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辽金元:中华法治更新的民族推手

2017-01-20陈鸿彝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9期

文/陈鸿彝

辽金元:中华法治更新的民族推手

文/陈鸿彝

与两宋先后并存的辽金夏及后起的元政权,在政法体制上,吸收宋人“巡检制”的经验,首创了警巡院制、兵马司制,发挥了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变革的枢纽机制;元代的村社制度,驿站与旅舍管理制度,南宋与元代的涉外管理制度、海上安全管理制度的运作,都发生在上一个“千年之交”,远远超前于西方国家。

公元13世纪的前半叶,蒙古族中相继出现了颇有作为的前四汗:成吉思汗、窝阔台、贵由、蒙哥。他们统领蒙古各部崛起于阴山以北、大漠之间,以蒙古地区为大本营,东冲西荡,其军事势力的极盛时期,曾直达东欧多瑙河畔,建起蒙古四大汗国:在乌拉尔山东西,有地域辽阔的钦察汗国;在伊朗与阿拉伯半岛一带,建起了伊利汗国;西伯利亚与蒙古本部,由窝阔台治理;葱岭东西,帕米尔高原与新疆地区,建立了察合台汗国。然后又南下攻灭了金政权与南宋政权,成为第一个统一大中华的民族政权。元朝建立后,统治者与汉族士人结合,借鉴中国传统的统治方法和意识形态,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像耶律楚材、元好问、郝经、郝枢、杨惟中等人均得到重用,蒙古人通过他们接触了儒学,从而有助于蒙古族的汉化。忽必烈本人对儒学大师尊礼有加,真诚地接受“三纲五常”、“正心诚意”等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并添设蒙古国子监,以儒家文化教育蒙古贵族弟子。

元帝国对多民族的领土国家实施多种文化并存的政治管理,是中国历史上最开放的时代。由于欧亚大陆交通的畅达,海上交往的频繁,中国与西亚、北非、欧洲的距离被大大缩短了,中国的印刷术、火药等重大发明传到了阿拉伯地区,又传到了北非,转向欧洲,也把中国印制纸币、纸牌的方法,使用算盘的方法等传入了欧洲。这一切,对世界的文明的提升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阿拉伯的数学、医学和天文、建筑知识,也相继传入了东土,丰富了中华知识宝库。在这种大开放大交流的文化生态下,中华法治又有了新的发展,而统治集团中的有为之士,便成了这一发展的有力推手。

异质法文化因子的融入

一、辽夏金元的建制立国

辽(公元907—1125年)开国于阿保机,始称契丹,公元947年(一说公元938年)后改称大辽,统治疆域全盛时北抵今俄境贝加尔湖以北(当时俄人还远远未东出乌拉尔山),东到库页岛,西到阿尔泰山,南到河北、山西的北部。辽代以临潢府(在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内)为国都,号上京,以大定府(今内蒙古宁城县境)为中京,辽阳府(今辽宁辽阳)为东京,以析津府即幽州府(今北京境内)为南京,以大同府(今山西大同)为西京。五京是辽国的政治和军事重镇,也是最重要的工商业都会,是各地区的政治中心。

辽在政府建制上实行“南面官”、“北面官”的双轨制,以“北面官”行政系统统治大北方的契丹等族的原住民,以“南面官”行政系统管制境内南方汉人居住区,因而有两套法律系统在发生效率,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文明有序的汉区法制渐居上风,辽人普遍接受了以伦理等级秩序为特色的“中原法文化”而实现了国家法理-法制-法典的归一。

夏(公元1038—1227年,史称西夏)开国于李元昊(拓跋元昊),以河套-河西走廊为基地谋求发展。它以党项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回鹘族与吐蕃族等民族在内。西夏属于番汉联合政治,制度由番汉两元政治逐渐变成一元化的汉法制度。西夏是一个佛教王国,却又崇尚儒学汉法,自夏毅宗-夏仁宗之后,西夏已经由番汉同行转为普遍汉化。西夏与宋、辽(后来是与宋、金)长期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但当漠北的蒙古崛起后,即于公元1227年灭亡了。

