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构建思考

2016-02-10魏淑君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9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治法律

文/魏淑君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构建思考

文/魏淑君

法治文化是社会成员对法律、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和态度,主要体现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和持有的法治观念和价值判断,以及以法治为价值取向的行为方式。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先进文化形态,在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文化背景”作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数千年传统社会人治特征的惯性和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我们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和谐甚至相悖的矛盾和问题,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关键在于当下没有形成一种与建设法治国家要求相适应的法文化环境。因此,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是在一个有着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重构社会文明秩序、重塑法治文化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

世界各国法治文化呈现出异常鲜明的多样性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同时还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契合现代性的内容的传承与创新,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蕴含民族文化的脉络和现代文明的理念。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应由不同位阶的观念所组成。具体包括:其精神内核和目的、其核心价值观、其行为选择观及其法律来源观等。

“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状态,其目的在于以有效规则为纽带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法治文化蕴含的精神内核就是使人与人在互动中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我们文化基因的组成部分,将和谐导入到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精神中,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成为主导法的精神之“中国元素”,是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孕育出中国自己的法治文化的关键,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世界文化贡献意义的重要部分。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人类社会中有道德、宗教、习惯和法律等多种规则体系,法律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原因在于社会有效的矛盾处理机制主要是法律的运作机制。法谚有云:“法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运作机制最重要的机理就是“公平正义”。当下中国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要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要靠法治凝聚共识、统合分歧。再者,从法治建设环节看,立法应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应保证公正和公信力,守法更应使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可见,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的根本追求,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公平的观念由来已久,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具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处于主导地位,其周边的法律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和安全等,但这些价值都必须集结在公平正义之下,体现着公平正义,在具体适用时不能优先于公平正义,否则便会形成自由和效率的过度追求,必然导致根本上的非公平正义。

“注重义务和权利的衡平”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行为选择观

个体的权利应当被尊重,是当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表明,因为社会资源有限,每个人从个体权利出发作行为选择,会出现个体相互间的权利冲突。于是,法治的一个更为重要的使命就是平衡和协调各种个体权利。这就要求每个个体在行使权利时都要遵循某种更高的带有义务约束性的价值原则,也要求每一个个体重新认识和确定个体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重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衡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引导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当代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诚信、不守规则、重视自我利益要求而放任损害他人利益,以及政府滥用公权力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等情况下,强调公民诚实守信、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强调国家履行维护秩序、为民谋利、发展公益的义务,重视义务的正义性和义务的履行,树立“权利和义务衡平”的行为选择观,有助于加强社会协作和统合社会共识,这对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尤为重要。

“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法律来源观

如卢梭所言,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意思是指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而并非是一个社会中“个别意志或是部分意志的总和”。在一个复杂的、利益多元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需求不一甚至相互产生冲突,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只有在共同的规则下才能协调。共同的规则也只有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出“公共性”,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因此,法律规则的产生和适用必须基于社会成员们的同意、公认和认同,它应以理性为依据、以协议规则为形式,体现出“应被服从性”。要建设法治国家,国家立法者要以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立法基础,通过民主的形式和程序体现出多数人的意志,使这种共同意志的正当性得到确认和维护。这一法律来源观,可以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协商民主、法律的权威性、依法行政、民主立法、义务的应当性等理论命题都能给出合理、清晰的解释,易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构建路径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培育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首先应当作好文化资源整合这篇文章,在秉持自觉的文化主体意识前提下,汲取古今中外优秀的法文化资源,在此基础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继承和创新传统法文化资源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立足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既要总结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又要借鉴吸纳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蕴含最具现代文明的理念;同时注重对本土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现代性的内容的整合、吸收,如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本观、义务观和自律观,以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对传统的承继和文化脉络的延续。

中国传统的人本观、义务观和自律观等法文化内容,是中华民族高度智慧的结晶,是中华传统法律文明长河中经久不衰、至今仍深刻影响着中国法文化现代化进程的,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宝贵的本土资源,为当下依法治国提供历史的借鉴。当然,传统法律文化带有积极和消极两面性,我们应科学辩证地对待,既要汲取其中有利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精华内容,也要深入审思和严格排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抛却的糟粕,完成转化创新。例如中国传统人本法律观,既有“以人为本”的积极意义,但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身份法律观,造成了中国人对权力的崇拜并形成权力本位意识,忽视对公权力制约,而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可见,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整合,是一个扬弃的过程。

国家的引导是加快建设法治文化的有力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文化基本上是在缓慢的社会发展中逐步演进形成的,这种模式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作为后发型国家,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国家的积极引导和培育,强大的政府力量和权威应当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治国理政中践行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是对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进行引导的最有效手段,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最重要途径。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在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司法部门能否公正司法。

国家引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创设良好的制度性基础;以依法行政来宣扬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理念,倡导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守住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政府积极推进普法工作创新,深耕细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

社会组织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有了快速发展,它们已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建立的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在内的社会组织,除了具有服务、协调、监督、公证等功能,同时还承担了启蒙和教育功能,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法治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启蒙和深入人心就同消费者协会作出的努力密切相关。在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他们内部组织活动、社会宣传活动及社会公用领域的参与活动,使法治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深入社会成员的意识行为中。

国家应为社会组织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制定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政策,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经营等方式积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完善社会组织诚信约束和责任机制,发挥好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通过多层面的教育宣传培育公民法治意识

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培育,少不了教育引导和文化熏陶两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和其他主要内容,通过学校、家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等途径,形成以法治为取向的文化氛围,教育和影响公众的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尤其是做好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工作,遵循青少年年龄特征和认知规律,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调动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法治教育的积极性,使每一个人从青少年时代起,就要树立做合格公民、尊法守法的意识。

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动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及培育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民众的参与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动力。社会公众不仅仅是法治文化内容的受众,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普及活动的基本完成,来自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愿望逐步提高。在广泛社会参与的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以人为本的观念、重视义务履行的观念等才会不断得以树立和巩固。

(本文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专家)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 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载《吉林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4. 魏淑君:《“同一性”下的“多样性”: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的构思》,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18期。

猜你喜欢

公平正义法治法律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坚持公平正义 增强裁判效果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