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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基于人的本能与经济理性的二维分析

2016-02-11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老吾老伦理道德

郭 丽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 日照 276826)

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基于人的本能与经济理性的二维分析

郭 丽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 日照 276826)

解读孝文化,是一个很有时代意义的话题,从“老吾老”的孝亲观念,发展为“老人之老”社会伦理思想,造就了中华文化的兴盛与繁荣景象,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一直被世人传颂,但是当代社会的急剧转型,文化多元化的冲击以及人的经济理性的制约,使得“老吾老”到“老人之老”的跨越成为难以实现的社会问题。因此,论者对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思想基础及社会基础进行分析,重新阐释传统伦理思想的时代价值,以便促进“老人之老”观念从理想转变为现实,进而复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传统伦理精神之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社会理想;人之本能;经济理性

中国有句古训,百善孝为先。孝作为中华传统文化当中集道德观、社会观、人生观为一体的首要观念,亦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理念。“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作为孝文化的集中反映及深化发展,不仅是基于亲情关系的血缘伦理,更涉及了儒家文化当中的亲亲、君君、长长的伦理资源。因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所展现的孝观念,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伦理规范与精神基础,在我们民族的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现代人对传统伦理精神的诉求,早已脱离纯粹的价值层面,而掺杂更多的经济理性,受到多元价值理念的束缚,经济利益的思维模式被更多的运用到伦理观念上,人们践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社会行动力逐渐弱化。

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理想

人伦关系是构成网络状社会关系的最基础环节,它在人类的社会实践历程中普遍存在。敬老爱老作为人伦关系的显性形式,反映了人们对人伦关系的重视程度以及社会关系的和谐程度,事亲孝老的人伦纽带力量,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的道德状况和凝聚力的大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种展示中华民族人伦关系与人文精神的社会理想,其时代价值的重新彰显,源于其深厚的理想根基。

1.语意源流:孟子思想体系中的考察

对于孝道的重视一直是儒家文化的核心观念,孝道的理论由孔子奠基,孔子把孝道之行,即孝道的行为规范,上升为孝的道德要求,又把它提高到孝之为道的层面。曾子继孔子之后,将孝道理论进行体系化、思辨化概括,构成了人伦思孝的基本框架。被称为亚圣的孟子,将孔子的仁孝思想进一步发挥,把家庭伦理进一步推己及人,把属于家庭伦理范畴的孝悌观念推到了整个社会,使家庭规范深化为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观念是孟子思想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作为孔子思想关于孝道文化的延伸发展,离不开孔子倡导的孝文化的熏陶。在《论语》中有许多对孝的阐述,诸如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孟子认同孔子倡导的孝道观念并提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1]孟子从反面阐述“五不孝”,正面讲就是尽孝的行为规范。孝观念得到普遍认同之后,孔子又倡导“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人,而亲人。行有余力,则以学问”的社会之爱的理念,这一理念也受到孟子的追捧,提出“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2]认为亲亲敬长为是,反之为非,同时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3]的社会理想。

无论是“老吾老”的孝亲观念,还是“老人之老”的思想深化,皆源自孟子对人之善性的解读。“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耻之心,人皆有之;敬慕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4]“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5]孟子认为善心,就是善性,换言之就是天性,是人之本性。在孟子看来,为善之心是人原本具有之心,不是外力强加的,爱亲敬长是人的良知与本能,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6]孟子所倡导的四端与孔子倡导的仁、义、礼、智“四德”相对应,将孔子思想的修身四德深化为人之本质的四端思想,是孔子思想的延伸发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从父慈子孝到尊老爱幼,从爱自己的亲人到“泛爱众”孝观念的良性发展。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德雷莎修女曾说过,“爱自己的孩子是人,爱别人的孩子是神”。[7]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够替代宗教圣徒的形象又具有相同的力量和作用,其由在于此。

2.壮与老:代际互助的社会理想

孝养自己之老与敬养他人之老,都从属于孝的范畴,孝字本身就是对其含义的阐释,孝在篆字上,是一个上老下小的字形结构,内蕴着一个年轻人扶助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孝在古书中出现的很早,比较早的是《尚书·尧典》当中有“克谢以孝”,在《尔雅》中也有孝的示训,叫做“善父母为孝”,其意就是赡养父母。在《说文解字》中对孝的阐释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也揭示了其奉养父母的原意,中国古语中“父慈子孝”等观念彰显的基本含义就是年老一代与年轻一代之间的互动与互助。

