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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视阈下网络曝光的伦理困境与责任伦理

2016-02-11李晓红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网民腐败伦理

□ 李晓红 刘 媛



反腐视阈下网络曝光的伦理困境与责任伦理

□ 李晓红 刘 媛

网络曝光在网络反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网络曝光作为一种草根民意表达彰显丰富的伦理意蕴,体现了广大网民言论自由、民主权利和社会正义的伦理价值。但是,在网络反腐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网络曝光也会使网络反腐陷入某些伦理困境,这就需要责任伦理的关怀来使网络反腐充分展现社会平等、民主、正义等政治伦理价值。

网络举报 网络曝光 伦理困境 责任伦理

网络反腐是对以往反腐机制与方法的创新,是网络信息时代反腐败的有益形式。从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过程中,出现网络反腐(技术反腐)是我国步入信息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课题。网络曝光是网络反腐的一种网络形态,是普通民众利用互联网对周边的腐败行为进行曝露,借助网络无阻碍传播营造社会舆论,从而引发官方反腐机构注意、回应与查处的网络行为。

一、反腐视阈下网络曝光的伦理诉求

网络曝光不同于网络举报,它是一种公开的把腐败信息公布在网上从而引起舆论关注,通过掌握反腐话语权和主动权,倒逼反腐机构来对腐败问题进行查处与回应的反腐方式。网络曝光在网络反腐中不仅充当了信息披露者的角色,而且在整个网络反腐过程中,也充当了监督者的角色,具有自主、平等和正义的伦理价值,但也有自身的伦理诉求,需要伦理的介入,加以伦理关怀与呵护。

1.网络曝光在网络反腐中的角色

在网络反腐中,网民既可以通过专门的举报平台揭露腐败问题,也可以通过网站、贴吧、论坛、微博等公开举报、发表评论、搜集证据,跟踪事态进展等曝光腐败信息。根据网民参与网络反腐依靠的平台不同,我们大体可以将网络反腐分为官方主导的网络举报和民间主导的网络曝光两种方式。网络举报是对腐败的揭露,但不是对腐败现象的公开曝光。网络举报是网民向反腐机构、部门提供腐败信息,而反腐机构和部门总是官方的,因而网络举报更加侧重于官方主导的反腐;网络曝光也是对腐败的揭露,而且是对腐败行为在网络上的公开揭露。网络曝光不是直接为官方反腐机构提供腐败信息,而是把腐败信息发布在网上,使腐败行为在舆论中发酵,从而引起官方反腐部门的重视,因而更多地是借助民间力量主导反腐。当然,严格来说,网络举报也不是绝对的官方反腐,网络曝光也不是绝对的民间反腐,它们之间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只能说以谁为主导而已。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的开放性使其形成了一个人人都可以参与的扁平化的舆论场,对权力运行可以进行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关注,促使官员谨慎使用人民给与的权力。无论是网络举报还是网络曝光,都是为反腐提供腐败行为的重要信息,都是一种“自下而上”反腐方式,公民通过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权,反腐机构来对腐败问题进行调查与处理,这二者共同在网络反腐中充当了关键角色。可以说没有网络举报与曝光也就无所谓网络反腐。

但是,网络曝光除了像网络举报那样承担披露腐败信息之外,在腐败的查处上还扮演了舆论监督者的角色。网络曝光从客观上来讲,参与了网络反腐的全过程,包括对官员腐败信息的披露、对腐败官员的查处和对官员的警示教育。网络曝光借助了网络开放、快捷、高效、影响面广的强大优势。网民依靠公共论坛、民间网站、博客、微博等平台,进行评论、建议、曝光、举报等,不仅揭露了大量腐败信息,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注意和介入,最终促成腐败案件的处理;而且网民在网上进行评论互动所形成的公共舆论也会对潜在的腐败官员产生了震慑作用。

伴随着“表哥”、“房叔”、“不雅视频”等一批大大小小的官员因网络曝光而纷纷落马,网友对网络反腐热情空前高涨,市井坊间也是一片叫好。2009 年 10 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腾讯网进行了一项关于“公众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的在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5.5%的人选择的是“网络曝光”,排在首位;有58.2%的人选择“举报”,这种方式是公众的第二选择;有 53.8%的人选择“媒体曝光”, 48.0%的人选择“信息公开”,排在最后则是“信访”(30.6%)和“审计”(30.1%)[1]。这一调查结果无疑表明了网民对于网络曝光的青睐。网络曝光已成为广大网民自发针砭时弊、揭露腐败的重要舆论阵地,是我国网络时代反腐败斗争的一种渠道和形式。

