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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次分配角度看共享发展中的底线思维

2016-02-10朱立营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底线财富劳动者

朱立营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经济探讨】

从三次分配角度看共享发展中的底线思维

朱立营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运用底线思维来解决分配问题,对于实现分配公平与共享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初次分配领域,坚持底线原则,实现“剩余”的共享,要“提低”,通过提高劳动报酬以及赋予劳动者更多财产权等方式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在再分配领域,守住底线,实现“公共品”的共享,要“托底”,通过税收、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保障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坚守底线,实现“财富”的共享,要“扶弱”,通过慈善与社会引导的方式,济贫扶弱,全社会都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三次分配;共享发展;底线思维

底线是警戒线,是不能碰触的红线。底线思维是战略思维,是我们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全局性思维方式,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要善用底线思维来处理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共享发展,要“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1]。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坚守底线。共享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可能一下子进入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但也必须要有所作为,必须有在每个发展阶段必须做的事情,必须要解决问题,这就是要守住底线。从共享发展的八大领域来看,实现分配的公平是共享发展的重要一环,所以运用底线思维解决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的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解决分配问题需要坚持底线原则

当前,我国在分配领域存在着较多问题,比如收入与财富差距较大,基尼系数一直居高不下,分配不公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我们要实现共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分配问题,但这又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全面解决的事情,那就必须有所侧重,集中力量解决最迫切的问题,这就是要坚持底线原则。

(一)三次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分配不公现象较为突出,基尼系数虽然实现七连降但仍然超过0.4的警戒线。从收入分配与财富分配领域看,财富分配不均现象较为突出,权利腐败、垄断与经济过度金融化加剧了财富分配的不均。从地区行业来看,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区域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行业收入差距也较大。

初次分配中,对剩余的分配中,劳动所得远低于资本所得。首先,要素收入不对等,资本的报酬与劳动的报酬差距较大,劳动报酬相对较少。从要素的稀缺性和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讲,这是合理的。当前,劳动供给比较充足,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相对稀缺,理应获得较高报酬。但当前资本的所得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来自要素收入,而是对剩余的占有。在私营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在分配中起决定作用,获得了绝大多数的剩余,这是不合理的。其次,同种要素的报酬不对等。等量劳动在不同行业、不同劳动者身上,获得的报酬不一样。比如对劳动贡献的界定比较模糊,什么是简单劳动,哪些是复杂劳动?是不是管理者的劳动就是复杂劳动,倍加于普通员工的“简单劳动”?所以,劳动报酬的衡量仍然不准确,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再分配中,政府制度供给不足,税制改革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首先,在控制过高收入方面,主要是税收的问题。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是缺乏切实可行的监测居民收入的办法,居民收入不透明,从而为逃税、避税提供了可能;二是存在课税方式不合理、免征额低等问题。这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不足,同时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是高收入者,而是中等收入者;三是税种不健全,遗产税、房产税的征收仍在酝酿中,营改增的分配效应仍不明确。其次,在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方面,主要是社会保障不到位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不健全;二是城镇社会保障仅仅针对特定群体,比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较为健全,但是大量劳动者比如农民工被排除在这些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三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不平等,导致社会保障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次分配中,财富的转移难以实现,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济贫扶弱的制度与文化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第三次分配主要是以慈善事业为主进行的财富转移。不管是慈善事业还是资本品或土地财富,这些形式的分配都是财富的转移,其原则应该是共享与和谐。但是,文化传统的影响与社会组织的缺失造成了第三次分配难以实现。传统的“财不露白”的守财奴思想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为富不仁”也不是个别现象。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起来了,但是没看到他们带动后富,只看到了奢靡消费,看不到慷慨解囊。同时,社会组织的缺失,使得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形式没有对接,不能在社会上蔚然成风。

(二)解决分配问题首先应从“底线”入手

分配不公严重阻碍了共享发展。首先,分配不公平会产生对改革发展的否定。分配公平是衡量改革与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邓小平多次讲过,改革如果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那么我们的改革也就失败了。政府主导的改革如果不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那么政府就丧失了公信力,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其次,分配不公平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共建”的积极性。共建才能共享,只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业创新热情,才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才能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共建共享,才能把蛋糕做大。最后,分配不公平阻碍了“共享”的实现。分配公平是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共享发展有八个方面的内容与目标,其中,实现分配公平是共享发展的核心内容,把蛋糕分好,才能真正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实现全面的、全民的共享。

