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查询工作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2016-02-11任强
银行查询工作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做好银行查询工作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由于受银行系统查询机制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致使银行查询工作程序繁冗复杂,这不但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案件查办的进度,更有甚者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转移或藏匿不法财产,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被动。本文通过对银行查询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笔者自身在银行工作的实际经历(笔者进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前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就职四年)以及近几年参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完善银行查询工作和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办案效率有所裨益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银行查询
【本期主讲】
任强,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任职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科员。
银行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银行的存款、取款、转账等的交易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所以做好银行查询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影响办案效率的一些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一、检察机关银行查询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一)查询时有关手续的问题
在实际的案件查办过程中,有的银行或营业机构(包括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网点等)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除了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以及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以外,还要求出示公务证、法律文书盖骑缝章、登记单位地址及办公电话等等,否则就以手续不完善不符合其所在银行的内部规定为由配合拖沓或者直接不予受理。
(二)查询时由于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不同而导致出现查询账户有所遗漏的问题
由于不同的银行在协助检察机关查询的程序上都是各不相同的,再加上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使得我们办案人员在查询的过程中偶尔会因此出现查询的账户有所遗漏的情形。如若出现重要账户的遗漏很有可能伴随着出现遗漏账户上有赃款被藏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情况,势必给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延误我们检察机关有利的办案时机,导致不能成案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2014年6月份,笔者曾因山东省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曹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一案到中国工商银行对其账户中一笔金额为3万元的受贿款项进行历史明细的调取,当时负责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查询的是一位刚刚大学毕业进入银行工作的工作人员,因其对司法查询的业务办理不太熟悉,再加上其在给办案人员查询时使用了错误的银行交易代码,致使一个已经被销户了的犯罪嫌疑人的账户无法显示。笔者结合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时积累的银行业务知识与柜员的分管营业经理进行了沟通,分管的营业经理告知了其工作人员使用另一个可以一次性查询有效证件下全部银行账户的交易代码进行查询。在“二次查询”后,办案人员才找到了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金额、日期均相同的那笔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记录。
(三)查询时的签字授权审批问题
在银行查询时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一般是将工作证件和查询所用的法律文书交给负责查询的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即可,但在实践中不同的银行营业机构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办案人员需要先到市行分管银行查询业务的负责人处做好登记、留存工作证,法律文书,然后再带着相关手续到市行分管领导处签字复核审批,等签字授权以后,方可到业务凭证保管行调取凭证。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样一来,办案人员存在为了找分管业务的各级行领导签字审批授权需要多个地方来回奔波,有的时候还会存在银行分管领导开会、请假等客观原因不在岗的情况,我们就只能等待或是另行安排时间再调取凭证。更有甚至如中国建设银行的原始业务凭证在山东省泰安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凭证在山东省济南市等这样跨区域保存业务凭证的情况,我们也只能按照银行规定自己亲自去所在地区查询调取。这样一来不仅消耗了人力和物力、花费掉大量的工作时间,而且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工作效率,对讲求时效性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四)银行能够查询到的账户明细等情况受机构权限限制的问题
在银行查询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提供账户信息资料的查询行无法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账户交易对手信息或账户开户以来历史明细的情况,这是因为受银行自身机构权限设置的影响。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我们在当地的县级或是市级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只能在查询的账户明细上看到简单的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和金额,而对于详尽的交易对手、交易来源方式(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却无法从现有的账户明细上体现。这样,我们就只能通过不受机构权限限制的省级农业银行机构查询。但是省级银行营业机构与市级检察机关多分属两地、相距较远,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更是远上加远,而且还存在银行营业机构无法当天提取出检察机关所需的账户信息的情况,再加上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入手,办案力量有时也难免不足,这样一来,无疑为高效率地收集有效证据增加了沉重的负担,其他的银行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类似的情况。