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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2016-02-12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中国民政 2016年3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军队办法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从上世纪50年代末零星移交开始,到80年代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再到90年代初集中成批移交安置,至今已走过50多年历程。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还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接收人数的增多,无军籍职工的人员结构、年龄和思想状况等发生许多变化,相应的服务管理需求日趋多元。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规范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2015年12月17日,民政部印发了第57号部令,公布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服务军队改革建设大局的需要,是适应安置工作重心转变的需要,是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对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保障无军籍职工妥善安置、安度晚年,解除部队待移交职工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一、阐明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无军籍职工曾为支援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各项战备任务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做好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办法》将做好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作为立法目的(第一条)。同时,明确其涉及的无军籍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第二条)。

二、明确了服务管理职能定位。《办法》规定,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要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同时,还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第三条)。

三、强化了服务管理体制。《办法》根据当前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既有交由乡镇街道负责的、也有一些区(县、市)民政局不同部门代管的、还有少数挂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实际,明确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部门指定机构作为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强调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加强对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第四条第二款)。

四、规范了服务管理内容。规范服务管理内容,是本《办法》的核心。《办法》明确:一是服务管理单位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组织关系转接,保障其参加党组织生活(第五条);二是要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包括按规定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等(第六条第一款);三是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提出无军籍职工待遇调整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通知服务管理单位执行(第六条第二款)。

五、拓展了服务管理方式。做好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工作方式至关重要。为保证服务管理工作落实,从总体要求上,《办法》明确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五个“老有”创造条件(第七条第一款)。在保障服务上,《办法》明确服务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租用场地设施,拓展服务资源(第七条第二款)。在日常管理上,《办法》明确服务管理单位要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在引入资源上,《办法》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不断满足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需求(第十一条)。

六、提出了对服务管理单位的要求。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和要求,为更好地提供服务,在档案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服务管理单位要妥善保管档案,为无军籍职工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第十二条)。在自身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高服务管理能力(第十三条)。

七、兼顾了对无军籍离休干部的照顾。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等军地六部门文件要求,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也和无军籍职工一样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并交由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办法》充分体现了民政部对无军籍职工的关心关怀和对军队建设的大力支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于进一步提高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维护无军籍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附件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

(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

(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提出无军籍职工待遇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通知服务管理单位执行。

第七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服务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租用场地设施。

第八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无军籍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九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

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无军籍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妥善保管无军籍职工档案,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对在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军休干部安置管理表彰范围。

第十五条 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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