2.网络曝光的伦理意蕴

实际生活中,网络反腐信息的披露主要有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网络举报如果没有被曝光的话,也就不存在这么多伦理困境与问题。然而,网络举报往往又与网络曝光相伴随,公开在网站、论坛、贴吧、微博上的举报就是网络曝光。虽然网络曝光存在伦理困境与伦理问题,但是,在目前中国反腐败的大背景下,反腐成为党执政的政治常态,网络曝光也具有内在的自主、平等、公正等伦理意蕴。

首先,网络曝光凸显公民的自主伦理价值。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便捷、迅速、覆盖范围广、成本较低,这已经成为民众参与反腐倡廉行动的一种最有效方式。本质上看,网络反腐已然成为中国公民实行网络问政的一种途径。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生活,也改变了传统的间接民主方式,使之逐渐转变成技术性、全体性、主动性、参与性的 “电子民主”(赛博民主)新形式。这种民主参与方式是公民主动并积极利用现代化网络参与民主运作程序的自主行为,凸显了网络时代公民的自主伦理价值。

其次,网络曝光显示公民的平等伦理价值。只要有电脑、手机,网络曝光就会无处不在,人人都可以举报、议论、直播甚至“人肉”,每个网民都相当于“纪检员”、“检察官”。由于“人多势众”,八面来风,相关线索招之即来,容不得贪腐者掩饰、抵赖甚至销赃,案件突破往往势如破竹。网络内在的公开性与平等性,使公民在难以表达和实现其利益诉求或发现官员腐败行为时,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得到更多的维护和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网络曝光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所处的优势地位,至少从形式上为官民搭建起沟通互动的平台,创造了平等及时的对话机会,让领导干部更便捷地倾听民声、把脉民意,及时改错纠偏,提高执政能力,从而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再次,网络曝光彰显社会的正义伦理价值。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当前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权力和财富在各种社会资源分配中占据优势,社会资源分配有失公平,在社会心理层面广大网民对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呼声甚高,社会正义诉求强烈。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清正廉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修养和职业伦理的要求。个别腐败分子私德败坏,公款畸形消费、包养二奶、海吃豪赌,其行为屡屡突破社会伦理底线。网络曝光不仅反对公权滥用,也反对腐化堕落的畸形生活,彰显了社会正义的伦理诉求。

3.网络曝光需要伦理关怀

网络曝光在反腐问题上虽然体现了自主、平等与社会正义等伦理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曝光不存在伦理问题,网络曝光也代替不了反腐机构的常态反腐行为。对于制度反腐来说,网络曝光也需要伦理的介入,需要伦理商谈机制加以关怀,形成全社会的伦理共识,才能有利于反腐败的顺利进行。

首先,在贪官已成弃子、“网舆”还是新宠的形势下,若想网络反腐成为荡涤社会不良之风的利刃,除了法制,亦需要伦理道德上的规范和支持,尤其是制度伦理的规约。“依法治腐”是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制裁腐败,倾向于“已然”状态,强调的是“事后”;而“以德防腐”是用道德的力量预防腐败,“防患于未然”,强调的是“事前”。“依法治腐”和“以德防腐”相得益彰,两者共同维护了社会正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曝光需要伦理的介入,网络反腐呼唤伦理的关怀。

其次,网络曝光是一种社会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是一种社会道德力量,社会道德力量是网络反腐合理性的道德支持。但社会监督与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之间在网络空间存在矛盾,当二者发生冲突出现“道德两难”情形时,就需要伦理纠错机制的支持。伦理支持网络曝光就是在“道德视角”的指导下,通过“多数决”的共同协商形成大多数人却能接受的“道德共识”。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网络曝光离不开伦理支持。

