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2016-02-12霍静怡
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2015年,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破难题,创新机制促发展,强化管理提效益,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服务水利发展大局,扎实推进水利财务各项工作。
一、兴水惠民政策有效落实
(一)协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与农发行联合印发了《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下浮专项过桥贷款优惠利率,为地方开展重大水利建设提供无担保、低利率的信用贷款。深化与国开行、农发行、农业银行的合作,与农发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国开行签订推动重大水利工程战略合作协议,分别与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召开各省水利部门和地方分行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促进深度对接,共同研究创新水利投融资模式,完善合作机制,提高放款效率,加大支持力度。3大银行年度发放水利建设贷款3 236亿元,农发行累计发放专项过桥贷款378亿元。协调财政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51亿元。
(二)协调加快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协调财政部出台加快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文件,明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水利项目评审,开展评审的地区对纳入年度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提前2个月通知同级水利部门;提高评审效率,对小型民生水利项目,原则上应在2周之内完成投资评审工作,最长不超过1个月,重大水利工程提前介入,与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查同步进行,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进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积极配合完善水资源费政策。督促落实水资源费标准调整,2015年31个省(区、市)全部完成“十二五”末最低征收标准调整任务。配合财政部开展水资源税改革研究,赴湖北、河北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座谈,制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草案)》,明确在河北省先行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二、水利财务重点改革有序推进
(一)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在27个省(区、市)80个县开展了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各试点区普遍明晰了农业水权,建立了比较合理的水价机制,探索了多种形式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了规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施了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配套完善了末级渠系和计量设施,在促进节水增效、工程良性运行、农民用水管水、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等方面初见成效,形成了一批有特色、可推广的典型样板。结合试点工作,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形成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报国务院。
(二)协调推动中国水权交易所设立审批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部、环保部、农业部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反复沟通协调,克服清理整顿期间严控新设交易场所难题,协调证监会、北京市政府基本完成中国水权交易所审批程序。水利部成立水权交易监管办公室,着力加强对水权交易行为的监管。
(三)协调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税收优惠政策延期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向财政部报送了《关于申请延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函》,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与政策的建议。
(四)编制水利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中期规划管理的新要求,水利部作为首批5个领域试点,率先编制完成《水利投资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2016 ~ 2018年)》,充分吸收水利“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研究成果,提出2016 ~ 2018年水利发展的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建设内容和投资需求,并结合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为水利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提供了依据。
三、专项资金管理不断加强
(一)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适应财政资金整合的新形势,超前谋划、深入研究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积极争取财政部支持,确保专项资金投入稳中有增。全年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47.61亿元,重点协调落实了重大水利工程中央投资缺口250亿元。
(二)超前谋划落实专项资金。准确把握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超前谋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构,研究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地方安排建议方案,提前下达2016年专项资金397.12亿元。
(三)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完善政府性基金管理,将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有关要求,修订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布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测算和预算编制提供了技术支撑,为促进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创造了基础条件。
(四)配合做好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配合财政部深入地下水超采区调研,抓好试点项目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河北编好2015年压采方案、中长期治理规划,做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加强压采目标考核。指导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和《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5年度)》。
四、预算管理机制不断创新
(一)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制订了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和18个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组织开展了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的试评价。
(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的新要求,对水利部现行预算项目进行了梳理和优化整合,研究提出了新的一级项目设置方案并报财政部。完成了《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和《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的出版及《水政执法监督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的制订工作。
(三)强化预算资金保障。积极争取落实财政资金,重点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全国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及行政审批改革后相关技术服务等重点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探索政府采购集中论证。组织开展了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工作,选择水文和水环境类设备进行试点,经过集中论证,共申报采购进口产品119项,涉及金额0.98亿元,通过集中论证,提前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审批手续。
五、资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一)继续抓好“三项机制”的贯彻落实。顺利完成项目储备与审查工作。完成2016年度第二批392个预算项目的储备和2016年新增补充项目及中央分成水资源费800多个项目的审查,完成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二期)等3个大项目的专家现场答辩评审。严格预算执行考核,定期开展月度、季度考核并进行通报,强化督导,并严格落实预算执行考核挂钩机制,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利用信息系统,设定专人对部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进行在线监控,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二)加强资金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做好涉农资金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赴湖北、湖南、广东、深圳4省市进行专项督导,开展中央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经费专项检查、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中期检查、2015年度预算执行重点检查等,进一步规范管理。配合审计署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
(三)谋划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向省市县三级延伸。起草了《关于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向省市县三级延伸的意见》以及试点工作方案,征求了审计署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积极协商审计署在适当时机将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向省市县三级延伸。
(四)继续强化决算管理。做好存量资金清理上缴工作,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促进了沉淀资金效益发挥。启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继续抓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组织开展集中会审、中介机构审核及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抽查,加强决算管理培训。
(五)加快水利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功能模块和门户框架的开发工作,完成设备安装、分中心系统部署、库表结构设计、基础数据收集整理、科目指标及项目代码规范标准编制等工作。多次举办培训班,对2 000余名水利财务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组织部属单位及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多轮测试,督促承建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发现的问题。选取重点单位开展系统试运行工作,建立专人负责、督导协调、考核评价、信息通报、交流反馈等多项工作机制,确保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六)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部机关实际,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部机关公务租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水利资产管理全面强化
(一)完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编写《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成《水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启动水利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研究工作,印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部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督促部属事业单位全面落实企业监管意见,做好企业清理整合和改制工作,逐步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国有企业改革相关工作。
(三)强化企业经营绩效管理。扩大企业经营绩效评价范围,推动实现资产额1亿元以上企业开展经营绩效评价工作,强化企业财务分析与监督,同时积极推进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形成“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启动编制2016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署8家事业单位一级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按规定上缴企业利润,同时研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水利部财务司供稿 霍静怡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