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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产生

2016-02-10李炼军

知与行 2016年10期
关键词:劳动法弱者学徒

李炼军

(成都理工大学 工程技术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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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产生

李炼军

(成都理工大学 工程技术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英国1802年的工厂法《学徒健康及道德法》乃现代劳动法的开端,前者具有浓厚的产业化社会背景,即产生于社会分工愈加精细化,合作劳动逐渐成为常态的背景下;也因缘于社会制度变迁的结果,即,工厂法之前的社会,交易费用不断增高,已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后来的事实证明,工厂管理制度的革新降低了交易费用,带来了更大的社会效益;英国1802年工厂法同时孕育于当时启蒙运动中的人权思想的传播和人们对其的普遍接受,即自由、平等、生存的人权思想与同情、博爱思想不仅被社会精英们说教与宣传,而且为广大民众接受,这革新了当时传统的国家理念,当面对现实社会中广大工人的悲惨处境时,国家层面上的道德观念得以不断强化,最终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因此,英国1802年工厂法必然具有产业性、效益性以及同情和道德性,以上三性孕育着人类社会合作、互惠和保护劳动弱者的要求,承袭于英国1802年工厂法的现代劳动法,当然应继续坚持合作、互惠和保护劳动弱者三个基本原则。

合作;互惠;保护劳动弱者

一、引言

准确确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意义重大。英国1802年工厂法,即《学徒健康及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法的开端。探寻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原因,应把《学徒健康及道德法》作为对象进行分析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来,1802年的‘法律’已经定下了整个近代劳动法所必须从其产生的原则”[1]。笔者相信,时至今日无论劳动法以何种面目发展,但其内生属性不易改变,因此本文将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为视角对劳动法的产生和特性进行分析,试图最终明确劳动法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二、英国1802年工厂法的产生及其特性

(一)英国1802年工厂法的产生

劳动法最初以工厂法的面目出现。18世纪80年代左右,随着棉纺织机械在英国的推广和传播,英国的工业化进程得到迅猛发展。工厂的快速兴起,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逐利的本性使得学徒童工成为工厂的重要劳动力来源之一。“恶劣的环境加上超负荷的工作,经常发生学徒儿童死亡的情况”[2]。1802年4月,以罗伯特·皮尔为首的议员向英国下议院提交了一部旨在保护学徒健康的法律议案,经过众多人的努力,1802年6月2日,英国议会最终通过了历史上的第一部工厂法—《保护各类棉纺厂及其他工厂的徒工和其他工人的健康及道德风尚法》,简称《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此法明确规定了在棉纺织业中必须缩短学徒的工作时间和改善学徒的工作条件,以保障学徒的身心健康。由此,立法者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相互关系的处理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转变,即从原来的对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同样对待的中立立场转变为对劳动者一方倾斜保护的立场。这标志劳动法诞生了。

从1802年工厂法的产生来看,当时工厂法产生的背景其实正好处于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工业化进程如火如荼,社会处于比较繁荣阶段。而18世纪末19世纪初也正好处于英国启蒙运动时代,多元思想在这个时候得到较好的酝酿,政治显得比较宽容,人道主义精神愈发凸显。在这么一个背景下,工厂法应该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性。

(二)英国1802年工厂法的特性

1.产业化社会开始形成:产业性。18世纪60年代,产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开始,从纺织业的机械化,一直到后来的化学、采掘、冶金、机械制造等部门,机器的不断发明和普遍运用,一方面提高了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另一方面也逐渐形成了劳工阶层和雇主阶层,而且这个趋势在产业革命期间有增无减。

社会产业化的发展,首先使得社会分工愈加精细化。一个人的职业也随之固定化和链条化,即一个人完全可能依靠某种职业存活终生,但这种职业也极大可能仅仅是众多工作流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使得人们逐步进入了产业化的生存模式——工业社会的集体协作劳动。这种劳动形态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往,因为这种劳动充满纪律性,要求劳动者在严格的工厂制度约束下开展作业,更要求各个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配合协调,进行合作劳动。行业逐渐精细化,更多职业得以产生,这使得社会产业化愈加复杂。

