,要尽力而为,还要依据客观实际量力而行;基于制度安排向度,既包括横向意义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制度改革,又涵盖纵向意义上权利公平、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的改革。

1 历史向度的唯物性公平:“蛋糕”的做与分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般有两种思路。一种是为了公平谈公平,从抽象原则出发,关注重心主要集中在道德和分配领域,这不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最“讨厌”类似所谓“公平分配”这样的字眼,要求我们在考察公平正义问题时,深入考究隐藏在公平正义问题背后的物质动因和经济根源。结合具体物质生产状况,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促进公平正义,这是另一种思路,即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强调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基础的唯物史观,是建构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基本原则。十八大以来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观点,将物质生产视作“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1]。如习近平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多种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96。这一语道出物质生产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历史进程中的重要性。物质生产方式落后,社会公平只会是层次较低的公平,这不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物质生产方式进步带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社会公平才会是层次较高的公平。注重物质基础,即要“做大蛋糕”,只是为促进较高层次社会公平奠定基础,而不能简单或机械地理解为,经济发展了,社会公平就会自然而然实现。只强调“做大蛋糕”,并不是对唯物史观的全部理解。唯物史观还要求,要把人民主体因素激发和显现出来,需要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历史进程中的人民给予公平的回报,即要“分好蛋糕”。付出与获得得到平衡,才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会形成良性循环。唯此,才是对唯物史观原则的正确理解和坚持。

基于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与西方公平正义观根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解决所有制问题是关键前提,到消灭了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真正的公平正义才会实现。而西方公平正义观,是在维护既定社会制度和社会框架下作出的具有一定历史进步意义的探讨。比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宗明义,讲“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何渗透或运用正义的原则来设计具体制度,是其思考的核心。这一思维路径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维路径截然不同。恩格斯曾经对资产阶级要求的“平等”与无产阶级要求的“平等”作过本质区别——“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3]113。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只是散见在批判性文章中,但基于唯物史观建构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要远远超越罗尔斯基于“无知之幕”的正义论。在理论指导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不仅不能随西方理论起舞,更不能简单地用西方公平正义理论来解释和改造我国社会现实。

“做大蛋糕”,具有学理依据和现实合理性。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初步改变了贫穷的面貌,在各方面的实力和水平都迈上新台阶,国家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历史的纵向审视中,我国现在已初步具备促进层次较高公平的条件。但是,在现实的横向比较中,关系到评价公平的生活质量和水平等指标还远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需要清醒的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决定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中心”仍然不能偏移。所以,“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2]96。公平正义改革要围绕“做大蛋糕”,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加社会财富;要完善现代市场机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平等获益。

“分好蛋糕”是社会主义公平的应有之义,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分好蛋糕”,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和本质体现。资本主义社会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和财富、一极是贫穷一极是富有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要结束这种少数人富有而多数人贫穷的两极分化状态。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然而,我们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的公平度呈整体、绝对上升的同时,社会公平的相对上升值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之间并不同步甚至比较悬殊,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分配问题尤其突出:城乡收入总体增加,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保持在高位水平;区域收入差距早已“失衡”;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已成“鸿沟”;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越发明显。2015年1月23日的《人民日报》17版题为《贫富差距到底有多大》的记者综述称:“贫富差距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形成了阶层和代际转移,一些贫者正从暂时贫困走向长期贫困和跨代贫穷。如果不想办法改变这一情况,贫富差距便会趋向稳定化和制度化,成为一种很难改变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流动通道也将被严重堵塞。”社会阶层流动通道被堵塞,就会固化原有的社会阶层。加上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分”以及“分好”“蛋糕”问题已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精神方面的需求也要求得到满足。再进一步分析,当人们所处社会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就要求这个社会能够让人们共享成果,而不是独享成果即出现资本主义社会“1%”占有99%财富的状况。人们对公平的期待,无论从数量看,还是从类型看,都要求更“多”些。“‘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2]96,就成为必须面对且需要处理好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味“做大”或者一味“分”,实践已经充分证明都不可长久。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罗马尼亚,每年有高达39%的积累率,但人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其实质就是在积累社会矛盾。近年来西方福利国家在经济低迷时期不断产生“福利超载”现象,社会福利支出超出政府财力可承受限度,甚至“举债谋福利”,希腊债务危机则将这种引以为豪的“高福利体制”弊端暴露无遗。有英国媒体认为希腊危机标志着“福利国家的终结”。德国学者马塞尔提醒说:“西方的现状给中国等新兴国家一个教训,就是福利要‘适度享受’,否则会像西方一样走入恶性循环。”[4]基于中国国情,“做大蛋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亟需把“蛋糕”做大是我国首选,不能把如何分“蛋糕”当作当前工作中心或中心议题。

