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片特困地区的“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研究进展及理论构想
2016-02-10李耀锋
李耀锋
连片特困地区的“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研究进展及理论构想
李耀锋
14个连片特困地区是我国精准扶贫的主战场,“项目进村”碎片化是制约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的关键症结。文献研究表明,连片特困地区的“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尽管已有一定研究基础,但对两者关系的深入研究还很缺乏。文章阐释了“项目进村”碎片化的多维内涵及其制约精准扶贫的机制,并构建了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研究的总体框架。文献研究与理论构想可为破解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的现实难题、优化精准扶贫路径及相关的学术研究提供有益参照。
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精准扶贫
习近平2013年创造性地提出“精准扶贫”。连片特困地区是我国实现精准扶贫战略的主战场,“进村”的各类项目是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与实施路径。但在当前扶贫实践中,行政区域分割、部门本位主义、农村治理结构失衡、村民的阶层分化与原子化等使“项目进村”的整体机制与资源体系破裂开来,陷入碎片化困境,不仅制约扶贫的精准性与实效性,甚至会使项目偏离政策目标。因此,以“项目进村”碎片化为突破口,探明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的内涵、机理及对精准扶贫的影响并提出整体性治理对策,才能有的放矢,补强精准扶贫的短板,有效保障我国精准扶贫战略的实现。
一、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的研究进展
(一)精准扶贫的研究进展
习近平在2013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后,以精准扶贫为主题词的学术研究随之展开。类似的研究在此之前已出现,代表性的研究有:刘冬梅(2001)探讨了我国21世纪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构建;李小云等(2005,2006)研究发现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存在目标瞄准偏离;汪三贵等(2007)评价了我国农村扶贫计划中村级瞄准的效率;洪名勇(2009)研究了我国开发扶贫的瞄准机制;汪三贵与AlbertPark(2010)提出我国需要改善农村扶贫对象的选择和瞄准机制。
2014年以后对精准扶贫的研究主要从如下方面展开:(1)研究视角。主要有:大数据;经济新常态;区域比较。(2)精准扶贫的困难与阻碍。主要关注:贫困户受排斥;乡村内平均主义思想;贫困户参与不足;扶贫瞄准精度受现实和政策双重挑战;帮扶资源动员非制度化。(3)推进精准扶贫的机制与路径。邓维杰(2014)提出对贫困村分类管理并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郑宝华与蒋京梅(2015)提议建立贫困农户需求响应机制;汪三贵与郭子豪(2015)提出完善精准识别与考核机制;王国勇与邢溦(2015)提出对扶贫资源进行精细配置;唐任伍(2015)提出从工作流程和政策体系推动精准扶贫。
总体看,精准扶贫研究已关注到项目瞄准偏差等“项目进村”碎片化相关问题,但并未对碎片化的机理与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且直接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研究还很缺乏。
(二)连片特困地区贫困问题的研究进展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川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等14个地区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对上述地区贫困的专题研究由此开始。
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如下脉络展开:(1)理论视角。主要有:新区域主义和空间贫困;生计方式与可行能力;新发展主义。(2)连片特困地区扶贫的现实问题。主要关注:人力资本匮乏制约减贫;行政切割使扶贫项目存在重复和低效;生计资本缺乏制约妇女脱贫;扶贫项目到户率不高且益贫特征不明显;扶贫精准性不够。(3)连片特困地区贫困的治理对策。主要有:加强区域公共产品协同供给;加大行政区域协作;进行跨域治理的制度设计;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体系。
总体看,既有研究已关注到由于行政分割导致的重复低效及到户率不高等“项目进村”碎片化的相关问题,但基于精准扶贫的研究还很薄弱,难以适应脱贫攻坚的新要求。
(三)“项目进村”碎片化的研究进展
“项目进村”碎片化的相关研究散落在项目制研究中。国内的项目制研究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李小云(2005)对扶贫项目瞄准偏离的研究及肖唐镖(2005)对地方政府项目配套政策的研究是国内较早的研究,具有开创性。
