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古朴社会运动中特殊角色的匪徒
2016-02-10何莹
何 莹
(复旦大学 哲学院,上海 200433)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作为古朴社会运动中特殊角色的匪徒
何莹
(复旦大学 哲学院,上海 200433)
霍布斯鲍姆对古朴的社会运动有着极大的兴趣,关于这一古朴运动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匪徒”这样一个极其特殊的群体上。该论文正是立足“匪徒”这一概念,首先试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来探讨匪徒这一特殊群体所具有的历史现实性;其次,匪徒在古朴社会运动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其特殊性正是所处特殊社会环境的产物和结果,其在古朴的社会运动形式中所面临的悲剧结局正是因为这一群体在社会运动的洪流中没能真正地把握社会现实,没能抓住历史前进的趋势,而这一缺失正是现代社会运动所需要注重的;最后,对匪徒的研究不仅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再现特定的历史现实,更是在“人体解剖”中窥见“猴体解剖”的奥秘,即通过对古朴社会运动的研究来理解现代社会运动的本质特征,而这样一种理论诉求正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题中之意,是马克思历史原则之具体总体性的展开与应用。
匪徒;公共秩序;暴力革命;历史唯物主义
匪徒这一话题本身就充满了神秘性与浪漫色彩,霍布斯鲍姆所言及的匪徒有着特殊的身份内涵和等级属性,代表着社会运动中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一特殊群体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反抗意识,但这种反抗意识不仅是有限的,甚至有时会背离初衷的,走向社会发展的反面。因此,对匪徒的研究,一方面必须立足历史现实;另一方面,必须意识到匪徒在社会运动中所具有的局限性及其消极作用
一、匪徒的现实历史性
匪徒、侠盗或绿林好汉究竟是否存在,这是首先要证明的一个问题,在文学作品中他们始终是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学主角,他们带有传奇色彩的故事被赋予了丰富的符号和文化意义。在西方,罗宾汉成为匪徒的代言人,所有匪徒都应向罗宾汉致敬,并成为他的追随者和模仿者;在东方,劫富济贫的侠盗在文学作品中俯拾即是,最为著名的当属《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那么西方的罗宾汉,东方的梁山好汉都是否真实存在呢?简言之,匪徒、侠盗或绿林好汉的故事并不是有意识的杜撰或无意识的创作,它具有一定的历史现实内核。也就是说,匪徒这一社会群体是确实存在的,他们的事迹也在口口相传中得以记载,但化身为文学作品中的主角时,难免被披上一层神秘的、传奇的、夸张的外衣,他们成为飞檐走壁、无所不能的英雄,这样一重身份塑造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大众对于匪徒的某种预期心理。由此,对于匪徒这一社会群体的分析就要剥离开文学赋予他的神秘性,透过文字的修饰来洞见其中的历史现实性。
匪徒所具有的历史现实性首先就表现为匪徒与农业社会、农民的密切关系。匪徒往往出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地方,这也证明了匪徒与农业生活、农业文化的密切联系,失去土地的劳动者最容易成为匪徒。匪徒的性别特征是以青年男性为主体,匪徒中的首领往往来自于在农业社会中高于无产阶级的社会阶层。由此可见,匪徒与农业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匪徒运动是农民抗议与暴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次,匪徒是具有鲜明身份特征的一个群体,成为匪徒就意味着给自身附加上身份的本质特性。“匪徒指那些拒绝服从的,并居于权力可控范围之外的人,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行使权力,反抗现有的政权”[1]16,霍布斯鲍姆提出了匪徒(侠盗)的基本标准:匪徒是不义行为的牺牲品,开始时饱受迫害;匪徒都要确立某种道德宗旨,以此来维系组织的发展与规范成员的行为;大众是匪徒们最为坚实的群众基础;匪徒一旦收山后会回到社群中成为普通公民;匪徒的死也是一个甚为神秘的话题,被赋予了浓厚的神秘色彩;匪徒们通常视国王和皇帝为正义的源泉,不会萌生反念,一般只是反对地方横行不法的乡绅和僧侣。