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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农村视野中的基层民主建设

2016-02-12刘海霞马立志

天中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村民

刘海霞,马立志

(兰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试析新农村视野中的基层民主建设

刘海霞,马立志

(兰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对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民主程序落实不到位、民主法制不健全、村两委之间存在分歧等问题,是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与此相应,发展农村经济,彻底落实农村基层民主程序,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消解村两委之间分歧,就成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当务之急。

新农村;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问题;路径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社会和谐、农村稳定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对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认真研究并解决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权益最大化,为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好坏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快慢。在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分析起来大体如下。

(一)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农村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主阵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发达能够使农村政治呈良性发展”[1]。然而,当前农村经济的经营模式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小农经济的个体经营方式的影响,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这种经营方式不利于实现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更无助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大批有文化的青壮年农民强烈渴望在村外拓展自己的新天地,常年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许多农田无人耕种,闲置荒芜,这不仅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留守农村的人主要是文化知识欠缺、劳动能力差的妇女、小孩和老人,他们主观上和客观上“对于政治参与则始终抱被动的态度”[2]41。因此,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运行过程中,很难将众多农民的权益有效地联系起来。与此同时,农村也出现了“后备军”不足、选举水平低下等问题。可以说,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是影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可忽视的决定性问题。

(二) 农村基层民主程序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民主程序可以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环节。农村基层民主程序落实不到位也具体表现在这些环节中。首先,民主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尚未真正落实。一些村民或者干部采取隐性或非正常手段使得民主选举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一部分候选人采用请客和贿选等方式影响民主选举,这样就歪曲了基层政治民主。另外,许多村民文化程度低,致使当选的村干部可能存在参选目的不纯、思想品质低、工作能力差的现象,这样的结果不仅违背民意而且造成群众对选举结果失望。其次,民主决策水平尚待提高。村民会议是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它的召开往往就是村委会或代表们的碰面会。然而,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却存在村主任或村支书直接个人决策的情况,导致民主决策“专制化”,村民变成了言听计从的“臣民”。在基层民主建设中,还存在一事一议过于烦琐的问题,导致基层民主工作因部分人的反对意见而不能如期进行,最终制约和影响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再次,民主管理需完善。民主管理主要是指村务及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等。民主理财小组的设置是为了管理村财务,监督村领导各项资金开销的具体流向,以便做出公示。但是,在民主理财小组组成人员当中,有的是村领导的近亲,即所谓的“内部人员”,有的是“和事佬”,谁也不得罪,这便使民主理财小组管理和监督的真正作用不能充分体现出来。最后,民主监督无力或弱化。这表现在民主监督手段单一和村民民主意识淡薄等方面。如,有的村出现多次选举不成功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有些村民并不知晓和真正理解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内容,民主观念淡薄,缺少法律意识,政治参与积极性不高,且容易被大姓、家族势力干扰。此外,民主监督的公开性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3]132。然而,目前许多地方的村务、政务公开实际上表现为名存实亡、流于表面。

(三)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不健全

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石,但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惩罚方面的条款缺乏硬性规定,使一些严重违法违纪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已经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从内容和形式上来看,该组织法以宏观为主、抽象条款居多,缺乏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两委各自职权的规定也不够明晰,村级事务常因两委职权闹纷争而被搁置。所有这些无疑都会影响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如果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是存留在形式主义层面,那么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 村两委之间存在分歧

部分村委会领导人与党支部争权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第一,争公章持有权。在大部分村民心中,公章就等同于权力,村委会应当掌控公章,但有些村主任看不惯支部书记独掌公章。第二,争财务签字权。有些村主任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就是村主任掌握村里的主要权力,因此村里主要支出费用的签字权和其他各项费用的认定报销权应归其一人所有。第三,争重大村务决定权。村两委领导班子对财政等村务大权的争执在每次换届选举后的一段时间内表现得尤为明显,新村主任与新村支书各自都想独揽所有权力。这种“权力争夺战”不仅阻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使村两委无心关注基层民主建设,无暇顾及村民最关切的问题。

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发展的路径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农村民主政治体制,解决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发展农村经济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政治民主的程度。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化变革与经济的发展既推动民主发展,又决定民主的性质和发展程度。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层民主在自发的基础上孕育而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新的利益主体出现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利益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也逐步向前推进。因此,党和政府要通过发展农村生产力,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发展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经济要求,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民主建设的热情,强化农民的民主观念,提升农民的民主实践能力。此外,还要促使农村经济经营模式从传统个体经营模式向现代联合经营模式转化,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形成“自由人的联合体”;还要将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仅为谋取某一方面的利益而产生的参与政治的民主意识转变到关注公共利益的民主公益层面,从而在新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水平。

(二) 严格按程序办事,真正落实农村基层民主

良好的民主程序是落实农村基层民主的安全阀。首先,要严格民主选举程序。在做好选举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民主选举程序,对候选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给予必要的选前培训,坚持选民直接选举,在投票和计票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其次,要民主决策。这是村民参与决策本村事务的重要程序。在民主决策中,就本村事务议题的提出、方案的制定问题,村干部应大力提倡并鼓励村民勇于表达各自的态度和看法,组织村民积极讨论,在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后,再对议题方案做出适当调整,使农民真正积极参与到决策中去,增强决策的民主程度,不断完善议题方案,保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再次,要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成果是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集中体现,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上要积极发挥民众的集体智慧,要建章立制,规范干部群众行为。此外,还要建立更加完备的民主理财制度,严格筛选理财小组的成员,限期公开村中各项资金的具体流向,使民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最后,要加强民主监督。良好的监督是协调干群关系的润滑剂,村干部要让村民明确民主监督的真正内容,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要提高村民的民主素养和法律观念意识,定期组织民主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还要把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运用村务公开的方式告知村民,将有关村中难点、热点等问题的决议和处理办法也一并公示出来。此外,要推行阳光村务,“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4],开展广泛的民主评议制度,对村干部的业绩、政务和举措等方面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估,使村民真正能够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三) 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5]359,二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就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确村两委职权范围和二者的关系,使二者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和谐发展。在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积极汲取农民在民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经验,使相关法律的规章制定“必须因地而异,循序渐进”[6],在涉及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并使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细化,使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秩序化、标准化。在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民主法制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定期开展村干部法律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还要为村民开展法律讲堂,提高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让他们不仅学法、懂法,而且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民主权益。

(四) 消解村两委之间分歧

消解村两委之间分歧,对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前提是正确处理好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而要正确处理好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村委会行使职权困难和党的领导有所削弱的问题,在制度上对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职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既能保证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发挥积极作用,又能强化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加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在政治方面的领导。当然,村党支部不能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借口而代替村委会的决策和管理等职权,村委会也要自觉服从村党支部的指挥,主动拥护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法组织活动。总之,村两委要主动消除分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关注、协商、解决民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谐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良好的村两委关系是最普惠农民福祉的保障。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事实证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有效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只有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民主权益,有效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内容、形式等,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条不紊发展,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性,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储备不可或缺的正能量。

[1] 鹿春芳,高洪涛.新形势下村民自治的完善与创新[J].发展研究,2006(6).

[2] [美]加布里埃尔. A. 阿尔蒙德,小G. 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3] 列宁全集: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2007(21).

[5] 邓小平文选: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 唐明勇.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经验[J].社会主义研究,2003(2).

〔责任编辑 叶厚隽〕

D67

A

1006-5261(2016)03-0032-03

2015-10-2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ZZ027)(12cSH008)

刘海霞(1977—),女,甘肃陇南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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