最后,网络反腐离不开对网络技术的掌握,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伦理两难与困境,更需要对广大网民的网络反腐进行伦理关怀。目前,我国网民网络问政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在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中常常引发了各种诸如网络曝光信息失真与曝光信息未经证实的网络谣言、侮辱人格、谩骂、非理性情绪宣泄等伦理问题。网络曝光中也产生了诸如网民只享有网络曝光权利与不承担网络曝光义务、只享有网络曝光的自由与不承担网络曝光责任的伦理困境,还导致了大量侵犯他人隐私、打击竞争对手等违法行为,这些都需要伦理介入进行伦理协商形成伦理共识,才能最终达到反腐的效果。

二、反腐视阈下网络曝光的伦理困境

网络反腐具有传统反腐不具备的诸多优势,广大网民对网络反腐也给予较高的期望,网络曝光作为网络反腐的组成部分,若能制度化、规范化则能体现其伦理价值;而一旦缺乏制度的规约和舆论的引导,网络反腐的负面价值就会滋生,使网络反腐陷入难以克服的伦理困境。

1.网络曝光一方面高举反腐正义的大旗,另一方面又容易因侵犯他人人格权而背离正义伦理原则

国内外不同的学科和学者对腐败有不同的定义,但基本上还是指公权力的滥用行为。如张曙光认为,“腐败是指通过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谋取私利的行为”。[2]腐败利用社会给予的公权力把社会公共利益化为私有,这一行为是破坏社会正义、助长伦理之恶的行为。网络曝光借助网络媒介和平台对腐败行为进行披露,毫无疑问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伦理之举。

在现实中,确实也有腐败分子诸如“表哥”杨达才、“房叔”蔡彬等因网络曝光而被揪了出来,但也不排除有一些恶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现象,毕竟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南京市原国土局局长臧正金在南京拥有4套房子遭网络曝光,不久关于臧正金及其家属的其他私人信息也在网上被不断曝光。虽然后来通过其本人澄清和组织查实,臧正金并没有腐败问题,但是此次事件已经对臧正金及其家属在隐私权和名誉权方面造成了严重侵害。网民在网上曝光还未经反腐机构证实腐败行为信息之前,这些被曝光者无疑是具有基本的公民人格权的,即使是腐败分子其人格权也不容侵犯。许多网民对曝光的疑似腐败的官员进行网络暴力、谩骂、谴责、诋毁和侮辱甚至进行“人肉搜索”,如重庆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截图在网上曝光后,雷政富的名誉、个人隐私等人格权还是受到了侵犯。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名誉、隐私、婚姻健康等人格权,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伤害他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使网络曝光背离了正义伦理原则,走向了正义的对立面。

2.网民一方面享受网络曝光言论与行为的自由,另一方面却不愿承担网络曝光后的责任

在网络上匿名曝光腐败官员的信息,是网民言论与行为的自由,这里的自由就是英国哲学家伯林认为的活动不被别人干涉的“消极自由”和个人自己做自己主人的“积极自由”。[3](P189)可以说,在当今网络社会,网络匿名曝光赋予网民享受言论与行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不愿承担网络曝光后的责任”之上的。由于网络曝光的匿名性,网络中他人不知道曝光者的身份,正如现实中一个人处于陌生环境中无人认识,他就敢于去违背公德甚至践踏法律,说虚假的或者未经证实的话,做昧良心或者无视社会舆论监督的事。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缺乏责任“担当”精神,是对自己、他人、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现实中,同样存在少数恶意曝光者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未经证实的信息制造网络谣言,扭曲事情的真相、诽谤和诋毁他人的情况发生。网络上海量的信息很难分辨真假,一旦事情不符合现实,就会给反腐机构和相关检查部门的查处增加难度,浪费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会严重影响被曝光者的工作与生活。从结果论来说,如果曝光的信息被证实,还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但是,如果曝光者是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那么网络曝光就会损害被曝光者的名誉权,泄露他人的隐私,侵害被曝光者和其家人的权利,对被曝光者造成巨大的麻烦与伤害。因此,网民虽然行使了网络曝光的权利,但却没有担当起网络曝光后的责任。例如,2012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发表了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虚假的批评性报道。后经查实,陈永洲的这些报道行为是受人指使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的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了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

3.网络曝光一方面需要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却又没有任何措施保障网民的人身安全