以上诸多标准就刻画出了生动的匪徒形象,这一形象成为典型与标准后,匪徒们就会下意识地向这些特性靠拢,去让自身符合这些标准,因为只有自身具备了以上的标准,才被认可为匪徒,才能进入了匪徒这一群体。另外,匪徒并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他具有暧昧的社会属性,“他是一个局外人,一个造反者,一个拒绝接受贫困命运的穷人,他用武力、勇气、心机和决断——这些穷人们唯一拥有的东西来构筑他的自由王国。这使他贴近穷人,他是穷人中的一员,他不属于富人,这使他与财富和权势等级制度相对抗。匪徒又无可避免地被拖入财富和权势的网中,因为他们与其他农民不同,他们索取并施用权力,是‘我们’中正不断地成为‘他们’中一员的人。作为一个强盗,他越是成功,就越是融为富人圈中的一部分,同时还是穷人中的代表和骄子”[1]129-130。这一暧昧的社会属性生动地描绘出了匪徒介于穷人与富人之间的暧昧身份,一方面,匪徒作为穷人中的一员,并没有妥协于来自上层的压迫和剥削,而是有勇气奋起反抗的群体;另一方面,这种反抗并没有真正的介入政治领域,而只是在保护穷人的初衷下发展成为用暴力夺取富人的财富并进行再分配的行动。因此,他们只是试图建立或重新建立起代表正义的古代的秩序——寻求在剥削社会里的公平交易。概言之,匪徒群体有着隶属于自身的身份标签:他们受到现有社会制度的迫害,从而走上游离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处境,在上层统治的边界中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与行为准则,这一行为准则往往是以劫富济贫为核心的,因此,他们成为农民群众的保护屏障,农民群众反过来也承认匪徒们的合法地位并给予他们极高的支持。此外,匪徒不仅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同时与富人、士绅也形成了特殊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权力的转移有时需要匪徒这一介于公共秩序之外的势力支持,匪徒往往成为权力者的武器,在一定时期为权力的争夺而牺牲。那么,匪徒既然有勇气在公共秩序之外建立自身的特权与群体,他们为何并没有走入政治领域而成为革命的力量,而仅仅是作为一个边缘群体保持着暧昧的社会关系。并最终成为悲剧角色,成为历史的消极因素呢?要想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势必要深入到匪徒出现的历史背景当中去探究。
二、作为古朴社会运动典型范式的匪徒
匪徒的身份特征如前所述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匪徒与农业社会的天然关系以及发展而来的暧昧的社会关系,这样的两种关系就决定了匪徒的活动只能作为古朴社会运动的典型范式而无法真正成为革命的力量。匪徒的这两种关系是由匪徒出现时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所决定的。匪徒这一群体是出于怎样的原因而出现的?简要来说,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经济原因,匪徒一般出自于农民,尤其是那些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味着基本生存条件的丧失,意味着无法再进行任何意义上的生产,也就是说他们面临着生存还是灭亡的威胁,这也就迫使失地农民选择了另一种形式的生存。最初,匪徒们“并非拒绝奴役而选择了自由,而是因为拒绝贫困而选择了劫掠。因此而投入到了准政治的运动中去,占山或落草都主要处于自然经济的原因”[1]112,这里霍布斯鲍姆强调了经济原因的首要性,正是经济上的贫困导致了匪徒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经济原因是首要的,是决定性的因素。其次,在经济原因之外,还存在着政治与文化原因,但政治与文化原因某种程度上说不过是经济原因的衍生物。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政治、文化都深受这一经济特点的影响。在东方专制主义的皇权统治下,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严格的公共秩序,但公共秩序触及不到的地域就为匪徒的出现提供了天然的物质基础,这也是中国的匪徒多数占山起家的原因,他们所在的山区往往是政治权力难以触及的区域,是公共秩序的边界。在文化上,大一统的皇权对于农民来说带有浓厚的天命色彩,这是他们肯定皇权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文化依据,在这样一种文化依据下,人们很难真正的站在天命的对立面,因此,他们斗争的对象往往是贪官污吏,是皇权之下的中间阶层。同样,这样一种文化也决定了匪徒的局限性,他们实际上是皇权与天命的捍卫者,他们为了获得人民的认可而不断地迎合人民的期许,以获得其合法性,也就是说,匪徒本质上是向封建势力妥协的群体。