在查办山东省东营市盐务局张某某、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务局黄某某、利津县盐务局张某某、河口区盐务局王某某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系列重大职务犯罪窝串案时,因犯罪嫌疑人账户中的受贿款项与正常的购盐款项是一并转账存入账户的,通过县级以及市一级的银行机构均无法从银行账户明细中予以区分,因此办案人员只能到省一级的银行机构去调取。虽然两天以后,办案人员如愿地拿到了能够有效区分出具体受贿款项的银行交易明细,但是这是建立在消耗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基础之上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五)查询后银行方面反馈账户信息的工作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结合当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各个银行对于受理我们检察机关的查询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在几个工作日或是适当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所应该查询的有关工作,这样就使得银行把握查询反馈信息的时间随意性较大。有时即便我们反复地催促,包括打电话咨询抑或是亲临营业机构,银行总会拿出正在查询、已经反馈需等待结果等等诸如此类的理由来进行搪塞。甚至存在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多次催促或现场督促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就根本不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上报以便更快时间进行信息的反馈,只是待办案人员催促后“迫不得已”才进行上报的情况。这样一来,使得讲求时效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因为银行查询工作进展缓慢而拖延了办案期限,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案件的进展。在查办山东省邮政局东营分公司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曾担任过多年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行长,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犯罪事实拒不交代,直到一星期以后经过办案人员的多次催促,负责配合检察机关查询的银行营业机构反馈回来了办案人员提交的账户信息情况,宋某某在其熟悉的盖有银行公章的白纸黑字的书证面前,才陆续交代了其犯罪的有关事实。
(六)查询时有关涉案账户信息的泄密问题
笔者认为这方面的问题是当前在银行查询时所遇到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影响最大的问题,也是直接关乎到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案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影响以及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限制,我们检察机关能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领域和部门的层面相对较窄。而上面笔者也提到过,银行查询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且在当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趋势下以及人们对生活习性的现实需求,存款、债券、基金、理财、股票、贵金属交易等等往往多通过银行这个交易平台来实现或者中转,所以说银行就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个十分重要的切入点。但是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在基层,银行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或者分管业务的部门领导偶尔会与办案人员需要查询的涉案人员抑或是涉案单位、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工作人员或分管领导是涉案人员的同学、朋友;有的涉案人员或者涉案单位、企业是该银行的签约大客户、大合作企业;更有甚者,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或者分管领导是涉案人员的近亲属且来往密切。这样,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负责查询的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分管领导等等会出于保护重点单位、企业或重要客户的利益考虑,违法透露有关消息给涉案当事人员。这样一来,极有可能会出现不法分子利用提前得知的信息转移、藏匿账户资金的情况。尤其是在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初查阶段,往往会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此番举动带来工作上的被动,更有甚者会直接造成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无法成案或是延缓成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影响是极为不利的。在查办东营市河口区农业局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掌握到其曾收受过东营市河口区某合作社给予其多笔行贿款项这一犯罪事实。但在办案人员到该合作社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营业机构查询并调取该合作社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时,负责司法查询的银行工作人员及其分管主任却均告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该合作社未在此行开户。同时分管主任利用办案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咨询问题之际,悄悄地拨打了在银行内部预留的开户单位对公账户登记簿上的一个单位电话,心思缜密的办案人员当场注意并制止了分管主任的这一举动。后经询问得知,该合作社是这家银行的对公大客户、资金量大存款多,是影响该银行季度和年终考核的关系单位。银行分管主任及工作人员害怕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会冻结住该合作社的所有账户,进而可能会影响银行的总体考核,所以才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谎。最终,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银行工作人员也意识到了由此可能造成一系列后果的严重性,才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完成了所有的查询工作,并且在查询出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清晰的呈现出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相印证的有利证据。
二、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关建议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有关措施:
第一,对于执行公务证和盖骑缝章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以直接予以拒绝,并明确告知银行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来办理。而对于索要单位电话、地址的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同时也为了节约时间以便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可以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单位办公电话和地址以便核实。在必要情况下,如若银行工作人员仍不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查询,检察机关可以向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规范有关查询的程序以及手续。