解决分配问题首先应从“底线”入手。守住“底线”,才能抓住关键,才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当前,我国形成了高、中、低三档收入与财富分配的金字塔式结构。现实的选择是,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应该先限高、扩中,还是提低。首先,限高短期无法实现。诚实经营,合法致富的这部分高收入人群和家庭,只有通过税收来调节,但应该看到,税率不可能无限高,高收入人群仍是高收入,不可能落入中等收入。其次,扩中从何而来,中产阶层如何产生。我们要培育中产阶层,这部分人群要成为整个社会的主体,变金字塔式的结构为纺锤型的结构,扩大的人群不可能来自塔尖的少数人群,必然来自塔基的广大低收入人群。最后,提低是我们的重点,也是最容易实现的,集中体现了底线思维。提低能刺激生产与消费,提低才能扩中,提低能够带来巨大的正效应,体现了“不让一个人落伍”的共享发展思想,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以,解决分配问题,首先从“底线”入手,是根据我国发展实际而采取的最优选择,是十三五时期我们贯彻共享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初次分配要“提低”

初次分配是在国有与民营企业里,以要素贡献为主进行的对生产成果的第一次分配。运用底线思维,初次分配要关注低收入劳动群体的收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参与剩余分配的份额,增加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

(一)“剩余”的共享是“提低”的核心

初次分配要“提低”,核心是要让低收入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虽然劳动与其他物的要素共同创造了财富,但劳动本身创造了价值与剩余价值。资本、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生产,从而可以相应的获得要素收入,在这些必要的成本扣除之后,还有所谓的“剩余”。问题的关键不仅是“剩余”由谁创造的,而是如何分配,如何使用和处理这些剩余(财富)。这个剩余虽是劳动创造的,但剩余的归属由生产关系决定,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剩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而在单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剩余应该归全体劳动者所有。

剩余的归属影响了分配的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劳动者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两极分化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证了,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的规律与趋势[2]。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应体现公有制的性质。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剩余产品在必要的积累与扣除后应该以税收等形式上缴国家或集体。私营企业,剩余产品应该在企业内部按要素贡献以奖金、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

(二)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报酬

劳动是生产中最重要的要素,劳动创造了价值,劳动者双手创造了财富,当然,财富也包括物的内容。劳动报酬的高低受劳动力价值的决定,还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虽然在我国劳动要素不是稀缺的,但劳动报酬偏低,低于劳动力的正常价值。所以,应该提高劳动报酬在要素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形成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真正体现劳动力的价值,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根据经济发展形成劳动者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劳动者的劳动不仅应获得正常的报酬,还应该参与对“剩余”的分配。首先是对国有企业剩余的提取,要实现全民共享。以行政权力、垄断以及公共资源的耗费而形成的国有企业的剩余及超额利润,不能以奖金、隐形福利等形式在企业内部瓜分。在国有集体企业和公共领域,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应该更多用于民生保障,所以应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其次,在私营企业,“剩余”大部分被资本所有者获得,资本的报酬远远高于劳动应得的报酬。在企业内部要实现利益的共享是很困难的,但也应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让职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等不同方式来不断提高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3]。

(三)增加低收入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

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及降低生活成本从而让低收入者获得更多的财产,包括动产(如存款)和不动产(如房产),并对财产进行确权保护。一方面,劳动者收入提高了,存款就相应增加了,买房子就更容易些了。另一方面,生活成本不能比收入增长的更快,很多情况下,名义工资上涨,但实际工资与居民的生活质量却下降了。要保持物价稳定,把通货膨胀控制在合理区间,不能通过通货膨胀税的方式变相掠夺居民收入。在低收入劳动者能获得较多财产的同时,还必须进行确权保护。比如,农民可以通过土地的流转获得财产性收入,前提必然是要确权,承认农民对宅基地、自建住房以及家庭承包土地的产权。

让低收入劳动者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要让低收入劳动者凭借财产获得更多收入,就是要实现财产的保值与增值。首先要保值,这就要求保持金融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特别是股市的稳定。让劳动者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不然肯定会形成“大鱼吃小鱼”的格局,造成低收入人群财产的流失与财富的缩水。其次要实现增值,就要完善市场机制,让各类市场回归本来的功能,投资股市不是搞投机,而是应该为创新企业投票,从而获得增值的红利;进行土地确权进而土地、房产自由流转,让更多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三、再分配要“托底”

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通过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的形式,形成二次分配。运用底线思维,政府的再分配要“托底”,托住普遍的基本保障的底,托住困难地区与人群的底。

(一)“公共品”共享是“托底”的关键

公共物品应该是由全部社会成员共享。公共物品一般是由政府来提供的。政府通过税收等形式形成的财政收入,用于提供国防安全,用于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保障就业、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形成了不同类别的公共物品。由各级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是效益权衡的必然,也是政府的义务。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即“共享”特性。公共物品相对于私人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它是属于每个人的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可以享用它;公共物品不是一次性物品,具有非竞争性,理论上边际成本为零。

要保障基本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提供无限的公共物品,从底线思维出发,就是首先要保障基本公共物品供给。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是安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问题,那么在这些领域,比如食品安全、大学生就业、保障房建设、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政府不仅要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还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与制度保障。

