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死后伴有附加行为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2016-02-12刘建锋郑瓯翔汤家全罗良鸣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温州35000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心浙江温州3500
刘建锋,郑瓯翔,汤家全,罗良鸣(.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温州35000;.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心;浙江温州3500)
扼死后伴有附加行为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刘建锋1,郑瓯翔1,汤家全2,罗良鸣1
(1.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温州325000;2.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心;浙江温州325200)
摘要:目的总结扼颈致死案例附加行为特点,为案件侦破和案犯刻画提供参考。方法收集温州地区扼颈致死并同时伴有附加行为案例8例,总结分析附加行为特点,并加以分类。结果8例案件均为他杀扼死案例,均存在明确的攻击行为,具有伪装行为1例,具有加固行为4例,具有抵抗行为4例,具有毁证行为4例,具有愧疚行为1例。结论以扼死作为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的案件中主要为熟人作案,附加行为分析,对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具有特殊指向性,可以作为案犯刻画重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法医学;扼死;案犯刻画;行为分析
扼死几乎均见于他杀类案件中,偶见意外,自杀不能完成,扼死的个案报道较多,以往的报道主要关注死亡原因判断或损伤机制方面的分析,而对这类案件从行为分析方面探讨的文献较少。扼死类案件中致死方式对案犯刻画具有一定的意义,如果再对行为分析进一步关注,或可为案犯刻画创造更好的条件。现统计8例扼死后伴有附加行为的故意杀人案件,供同行在现场分析时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案例资料
案例1某年7月9日下午,某男(38岁),某女(23岁,卖淫女),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该男子采用扼颈方式杀死卖淫女,卖淫女在被扼颈过程中有抵抗行为,该男子杀死人为防止被人发现其犯罪行为,将尸体藏于现场床下。
案例2某年2月27日下午,某男(28岁)在其家中对女儿的两名同学(分别为5岁、4岁女性)进行性侵害,完成性行为后因担心犯罪行为被人发现,采用扼颈方式分别掐死两名儿童,又用刀切颈以确保被害人死亡,后又将尸体抛于现场附近山边。
案例3某年2月1日晚,某女甲(坐台女)与其男友合伙将某女乙(坐台女)骗至甲处,用捆绑、威逼等手段骗取乙银行卡密码后采取扼颈方式将乙杀害,为确保乙死亡,又用绳索勒颈,最后将尸体抛至邻近的一座山上并进行掩埋。
案例4某年4月23日凌晨,某男丙(44岁)因与某男丁(44岁)之妻有奸情,丙男为达到与丁男之妻长期保持奸情的目的,将丁骗到车上,用事先添加了镇静催眠类药物的饮料给丁喝,丙在丁失去抵抗能力之后采用扼颈方式将丁杀死,后又用装有毒品的注射器在丁上臂处进行注射,伪装注射吸毒死亡。
案例5某年1月4日晚,某男(30岁)因不让其妻(23岁)在按摩店上班,妻不肯而动杀机,在家中将妻采用扼颈方式杀死,后又用刀分尸并将石块装到行李箱内抛于现场附近的桥下。
案例6某年2月24日晚,某男(38岁)因有婚外情,为与姘妇达到长期厮守的目的,在家中采用扼颈手段将妻(36岁)杀死,为确保妻子死亡,随后剪下家里的电线勒妻子颈部,并抛尸。
案例7某男(30岁),因手头拮据,到其家附近镇上的理发店内以理发为借口,进入理发店,对女理发店主(40岁)实施抢劫,遭受该女反抗,在现场卫生间内采用扼颈手段将女杀死后又进行性侵,为确保死亡,最后到理发台上随手取得刀片切割死者颈部以确保死亡。
案例8张某,男(25岁)与李某,女(24岁)系恋人关系,因女方家庭坚决反对两人交往,产生相约自杀的念头,某年8月20日晚,两人在旅馆发生性关系后,李女躺着不动让张男一手掐其颈部,另一手捂其口鼻,终致李女死亡,李女死后,张男为李女穿上衣服,又买来菜刀切割自己颈部,自杀未遂,放弃自杀,离开现场。现场死者裆部对应位置的床单潮湿而死者内裤干燥。
1.2方法及结果
收集温州地区扼颈致死并同时伴有附加行为案例8例,总结分析附加行为特点,并加以分类。8例案件均为他杀扼死案例,均存在明确的攻击行为,具有伪装行为1例,具有加固行为4例,具有抵抗行为4例,具有毁证行为4例,具有愧疚行为1例。具有加固行为、抵抗行为、毁证行为的案件各占比50%。
2 讨论
2.1行为分析的分类
有学者从法医学视角按照杀人阶段的不同将杀人分为五个阶段,即进入阶段、接触阶段、杀人阶段、处置阶段、离开阶段,并针对接触阶段、杀人阶段、处置阶段等三个阶段提出了10种行为类型,如接触阶段的威逼行为、捆绑行为、卸装行为,杀人阶段的攻击行为、抵抗行为,处置阶段的发泄行为、加固行为、毁证行为、愧疚行为、伪装行为等,同时对各行为类型进行了定义,并且认为不同的行为类型对现场分析及案犯刻画具有不同的意义,有些行为具有指向性意义,如愧疚行为等[1]。本组资料,案例1中整个犯罪过程共有两种行为类型,即攻击行为、抵抗行为;案例2中共有攻击行为、加固行为、毁证行为等,其中刀伤未伤及重要血管,加固行为未起到积极作用,但有生活反应;案例3中共有捆绑行为、加固行为、毁证行为,因威逼的手段主要是语言恐吓,而非工具性威逼,故而未能在尸体上体现威逼性损伤,本例的加固行为对死亡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勒颈损伤有生活反应;案例4有攻击行为、伪装行为等;案例5有攻击行为、抵抗行为、毁证行为等;案例6有攻击行为、抵抗行为、加固行为、毁证行为,本例的加固行为对死亡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勒颈损伤明显,生活反应明显等;案例7有攻击行为、抵抗行为、加固行为等,本例抵抗行为在损伤上表现较为明显,本例虽然采取了加固行为,但是没有起到加速死亡的作用,损伤仅伤及皮下软组织,未伤及重要血管;案例8主要有攻击行为、愧疚行为等,判断愧疚行为的主要依据有现场死者裆部对应位置的床单潮湿而死者内裤干燥,由此可判断死者衣服系死后被人穿上,现场调查显示排除第三人为死者穿衣可能。