国内关于项目制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近6年,许多成果从不同切面直接或间接涉及到“项目进村”的碎片化,主要涵括如下四方面:(1)碎片化成因的相关研究。一方面关注项目制与国家权力体系及科层结构的关系,着眼于府际竞争与动员[1][2][3][4]。另一方面关注项目制运行中不同主体的行为与策略,着眼于治理结构的分化与不均衡[5][6][7][8]。(2)碎片化的现实表征。主要关注项目财政与公共服务的碎片化特征及其困境[9][10][11][12]。(3)碎片化的负面效应。主要关注点有:项目内卷化负债;村庄间贫富差距拉大;村民社会心理融合差。(4)碎片化及相关问题的对策。主要着眼于:重建贫困者主体地位;改变官员过度的绩效追求;建立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打破乡村治理中的资源耗散结构。
国外研究方面,斯坦福大学周雪光(2011)认为,“项目打包”在增强政府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也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13],2012年他研究了削弱集体治理等项目意外后果[14],2015年又从控制权视角提出一个项目制的分析框架[15]。加利福尼亚大学黄宗智(2014)发现项目制的运作往往遵循与政策意图不同的逻辑,推动发展的同时也会增加社会不公[16]。在对更广泛意义上的“项目制”的研究中,Ferguson[17]及Katy&Lewis[18]都发现,一些国家对发展的项目介入带来了意外后果,如加大官僚权力,削弱民众权力,会引发进一步的贫困化。Scott在《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中分析了良好用意的国家项目如何由于忽略生态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而走向失败。一些研究尽管不直接针对项目制,但与之有一定关联,如基层政府财政分配权与公共服务提供的关系研究[19];国家政权扩张对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研究[20];自由发展观与可行能力研究[21]。
总体看,“项目进村”碎片化已有较好研究基础,但基于精准扶贫的研究还非常少,随着我国精准扶贫的深入推进及项目制在其中的影响力渐增,此方面研究亟待补强。
综观既有的相关研究可发现,对“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的关系研究还非常缺乏。Banerjee &Duflo(2011)在《贫穷的本质:我们为什么摆脱不了贫穷》中指出,许多扶贫政策都以失败告终,原因是对贫穷的理解不够深入,“好钢没用在刀刃上”。各类“进村”项目是我国扶贫的关键载体与实施路径。对“项目进村”碎片化的研究有利于探明项目扶贫的社会治理短板,挖掘项目减贫不精准的结构性与制度性症结,为防范“项目进村”意外效应、夯实扶贫项目的社会基础及使扶贫资源“好钢用在刀刃上”提供理论指导。
二、“项目进村”碎片化的多维内涵及制约精准扶贫的机制
尽管目前尚没有直接对“项目进村”碎片化的内涵界定,但在项目制成为我国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2]的发展背景下,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项目进村”碎片化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相关的界定,如杜春林和张新文(2015)从项目制生成(主体多元、利益分散),项目制运行(层级代理、专业分工),项目制考核(零散化、滞后性)等方面对项目制动员的碎片化进行了阐释;曲延春(2015)从供给主体、供给决策、供给监督和供给内容等方面解读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碎片化。还有一些研究尽管没有直接提及“项目进村”碎片化,但其研究问题从某一侧面揭示了“项目进村”的碎片化问题,如汪锦军(2011)指出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化及无法为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整体制度安排,对我们理解“项目进村”中项目供给主体碎片化及多主体难以有效协同有重要启示;王海娟(2015)对项目制与农村公共品供给“最后一公里”难题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项目进村”中村民协作的碎片化,这种碎片化导致项目在进村过程中无法与村民需求有效对接。