第二,对于查询时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太熟练导致账户遗漏的问题,可以在查询时提前告知银行工作人员或分管业务的银行负责人,尽量安排对公检法等司法查询流程精通、业务操作熟练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查询,这样便于节省双方的工作时间,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而对于不同的营业机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网点)因为各自规定的不同程序的情况,可与其统一的上级业务行(市行、省行)取得联系,对在查询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可要求其制定银行统一的内部规定或明确有关操作规程,避免出现同一银行不同营业机构各自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三,对于签字时的审批授权问题,可以与银行方面进行沟通,建议优化繁琐的签字审批授权流程。对于实现业务远程授权的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已经建立的上级行与下级行的远程业务授权系统,在银行查询时联动将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信息登记在系统中,通过办案人员预留的工作证件、查询法律文书、同步现场签字画面等远程传递给上级行的有关负责人员,经确认后可进行远程签字审批授权,这样就避免了多地之间来回奔波,节省大量的工作时间,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因为银行方面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开会、请假等的不在岗无法实现及时查询的情况,可以明确告知银行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紧迫性和严肃性,要求银行方面当场联系有关负责人员尽快安排查询,不要因为银行方面的种种客观原因延误了查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告知银行的营业机构负责人,重申法律的严肃性,明确告知其作为营业机构负责人需承担由于未能及时查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总之就是为了能够实现当场及时查询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法,尽量当场查询,避免浪费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避免“二次查询”,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业务凭证在外地的情况,我们可以联系检察机关当地的业务所在行,预留工作证、查询法律文书、签字等有关手续,在确认手续完整合规后,通过该行与业务凭证所在地的银行取得联系,告知其所有有关手续已经完备合规,请负责的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先行调取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需要调取的有关账户信息及业务凭证,提前准备好。这样一来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到外地调取有关业务凭证时可不必再另行现场查阅或调取,便于节省工作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对于无法一次性查询所有账户以及交易对手等明确的详细信息的情况,在办案时间允许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合理安排时间,可直接到有业务查询权限的省级营业机构处调取有关的账户信息以及业务凭证,避免在县级行、市级行以及省行多处奔波,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同时建议建立类似法院系统的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在2015年11月份,法院系统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已正式开通,通过该系统法院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20家主要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反馈信息时间短、反馈信息准确等优点,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我们检察机关也可建立类似于法院系统的这样一个查控平台,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检察机关查询范围内的有关人员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得到相关信息的反馈,这样一来,就可以大大缩短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办案时间,同时也便于及时准确掌握被查人多家银行的账户信息,可谓“一举多赢”。
第五,对于银行方面反馈账户信息的工作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主动问询的方式督促银行工作人员加快查询和向上级行请示的进度,同时在办案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在现场督促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向上级行业务部门提报的工作,防止因负责查询的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或者推迟上报而导致反馈信息迟延的情况。另外,我们还可以建议上级院联合当地的公安、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会同其所在地的银行机构,通过协商或者建议出台便于查询的工作机制,从而为双方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通过层层上报的方式,建议最高检联合公安、法院、纪检监察等有权的查询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完善关于查询时限方面的规定,规范和优化查询机制,同时建立或者完善明确的责任机制,对于因未及时反馈有关查询信息迟延办案时限最终影响案件查办进度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六,对于查询时有关账户信息涉密的问题,首先应当在查询时就明确告知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第7条的规定,要注意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同时对于负责签字审批授权的分管领导也要再三叮嘱,并明确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知晓并认识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不出现因人为因素导致查询的账户信息被第三人或第三方知晓进而引发一系列对案件查办带来不利影响的后果。再就是进一步明确责任制,对直接负责查询的银行工作人员及其分管负责人要落实责任制度,在查询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及《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导致查询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营业机构发出检察建议或意见,督促该银行提高认识,遵规守法。同时,对于泄密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可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完善银行系统查询机制从而高效率地完成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不光需要银行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也需要各家银行营业机构的市级、省级有关部门甚至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通力配合,在必要的情况下也需要辅以我们检察机关的建议或意见,只有各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