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财务管理工作
2016-02-12财政部金融司
金融财务管理工作
2015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方针和财政部党组工作部署,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着力健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强化金融财务管理,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健全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便利性
(一)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一是按照“起点公平、体现激励、着眼长远”的总体原则,出台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农业保险补贴比例,降低县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负担,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面。二是与有关部门共同印发通知,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要求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2015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全年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47.3亿元,为超过2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约1.96万亿元,在推动防灾体系专业化建设,织牢粮食安全“保障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支持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编制,完善普惠金融财税政策扶持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不同对象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支持困难群体创业就业。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作用,有效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增速。同时,整合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2015年拨付专项资金共计157.74亿元,其中,定向费用补贴29.29亿元,涉农贷款奖励22.8亿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105.65亿元,支持贷款发放约1 000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大众创业”。
二、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着力打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新引擎”
(一)推动PPP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立足理念革新和财政职能,从理论知识到实践应用,从制度体系到操作细节,从国外案例到我国实际,多渠道、全方位向社会各方面倡导PPP理念。从普及效果看,各级政府部门的观念,开始从公共服务的“管理者、提供者”,转向“监督者、合作者”,从“重建设、重融资”,转向“重运营、重合作”,政府主导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观念明显转变,市场观念和契约意识逐步树立。
(二)推动PPP管理制度日益完善。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进建章立制。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牵头起草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指导意见》,成为全国推广运用PPP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PPP发展进入有章可循的新阶段。财政部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按照“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实施细则”的框架,先后出台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等系列制度文件,完善预算管理等配套办法,确保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质量。
(三)推动PPP示范项目加快落地。PPP项目示范工作,旨在通过给予全方位业务指导,助推更多项目落地。为“打样板、树标杆”,在对首批示范项目进行实地督导的基础上,狠抓“快”和“实”,严格组织评选确定了第2批共206个PPP示范项目,总投资金额6 589亿元,在项目数量、省区范围和行业领域都有较大突破。总体看,示范项目整体进展良好。
(四)推动PPP扶持政策陆续出台。联合建行等10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1 800亿元的PPP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示范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并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同时,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整合政策资源,推进重点领域项目推介工作。
三、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一)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制度的要求,出台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会同中组部、中纪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全面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管理。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部署,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制度建设。
(二)夯实国有金融资产全链条的管理基础。在产权登记上,汇总分析2014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完成1 776户企业年度验审。在资产评估上,完成中再、华融、中金公司H股上市等8个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资产评估项目19件。在产权转让上,审核产权转让项目8个,并通过建设监测系统,努力实现对国有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转让的全流程监管。
(三)审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坚持促发展和控风险相结合,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审议持股金融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参与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利润分配、股权投资等重大事项决策。坚持绩效和薪酬相联动,按规定对中央金融企业2014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了确认,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有关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