孝观念所阐释的是子女与父母,青年与老年的一种互动逻辑,这种互动使老幼之间的利益和诉求在协调中达成一致,组成利益共同体,并形成具有良性发展性与有序循环性的互助关系。亲属之间由血缘关系连接起来,并彼此承担相互照扶的责任与义务,是中国家庭文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与稳定家庭环境的内在因素。父代与子代之间的互惠往来首先体现为父母对子女的生养,对其生命的赋予,其次是子女对父母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赡养,通过子女与父母间的互动关系实现幼有所养,老有所依。同时家庭成员与扩大的亲属关系之间通过亲情、互助而有着各种联系,互助网络的形成使得代际互助从以血缘与亲情为纽带的亲人之间泛化到普通社会成员之间。

代际互助中的互动与情感交流使互助主体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家庭美满与社会和谐更加凸显。没有这种代际互助,“老吾老”不会实现,孝子贤孙与美满家庭在现实中难以存在,“老人之老”成为社会奢望,孝文化的发展缺少动力之源,中华民族对于“孝”文化的渴望和追求就成为无根之花。

3.由家庭至社会:家与社会一体的观念

家庭作为社会网络中的关键结点,家庭成员固有的社会属性使家庭成为向社会系统开放的一个亚系统。这种开放性的存在,是家庭伦理观念与社会风尚具有趋同性与一致性的基础条件。

正如社会是一个连续不断地过程一样,道德建设也是有连续性的。特别是符合人性和人的社会性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具有超越时空的长久存在的意义。“孝”就是只要亲子血缘关系和家庭存在,就不会被强力消灭的道德概念。[8]孔子的孝论,根据家庭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秦汉以前,先民们对生命的崇拜,对天地、自然、祖先的感念,引发了浓厚的孝意识,作为修身持家的原则,孝意识只是在家庭范围内凸显。到了秦汉时期,其思想的羽翼不断丰满,文化、政治等各种因素也融入其中,孝治天下成为封建社会的理念与价值,举孝廉作为汉代的重要政治制度,使孝观念超出家庭范围,成为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的道德观念,家庭的人伦道德变成了国家意志。孝发展到汉代,它不仅仅用来协调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它还延伸到社会领域、政治领域来协调整个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强化古代的等级秩序,诸如儒家所主张的要用恭敬之道,将对父母的敬爱,对兄弟的尊重推广到一般人当中,就形成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风尚。

以父慈子孝为核心的儒家思想,经过长达千年的改造和大力推行,由家庭伦理泛化为社会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民族乃至东方社会得到广泛认同,成为人类文明的关键元素。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时期,调整偏颇的社会心理,剔除不良社会风气,“孝”的观念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调整空间。特别是孔子倡导的由家庭到社会的人类之爱,《尚书·商书·伊训》将这种爱归纳为“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于家邦,终于四海”,适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是我们必须世代相传的宝贵的道德遗产。

二、老吾老之自然性:家庭领域的代际关系

孝亲敬老观念在秦汉至隋唐时期,是入仕当官的关键条件,也是统治者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唐代统治者曾引孝入律,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孝道的权威。虽然尊亲爱老观念与古代农业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与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宗法社会的要求相契合,但这不是其大行其道的社会根源,家庭境遇内人们之间的血缘亲情,才是其产生及延续发展的思想认识根源。

1.老吾老之起点:人的自然本性

著有《人论》一书的现代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指出,“认识自我乃是哲学探究的最高目标——这看来是众所公认的。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和动摇过:它以被证明是阿基米德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的而不可动摇的中心”。[9]西方哲学家认为自然人性、理性与德性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源泉。古希腊最初的思想家把人看成是具有感性的自然物,这个时候把人的本源归结为某种自然物质。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人性论者把人性归结为自然本能,把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平等权利联系在一起。近代欧洲思想家认为人的自然物欲情欲是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幸福和快乐,逃避痛苦和灾难,所以,自我保存、自私自利是天性使然。早期的希腊人如毕达哥拉斯、苏格拉底等就主张人应在理性调控下生活,强调人有理性,人要过理性节制的生活,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中存在着理性、欲望和意志三种成分,但是只有理性应该居于主导地位,理性应当既统帅意志又控制个体欲望。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人的本性在于理性,人能用理性支配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欲望,使行为合乎道德,这就是幸福和快乐。在人性论中,还有一个重要流派,即德性人性论,西方最早提出德性人性的是苏格拉底,他认为人的道德来源于一个永恒的普遍的善性,提出“美德即知识”。苏格拉底要人们关心自己的灵魂,关心美德知识,而不要把心用在追求物欲和虚荣的东西上面,因此他提出了德性幸福观,他强调道德和幸福是一致的,只有有美德才会有幸福。[10]