“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可以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并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做大蛋糕”是为了能够提供质上层次更高、量上数目更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然只是无米之炊,或者沦为恩格斯讽刺的“苦修苦炼的、禁绝一切生活享受的、斯巴达式的共产主义”。过去需要“做大蛋糕”,现在同样需要继续“做大蛋糕”。但也不能把“做大蛋糕”简单地理解成,等经济发展起来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后再来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现在就需要把“分好蛋糕”这一课题提上日程。“分好蛋糕”是为了能够使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获得与付出相称的回报,这就要制定和实施一视同仁的刚性规则,使“蛋糕”能够惠及全体人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类人。“分好蛋糕”关注的是公平。人们享有了公平,就会在当前仍然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时期内获得存在感、价值感,这对于“做大蛋糕”不无裨益。注重公平,能够使人们平等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

“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说到底,都是落实充分体现唯物史观原则的共享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习近平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十三五’时期的任务和措施有很多,归结起来就是两个层面的事。一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举全民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把‘蛋糕’做大。二是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5]围绕“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改革体现了唯物史观原则下的公平正义取向。

2 主体向度的意志性原则:主体的“尽力”与“量力”

公平正义改革体现执政主体意志性原则。无论何种改革,一定会体现出某种特点或者呈现某种程度的主观意志。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为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牢牢把握的八大基本要求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根本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6]512,以深化改革来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的思路上升到改革指导思想的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全方位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整体提出了引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五大理念,即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其中的“共享发展”理念注重的是更加公平正义,这是坚持其他四种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改革的一条主线。

合理科学的意志性原则不能脱离历史的制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合目的性”要与“合规律性”统一起来。历史性,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程中凸显出来的基本特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绝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只能在历史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作为,不能脱离历史的“束缚”。有什么样的历史,就会有什么样的公平与之相适应。恩格斯说:“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7]592如果发展水平高,就需要依据发展水平高的条件解决公平正义问题;发展水平不高,就必须结合发展水平不高的客观条件来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所以,合理科学的意志性原则需要体现主体与客体因素。

公平正义改革凸显了执政主体的“尽力”。《共产党宣言》这样来讲共产党人与一般群众的差异:“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8]44对于社会上还存在的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习近平认为,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2]9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各个部分都充分融入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改革的顶层设计、实施和推动,都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2]97全面深化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的公平正义改革,是全面的改革,体现在通过“刮骨疗伤”,进一步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等各个领域全面展开;是深化的改革,体现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力度,涉及多部门、跨不同领域的牵动全局的敏感问题和重大问题,深入触及体制硬核和不同群体的深层利益。

公平正义改革体现了执政主体的“量力”。“量力”而行,最主要的是国情因素使然。马克思在论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有其历史必然性时有句名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9]435现在最大的国情,就是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近年来经济发展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新阶段,这更需要“量力而行”。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前曾经急于实现社会平等,“急于”给人民看得见的好处,一度步入超越历史阶段而过分强求结果平等的误区。历史告诉我们:“要做那些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到的事情,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决不能开空头支票,也要防止把胃口吊得过高。”[10]92具体来看,比如民生是直接反映公平正义的重点领域,民生给予老百姓最直观的感受,也是老百姓评价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最直接的首要客观事实。但要清楚的是,“我们不能指望通过多管齐下,一揽子解决的方式,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民生问题”[11]。从层次性看,民生问题包括民众基本生计状态、民众基本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民众社会福利三个层面。解决了低层次民生问题,才能再解决高层次社会问题。关于民生的社会政策要“托底”,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底线要求,体现出补短板、兜底线、保基本的底线思维。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2]97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阶段性目标、也是当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的底线。“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凸显出执政主体在客观因素制约下发挥的主观能动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实现了有机统一。

3 制度向度的结构性保障:平行结构与链式结构

能够提供根本保障的是制度安排。亨廷顿认为,制度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12]12。制度是一种刚性规则,能够规范人的活动方式和设置人的行为边界。“制度作为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社会间组织团体以及社会各组织团体相互之间关系的中介,能调整着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为主体的活动划定界限,告诉各个主体能和可以去做什么,不能和禁止去做什么;在制度规定的空间内活动,会受到鼓励,得到保护,产生安全感,试图越过制度规定的活动范围,就会受到惩戒,产生风险,这便使得各个主体在行动之前便可知道制度安排意味着什么,其结果会是什么,减少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使得社会能呈现出一种稳定的、连续的、有机的统一状态,从而逐步走向公平正义。”[13]具体而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付出与应得的调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等,都需要由外在的具有普遍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范,来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交往关系;人们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复杂纠结的矛盾得到解决、社会纵向流动的障碍得到疏通,都需要制度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对改革开放前追求公平正义过程中的错误趋向,邓小平认为,这固然在很大程度上与领导者个人主观倾向有很大关系,但是,“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14]297,“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4]333。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是管根本的、全局的、稳定的、长期的东西。