社会产业化的分工,同时导致社会成员的结构性变化,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劳资关系, 俨然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自产业革命开始,工人队伍不断壮大,这一方面是由于产业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也由于资本的发展导致资产阶级数量也不断扩大,整个社会好像除了劳工以外,就是资本家。劳资双方的形成与广泛发展,已经对社会的政治稳定、经济进步以及社会发展构成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在拥有长期法治传统的英国,面对如此重要的劳资关系,不是需不需要法律规范与调整的问题,而是法律如何规范与调整它的问题。

2.制度变迁的结果:效益性。劳动法何以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得以确定,如果以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研究,答案就是:制度变迁的结果。由于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初,当时所处的时代正好是雇佣契约时代转向劳动契约时代,所以本文所关注的劳动法作为制度变迁的情形局限于雇佣制度向劳动制度的变迁问题。

西方国家雇佣制度的产生最初源于英国对失业者的救济问题。根据史料,英国对失业者的救济最早应该是开始于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3]69,由此推断,西方雇佣制度应该是产生于大约17世纪初期的英国。若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通过作为时间截止点,在劳动制度建立前,西方雇佣制度的存在至少大约有200年左右。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变迁根源,乃是变化着的相对价格与偏好[4]114。

(1)变化着的相对价格,首先表现在要素价格的变化。在18世纪下半叶随着机械化在工厂的大量运用,不仅在数量上需求更多的劳动力,而且在熟练技能方面,对劳动力的需求愈加急切。因此,很多工厂开始雇佣大量年幼的童工,以牺牲童工身心健康为代价谋求最大化利润,招致世人之诟病。因此,从政府官员到民间有识之士,莫不对这种滥用童工的行径深恶痛绝,使用童工很明显已经成为社会和国家的负担,不但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出现在“征兵时,身体合格的人数相当有限”[3]70。

交易费用在雇佣制度下,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越来越大。在自由雇佣制度下,工人的身心长期受到摧残,机器越先进,工作强度越高,工人的痛苦也就越深。无奈之下,工人开始反抗,破坏工厂机器,甚至破坏工厂。面临如此情形,雇主不得不花更多的精力去搜寻、了解工人的状况,不得不花更多的成本去监督工人是否努力工作,甚至不得不花费高价去雇请监工、警察去维持工厂秩序。国家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用于维持秩序、稳定局面。因此整个国家的交易费用越来越大。

当然,随着工业革命迅速发展,各类技术不断提升,以前大量靠人力的工作,现在需要有技术、有知识的工人进行操作。这带来了工厂管理制度的革新,粗暴简单的监工方式已不适应工业化社会,取而代之的将是重视人的素质提高,尊重工人的人格,保证工人的身心健康,无论对雇主,还是对工人,甚或对国家,都是百利而无一弊的事情。

(2)偏好的变化。偏好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另一来源[4]115。所谓“偏好”即“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劳动制度慢慢取代雇佣制度成为主流,其中彰显的偏好变化显然是由平等保护到“同情弱者”的变化。

在雇佣制度下,契约精神大彰于世,自由理念深入人心。雇主和工人之间在这种契约自由的名义下,贯彻的是平等对待、自由抉择;而国家秉承着不偏不倚、立场中立的思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与专业化重构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之工业革命的浪潮,形成了无产者与有产者的区别。众多人面临失业、面临贫困,面临饥饿威胁,自由精神不可能再能发挥其作用,政府不可能仍坚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必须出面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于是,政府干预、国家济贫、限制强权、同情弱者的思想逐渐形成,并在现实中付诸实施。

