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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体系

2016-02-10

知与行 2016年7期
关键词:社会科学哲学成果

何 影



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体系

何影

学术评价体系是科学研究的风向标,在所有学科发展建设中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他指出:“学术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刘延东在教育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建立健全体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分类评价体系。”目前,国内有些高校的科研评价还停留在单一化阶段,一种评价方法、一套评价标准、一个评价程序应用于不同学科、不同类型教师、不同成果类型、不同成果形式,学术评价体系要素高度融合、评价方法 “大一统”、评价标准 “一刀切”,重视科研业绩点和科研工作量,忽视学科之间、科研人员之间、研究类型之间、科研成果之间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这里我只谈前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评价体系忽视学科差别。从宏观上看,忽视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属性差异、忽视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的差别;从微观上看,忽视哲学社会科学内部哲学、历史、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学科的差异。学术成果评价体系的 “大一统”是体现同一性,抹杀特殊性的评价方式,此评价体系会逐渐冲淡学科本色和个性。实际上,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本土性和复杂性,研究成果呈现出多样化形态,转化的周期长,学科特点决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产值增长的作用不如自然科学研究成果明显,但却不能因此忽视哲学社会科学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中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价值。二是评价体系忽视教师岗位差别。对高校内教学为主型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差异。“大一统”的硬性评价指标导致教学型教师,特别是公共课教师的科研考评分值落后、职称评聘难度大,这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教学热情和科研潜力都受到了挫伤。三是评价体系忽视研究类型差别。基础研究更为重视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理论价值,而应用研究则以研究成果是否能为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具体应用于实际部门为标尺。“一刀切”的科研评价标准混淆了两者的作用和功效,同时忽略两者的研究过程上的差异。忽略科研过程的差异直接导致忽略研究经费的差异,要求承担基础研究人员和应用研究项目的人员达到相同科研经费,对基础研究的教师而言难度很大,不符合研究特点和规律。

从“大一统”评价体系的实践结果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的不分类别直接导致评价结果缺少科学性和公正性,科研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难以真正实现。有些时候会成为高校内部不同院系、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教师、不同岗位教师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导火索。用统一的量化标准衡量学术成果冲击了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质量至上的本真追求,无法回避的结果将是追求数量的粗制滥造、没有底线的仿制抄袭,追逐名利的浮躁心态。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健全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体系。

分类评价是一种科学的学术评价方法,它是依据“同类事物可比,不同类事物不存在可比性的原则”对学术成果归属学科、成果形式、成果研究类别等进行分类,分别制定每一类别的评价标准和细则,依次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性评价。分类评价体系复杂、种类繁多、制定难度较大,需要时间较长,但相对于“大一统”的评价体系而言,具有独立性、特色性、公平性、科学性、进步性。分类评价的类别划分标准多样,这里针对三个主要划分标准谈谈看法。

第一,依据学科分类评价。根据学科门类对高校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分别制定突出学科特点、适应学科发展规律的评价标准和办法。其一,按二级学科分类考评精准度会高些,对弱势学科来讲更为公平。其二,按学科聘请专家,杜绝外行评价内行。其三,践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相同学科的若干名专家对学科范围内的成果进行评价,产生的结果才能是学科所认可的。其四,将同类学科成果交由相同学科专业评审,保证专家参评标准一致,评价结果才能客观公正。

第二,依据教师岗位分类评价。高校根据教师专业、兴趣、能力、任务的不同,可以把教师分为不同类型。对教师分类设岗就是要有针对性地考核不同类别教师的科研业绩,其前提是要针对不同类别的教师制定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标准。因岗分类评价力求解决目前高校不同类型的教师平衡教学和科研方面的精力投入,让不同类型的教师在其岗位上体现岗位特性,化解教学和科研之间的矛盾。其一,对于教学为主的教师,要降低其科研工作量,鼓励其在教学上多下功夫,精心教学,多出成果。在科研考核和评职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其在人才培养、主持教改项目、编写规划教材、建设精品课程等方面的工作,将这些体现教学理念的工作纳入到科研考核的范畴之内,并作为具体指标给予适当的分值。其二,对于科研为主的教师,相比教学型教师要降低教学方面的要求,包括教学工作量、规划教材、教改项目等的要求,适当提高主持科研项目的分量,成果创新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三,依据研究类型分类评价。研究类型直接决定成果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点是要考察成果的逻辑性和创新性。其一,可以把发表高水平的、具有代表性的论著数量以及这些论著的转引频次、转载频次、获奖层次等作为量化指标来衡量。其二,基础研究要增加创新性指标的权重,主要是同行专家对其代表成果、代表观点进行实质性评价。专家组要利用足够多的时间研读需要评价的“代表作”,准确判断学术观点是否存在创新之处,判断其学术价值和创新程度,并以书面形式给出个人评价意见和专家组的集体评价意见,最后形成创新性评价结论。应用研究的成果评价。其一,可以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最终要以成果的实际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数量大小来决定成果质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中的大部分经济社会效益是要通过逐渐渗透来逐渐转化的,往往对社会的影响是无形的,且作用的显现需要长期的过程。其二,应用研究评价主体要多元化,包括同行专家、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用户、社会大众等。多元的评价主体体现着专业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最终就是要考核应用研究成果是不是能够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不是能引起公众的认知。

除了上述分类评价建议之外,高校科研成果形式、高校院系等也应采取分类方式来考核和评价。总之,分类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学术成果体现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特色的制度保障,它能更好地激励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朝着明确方向开展学术活动,从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质量的提高。

(作者系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处副处长,副教授;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

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高校科研评价机制研究”〔15078〕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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