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引导取证制度的改进
2016-02-11贾京霖翟锐锋
●贾京霖翟锐锋/文
检察机关引导取证制度的改进
●贾京霖*翟锐锋**/文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450046]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451200]
当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造成不少困扰。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引导取证的介入时间、介入目的和介入方式不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检察机关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
一、明确三个事项,夯实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基础
1.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任务。检察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前,通过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为批捕、审查起诉做好准备;通过参与现场勘查,共同讨论案件,对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时间。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或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
3.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范围。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案件的范围:(1)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如暴力、恐怖、严重伤害、杀人等案件);(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刑事案件;(4)立案监督案件;(5)侦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建立三项制度,打造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抓手
1.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区域负责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由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以出庭公诉标准引导侦查的取证方向、内容、形式,实行公诉办案组与县(市)、区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划片结对、区域负责,建立起长期、固定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模式,及时解决侦诉矛盾和意见分歧,确保公诉人员对重特大案件第一时间参与侦查机关现场勘查,第一时间参与侦查机关首次讯问,避免提前介入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2.建立重大刑事案件现场重建及现场行为分析制度。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关于在重大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中增加现场行为分析的规定》,将犯罪过程分为犯罪准备、实施、清理掩盖现场、逃离现场四个阶段,由提前介入检察人员在重大刑事案件案发后,根据现场勘查初步取得的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对照四个阶段所需调取证据目录,深挖现有证据蕴含信息,帮助侦查人员分析犯罪目的、动机等,完成案发现场重建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奠定基础。
3.建立侦查机关所外提讯事前通报制度。对于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24小时内不能送看守所关押或者关押后需要提出所外的,侦查机关要事前通报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对不能送押或所外提讯事由进行审查、监督,并要求所外提讯一律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既严防非法审讯,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把所外提讯作为被刑讯逼供、指供或者诱供的借口而随意翻供,做实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合法性证明。
三、进行三方面沟通,畅通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渠道
1.进行办案信息交流。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知情权,加强公检两家的相互沟通和信息交流,公安机关应当将属于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情况,定期地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报或报送备案材料,以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对符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适时介入,引导取证。
2.对引导取证进行反馈。对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及时填写“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情况意见表”。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中应予以反映。同时,对于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但公安机关最终未报捕,而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也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其处理是否得当。
3.进行侦查终结前会商。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关于侦查终结前进行会商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在拟作出侦查终结决定前10日,通知公诉部门会商案件是否符合侦查终结条件,对公诉部门同意侦查终结的,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公诉部门认为不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及时补充完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