对人的规定性条件的探索也一直是中国儒学关心的热点,孔子将人的心性划分为欲性、智性、仁性三个不同的层面。孔子不仅不反对一定程度的利欲,甚至还表露出求富的思想,他说“富尔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11]孔子作为实实在在的人,生活在实实在在的社会之中,需要实实在在的物质条件,这就决定了他并不排斥利欲的作用。对于智性来说,孔子认为通过对事物的学习和认知,人才能达到智的层面。“好仁不好学,其弊也愚;好知不好学,其弊也荡;好信不好学,其弊也贼;好直不好学,其弊也绞;好勇不好学,其弊也乱;好刚不好学,其弊也狂”,因此孔子所倡导的智性是通过学习和认知而成就道德的一种性向。所谓仁性就是被世人歌颂的仁者爱人的思想。

从中西方思想家对人的特质的概括中,可以看出,中国儒学倡导的智性与西方的理性有有异曲同工之处,仁性又是德性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被排斥的欲性与自然本性之间也有相似之处。从中西方的思想体系来看,无论是追求幸福和快乐的自然本性,过节制生活的理性,渴望美德与知识的德性,还是中国儒学观念中的欲性、智性和仁性,都是人之本性在善层面的彰显,也是“老吾老”这一人伦观念产生并一直存在的逻辑基点,在社会上形成对老人的孝养风气亦是人性回归的关键。

2.存在基础:血缘与亲情之纽带

老吾老的伦理思想生成于难以割裂的亲缘关系之上,血缘与亲情赋予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家庭中弥漫的温情令人向往和陶醉,这正是中国传统的重视血亲关系的反映。

在儒家学说中,血缘亲情是伦理观念的情感基础。人们与生俱来的仁爱本性,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仁爱展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宽仁厚爱的感情,《中庸》中讲,“人者仁也,亲亲为大”,《国语·晋语》曰“为仁者,爱亲之谓仁”,《论语·学而》中讲“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即孝和悌就是人,是人的本质。孝悌两种孝行,源于血缘关系,对父母的赡养就是仁,对兄弟的友爱是仁,仁的本质在于善事父母,善事兄长。古人所讲“道始于情”就是仁道出于人本来的感情,是仁的出发点,由此可见仁的精神是人们与生俱来的,爱自己的亲人也是最根本的。血缘亲情作为最基本的人性情感要求,是儒家伦理观念延续存在的内在情怀与价值源泉。《论语》中讲,“弟子入而孝出而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人”,从对亲人之爱,到后来对其他人也谨行、爱理的理念,把孝道观念扩大到社会成员之中,把血缘伦理意义上的家庭关怀引申到社会治理之中,形成以父子兄弟关系为核心,接着是亲属,再接着是一般人的同心圆模式的伦理情感。

老吾老发自于人的仁爱本性,根植于血缘亲情,是对仁的实践,也是家庭伦理规范的呈现。家庭本位作为儒家伦理观念的突出特点,血缘关系是一切社会伦理关系的出发点,基于血缘亲情的孝道是维系良好社会秩序的精神基础。“老吾老”的道德哲学本质体现为在血缘的基础上个体向伦理实体的认同与回归,这种认同与回归既包括生命个体对生命之源的价值认同,也包括道德个体对家族与国家的伦理认同和精神溯源。[12]

3.内在理论观念生成:换位与恩情的自我感知

对自己双亲的孝养,外源于血缘亲情的纽带,内源于子女对父母恩情的感知与回报。孝的意义在于感恩,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感恩是在道义上帮助、抚养自己的父母的感情。“恩情是连结人与人之间的一个良好的纽带,更是连结大到国与国、地区与地区,小到家庭与家庭、人与人,进而支撑起一个社会。”[13]心存感恩不仅仅是对父母的一种尊敬,也是社会道德体系中必不缺少的部分。

