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动态
2016-02-12财政部国库司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动态
2015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1份推荐实践指南和6份征求意见稿。
一、发布第3号推荐实践指南
第3号推荐实践指南《服务绩效信息报告》,主要是为更好指导公共部门在财务报告中反映服务绩效信息,通过在指南中规范原则性方法和统一框架,确保服务绩效信息披露能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委员会发布该实践指南的主要考虑是,政府和公共部门主体的主要职能是向公众提供服务,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需要服务绩效信息来评价主体的履职情况,这与公共部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目标和要求是一致的。指南还充分考虑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内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多样性,以及信息使用者对服务绩效报告的不同层面需求。
二、发布征求意见稿
(一)发布第56号征求意见稿“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应用”。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分析探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于公共部门主体的适用范围。现有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均声明不适用于政府企业(GBE),即商业化的公共部门主体。鉴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公共部门主体”的三个主要特征:(1)公共部门主体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对财富进行重新分配。(2)主要通过税收、政府转移支付、社会捐赠和债务等手段来筹集资金。(3)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上述特征归纳与现有准则条款规定是一致的,而且符合概念框架对公共部门主体的描述。
(二)发布第57号征求意见稿“重估资产的减值”。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将公共部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重估纳入第21号准则“非现金资产减值”和第26号准则“现金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中,进行减值测试,以提供更准确的有关资产减值损失信息。同时,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在某一类固定资产中的单项或多项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不需要对整类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三)发布第58号征求意见稿“《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修订(2015年版)”。该征求意见稿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次对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公共部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1-4部分进行修订。二是对现有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三是提高与《政府财政统计报告指南》的一致性。四是尽量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四)发布第59号征求意见稿“对第25号准则-雇员福利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固定受益计划事项的确认、列示和披露等方面对现有第25号准则-雇员福利进行修订。修订重大变化是取消“区间法”,要求在发生当期确认重新计量固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权益所产生的变动,将盈余确认为固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将赤字确认为固定受益计划净负债,以提高相关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固定受益计划成本组成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五)发布第60号征求意见稿“公共部门主体合并”。征求意见稿将公共部门主体合并定义为“将独立的业务活动组合到一个主体”。根据推定是否可予驳回,将公共部门主体合并划分为兼并(amalgamation)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情况下主体产生下列结果:一是合并中没有一方可以控制一个或者多个业务活动。二是在兼并可以驳回的推定下,一方可以控制一项或者多项业务活动。对于兼并,合并后的最终主体在会计处理上应采用修正的权益结合法。“收购”情况下,合并的一方可以控制一项或者多项业务活动,而且收购不会被驳回。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的收购采用购买法核算,购买方被定义为在购买中取得控制业务活动权的一方。
(六)发布第61号征求意见稿“收付实现制财务报告的修订”。该征求意见稿也称为“收付实现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修订”。现行“收付实现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包括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要求报告主体应声明所编制的财务报告符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外部援助及第三方支付信息的披露等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上述要求性内容放至准则第二部分,作为鼓励性披露信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收付实现制下准则所要求和鼓励的事项应与权责发生制准则保持一致。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