同情弱者的思想不仅是国家基于社会的责任需要,也是经济得到持续发展的需要。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必须要有合理有效的矛盾“减压阀”,人类反抗史已经充分说明了这点。同情弱者,既是人性的发扬,也是道德的关怀,完全赤裸的金钱竞争,毕竟不是人类发展的方向。因此,在雇佣制度下,同情弱者是对自由竞争机制的有力支撑。

概言之,无论是相对价格的增加,还是偏好的变化,都进一步促进了雇佣制度向劳动制度的变迁。就其本质而言,制度可以增进秩序,能减少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不确定性。新制度代替旧制度就是人们对效益更高的新制度的需求[5]。18世纪广泛施行于工厂的雇佣制度已经导致当时人们的期望值大大下降,无论雇主,还是工人,还是政府,都普遍认为自由雇佣制度不能很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有效合作,不能带来更好的效益结果,因此一旦有机会便促进了制度的变革,通过《学徒健康及道德法》的颁布,推动了劳动制度的建立。

3.人权思想的传播与接受:同情和道德性。启蒙运动对人权的呼吁和重视前所未有,人权思想的影响恒久致远。在整个启蒙运动期间,上至执政官僚,下至贫苦百姓,绝大部分人都认为,作为人,必须要有人的尊严和应有对待,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无不例外地将人权列为国家宪章首要保护之内容。可见,自由、平等、生存的人权与同情、博爱思想已深入人心,社会对于弱者的关注、同情、怜悯愈加深切。面对现实社会中广大工人的悲惨处境,道德观念反而得以不断强化,人权的保护不仅要以宪章形式予以确定,更将以全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实施。因此,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亦被看作是“一种根据纯粹感情范畴的理由而被认为正当的例外措施”[6]。从其名称也可以看出这部法案的价值倾向。

三、英国1802年工厂法后的劳动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产业性衍生出的基本原则:合作

1.产业化的社会,合作成为一种工作方式。当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还是家庭式的和作坊式的时候,合作还处于初级的、偶发的和散漫的状态,甚至人们即使不合作,虽然效率低些,单靠各自的能力也可以达到合作后的效果。而进入工业社会后,由于专业分工不断精细化,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只能从事某一种任务,面对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想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完成系统化的工作,显然已不可能。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由范围较小的亲缘合作,发展到了范围非常大的社会化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已经表现为普遍性的、必不可少的工作方式。产业社会的专业化必然要求人们之间的合作,合作进一步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2.劳资关系首先是合作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典型莫过于劳资关系。劳动者不仅拥有体力,而且拥有包括智力、知识在内的劳动能力,相对的是雇佣者拥有的是包括金钱在内的资本和项目。劳动者靠劳动挣取报酬以谋生存,雇佣者依赖劳动者的劳动以谋利润,二者各有所长、各有所需,对方之需乃己方之有,在交易的社会唯有达成合意互相合作,才有可能实现心中所想。尽管二百余年来劳资关系有恶化、有对抗也有斗争,但事实已经大量证明,合作是劳资双方的永恒主题,合则成,离则败!

3.合作原则体现了民法“平等精神”。劳动制度脱胎于自由雇佣制度,早期的劳资关系皆受民法契约法调整。自劳动法产生后,方渐渐脱离民法范围,始自成体系,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然而,从劳动法产生的最开端至今,都未失去过民法的“平等”精神,换言之,平等精神始终贯穿于劳动法全部。平等亦即“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7]。劳资双方的合作正是体现了这种平等精神。虽然劳动者受雇于雇佣者,要受到雇佣者的管理和约束,但除此以外,劳动者与雇佣者都处于平等合作的模式。比如,在缔结劳动合同时,雇佣者必须尊重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双方依自愿平等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有充分运用自己专业知识于工作岗位上的权利,只要没有违反岗位职责,雇佣者不应过多干预,劳动者尽职完成工作,雇佣者全力予以配合;在劳动合同到期问题上,劳动者有辞职的自由,也有依法要求雇佣者继续提供工作岗位的权利,只有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应秉着互相体谅、互相尊重的精神解决劳动问题。