2.2行为类型与案犯刻画
吐尔逊等[2]统计了52例扼死类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52例案件有28例因奸情杀人,抢劫报复杀人者15例,52例中有附加手段的30例(占58%),附加的手段主要有勒颈、锐器伤害、捂闷口鼻、死后投水、焚尸,先服毒后扼死等,该学者并未对这些附加手段进行行为分析,从上述学者的统计数据看扼死类案件主要发生于熟人之间,占比至少在54%以上,由此可见,扼死这种致死方式推断案犯与死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向意义。本组8例扼死类案件中双方熟悉的占87.5%,其中案例7系嫌疑人对现场的单方熟悉。攻击行为是杀人案件必备的条件,没有攻击行为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属于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故而所有列入法医学研究范畴的杀人案件一定具有攻击行为,否则不可能完成杀人的后果。而抵抗行为的存在或表现是否明显影响因素很多,比如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年龄、身体条件对比,嫌疑人是否使用了致使被害人丧失抵抗能力的手段等。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当自己受到外力侵害时抵抗是本能之反应,故而抵抗行为对分析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熟悉程度没有特殊意义。加固行为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害人死亡,确保被害人死亡的目的或害怕被害人不死,或害怕被害人举报,前者可能为刻画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熟悉程度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后者却无实质性意义。本组资料中案例7嫌疑人采取了加固行为,但双方并不认识,闵建雄[1]认为当确保致命的意图过于明显而使加固行为“过度”,往往提示雇佣杀人或亲属杀人。本组资料中有4例具有加固行为(见案例2、3、6、7),其中起到加固作用的有2例(见案例3、6),均为熟人作案,未起到加固作用的熟人和陌生人作案各1例(见案例2、7)。笔者推测认为,认定加固行为是否对双方关系指向具有一定意义,可以从加固行为是否起到加固作用来进行判断。伪装行为按照伪装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死因伪装、动机伪装、被害伪装等,本组案例4涉及的是死因伪装,嫌疑人伪装的目的在于不想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的真正死因,因为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了真正死因,那么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身份就将暴露,出于这种心态,一般涉及死因伪装的案件只要识别了伪装行为,往往也就明确了嫌疑人的身份,故而死因伪装对判断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本组8例中有4例伴有毁证行为(见案例2、3、5、6),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无一例外的为熟人关系,有的是情侣、有的是家庭内部成员,还有的是一般熟人关系,故而推测毁证行为对判断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方面也具有特殊的指向价值。本组资料案例8中出现了愧疚行为这一行为类型,闵建雄[1]研究认为,一旦出现愧疚行为这一行为类型,那么嫌疑人都毫无例外的指向被害人的熟人甚至是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本案证实了这一论断。值得一提的是,本组案例1中,嫌疑人将尸体藏于床下的行为属于附加行为中的哪一类型,较难归类,从嫌疑人将尸体臧于床下的动机上看,其目的应当是避免死者被人发现或希望延迟死者被人发现,但是这样的行为显然难以达到死者不被发现的目的。
2.3判断行为类型的难点分析
按照闵建雄关于杀人案中行为类型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一些杀人案件的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并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寻找这些行为类型的指向性价值。有些行为类型之间很难区别,比如按照发泄行为与攻击行为,按照这两种行为类型的定义似乎较易区分,他们的关键区别在于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然而,从法医学角度来看,生前抑或死后的损伤判断有时并不容易,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按照现有的技术无法区分。因此,当我们难以区分行为类型时,对行为类型的判断要慎之又慎,不可草率的下结论。