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项目进村”碎片化的多维内涵及制约精准扶贫的机制。“项目进村”是一个实践过程与系统整体,内含多个紧密相关的子系统,与此对应,“项目进村”的碎片化也包含彼此关联的多个维度。概括而言,“项目进村”碎片化体现于供给主体、区域规划、部门协作、治理结构、村庄落地、村民合作、监督机制和受益对象等层面。“项目进村”碎片化的具体内涵及制约精准扶贫的机制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项目供给主体碎片化:多主体难以有效协同。在当前大力推进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的形势下,扶贫项目的供给主体存在显著的多元化特征,除各级政府之外,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也纷纷参与进来,逐渐成为重要的项目资源提供者。但是,不同供给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与行动激励,奉行的文化价值也不同,对扶贫有着不同的认知与实践理念,这导致不同供给主体难以有效协同,项目供给出现零散化与随机性特征,而连片贫困地区的贫困问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不仅包含相互关联的子系统,也受到不同环境的综合影响,要实现扶贫的精准就必须从系统着手,有整体战略规划,不能只顾点不顾面或只顾战术不顾战略。供给主体的碎片化使扶贫项目资源难以立体瞄准贫困者需求,减损了对贫困者需求识别与回应的精准度。针对此方面问题,有学者从其他相关角度有所提及,如李乐为和岑乾明(2011)提出加强连片特困地区的公共品协同供给,冯朝睿(2014)提出针对连片特困地区贫困问题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体系。
第二,项目区域规划碎片化:不同行政区各自为政。14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的每一个都涉及不同的行政区域,比如罗霄山区就涵括了江西与湖南两个省6个地级市的23个县。在我国既有的行政区划与社会治理框架下,扶贫工作基本上是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进行的,不管是资源分配还是不同行政区划政府的绩效激励,都存在相互间的博弈。每个行政区域都有自己的扶贫规划与项目,相互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比如在现实中,在旅游资源丰富的同一个连片特困地区的不同行政区域就存在开发旅游扶贫项目时出现雷同度与同质性偏高的问题,难以形成差别化乃至协同性旅游开发模式,无序的竞争无疑会浪费有限的资源,制约扶贫开发的实效,进而制约精准扶贫的可持续性。针对此方面问题,刘璐琳(2012)曾提出行政切割使连片特困地区扶贫项目存在重复与低效,但刘璐琳只是从理论上指出了问题的存在,并未进行深入研究。
第三,地方部门项目协作碎片化:追求各自绩效目标。Rajan&Subramanian(2005)认为反贫困不仅要改变制度形式,还需改变制度背后的政治势力[22]。因此,优化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制度设置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制度变革背后的政治力量。精准扶贫涉及扶贫办、农业局、发改委、旅游局、民政局等不同地方部门,不少扶贫项目需多个部门协同参与,面对同一贫困对象的不同项目也可能落在不同部门管辖范围,这就导致贫困对象需求的精准识别及扶贫资源的精准管理等要多个部门有力的配合。但现实情况是,每个职能部门主要考虑到自己的部门利益和绩效目标,很难为了项目整体规划或扶贫整体目标而压制乃至放弃自我利益,这就势必导致项目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及项目参与方相互扯皮等问题,导致贫困群体的需求不能得到精准识别与回应,精准管理与精准考核也难以实现。更糟糕的是,一旦这些部门失去了扶贫对象信任后,“项目进村”的交易与沟通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贫困村民再也难以对扶贫项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
第四,项目治理结构碎片化:政府与公司等主导,贫困户失语。扶贫项目治理结构的不均衡及碎片化的相关问题已受到学者关注,如:邓维杰(2014)发现精准扶贫中贫困户会受到排斥;葛志军与邢成举(2015)发现贫困户参与不足问题;王春光(2015)在研究开发扶贫项目时发现了项目治理结构的分化与不均衡问题。项目治理结构的碎片化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公司等强势行动主体主导整个项目进程及项目收益,而作为精准扶贫之核心与根本的贫困者在“项目进村”过程中缺乏或根本没有话语权,治理结构显得不均衡乃至支离破碎。项目治理结构碎片化使“项目进村”难以建立在均衡有序的主体博弈基础上,不管是在项目规划中,还是在项目的实施、管理与收益中,贫困者的诉求与利益都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项目进村”的偏差也难以有机会扶正。长此以往,“项目进村”尽管会大规模进行,但贫困者的状况却难以同步改善,甚至会恶化。
第五,项目落地村庄碎片化:干群缺互信,心力散。扶贫项目经由从上到下的层层“发包”与“分包”,在最终落到贫困者身上之前,始终回避不掉的重要关卡就是贫困者所生活的村庄社区,村庄社区的资源承接与转化能力成为决定扶贫项目能否成功实现村庄落地的关键。李耀锋(2016)依据海南与江西两地“项目进村”的实地调研发现,“项目进村”过程中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信息和角色的差异使两者对进村项目的感知呈分化状态,村干部与村民行动方式的分化制约了村庄社区整体的能动性。当前项目制实践中的项目落地村庄碎片化,集中表现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及互信,心力分散而不能形成合力,村庄社会内部并未形成广泛动员,这大大减损了村庄社区对项目资源的承接与转化能力,有限的扶贫资源难以依托村庄社会结构与文化体系而精准瞄准贫困户需求。值得警惕的是,在基层治理不健全的背景下,部分村干部承担村庄公共职能的同时,也大肆追求自我私利,甚至贪污腐败,挪用或侵吞项目资源,这不仅制约精准扶贫目标,也会加剧贫困户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及他们实际感受到的相对剥夺感。
