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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介机构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及对策

2016-02-12张心如郭昱杉吴智勇

质量探索 2016年5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合法权益权益

张心如 王 珊 郭昱杉 吴智勇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论中介机构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及对策

张心如 王 珊 郭昱杉 吴智勇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中介也已经成为大学生获得兼职的重要途径,同时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经常受到来自中介机构的侵害。本文基于项目组对中介机构服务的深入调查,提出了在法律层面解决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办法,加强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维护。

兼职大学生;中介;权益侵害;维权途径

兼职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形式,不仅可以解决大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也在实践中获得相关的职业经验为日后的就业做好准备。据我们调查80%以上的大学生都做过各种形式的兼职,但是由于大学生的环境有所限制,学生本人不能充分掌握各种兼职信息,所以为大学生提供兼职的中介机构也就应运而生,在大学生兼职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中介市场不够规范,许多中介机构并不能为大学生提供完备的服务,甚至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大多数的大学生最后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放弃维权。因此,帮助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中介侵害时如何维权兼职大学生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 中介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据调查当前对大学生而言中介分为两种,分别是校内中介和校外中介。校内中介主要是学校的勤工助学部以及学校学生自发组织的社团组织。这两者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虽然其提供的工作真实可靠但是其提供的兼职工作的数量和种类并不能满足兼职大学生的要求,所以校外的兼职中介机构毫无疑问地成为大学生寻求兼职工作的主要途径。兼职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为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和求职者提供服务的营利性组织。它与校内的兼职中介属性完全不同。兼职中介机构本应该一方面为用人单位发挥作用,帮助用人单位主动到校园和社会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另一方面是求职者也就是大学生主动要求中介提供服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兼职中介机构大多从下游也就是大学生方面发挥作用,而主动代替用人单位招聘这种方式相对少见。这就使大学生在求职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中介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我们的调查兼职中介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目前市场上许多中介没有相应的营业资质、从业人员和固定场所;

第二,许多中介机构没有相应的用工单位的资源,没有提供工作的能力;

第三,中介机构收取高额中介费用,远远超过大学生所能获得的工资;

第四,与用人单位暗箱操作从中私下抽取高额的工资。

尽管中介机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大学生对其依赖程度仍然不断增加,大学生社会阅历少,缺少防范意识,导致大学生权益不断受到侵害,既损失了钱财又浪费时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介机构收费后不作为。中介机构通过不断在大学内发放小广告、贴传单等方式宣传,许多大学随处可见中介机构的宣传广告,由于许多大学生迫切希望自己能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减轻家庭负担,同时增加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于是便主动找到这些中介,而这些中介会收取各种费用如中介费、手续费、培训费等,之后便推搪敷衍,不提供兼职信息,更有甚者消失不见。

(二)中介机构克扣大学生薪资。由于大学生社会阅历较少,相对容易受骗,许多中介机构恶意利用大学生的不足,在大学生成功兼职后,对薪资不断克扣,从中抽取高额的提成,侵害大学生的财产利益。更有甚者与用人单位狼狈为奸,联手欺骗大学生,以高薪诱惑大学生,在符合要求的大学生完成工作后,用人单位便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薪资或者恶意克扣薪资。大学生无助无奈之下只得找中介,中介机构却以种种借口逃避、推脱责任。

(三)中介机构侵犯大学生的合法人身权益。许多中介非法克扣大学生身份证等,甚者介绍大学生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如将大学生拉入传销组织或者欺骗、强迫女大学生卖淫。

(四)许多中介机构没有与大学生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兼职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由于没有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无法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许多兼职大学生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即使与中介机构签订了协议,也大多是一些强制性的格式条款,根本不具备实际可行的法律效力。