事实上,简单地按照定义和分类标准对犯罪现场中的某些行为做行为分类,有时比较危险,较易出错,以致误导侦查。判断行为类型的难点在于发现并认识该行为,进而按照分类标准对行为进行分类,这一项系统工程,除需要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外,有时还需要借助被害人学等手段及其他案件调查情况综合判断,不宜根据他人在其他案件中曾经遇到的一些现象生搬硬套,主观臆断认为某种现象属于何种行为,否则极易犯错。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医学工作者,研究和分析犯罪行为,重点应是尸体上表现的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的,也可以是死者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表现的,同时,还应当注意考虑有些行为可能与犯罪无关,需要结合案情加以甄别。
3 结论
本组资料分析了8例扼死并伴有附加行为的故意杀人案件,在以扼死作为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的案件中主要为熟人作案,结合一些附加行为对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特殊指向性,笔者认为,在以扼死作为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的案件中,如果伴有毁证、愧疚、伪装等附加行为的,可以将案犯刻画为熟人作案可能性极大。尽管已有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并关注杀人案中的行为分析这一现场分析技术,并已经有一些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应用于实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证实。值得一提的是,行为分析作为命案现场分析的手段之一,与血迹分析技术等现场分析技术相比有其独特之处,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也是基层公安法医可以深入涉足的研究领域,值得关注。
参考文献:
[1]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3.
[2]吐尔逊,陈龙. 52例扼死的案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3,19 (1):30-31.
(本文编辑:张建华)
Forensic Analysis of Strangling Cases with Additional Behavior
LIU Jian-feng1,ZHENG Ou-xiang1,TANG Jia-quan2,LUO Liang-ming1
(1.Institue of Forensic Science,Wen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Wenzhou 325000,China;2. Institue of Forensic Science,Ruian Public Security Bureau,Wenzhou 325200,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summari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dditional behavior in strangling cas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forensic investigation in such cases. Method Eight strangling cases with additional behavior were collected,analzyed and classified. Results The eight victims were strangled to death by others,and there was clear aggressive behavior in each case. Among them,camouflage behavior occurred in one case;reinforcement behavior,resistant behavior and destroying evidence act occurred in four cases,respectively;and guilty behavior occurred in one case. Conclusion Strangling murder cases are mainly performed by acquaintances. Analysis of additional behavior can provide useful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suspect and the victim,thus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offenders.
Key words:forensic science;strangling;characterization of offenders;behavioral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6.03.008
文章编号:1671-2072-(2016)03-0050-03
收稿日期:2015-08-20
作者简介:刘建锋(1973—),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学研究工作。E-mail:dnawz@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