孔子有言“父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子女把自己的认识立场转到父母的角度感念父母的辛苦,三岁以前父母寸步不离,父母亡故后儿女们要守孝三年,这是要还父母的恩情。对个人来说,最大的恩情莫过于给了自己生命的父母,是父母让我们领略到人世间独有的温馨,生命卓越的智慧,所以我们要感恩父母,之后按照孝悌的理论还要感恩他人,感恩社会。感恩既是亲情的一种表达,也是道义的一种折射。我们可以说,感恩是整个孝文化的理论特色,也是孝文化的核心成分。感恩是人类最可珍视的一种情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朴素无华,情真意切,歌颂了最伟大的人性母爱,最诚挚的孝子感恩、报恩的情怀。敬养父母、感恩父母的思想使孝道的范围得到极大地拓展,也使血亲血缘的行孝上升到可供参考与操作的伦理规范。

通过对父母辛苦的感念与恩情的感知,子女将这种人类本体应该具有的恩谢意识,化为内在心理要求,并将这种具有感性特色的自我意识升华为一种伦理心境。伦理心境是心的一种境界,促使人不断向上,直至成就道德而后已。境界是儒学一直关注的问题。说伦理心境是一种境界,旨在强调,伦理心境本身即是一种要求,迫使人们必须按照它的要求去做,成就道德,达成善行,从而达到道德的境界。[14]个体伦理心境的生成使其有价值判断的能力,有为感恩实践提供动力的能力。

4.外在保障:伦理社会的强力约束

个体对自我的内在要求难以使敬老孝亲的道德观念蔚然成风,社会层面伦理文化的规约,是这一精神意蕴得以延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外在保障。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文化是推动“老吾老”的感性意识形成道德风气的坚强后盾。

伦理观念中的亲属关系投放至社会现实当中,不再仅仅是母子、父子、夫妻和兄弟姊妹的关系,而是变成了起组织作用的文化编码,社会被设想为一个兄弟姐妹的团体,家庭就变成了社会的幻想的标志,而个人对社会的关系就变成了一个稚子对家庭的关系,亲人关系被引入到社会关系之中。中国社会的这种特质,被梁漱溟先生定义为伦理社会。“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联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如此则知,人生是存在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现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有夫妇,有子女,而家族戚党亦由此而生。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相邻朋友。随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展开,而渐渐有四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15]老吾老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在这种不止于家庭的伦理关系的保障下以及伦理社会的约束下,从个人的内在观念转变成社会的道德风尚。

“老吾老”的道德观离不开伦理关系,但又具有其独立性,从高于现存社会伦理规范、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的立场来处理问题,道德观念作为理性思考的产物,远在社会伦理现实之上,应该能够解决社会伦理的难题。

三、老人之老:社会领域的利他要求

老吾老是家庭境遇内具有血缘与亲情关系的亲属之间进行的代际互助,这种代际关怀扩大到社会之中,便是老人之老。老人之老是脱离亲缘纽带,按照道义原则的要求进行的社会利他行为,施惠者和受惠者间这种道德理性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老吾老与经济利益双重满足之上,缺少其中任何一方,老人之老的社会理想便难以实现。

1.老人之老:核心动力缺失的道德理想

我们所倡导的孝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和人文精神,我们从表层看,孝包含了中国人对如何行孝尽孝做出的具体设计,也就是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从深层看,孝的背后是我们中国人对人文伦理的独特思考,体现了中国人对人何以为人,以及何以维系社会和谐的一种独特回答。“泛爱众,而亲仁”以及“老人之老”的和谐思维便是孝文化所展现的社会人文关怀。

血缘亲情是实现老吾老的逻辑起点和社会根源,但是像孝敬自己的老人一样孝敬他人的老人,在缺乏内在的亲缘情感之下,是难以实现的社会道德理想。诚然,追求人际和谐是人们追求的共同愿望,但是像墨子那样无视亲子血缘关系的心理基础而推行无差别的“兼爱”,虽表面看起来境界很高,实则如李泽厚先生所见,“是小农生产劳动者的一种常见的乌托邦意识”。[16]这种乌托邦意识忽略了家庭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个体本能意识与道德观念之间的落差。