金(公元1115—1234年)开国于阿骨打,兴起于黑龙江流域,全盛时占有今东北、内蒙古、华北、西北等地,南抵淮河北岸,北达外兴安岭以北,东北到库页岛,西南到青海湖,疆域非常辽阔,远超宋廷。金以会宁府(今黑龙江阿城南)为上京,于公元1125年灭亡辽政权,1127年灭亡北宋政权后,又以辽阳府为东京(今辽宁辽阳),以大定府(今内蒙古宁城)为北京,以大同府(今山西大同)为西京,以开封府(今河南开封)为南京,以大兴府(今北京)为中都,金代长期以此为国都。这六座城市,是金的政治军事重镇,是当时的经济文化交通要地,它们又分别是所在地区的政治中心。各京的法治状况,直接牵动全国。金人在这里谋划建制立政,发展经济文化,推动了中国广袤的大北方的振兴。它也经历了由用两套法律治国到国法归一的历史进程,并修订了以《唐律》为样本、吸纳民族习惯法因素的金代刑律,比辽有进步。

元(公元1271—1368年)开国之君铁木真,即成吉思汗,于公元1206年统一了蒙古各部,建立国家政权。初期占有今蒙古、内蒙古及大东北地区,后来建立了横跨亚欧大陆的蒙古汗国,都城号上都,初在和林,后迁开平。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于1271年改国号为大元,定都今北京(当时名为大都,蒙语“汗八里”,即大汗之城)。1279年灭亡南宋,重新统一了中国。国土面积超过了汉唐全盛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政权。辽金元政权的相继建立,先后长期统治白山黑水之间、长城内外、戈壁表里、大河上下;对这些区域的经济开发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元代北到大兴安岭,南到南沙群岛,西到昆仑山下,东到乌苏里江流域,尽管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但从总体上看,都处于同一政权的有效行政管理之下,实施同一部法律,这又决定了元代政法体制与中国历代政法体制的融通性、一致性。它为中国北半部江山的大开发、为中华民族的空前壮大,做出了特有的贡献。

二、辽夏金元的立法修法

在中国,大大小小的旅游城市有不少,似乎都难逃一红火就乱象丛生的“魔咒”。我的家乡厦门也是一座“网红”旅游城市。随着游客数量陡增,很快就滋生出不少“带人进厦大”的黄牛党、绕路拒载还与餐馆勾结的出租车司机,以及环岛路海边“磨刀霍霍向游客”的海鲜店家,这些人虽然自己赚到了钱,却让游客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也损害了家乡的声誉,令人心痛。

长期以来,人们对过往时代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习惯于作宏观的政治批判,而轻视对具体史料的实证分析;忙于引进西方的法理法规,而无心对中国本土的法制生态作历时性过细研究。就夏、辽、金、元的法制运作而言,就很少有人关顾。而研究金元法制,恰恰有利于认识在这个多民族的广袤国度里,中华法系在众多异质文化元素的参与下,是如何在创新中发展,从而发挥对全民的黏合趋同作用的。

夏、辽、金、元的法律制度,既保存了统治民族原有习惯法的某些内容,又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隋、唐、宋等汉族政权的立法思想与法典内容,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广泛的兼容性。

(一)辽的立法

辽太祖阿保机建国之初,“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也是权宜立法。神册六年(公元921年)才开始较全面地制定法律,“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实行两种不同的法律。以后诸君主曾多次“更定法令”,不断增补,主要有兴宗重熙五年(公元1036年)的《重熙条制》,共五百四十七条,在全国颁行,成为辽的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公元1070年)以后,又对《重熙条制》加以删补,增为八百九十二条,称为《咸雍条制》。道宗大安五年(公元1089年)因《咸雍条制》过繁,又改行《重熙条制》。