公共品供给要向最需要的地区和人群倾斜。从底线思维出发,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要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向弱势群体倾斜。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这既是底线思维,也是共享理念。向这些地区倾斜,增加转移支付,要把这些地区的基本公共物品提供好,比如基础设施建设;要把公共服务提供好,比如精准扶贫,义务教育、医疗保障。

(二)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要托住困难人群的民生底线

就内容来讲,政府要“托底”,托住基本民生的底。从底线思维出发,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必须使社会保障政策起到托底作用。社会保障是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是政府收入与财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社会的稳定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要起托底作用,首要的是托住普遍的基本保障的底。我们还没有庞大的财力物力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社会保障,只能首先在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满足人们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为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机会上的公平。

就人群来讲,政府要“托底”,托住不同类型困难人群的底。一是托住贫困人群的底。我们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让任何一人掉队,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解决最后的7000万人口的贫困问题。二是托住特殊困难人群的底。特殊困难人群主要是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造成了收入低下与长期贫困,对他们必须进行特殊救助和扶持,守住他们生活的底线。三是托住急需救助人群的底,帮助他们渡过生活中不期而遇的各种难关。人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与突发自然灾害时,个人与家庭的抵抗力有限,这又不在常规社会保障范围内,所以必须建立全面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四、第三次分配要“扶弱”

扶贫济弱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社会救助应该实现主体的多元化,更加凸显“社会性”。运用底线思维,第三次分配就是让全社会都来关怀弱势群体,让奉献与分享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财富”的分享是“扶弱”的要求

财富的共享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居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在税收扣除后,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但可以通过慈善、捐赠等形式进行第三次分配。改革开放30多年,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也造成了贫富差距过大。2015年我国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462,而财富的基尼系数远超收入的基尼系数。当前人们关注的贫富差距,不单单是收入的差距,更多的是关注财富分配的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造成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当然,财富的共享不是平均主义,而是要通过税收、慈善等手段,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应该也必须成为我们的共识。

财富的共享是双赢,是先富带后富,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人的社会性使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集中表达了劳动者共享价值与财富的思想,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最终废除私有制将产生什么后果时也指出,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礼记·礼运》开篇就讲:“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所以,财富的共享,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深刻认识,让我们意识到发展的目的与意义。

(二)第三次分配的重点是“济贫扶弱”

第三次分配主要通过全社会的慈善事业来实现。第一次分配讲效率,主要是企业内部要素收入与剩余的分配。再次分配讲公平,主要是政府通过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进而进行的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第三次分配讲爱心与社会责任,能很好的弥补前两次分配的空白,主要是通过全社会成员自愿的捐赠与慈善活动来实现财富的转移。因此,慈善事业主要依靠社会而不是政府来促进,全社会的组织与个人,包括企业、政府官员、家庭与个人都可以参与慈善事业。

全社会的慈善事业是先富带后富,是“济贫扶弱”。首先,慈善事业不是强制性的“劫富济贫”,不能搞平均主义。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是提倡的,他们的财富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次,我们提倡先富带后富,富人帮穷人,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如果一部先富起来的人没有社会责任感,甚至为富不仁,这也应该通过法律与社会来约束的。最后,运用底线思维,进行第三次分配,做慈善事业,不是让我们盯着富人,而是要盯着穷人,我们关注的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与生存状况。

(三)形成鼓励慈善的制度与文化环境

形成鼓励发展慈善事业的制度环境。我们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全社会的慈善事业。首先,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同时通过遗产税、房产税等税收手段来约束财富的流向与代际转移,引导财富通过慈善的形式转移到弱势群体手中。其次,落实《慈善法》,规范全社会的组织与个人的慈善行为。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目的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慈善事业真正弘扬正能量,真正做到“扶贫济弱”,惠及全体人民[4]。

形成乐善好施、共建共享的文化氛围。首先,应该倡导共享理念,让其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崇高价值追求,否则,即使有完美的制度设计,第三次分配也难以实现。其次,形成乐善好施、兼济天下的社会氛围。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在市场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不应该只强调物质利益,更应该发扬乐善好施的优良文化传统。最后,发展助残、扶贫、济弱事业,创立各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大道不孤,随着制度的约束与社会的引导,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慈善、捐赠事业中来。

“提低”“托底”“扶弱”三者是统一的,最终都是为了解决分配领域的“底端”问题。这就是运用底线思维,抓住关键,从当前分配领域存在的最突出、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问题入手,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共同发力,从三次分配领域着力解决分配公平问题,这对于贯彻实施共享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都有着重要意义。

[1]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5 -10-30(1).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44.

[3]李炳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

[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N].人民日报,2016-03-17(1).

责任编辑:任芃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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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169(2016)08-0031-05

朱立营(1979-),男,山东临沂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政治经济学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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