第六,村民协作碎片化:项目遭遇最后一公里难题。王海娟(2015)对项目制与农村公共品供给“最后一公里”难题的研究及汪三贵等(2015)对扶贫项目到户率不高且益贫特征不明显的研究与村民协作碎片化有较大关联。村民的项目协作存在难以有机整合与有序分工等现实问题。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在既定利益格局下,人们倾向于理性计算自己的利益,并采取行动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承担的风险最小化。我国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使基层村庄内个体理性机制得到了刺激与强化,村民之间合作变得更加困难。据笔者调查,江西某偏僻山村获得了一项旨在改善村庄道路状况的项目,但就是因为村头一家硬是不同意拆掉自家废弃的厨房而让准备修建的公路通过,导致修路项目被搁浅,不同意的理由是“修路是村里的事,但厨房是我家的”。尽管扶贫项目意味着对贫困户的共同福利,对大家的好处也是实实在在的,但每一户或每个人与项目的具体关系是不同的,每一户或每个人为“项目进村”所需付出的代价也有差异,这就可能导致村民各思其利、各为其利,难以达成有效合作,使扶贫资源悬浮于贫困者需求之上。
第七,项目监督碎片化:第三方监督与村民监督缺位。曲延春(2015)研究农村公共品供给碎片化时已关注到了供给监督中存在的问题[23],这一研究与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碎片化直接相关,对其他类型项目的监督碎片化也有启示。项目监督是精准扶贫的应有之义和关键环节,如果没有一个系统健全、功能良好的监督体系,“项目进村”就会失去应有的规范和秩序,权力会滥用,资源会遭到浪费,扶贫精准性便无从谈起。在“项目进村”实践中,受制于我国整体治理体系不健全等原因,第三方监督力量还很薄弱,相关的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性与必要的资源和制度支持,既无法与政府监督有机配合,也难以对政府和企业等强势主体形成有力监督。同时,贫困村民在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及“项目进村”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村民无法发挥对项目的监督权与影响力,容易被政府和公司等主体所束缚。项目监督碎片化不仅使贫困者的需求无法被精准识别,也会使“项目进村”的潜在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项目进村”的偏差与错误可能会一直延续甚至不断加深,精准的帮扶、管理或考核势必难达到。
第八,项目受益碎片化:存在精英俘获与贫富分化。李祖佩(2015)实地研究发现,项目实施后村庄公共品水平得到一定提升,但并不能够遮蔽其中普遍存在的精英俘获问题[24]。在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中,由于政策与制度的不健全及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扶贫项目在受益方面依然存在碎片化问题,不同贫困村庄及贫困村庄内部不同的群体和农户,并不能公平合理享有扶贫项目带来的收益,而是存在着参差不齐、秩序混乱与贫富分化等碎片化问题,项目收益的大部分被少数地方精英所占有,难以达到惠民目标。一般而言,受益较少的村庄或农户恰恰是亟需重点帮扶的对象,尽管其生活境况很糟糕,但由于他们自身的能力以及拥有的资源非常有限,表达自我需求以及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很弱,因此很容易在利益分配过程中遭到忽视乃至隔离,被迫默默忍受相对剥夺的状况。精准扶贫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平,要突出对重点贫困户及人群的保障,不能让他们掉队。但很显然,项目受益的碎片化无疑背离了精准扶贫的初衷和目标。
总而言之,“项目进村”碎片化包含的多个维度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从不同角度制约着精准扶贫的实现,甚至使精准扶贫陷入目标偏离乃至虚化的现实困境。
三、案例解析:“项目进村”碎片化如何制约扶贫精准性
为更清楚阐明“项目进村”碎片化如何制约精准扶贫,本文在此结合马良灿(2013)所做的农村扶贫项目研究中的案例作进一步阐释。马良灿所研究的是西南地区一个名为Y村的贫困村。本文在此针对项目治理结构碎片化阐释其对扶贫精准性的制约作用。
在马良灿的案例中,村民集体卖血事件引发了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关注,当地县和乡镇相关部门感受到了强大政治压力,他们因此在Y村启动了诸多扶贫项目来缓解局势。但由于项目治理结构严重不均衡,项目均未取得预期成效,贫困者依然贫困甚至更加贫困,扶贫丧失了精准性与实效性。首先推行的是蔬菜种植项目,投入资金30多万,基层政府追求扶贫成效的意愿很强烈,但Y村在项目治理中完全被动,既难以对自身利益诉求和资源进行明确感知,也无法对强势的项目介入作出合理评判与策略选择,纵然当地冬季干旱寒冷的气候条件根本不适合种植蔬菜,但Y村村民的弱势与失语使基层政府的单方强大意志得以实现,结果可想而知,蔬菜种植项目很快因不适合Y村实际而失败。县和乡镇政府随后又投入了400多万扶贫资金推动种草养牛项目,但由于Y村村民身处贫困之中,能力有限,一户人家承受不起养殖三头牛的任务,很多农户得到种牛后不能为己所用发家致富,而是直接把牛卖掉了,用来买耕牛或建房,项目也基本上失败。最后是危房改造项目,政府给每户投入资金1~1.5万元进行房屋改造或重建,项目工作组希望借危房改造大做文章,试图把国道旁的Y村打造成示范点,因此鼓励农户高规格高标准建房,农户难以在辨明自身需求和承受力基础上作出自主选择,而是盲目服从,导致每户建房的人家基本上都负债5万元以上。为了还债,很多村民被迫流落异乡打工,整个村庄呈现人去楼空、一片凄凉的景象。