劳动法的合作原则是劳动法部门存在的基础。没有这个原则,劳动法不可能演变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无论是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的规定,还是关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或者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规定,等等,合作原则应该始终贯穿于整个劳动法领域。合作是人类社会生存的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劳动领域尤甚如此。

(二)效益性衍生出的基本原则:互惠

雇佣制度变迁到劳动制度,是因为劳动制度更能为人们共同体带来更高的效益,能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1.互惠原则针对劳动法各方主体。不仅针对劳动者和雇佣者,同时也针对其他跟劳动者和雇佣者关系密切的各方法律主体,比如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公共机构、劳动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等等。

自雇佣制度演变为劳动制度,互惠精神绝对必不可少。劳动法的产生和形成,如前所述,不可能仅仅是工人阶级的斗争和反抗就能达致,没有国家意志,劳动法不可能产生,原因是“有史以来,任何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8]。在很多时候,代表着国家的政府其实就是“经济人”,他们对利益的关注程度不亚于其他人,制定法律也难逃此律。劳动法律的制定与颁布,应该是各方互惠或者共赢的结果。无论如何,仅对一方主体有利,而对其他主体不利的法律不可能产生,尤其像劳动法这种具有偏袒性的法律,如果说对社会其他主体没有利益就被通过施行,这是无法理喻的。

2.互惠原则体现了劳动法的终极意义。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恐怕劳动法是最能直接体现“生存”意义的法律。基本所有的人为了生存必须劳动,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也是近二百余年来大多数人的生存方式,一旦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就必须为其规范的“劳动”提供行为模式,最终更好服务于人的生存。劳动法为了实现保障人的生存这个价值目标,通篇条文无不浸透着这方面的精神。

互惠能保证人类共同体获得可持续发展,不至于在互相倾轧、斗争中灭亡。因此,劳动法坚持“互惠原则”应该是立法者最初的动机,只有制定出一个大家共同受益的规则,才不至于让个别人的行为损害到人类共同体的根本利益,个体也只能在这么一个制度下予以发展,这是最终的边界。

(三)同情与道德性衍生出的基本原则:保护劳动弱者

英国1802年工厂法的诞生过程充满了人们对社会弱者的同情和道德悲悯,后继而起的劳动法也应当如此,更应比其他法律具有强烈的道德性。因此,“保护劳动弱者”是劳动法应坚持的根本性的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弱者原则是劳动法的特色原则。劳动法之所以最终能脱离民法体系,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最关键的原因也是其坚持“保护劳动弱者原则”。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弱者原则,一方面标志着劳动法是一部同情法、体恤法,这使得劳动法充满了“人情味”,改变了人们对于法律“冰冷无情”的感受;另一方面,保护劳动弱者原则也标志着劳动法是“国家干预”之法。随着劳动者令人堪忧的处境等问题的突显以及社会矛盾越来越严重,以工厂法为标志的劳动法应运而生,国家开始以法律的开始干涉冠以“自由”“平等”名义下的雇佣关系,开始限制作为强者的雇佣者的滥权行为,同时保护作为弱者的工人。“1802年工厂法的颁布预示着国家干预的开始”[9]。劳动法独树一帜地宣布将以国家之手保护劳动弱者,这是劳动法最根本的内在精神属性。

2.保护劳动弱者原则不是单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法领域,随着情势的变化,劳动弱者可能是劳动者,也可能是雇佣者(用人单位),因此那种认为劳动者一定是劳动弱者的观点并不合理,在某种情况下雇佣者(用人单位)也可能成为劳动弱者,比如职业经理人,随着任职时间的增加,不断掌控本单位的各种资源(业务、人事、商业秘密等),职业经理人可能成为强者,用人单位可能成为弱者。劳动法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仍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恐怕并不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当然,就大部分情况来看,劳动者肯定是劳动法领域内的弱者。劳动法“保护劳动弱者”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出于全局性的、理性的考量结果,唯有如此,方能更加突显劳动法本质精神,发挥其应有作用。