老人之老作为一种缺少内在情感动力的道德理想,是对社会状态应当怎样的一种预设与期望,也是对社会应当具有的一种人道主义的设想。所谓人道主义,不外是这样一种观念:它主张尊重人的地位、价值和尊严;主张人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实现自我的不断完善;主张人应追求自由,追求现实的幸福;主张人与人之间充满平等和爱;主张人应把人当人看,人归根结底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不是纯粹工具意义上的手段。[17]人道主义所包含的“主张人与人之间充满平等与爱”思想实际上是仁爱行为的泛化与与仁道主义的渴望。

2.老人之老之基石:老吾老与自利

老人之老虽然是对社会理想状态的一种构建,但是人的创造性与无限发展性,可以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契合点,赋予其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实现“老人之老”社会理想的契合点便是个体“老吾老”的实现以及自我社会经济利益的满足。

孔子主张“泛爱众”的合理性,不仅有亲子血缘关系存在的理论依据,也可以从我们日常的亲历中体察到。一般而言,孝心是爱心的表现,一个连自己父母都不爱的人,就很难无条件、超越功利去爱别人。从这一意义上看,若把“孝”视为“仁之本”认为“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不仅在传统社会是由根据的,在现实中也没有完全过时。因而,孝养好自己的老人是能够实施“老人之老”这一道德行为最基本的情感基础。

孟子提出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孝道虽然自成体系,但是在面对现实时,仍然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与相对不变得孝道原则相比,生活本身更加复杂,因此孟子也有言“天下之言性也,是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认为,遵照事物的本性就有利可循。这一观点并不排除追逐利益的本性。先于孟子的孔子,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伦语·里仁》),认为人生有对自身利益的欲求。在物质贫乏的小农经济社会,人们会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物质条件富足,人们更是攫取经济利益的社会动物。只有对经济的欲求得到满足,人们才会有足够的条件去实施属于道德层面的社会行动,鉴于此,欲将老人之老的社会理想性变为现实性,需满足民众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诉求。当然,耳目之利欲对道德之心有侵蚀作用,如果事事都以利欲为重,道德之心就会丧失不存。儒家思想中蕴含的人格价值取向倡导以义制命、先义后利,以道德理性驾驭利欲之性,有效的调和了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道德属性之间的矛盾。

3.老吾老与人之老之社会断裂:家与社会生成与运行的差异

在社会契合点的联结下,从亲人之爱到利他之爱有实现的可能性。但“老吾老”与“老人之老”两种观念生成土壤的异质性,所处环境运行机制的差异性以及社会认同的不一致性,是“老吾老”向“老人之老”跳跃的主要障碍。

家庭形态诞生于原始社会,以后它发生着形态变化,遍历了原始社会的瓦解,农业社会、畜牧社会、城市社会,而今天我们又目击着它的变形,它作为一个人童年时期的微观文化环境的特点——凝聚着温情、性欲、溺爱和剥夺、梦幻和现实之间的深刻的矛盾和含混性,将不可磨灭地在人格的形成上打下印记。[18]有了家庭,稳定的父子关系就会出现,血缘亲情就会存在,对父母的孝养就成了人类与生俱来的内在意识。家庭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中除了亲人间的伦理情谊关系,还存在利益关系、权力关系、博弈关系等社会关系体系,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社会人行为动机的多元性,成为“老人之老”观念难以落实的社会因素。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思想观念的变革,家庭民主和代际平等、自立意识的不断增强,养儿防老、父权家长制和父母在不远游等传统观念正在逐渐改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重血缘纽带和乡土观念正在逐渐改变,已从过去的伦理认同变为理论上的否定和实践上的批判。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是个人权利和自由发展空间的扩大,以及孔子所期待的“鳏寡孤独皆由所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传统社会相比,血缘关系的松弛和家族观念的淡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传统孝文化造成的冲击力冲击,使人们的孝观念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撕裂和断代。