马良灿把项目失败归于贫穷村民主体性的缺失。从项目治理的视角看,项目治理结构的碎片化是扶贫项目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并失去扶贫精准性的关键成因。项目治理结构的碎片化体现为政府和公司等行动主体占主导,而本应作为核心主体的贫困者却处于被动盲从地位,这势必使贫困村在面临外来项目强势介入时回应能力很弱,在与外来主体进行的认知、应答及博弈的互动中处于明显失语和弱势状态,这导致“项目进村”的力量失衡,不仅难以实现精准扶贫之目标,甚至可能给贫困村民带来负面效应。可以设想,如果能给贫困者增能,使整个项目治理结构更为均衡化、协调化,作为贫困者的村民就能够对自身利益诉求和资源有更好的认知,并能对“进村”项目所承载的外来诉求和影响进行有效的评判和策略选择,贫困村民的利益诉求和资源条件就可更准确被识别并融入扶贫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项目偏差也可更好得到纠正,“项目进村”就可在多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中更好地实现扶贫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并规避“项目进村”可能的系统性风险。
四、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研究的框架设计
基于上文分析可知,系统探究制约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的“项目进村”碎片化问题并提出治理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顺承本文文献研究及理论分析的理路,为后续的学术与政策研究提供有益参照,本文在此尝试提出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研究的总体框架。由于“项目进村”碎片化的本质问题与核心点是治理的碎片化,因此本文选择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整个研究框架的指导理论。“整体性治理”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修正与回应,它以公众为中心、以整体性为取向,以“问题的解决”为政府行为的逻辑起点,以向社会公众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为目标,有效克服了新公共管理带来的治理碎片化、治理主体分散化和公共服务裂解化的困境[23][25],因此,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研究的指导性理论是非常合适的。
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本文认为,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研究的总体框架应包括如下三个主体部分:(1)理论阐释:剖析“项目进村”与精准扶贫的历史逻辑及理论关系。梳理我国项目制与精准扶贫的历史进程,分析项目扶贫的内在发展逻辑。结合理论研究与典型案例分析,阐释“项目进村”与精准扶贫的理论关系及“项目进村”碎片化的内涵、结构和成因。(2)实证分析:探究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及其对精准扶贫的制约作用。通过实地调研从供给主体、区域规划、部门协作、治理结构、村庄落地、村民合作、监督机制和受益对象等系统探究“项目进村”碎片化的机理,理清碎片化对精准扶贫的制约作用。在此基础上反思项目制在精准扶贫中的价值性及局限性,探讨项目制的功能限度及其功能有效发挥的条件,探寻部分项目资源“进村”的替代路径,使之与项目方式相辅相成。(3)对策研究:基于精准扶贫提出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的整体性治理对策。首先基于整体性治理理念及精准扶贫战略要求,明确“项目进村”碎片化治理的目标、原则与思路,然后结合连片特困地区实际提出“项目进村”碎片化的治理对策。一方面通过构建机制与平台、制定制度与方法等推进“项目进村”的系统整合与效能提升;另一方面考虑把一部分项目资源直接投向村社组织,增强村社组织能动性,使之更自主灵活地回应民众需求,更好达到精准扶贫目标。具体研究思路如下图所示。
图1 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研究框架图
五、结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强调“精准帮扶与连片特困地区开发紧密结合”、“项目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及“项目安排精准”,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了“项目”在支农中的重要性。因此,系统深入探究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进村”碎片化与精准扶贫的内在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价值,有利于在精准扶贫中破解“项目进村”碎片化难题,防范“项目进村”的意外效应,使扶贫从各方“单打独斗”到整合资源“协同出击”,提升扶贫精准性与实效性,推动实现精准扶贫。