(二)西夏建制

夏(史称西夏)正式建国后,元昊为加强专制皇权,实行了立官制、定服饰、制礼乐等一系列政治措施,同时也颁定了一些法律。如公布“秃发令”,强迫国人在三日以内一律秃发,如违令,即行处死,在制度汉化的同时,又加强了民族意识。现存西夏法典有《贞观玉镜统》(公元1101—1114年)、《天盛年改新定律令》(公元1149—1169年)、《新法》和《猪年新法》等,均为西夏文。

(三)金的立法、修法

金代初期,“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主要沿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太宗吴乞买(公元1123—1135年在位)时,才“稍用辽、宋法”。此后,熙宗皇统五年(公元1145年)颁行的《皇统新制》,是根据女真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法编成的法典,有一千条之多。海陵王正隆年间(公元1156—1161年)又编成《正隆续降制书》,与《皇统新制》并行。世宗大定年间(公元1161—1189年),又制定《军前权宜条理》《续行条理》与《正隆续降制书》,合计共有十二卷,一千一百九十条,合编为《大定重修制条》。章宗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谕派大臣详定现行制条,参酌前代律令,采用疏义加以注释,完成后,定名为《明昌律义》,但未施行。以后又叠加编撰,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修成《泰和律义》十二篇五百六十三条,一遵《唐律》并加以注疏;《泰和令》二十卷二十九篇,以官品、职员、祠、户、学、选举等为篇目;《新定敕条》二百一十九条,分制敕、榷货、蕃部三类为三卷;《泰和格式》三十卷,以六部职掌分类。上述诸律令称为《泰和律令敕条格式》,于翌年颁行。

大定八年,还制定了惩罚品级官员赌博法。因赌博获取赃款不满五十贯的,依法用杖责打一顿,但第一次犯禁允许出钱赎罪。第二次犯的,就必须杖责。世宗皇上说:用棍杖本来是责罚小人的。既然是官员,应该懂廉耻,所以要用责打小人的办法来处罚。于是就照此执行了。

(四)元代的法典

蒙古族原来没有文字,因此也没有成文法。成吉思汗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把自己的训令编为“大扎撒”,意即“大法令”,要求后世严格遵守。但这种“大扎撒”还不是系统的法典,仅仅是蒙古部落的习惯法。蒙古进入中原以后,曾一度采用金代的《泰和律》,直到建立元朝后才着手制定法律,颁布了《至元新格》。但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仁宗(公元1311—1320年)时,又取格例中有关纲纪、吏治的条目分类编成《风宪宏纲》。仁宗延三年(公元1316年),开始对忽必烈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定,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完成,定名为《大元通制》,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二十篇,以诏制、条格、断例和令类合编而成,共计二千五百二十九条。英宗时还编修了《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顺帝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又颁布《至正条格》,有二千九百零九条之多,故后人评论:“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

《元典章》现在尚存于世,是研究有元一代政制法制的最基本文献。该书分前、新两集。前集六十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门三百七十三目,每目还有若干条格子目。新集不分卷,分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门,门下分目,目下也有条格子目。《元典章》对于研究元代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其中讹误脱漏之处颇多;兼杂方言土语,故不易通读和准确利用。已故著名史学家陈垣(公元1880—1971年)曾校正脱漏一万二千余条,名为《元典章校补》,为研究使用《元典章》的必备之书。

辽、夏、金、元的法规大部分已经失传,仅据现存的一些法律文书和史书记载来看,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它们本族的习惯法为基础而兼容隋唐法律,具有明显的融合特点。正因为如此,在刑罚方面,仍保留着早期国家法律的残酷性,如辽代的死刑名目中有活埋(生瘗)、乱箭攒射(射鬼箭)、凌迟等,刑讯时可以使用诸如鞭烙、铁骨朵(铁头棒)等审讯手段。金代有凌迟、割鼻截耳等酷刑。元代还把凌迟之刑写入律文,醢刑、族诛等酷刑也经常使用。夏、辽、金、元在司法上的共同点都是对不同民族采用不同的刑罚和量刑标准,这种对不同民族适用不同刑法刑级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到原有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明显的民族歧视。

(本文节选自《中华法治史话》,群众出版社2014年版,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