四、及人之老的实现逻辑:公共权力替代私人利他的实现路径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核心,面对国情、世情和多元文化的严峻挑战,及人之老的道德观念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是否能够找到可行的实现路径,是当代社会治理进程中需要考虑与解决的问题。老人之老,作为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与集体共识,是对社会共同体提出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应当是个人,而应是社会集体。这就需要公众力量的集结,以公共力取代个人力量,以公权力的实施推动社会理想的实现。

1.老人之老的合理性:社会共同体的道德伦理要求

儒家伦理道德常讲“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其实就是说,在一定文化背景下生活的人,有着相对统一的道德标准,老人之老的观念产生于中国文化的大系统,中华儿女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生息繁衍,及人之老就成为相对统一的道德标准,就是道德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对社会集体具有规范的一致性与统一性。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具有普遍规范性的道德观念与准则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只在一定文化背景与社会条件下才会有效。我们所倡导的老人之老的道德要求与社会共同体有着文化源流的共同性与生存原则的一致性,因而社会集体“心同此理”就是老人之老存在并可能实现的合理性基础。

虽然我们可以在文化背景下挖掘出可以践行“老人之老”观念的充分理由,但其毕竟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不存在要求社会成员必须践行的条件。因为“是”与“应该”的矛盾,是道德哲学必须面对的现实。西方经济学家休莫提出,道德领域所使用的命题的关系词不是“是”或“不是”,而是“应该”与“不应该”,“是”与“不是”属于“实然律”,“应该”与“不应该”属于“应然律”。[19]根据休莫的发现,道德领域与事实领域不同,不是“是”与“不是”的问题,而是“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就老人之老这一问题来说,孝敬别的老人是人们应该有的一种道德情感,但不属于具有规定性的实然义务。

实现对社会共同体提出的老人之老的道德要求,并非要以强硬的手段将其变成实然律的规定,需要改善社会条件,适当满足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利益要求,将社会成员的社会满足感化为促使其实施道德行为的动力。人虽然有追求利欲的自利性,但是道德情感不是从属于物质利欲,而是从属于人的善良本性,这种善性与仁性是促使人们向上向善,不停不息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为老人之老提供实现的可能性。

2.及人之老的主体变更:由家庭至社会集体的共为

老吾老的实现根源在于家庭领域内的血缘亲情,老人之老的实现条件是社会人员的道德情感,因而及人之老,不是某个个体的责任,也不是某个家庭需要承担的义务,而需要集体成员共同为之。现阶段中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突出,面对这一亟待解决的社会困境,要求及人之老的公众化更具现实意义。

首先,现阶段子女的养老压力沉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前,我国人口结构成倒金字塔的结构,一对夫妻育有四五个孩子甚至更多,基础比较牢固,物质条件虽并不富足,但子女们的养老压力并不十分沉重。实行独生子女计划后,中国社会大部分地区便患上“421”综合症,一对夫妻一个孩子,四个老人,换句话说,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抚养一个孩子。这对于生活在没有养老保障金的农村地区的一对年轻夫妻而言,赡养老人成为生活的重担。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存在是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社会集体实施“及人之老”的道德行径,或许能够防止社会矛盾的恶性化发展。

其次,现阶段的中国处于未富先老的社会发展状态。西方国家的老龄化是自然发展的结果,我国的老龄化是人口政策运行的负面效应。我们由于实行的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加之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平均寿命增长较快,这反映了我们国家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但也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我国大部分的老年人口居住在经济并不富足的农村地区,甚至是经济贫困的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财政难以支付数量庞大的养老费用,造成老年人的生活缺少保障,这就需要社会公众的力量接起部分地区的养老担子。

再者,养老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 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建构社会养老的系统工程,我们固然要大力发展经济,壮大经济实力,同时也必须弘扬孝道,以孝文化应对老龄化的问题,养老不单单是经济问题,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20]而是儿女的一份孝心是否尽到的问题。建立一种以孝文化为依托,符合中国国民的心理需求,满足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的全面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全体人员的参与。

无论是经济上的照顾,还是精神上的抚慰,仅仅靠个体的道德善行,难以解决社会问题,也是个体无法承受之重。

3.集体老人之老的公共化:公共力量的社会凝结

实现及人之老所要求的由个体到社会集体的主体变更,不是要求社会集体中的每个个人对这种道德精神的孤立追求,而是人们的一项共同的行动,需要以公权力为保障的社会公共力量的鲜活实践。