公平正义改革重在制度改革。社会公平正义不会自然而然实现,需要制度提供保障。习近平强调,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问题,但是,“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2]97。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关于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特别是制度方面的认识必须“满足”新历史条件下实践的需要。基于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6]11-12

公平正义改革在制度设计上,呈现网状式的立体结构。总体来说,十八大前的制度设计主要呈现扁平化特点,并且在社会各领域的制度设计中偏重于经济领域,因此制度安排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习近平强调:“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2]97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制度设计呈现网状式的立体结构,制度设计突出了两个维度,一是以社会各个领域为设计对象的平行结构设计,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二是以保障个人能够公平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为设计对象的链式结构设计,体现在具有底线意义的权利公平、作为关键环节意义的机会公平、作为根本层次意义上的规则公平上,“三个公平”层层相连,不可缺失任何一个环节。

制度改革的平行结构设计。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制度设计突出在体制层面和政策层面。在体制层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效促进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真正实现代内代际环境正义。在政策层面,突出政策创新,在创新深度上解决利益公平问题,在创新力度上统筹解决突出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实现各类发展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居民收入均衡化、要素配置合理化、产业发展融合化;强化法制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制度改革的链式结构设计。链式结构意指制度体系中每一环节不可缺失且环环相扣,形成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链条。这意味着不再是之前的碎片化的制度,突出的是制度的体系化。解决的问题是,不仅仅在于“如何公平分蛋糕”,而且更在于要保障人们“如何公平做蛋糕”。其内在联系如下。

第一,权利公平是基本前提。权利给追求公平的主体以权益上的可能,强调的是“可以做什么”。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人们必须具有公平占有资源、公平创造价值、公平分配产品的权利,即不论民族、性别、职业、财富等,每个人都应一律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在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否则,追求社会公平只能沦为被玩弄的字眼。就这一意义而言,权利公平具有底线意义,这是追求社会公平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人应拥有的权利十分广泛,但权利的赋予和实现,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权利的“菜单”,一方面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填充,一方面仍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凸显一部分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语境中,权利主要应分布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中。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都应平等享有从诸如基本的生存权到政治参与权等这样层次递进的权利,不同属性、不同大小的企业也需享有能够同场竞技、平等参与的权利。

第二,机会公平是关键环节。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确立后,还不足以一定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事前进行权益的保证要比事后重要得多。对于社会主体而言,如果缺失公平占有资源的机会,就如同比赛选手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机会公平保障的是人们在实践前能够共享同样发展起点的机会。没有起点的公平,一定不会有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完全可以称之为最大的公平。共享同样的机会,首先表现为社会发展主体方面的普遍性,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拼搏展示自我的机会。共享同样的机会,其次表现为有差别的公平。机会公平不能被简单理解和机械操作成机会均等。社会成员由于在先天因素诸如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在承认差别的同时,还要重视差别,要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一定的倾斜。有差别对待发展主体,与机会公平的原则并不矛盾,恰恰是机会公平的内在要求,这才是“共享”的精义所在。让每个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才能大大激发社会活力。

第三,规则公平是根本保证。要使不可剥夺的权利和机会为人所享,最终要依靠规则来提供保证,强调“应该怎么做”。追求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要营造和创设公平的社会环境,使每个人能够干得有劲头、生活有奔头。这就要依靠具有普遍强制力的刚性规则,来约束人们能做什么、调整人们该做什么。用规则来保障社会公平,具有根本层次的意义。基于向善原则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合规律性和大多数人利益的合目的性相统一原则设计出的一系列规则,可以排除一切非正常和不合理因素带来的干扰,使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规则面前,人们做事不逾矩,任何个人不能拥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出现置规则于不顾、而凌驾于规则之上的现象。从横向看,规则公平提供的是全面保障,覆盖了社会各领域,各个主体都需“循规蹈矩”。从纵向看,规则公平提供的是全程保障,不仅包含事前,而且还有事中和事后。需要注意的是,设计的规则不可能一成不变地管永远,而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修改完善,以最大限度激发各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此外,“分配公平”并没有脱离于中国共产党人的视野之外,无论是党的十八大还是之后的历届中央全会,都非常注重分配方面的公平,注重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这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依据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共享发展理念,要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立体结构性的制度设计突出了系统性。平行结构制度与链式结构制度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共同形成网状立体结构性制度,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改革内蕴三重张力: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向度,要“分好蛋糕”,还要继续“做大蛋糕”,两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呈现正相关关系;基于执政主体向度,要尽力而为,还要依据客观实际量力而行,“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起来,体现执政意志的主观能动性将得到有效发挥;基于制度安排向度,在横向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进行制度改革,在纵向上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起点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每一领域的制度改革都渗透和体现权利、起点和规则的公平。内在的三重张力共同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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