同时,从“项目进村”碎片化可透视出我国整体治理体系的一些短板,若不改革创新,不仅会制约精准扶贫目标,还会浪费许多宝贵支农资源,甚至可能有意料之外的负面效应。只有立足于整体性治理及区域整体脱贫,整合推进连片特困地区的“项目进村”与精准扶贫,克服贫者失语及项目第三方监督缺位等难题,夯实扶贫项目的社会基础,才能化解“项目进村”碎片化的社会风险,使资源“好钢用到刀刃上”,保障连片特困地区精准脱贫。
[1]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1(4).
[2]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2(5).
[3]陈家建.项目制与基层政府动员——对社会管理项目化运作的社会学考察[J].中国社会科学,2013(2).
[4]付伟,焦长权.“协调型”政权:项目制运作下的乡镇政府[J].社会学研究,2015(2).
[5]贺雪峰.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J].开放时代,2011(2).
[6]史普原.多重制度逻辑下的项目制:一个分析框架——以粮食项目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1).
[7]李祖佩,钟涨宝.分级处理与资源依赖——项目制基层实践中矛盾调处与秩序维持[J].中国农村观察,2015(2).
[8]王春光.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农村开发扶贫问题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3).
[9]冯猛.后农业税费时代乡镇政府的项目包装行为——以东北特拉河镇为例[J].社会,2009(4).
[10]周飞舟.财政资金的专项化及其问题——兼论“项目治国”[J].社会,2012(1).
[11]桂华.项目制与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分析[J].政治学研究,2014(4).
[12]杜春林,张新文.项目制动员的碎片化及其治理研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5).
[13]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J].开放时代,2011(10).
[14]周雪光.通往集体债务之路:政府组织、社会制度和乡村中国的公共产品供给[J].公共行政评论,2012(1).
[15]周雪光.项目制:一个“控制权”理论视角[J].开放时代,2015(2).
[16]黄宗智,龚为纲,高原.“项目制”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吗[J].开放时代,2014(5).
[17]J Ferguson.The Anti-politics Machine:Development,Depoliticization and Bureaucratic Pow er in Lesotho[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18]G Katy,D Lew is.Anthropology,Development and the Post-Modern Challenge[M].London:Pluto Press,1996.
[19]P Bardhan.Irrigation and Cooperation:An Empirical Analysisof 48 Irrigation Communities in South India[J].Econom 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2000,48(4).
[2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21]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2]RG Rajan&A Subramanian.Aid and Grow th:W hat Does the Cross-country Evidence Really Show[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05,90(4).
[23]曲延春.差序格局、碎片化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整体性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15(5).
[24]李祖佩.项目制的基层结构及其研究拓展——基于某县涉农项目运作的实证分析[J].开放时代,2015(2).
[25]Perri,D Leat,K Seltzer&G Stoker.Tow ards Holistic Governance:The New Reform Agenda[M].London: Palgrave M acm illan,2003.
[责任编辑:戴庆瑄]
李耀锋,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江西吉安343009
C91
A
1004-4434(2016)11-0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