2 兼职大学生遭遇中介机构侵权的原因

2.1 法制不健全

由于大学生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而且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界,普遍认为兼职大学生本身并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主体,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都不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更不要说正在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的大学生了。兼职大学生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只能受到民法的调整,由于大学生与中介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大学生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又得不到相关法律的倾斜性保护,使得兼职大学生遇到纠纷时,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国法律规范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保障都存在着一定的盲点,因此许多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却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2.2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由于急于找到兼职工作,找中介机构帮助时不能辨别“黑中介”,从不查看中介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没有确认中介机构的合法性,以至于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中介机构可能已经消失不见了。而有些中介机构竟然非法收取押金、扣押证件,许多兼职大学生根本不重视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或合同,这说明很多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不知道在兼职过程中保障自身的权益。而在上当受骗后又缺少证据或依据,或者有些学生怕麻烦,根本就不会与“黑中介”斗争,反抗能力弱,维权意识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忍气吞声,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3 相关部门没有尽到监管市场的职责

非法中介常常不具有稳定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管理,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流动性很强。中介机构往往要求大学生先交纳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然后推荐工作。中介市场之所以如此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规范不明确,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设立时的标准较低,审查不够严格;平时监管不力,许多中介机构没有营业许可,对非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中介市场严重混乱。

2.4 高校对校外中介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有限,大学生在校园内获取兼职信息往往受到限制,这很难满足大学生对兼职的需求。因此,校外中介机构进入高校派发各种小广告和传单,在校园内宣传,学校并没有禁止监管此类行为,这就使得大学生受到侵害的风险大大增加。

3 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1.1 确定兼职大学生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相关立法应当对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给予特殊关注,明确中介机构在兼职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充当的是什么身份,我们认为大学生或用人单位与中介机构都属于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如果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与中介机构是这样一种委托关系,那么也就是说中介机构招聘兼职大学生是在行使用人单位的一种权利,这样看来,只要确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就可以认定兼职大学生与兼职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应当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这样便可以解决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可依的问题了。

3.1.2 完善针对中介机构的立法。由于目前我国关于专门调整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还比较少,导致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重点关注中介市场,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1.3 建立简化的救济方式。由于大学生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相对有限,而且兼职大学生数量较多,兼职活动短暂、次数多,频繁地启动诉讼程序不仅对大学生造成了麻烦和困扰,同时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兼职大学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救济方式,如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其他劳动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3.2 大学生应当加强法律意识

大学生自身在寻求兼职的过程中应当提高辨别真假的能力,及时识破黑中介的骗局,减少自己的损失,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并且大学生在兼职时要加强法律意识,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拟定相关条款,为日后维权保留依据。在遭遇侵权行为后,要主动寻求法律帮助而非忍气吞声。对于黑中介的侵犯财产权益行为,学会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保护方法;如果侵害了人身权益的,要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而不能纵容办法分子。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不但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也应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3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政府应当成立专门部门监管中介市场,在中介机构设立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核,让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加大对违规中介的监察力度,一旦发现就严肃处理,利用媒体充分曝光黑中介的欺诈、欺骗行为,同时将非法中介的信息充分反馈到校园、社会当中,使其他不法分子得到警示和震慑,同时也使大学生得到警醒和教育;同时应当监管中介机构的兼职信息公开化,打击其与用人单位的暗箱操作行为,使其阳光操作,充分保障通过中介寻求兼职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4 高校应当加强对校外中介机构在校宣传的管理

学校应加强对校外兼职中介机构的监管,限制校外中介机构在校园内的宣传,对在校园内招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禁止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4 结论

通过分析调查数据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渴望提高社会经历和生活阅历而开始寻找兼职,在兼职的过程中,他们不仅收获了知识,而且提高了社会实践能力。当然,很多大学生寻找兼职离不开兼职中介机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不够完善,学校、家庭教育不足,兼职大学生自身阅历和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及政府监管不力,使得一些本应当帮助大学生寻找兼职的中介机构成为侵害大学生财产、人身权益的“魔鬼”。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大学生权益;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规范中介市场;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帮助和监管,提高大学生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为兼职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兼职环境。希望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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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月霞,沈蓓绯,乜鑫宇,顾春霞.对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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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晨晖 .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益保障 [J].法制与社会,2013(3).

[5]张摇媛,白瑞峰,李欣桐,等.试述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的性质[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05).

[6] 秦建英.兼职大学生法律权益受到侵犯的调查 [J].商界论坛.经法视点,2014(08).

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项目编号;2015102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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