政府既是公众意愿的代表者,也是民众意愿的执行者。政府责任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基于个人责任之上的派生性责任,其作用在于解决个人责任所无力应对的社会性风险,实现个人责任所不能完成的养老功能,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政府责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改变和调整,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21]政府所提供的包括公共财政、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公共养老资源,日益满足社会的养老需求,政府支持下的养老机构是实现老人之老的重要举措。

由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仅仅依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很难实现及人之老的普遍化与健全化。全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认为,养老服务的发展,急需政事分开、政社分离,应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吸引全社会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养老服务建设中来。通过政事分离,政府和主管部门科学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和创造性。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组织,承载着大众的信任,也履行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诺言,应当成为政府的辅助军,帮助政府在养老工作中作更好的发挥社会职能。鼓励社会组织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是当前我国应对养老困境的战略选择。

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得到迅猛发展。现代企业的生存状态已经逐渐脱离传统企业发展模式,不断创造经济效益是传统企业的生存法则,但是新时期下,除了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外,对社会事业的关注程度以及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力日益成为企业在社会立足的重要标志,也是赢得民众信任的重要条件。因而由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企业,分担政府、社会组织、家庭甚至个体的养老压力,以其社会形象推广“老人之老”的道德观念,并对具有较强道德行动力的企业进行政治荣誉的嘉奖,是推动老人之老得以实现的有效路径。

4.社会集体的老人之老:个体与集体协同以及个体利他行动的实现

强调老人之老的社会行动,并不意味着个体道德意识的松懈与养老责任的推卸,相反,个体所承担的养老义务与道德责任是实施“老人之老”这一社会行动的关键支撑与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动物的个体应当“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应当到尽在咫尺的人的胸膛里去寻找真理”[22]人应当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和中心,而不是像私有制社会那样,把财富放在世界的目的与中心位置。因而,老人之老的社会实现,需要个体处理好个人的利欲需求与道德善行之间辩证性与对立性的现实矛盾,使其由于经济利欲因素逐渐异化的仁性、德性与善性的人格本质得以复归,正如马克思说:人性异化的扬弃就意味着“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23]个体承担的及人之老的社会责任,在推动社会理想变为现实的同时,也促进自我本性的回归以及精神格调的提升。

个体的本性归复与价值实现,往往在其参与社会集体行动的过程中体现,这就要求个体积极参与由社会公共力量主导的老人之老的社会实践。个体提供道德精神的支撑,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在内的社会公共力量提供资金、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的保障,个体与社会集体的协同合作是追求老人之老精神实现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个体与集体的共同协作是开拓并最终完成老人之老社会任务的最切近和最富成效的途径。

总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作为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也是一种基于现实并超越现实的道德理想。亲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社会能够实现老吾老的根源,人们具有的仁爱、善良的本性决定了老人之老社会理想的实现可能性,但是社会人受现实生活中经济理性思维的束缚又使这一社会理想的实现过程充斥着曲折性与艰难性。人之本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使个体难以承担社会责任,因而需要以公权力为保障的社会力量的凝聚来促成社会理想由期望性向可能性与现实性转变,这一转变过程中,个体与集体的协同合作是使及人之老得以实现的关键路径。

[1]《孟子·离娄下》

[2]《孟子·尽心上》

[3]《孟子·梁慧王上》

[4]《孟子·告子上》

[5]《孟子·公孙丑上》

[6]《孟子·公孙丑上》

[7]王恩来.人性的寻找——孔子思想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5.362.

[8]王恩来.人性的寻找——孔子思想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2005.369.

[9][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3.

[10]参见:葛晨红.人性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6-91.

[11]《论语·述而》

[12]凌红.《论语》孝之多元价值解读[J].“中华传统美德的承杨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27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96.

[14]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1.

[1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94-95.

[16]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63.

[17]葛晨红.人性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170-171.

[18][法]埃德加·莫兰.迷失的范式:人性的研究[M].陈一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38.

[19]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09-510.

[20]《论语·为政》

[21]刘菲.公共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及其经济学解释[J].经济问题.2012(10).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65.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20.

(责任编辑:木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化的协同推进机制研究”(15BKS020)阶段性成果,受“孔子与山东文化强省战略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2016-10-27

郭丽(1991-),女,山东荷泽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B82

A

1672-1071(2016)06-0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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