没有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就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网络反腐,网络曝光为反腐机构查处腐败提供了大量线索,线索是任何反腐的前提。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网络时代,网络极大地提高了网民反腐言论的自由度,降低了网民参与反腐的门槛,赋予了网民更多反腐的话语权。只有隐匿于网络空间才有反腐的安全感,网民才会乐此不疲地参与网络反腐。正是因为有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网络反腐才能取得重要突破,网民才能拍手叫好并积极参与其中,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才能取得积极成效。

由于网络曝光是利用网络公共平台大张旗鼓地公开举报信息,虽然网民是匿名举报,但仍会留下举报人的蛛丝马迹,这容易给被举报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勾结网络技术人员,有的利用手中权利动用网络警察,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防范检举行为;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或金钱收买进行“有偿删帖”;有的还会通过网络技术获得曝光人信息并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举报人遭受打击甚至生命受威胁的事件,无不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举报腐败的正义之举也因此被披上了一层悲壮的色彩。而且举报信息被提前曝光,也可能打草惊蛇,使腐败分子提前布局,事前通过串供或销毁证据,使侦查工作被动,加大案件查处的难度。更为甚者,有时候被曝光人甚至倒打一耙,控告举报人污蔑诽谤,使得弱势的举报人陷入被追究诽谤责任的不利境地。如果更多的举报者能够通过制度途径向腐败行为发起正面攻击,自然也就无须隐匿在互联网上制造舆论攻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的强大优势才能因此而得以真正体现。

4.一方面网络曝光的优点在于匿名性、淡化举报者的责任,但另一方面网络反腐的查处又要求举报者勇于实名担当

网络曝光之所以受众多网民钟爱,主要原因在于网络曝光的匿名性,曝光者可以在无需提交真实身份情况下通过网名在网上爆料。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上举报,凡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与传统举报相比,网络公开举报难辨真伪,体制外的网络监督最终无一例外要通过触动体制内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即使如此,广大网民依然乐此不疲,如果一定要为这种方式举报找一个理由,莫过于安全。网络举报虽然不是最有效的,但却是最安全的。当前多数人之所以将网络曝光列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举报人对自身安全的深层忧虑。

匿名性、安全性是网民热衷于在网络上曝光官员腐败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网民在网络上不需要实名就可以发表言论,这导致言论者的责任意识大大降低,说话不负责任、调侃恶搞、娱乐化,不问信息真伪,不求证信息是否属实。同时,也导致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上的这些碎片信息使用煽动性词语吸引网民的眼球,编造无中生有的信息肆意攻击他人,甚至对未经证实的信息进行添油加醋制造网络谣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实施网络暴力打击竞争对手。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从而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而一旦无法查实,被举报人可能会反过来状告举报人诽谤,司法机关也只能反过来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如果出台网络“实名制”办法,曝光者责任主体身份虽然明确了,但是,网民言论的自由度就要大打折扣。因此,网络曝光的匿名与反腐查处的实名要求之间也是一种伦理困境。

三、反腐视阈下网络曝光的责任伦理建设

“责任伦理是基于现代科技时代的伦理反思,对现代责任进行理性的伦理追问,在整体的视阈下来探究与当代现实社会责任相关的问题。”[4](PP7-8)伦理责任强调的则是责任类型的划分,一般情况下,它是与法律责任、职业责任、道德责任等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一种责任,它既是责任的一种类型,同时又是对责任性质的一种界定。伦理责任作为责任伦理的逻辑起点,始终贯穿于责任伦理之中,是责任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反腐视阈下的网络曝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举报,传统意义上的举报主体责任明确,举报人对自己的举报行为负责任。而网络曝光主体责任隐匿或缺位,因而,网络曝光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伦理困境。要规避网络曝光的伦理困境就需要,增强网民的责任意识,划清网络社会的伦理责任,引入网络行为主体责任追究制,减少曝光而产生的伦理责任,承担起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责任。

1.加大网民责任伦理教育,强化网民责任意识,增强网民在网上曝光行为的责任感

由于网络反腐带来了一些伦理困境,网络曝光在反腐中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也有其局限性。为了克服网络反腐的短板与困境,更好地发挥网络监督的功能,实现网络反腐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加强对网络反腐的正确引导与教育。要净化网络伦理文化土壤,培养网民的自律精神,强化网民在网上的责任意识,使网民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能以负责任的理性思维代替不负责任的情绪表达。

