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2016-02-10银守荣中共霍城县委党校新疆霍城835200
银守荣(中共霍城县委党校新疆霍城835200)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银守荣
(中共霍城县委党校新疆霍城835200)
[内容提要]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当前,面对新时期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调解”作为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在实际的基层人民调节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拟对基层人民调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解决问题的途径作相关探讨。
[关键词]调解问题解决途径
近年来,各基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的发挥。如何正确应对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我们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的现状
1.村(居)调解组织覆盖面广。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做好了人民调解的相关工作,指导乡镇、村(社区)和人员较多、矛盾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健全和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着力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霍城县各个镇、乡及开发区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已初步形成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形成了上下贯通、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2.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矛盾和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相对于司法途径老百姓更乐意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纠纷,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由于它成本低,调解快,成功率高,已经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筑牢了第一道防线。如霍城县朝阳全社区2014年年初调解组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件,其中婚姻纠纷4件,邻里纠纷4件,民事纠纷2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坚决杜绝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效地化解了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矛盾隐患,全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存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各县各个乡镇都成立的有调解委员会,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说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指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的现象是一部分人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
2.在联动调节中有关部门配合不到位的问题。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些矛盾纠纷有很大的复杂性,在调节这类复杂的矛盾纠纷的中需要整合公安、综治、司法、交通、卫生等调解资源和力量,来共同协调配合完成调节。在各乡镇调委会直接受理或由基层调委会移送的案件中,除了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参与外,还有一部分案件已经由其他部门或基层调委会进行了多次调解,也就是说具有反复性,形成客观上的疑难案件。在调节这类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的矛盾纠纷时,存在协助配合不到位的现象。
3.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收取费用,调解员得不到经费补贴。在落后地区乡镇政府基本没有财力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村委会财力也无法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人民调解组织由于经费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正常工作的开展。2009年后,部分地区对人民调解实施“一案一补”,即制作成人民调解案卷的案件经过县、市司法局核查后给与补助10-50元。目前这种补助的实施存在对口头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认定上存在困难,因此补贴落实起来存在困难。基层实际情况恰恰是人民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大多数为口头协议,因此补贴落实极为困难。
4.调解队伍业务素质较低且队伍不稳定。就目前基层调解员队伍现状而言,文化低、素质低、年龄偏高的现象普遍。与村委会换届改选相适应,调解员也处在周期变动中。且多数调解员由村治保主任或其他成员兼任,调解效果因人而异,能力参差不齐,政策法律水平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1.分级负责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首先介入调处;调处不成时,逐级移交流转至乡镇、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即进一步完善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
2.启动联合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整合公安、综治、司法、交通、卫生等调解资源和力量,使矛盾纠纷无失控漏管现象。并积极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织密调解组织网络,做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司法确认等工作有效开展,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规范有效落实。
3.发展社会调解组织。社会调解是由各类群众性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的调解,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重要补充。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专业特长、有群众威信、有社会工作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设立个人品牌调解室,向群众提供免费调解服务。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奖惩考核。根据基层调解员所完成的调解件数来进行具体考核、分类记奖,按要求完成案件的调解并制作调解文书,得到相应的奖励。奖惩考核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的提高调解人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
要切实把好人民调解队伍的入口关。一是把好调解员选配关。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和筛选,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养、为人公正、有热心、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节队伍中;二是广泛吸纳离退休的法律专业人士。通过聘任制、志愿者等方式把一些常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三是将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纳入人民调解员序列,使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拥有一批专业人民调解员,弥补人民调解员在法律专业领域、不常见的陌生领域已不具备相关知识所遇到的瓶颈问题。四是强化辖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政策、社会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明辨是非,分清责任。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都得到很大的提高;组织实施培训还要做到分类别分层次培训,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性。
(三)财政拨款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问题
通过财政拨款的办法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问题。调解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唐旻星]
参考文献:
[1]张拓:大调解体系下的人民调解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2
[2]孙永军: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分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1
[3]狄钧: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及发展对策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3。
社会管理研究
[作者简介]银守荣,新疆霍城县委党校,讲师。
[收稿日期]2015-08-12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6)01-0071-02
doi:[D OI编码]10.3969/j.issn.1674-6287.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