3.保护劳动弱者原则体现了“诚实信用精神”。劳动法“保护劳动弱者”原则,乃是国家利用法律强制干预劳动关系,体现了或者说强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本质上,这是一种外在的道德要求,尽管如此,劳动法“保护劳动弱者”原则并不能被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替代,主要原因是劳动法基本就是一部道德法,劳动法“保护劳动弱者”原则充满了道德性,因此“保护劳动弱者”原则只能适用于劳动法领域,这与民法把社会中的人假设为“理性人”的思维大不一样,即,劳动法排除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前提下的“诚实信用”,换言之,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多地强调当事人信守契约,不得滥用权力,赋予了当事人太多自主的空间,而劳动法“保护劳动弱者”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信守契约,不得滥用权力,而且以国家强制力方式禁止许多当事人不诚信、不信用的行为,比如禁止零报酬、即使经劳动者事先同意也不得强迫劳动等。因此,劳动法“保护劳动弱者”原则是“诚实信用精神”的延伸与补充,更具操作性和国家干预性。

四、结论

通过对英国1802年工厂法产生的探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其实跟工人运动或阶级斗争关系并不紧密。虽然1802年之前,在英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工人激进主义组织,比如设菲尔德的宪法知识会和伦敦通讯会,但这些激进主义组织规模并不大,零零星星分散于各地,影响力有限,它们通常是很小的手艺人的组织,虽然深为雇主所厌恶,但尚未察觉其对国家或整个社会组织的威胁。尤其是1799年英国政府颁布《反结社法》,禁止劳资双方的结社对抗行为,规定不论是否能证明犯有阴谋或妨碍商业等罪行,都是非法的[10]。不管怎么说,这个阶段的工人运动其实并不明显,也不普遍。英国1802年工厂法的颁布,也正处于这个时期。因此,如果说《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标志了劳动法的诞生,那么认为劳动法是工人阶级斗争的产物的观点恐怕是不合适的了。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英国1802年工厂法的通过,才进一步唤醒了社会有识之士和工人们的政治觉悟,才使其意识到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的重大意义,甚至影响到了19世纪浩浩荡荡的工人阶级运动。按照通说,英国工人阶级的真正形成时间,应该大概是在19世纪30年代,因为“直到19世纪30年代,英国劳动人民中也只有一小部分受雇于工厂”[11],因此与其说英国1802年工厂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不如说阶级斗争是英国1802年工厂法通过的结果。

究其事实,劳动法的产生或发展肇始于英国1802年的工厂法(《学徒健康及道德法》),而此部法律的出台源于当时社会产业化的浪潮,工业革命的推进迫使农民转变为工人,而囿于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的恶劣,工人尤其是学徒童工的悲惨遭遇引起广大社会人士的深切同情,政府和部分资本家也极力促成保护学徒工健康的法律最终通过。因此,工厂法自始便带有产业性、效益性、同情和道德性,其后继续发展为现代社会的劳动法必然具有相同的特性,其基本原则应该是合作、互惠和保护劳动弱者。这三个原则应该成为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精神指引。

[1]鲁运庚.英国早期工厂立法背景初探[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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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虹.英国十九世纪的社会立法[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2,(4).

[4][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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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卓泽渊.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

[9]张开宇,王宇博.试论英国1802年工厂法[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14,(1):71.

[10]刘金源.论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03.

[11][美]R·R·帕尔默,乔·科尔顿,劳埃德·克莱默.工业革命:变革世界的引擎[M].苏中友,周鸿临,范丽萍,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8.

〔责任编辑:张毫黄琦〕

2016-07-10

李炼军(1975-),男,重庆人,讲师,从事劳动法、合同法研究。

D90

A

1000-8284(2016)10-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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