首先,要加强网民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引导网民依法反腐、依规反腐、理性反腐。网民应理性对待网络反腐,遵守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网络曝光的操作规定,提高广大网民网络反腐水平。任何国家的反腐都有法律、有制度、有规定,我们国家反腐机关倡导实名举报,不提倡网络曝光。单纯依靠体制外网民提供腐败信息的网络曝光,没有体制内反腐机构参与的反腐偶然性大、成功概率不高。其次,要加强网民网络传播伦理知识的教育,提高网民判断、识别、求证传播信息真伪的能力,减少网民所承担不必要责任。“当”与“不当”伦理意识的养成要有对事物甄别、选择、判断的求证反思精神,要培养网民正确识别、求证信息真伪的能力。在网上应坚持“不乱发,不轻信,不起哄”的“三不”原则,自觉养成做“当”的事情,不做“不当”的事情。不能借反腐之名,传播虚假信息或未经证实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在行使网络反腐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伦理义务。再次,要加强网民的网络责任伦理教育,培养网民勇于承担的责任精神。网络社会的自由内含着责任,网络反腐的自由不是“逃避责任”的自由,网络空间对相应责任的承担是享有网络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在网络空间进行反腐行为选择时必须符合道德应然性,并能对反腐行为后果主动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的自由不会被滥用,才能使网络反腐得以维护和实现。

2.正确区分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划清网络社会伦理责任,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在传统现实空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线相对较为清晰,而网络空间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界线,造成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交叉重叠。这里“公共领域”的概念,还不完全等同于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型》一文中所描述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公民可以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5]哈贝马斯所设计的公共领域是一种理想状态,中国的现实与哈贝马斯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语境有很大不同。这里的公共领域主要指公开的人人都可以知晓的场合,通俗地称为“公共场所”更为贴切。在网络空间,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几乎是同步发生的,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会导致私人领域遭遇侵犯,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则导致了公共领域的“窄化”。一方面,家庭、私生活、个人隐私等原本应属于私人领域的东西,被曝光在网络空间的公共领域,导致了私人领域的公共化;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本来大部分属于网民相互交流谈论沟通的公共领域,却被私人交往、家庭生活所挤占,使得公共领域面临“窄化”的危机。

要解决网络曝光的伦理困境,网络曝光主体就必须承担起伦理责任,正确区分网络空间中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知道哪些行为需要担责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公众的话语却是实在的、具体的。在网络空间,除了不被允许进入的领域,网络上基本都是谁都能进入的开放的公共领域。虽然原重庆北碚区区委书记已经因“不雅视频截图”而落马,但在公共领域的网上发“不雅视频截图”者,明显侵犯了他的人格权。网络社会中,曝光者的曝光行为也应当纳入社会责任之中予以规制。在网络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逐步融合的今天,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线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于曝光者担当起社会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伦理意义。

3.健全网络行为主体责任追究制,追究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责任,增加网络曝光的行为成本

划清了网络空间的伦理责任,明确了网络空间的责任主体后,还需要对造成他人重大伤害网络行为主体进行问责,追究其相应的网络行为责任。问责与追责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伦理责任的追究相对来说比网络空间容易,什么情况下进行批评教育,什么情况下进行调离、撤职,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在网络空间,即使是网络主体散布虚假、未经证实的信息,恶意炒作,侵犯他人隐私,散布谣言,实施网络暴力等,由于网络的隐匿性特点,这些网络行为的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大多难以区分,责任边界难以拿捏,更谈不上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几种网络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6]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可判刑;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比如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当然,网络犯罪是极端的违背道德的行为,我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责,增加网络主体行为随意性带来的成本;此外,我们还应对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网络行为追究伦理责任,伦理责任的追究相对比法律责任的追究难度更大。我们可以把违反伦理规范的网络主体进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行为主体良心的发现等方式,让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行为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伤害而自责。

4.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名曝光者人身安全免受侵害,从而承担起维护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责任

我国刑法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其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之类的概念仍太过模糊和笼统,尤其是纪委和检查机关对于在职官员难以准确判断是否滥用职权与假公济私。同时该法律规定对举报者本人的保护范围也明显过窄,难以为举报人及其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从这一规定也能发现,法律曝光人的安全保护,是以“事后”刑罚惩罚阶段进行维权而不是保护。保护应该是“事前”预防性的免遭伤害,这就导致了曝光人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全面有效保护。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对于提供重要腐败信息的曝光人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人身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对其曝光行为进行激励,同时对其曝光行为进行约束,用法律法规为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网络反腐撑起“保护伞”。

党和政府在反腐过程中鼓励、提倡对腐败线索实名举报,不鼓励对腐败信息匿名曝光。实名举报对于举报者来说是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从法律角度来说应予以保护;匿名曝光责任主体缺失,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很难给予有效保护。但是,对于实名曝光举报来说,会存在曝光者信息公开遭被举报人报复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实名曝光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可出台并规范网络曝光举报条例,出台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曝光办法,以制度以至法律手段有效保护网络曝光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只有建立切实可行、完善的保护曝光者的法律法规,才能排除曝光者的后顾之忧。据报道,曾有网友在论坛上跟贴举报警车违规,却被警方数次传唤调查,一家三口短短两周被带走做询问调查6次,做笔录7次,被检查了两台电脑里所有的信息资料。[7]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这样的事件就无法避免再次发生,也不可避免地会打击网民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堵塞这条新兴的反腐途径。政府要承担起网络反腐的责任,还应该建立健全网络实名曝光的奖励、约束制度,既大力鼓励曝光者的正义和勇敢,提高民众实名曝光的积极性;又规范曝光者的公开举报行为,激发群众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合力打击违法乱纪犯罪行为,全力构建和谐网络社会。

5、完善网络举报平台,释放网民对腐败的憎恨情绪,减少网络反腐中网民不必要的网络曝光责任

网络还应进一步完善这一平台的建设。举报中心是信息社会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新平台,要对网络反腐举报平台运行要进行专门的立法,明确网络反腐主客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网络反腐的形式、内容、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网络反腐的积极功能,彰显网络反腐的伦理价值,网络反腐才能不流于“运动反腐”的尴尬,保持网络反腐的常态。要健全网络反腐举报平台,还须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受理、收集、处置与回应机制,让反腐民意得到充分表达,使百姓对腐败现象蔓延憎恨情绪有输出的通道,能让网民看到民意得到及时有效地回应。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网络反腐事件的回应和处理并无明确的期限和制度规范,这导致部分民众不能及时获得信息回馈,阻碍了网络反腐有效运行。反腐机关不要让网民在“长期等待”中失望,在激励、保护和约束机制下,要让绝大多数网民都能采取正常的网络举报方式进行反腐,尽可能减少网民因释放网络反腐情绪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网络公开曝光的责任。很多身处社会底层的网民“背负着制度与结构变迁的代价,却没有真正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成为一个沉默无助的群体。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这些人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乃至怨愤和不满情绪的场所。”[8](PP258-259)

只有让广大群众对社会不公和对腐败的愤懑情绪有专门的举报中心或举报网站泄愤,才能减少网民一味通过公开曝光这种极端方式来释放憎恨腐败的强烈情绪。我们应该让怀有不满情绪的民众释放不满,只有借助广大网民大规模的愤懑的舆论,才能触动既有的腐败问题。草根舆论和平民舆论从一定意义上真实反映了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是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因此,网络就应该既是反腐的利器,同时也应是民众释放不满情绪的“安全阀”。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信心坚定、态度明确、措施得力,广开网上言路,高度重视网络监督,通过专门的举报中心或举报网站,正确地对待网上批评与揭露,贴近网民,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时刻关注网民的呼声,保持网络反腐的高压态势,推动网络反腐向纵深发展。

[1]黄冲.公众最愿意用网络反腐95.8%人愿打反腐持久战[G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10/27/content?12335101,htm.

[2]张曙光.腐败与贿赂经济分析[J].中国社会学刊季刊(香港),1994(1).

[3][英]柏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田秀云、白臣.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人民出版社,2008.

[5][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人民法院报,2013-9-10(03)

[7]龙志.跟帖举报成诬告陷害嫌疑人[N].南方都市报,2008-10-28(16-17)

[8]喻国明.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黄鹏进)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网络反腐制度构建的伦理问题研究》(14BDJ054)与2013年度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德性伦理学视阈中的网络伦理研究》(13ZX05)阶段性成果。

D630.9

A

1243(2016)01-0084-007

作者:李晓红,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刘媛,华东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邮编: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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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及其立法延展
有感“网民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