最后,匪徒的出现和发展有着极为特殊的社会大背景,它发生于法律与皇权的可控范围之外,引起了经济、社会与政治秩序的波动,对秩序化社会构成挑战与威胁。匪徒活动的出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诞生于阶级分化和国家体制刚出现时,“越是政权不稳定甚至崩溃的地方就越是容易出现大规模的匪徒活动”[1]19。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崛起,匪徒活动也相应地得以转型,这两个阶段的匪徒活动都遵循着饥饿周期与劫掠周期同步的规律,正是“凶年饥岁,下民无畏死之心。饱食暖衣,君子有怀刑之惧”。接下来,匪徒活动进入到了以在国家与社会政体之间长期活动的时期。对于匪徒活动的把握,其真实性往往是次要的,更为重要的就是匪徒活动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结构,甚至于也存在着匪徒成为皇帝或国君的情况,这样的历史更要在权力历史的背景下去反思。
从匪徒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中,我们能够把握到的历史事实是:任何一个特殊群体的出现都是首先基于一定的经济原因,经济因素是首要的、决定性的,其次作为社会诸多等级、群体中的一员,他们的合法性需要文化的支撑,他们的权力需要渗入政治领域,与政治秩序实现某种平衡。匪徒的存在势必要以共同的文化标准为基础,要有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的认可,在走向政治的途中,匪徒们必然经历一个为政治所牺牲的阶段,“由于盗匪的属性极端古朴且确实具有前政治性,因此很难用现代政治词汇加以分类。他们可以属于许多不同的阶级或为不同的阶级所利用。有时候,他们的确会成为有权势者或野心家的工具 ”[2]7。匪徒们的前政治性也就是说他们游离于政治的边界,但却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他们“浪荡于羁绊穷人的社会秩序之外,是一群无法无天的乌合之众(乌合之众这里意味着大众的非理性心态),而不是逆来顺受的平民百姓。然而,他们无法脱离社会。它的需求、行为以及独特的生存方式,使其与正常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秩序息息相关”[1]126。暧昧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揭示了匪徒群体的本质与局限性,另一方面也警示着这样一个群体不能够脱离社会的需要与发展,“一个成功的匪徒首领至少要像一个小地主或者一个富农一样与市场以及更广阔的经济领域保持紧密联系”[1]128。匪徒尽管是前政治的,是游离于生产——交换这一经济体系的,但他们依然始终处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之中,他们同样在农业社会的现代化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一切均留待农民自己做主,则现代化将不会发生;或者发生了,但进行得极为缓慢且不彻底。如果千禧年运动能嵌入一套从外部传入农民当中的组织结构、理论和政纲,则现代化的开展将进行得最为彻底且成功”[2]8,这里的千禧年运动正是霍布斯鲍姆所研究的匪徒的社会运动形式之一,千禧年运动所开展出的现代化是一种嵌入式的,这种嵌入式保证了现代化的彻底和成功。反观匪徒运动,他们虽不满足于社会建制和架构,但他们只能提出改良的愿望,“而革命者则坚持现有的建制或社会安排必须加以彻底转型或完全取代。改良主义者设法改进和转变军权体制,或改革上议院;革命者则相信除了废除之外,不用对这两组建制做任何努力。改良主义者希望建立一个警察不滥权、法官不受地主与商人摆布的社会;革命者虽然同情这样的目标,但更期盼能建立一个没有当前这种样子的警察与法官,更没有地主与商人的社会”[2]13-14。由此观之,匪徒与革命者是有着本质的差别的,匪徒们正是希望通过武力的压力来迫使社会各阶层遵循一定的规范,他们不要求在政治领域内实现某种翻天覆地的变化,只是要求社会正义与平等的实现,这正是匪徒软弱性的表现,也是其悲剧式历史命运的必然结果。
匪徒作为一种较为原始的组织化的社会抗议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革命的原始形式?匪徒与革命是怎样的一种关系,霍布斯鲍姆在《原始社会》一书中只是单纯地建议读者应“承认革命者的存在并承认至少曾经发生过一些深入改变了社会的革命,尽管这类革命不一定是照着革命者本身的计划走,也不一定像革命者所盼望的那么完全、彻底与一劳永逸。然则,承认社会曾经发生过深度、根本的变迁,并不需要以相信乌托邦可能实现为前提”[2]16。我们应承认革命者在社会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这一革命是否彻底,同样也应承认匪徒这一古朴社会运动形式对于现代社会运动的历史意义,无论这一社会运动是否彻底。
三、匪徒与社会革命
在探究匪徒与革命的关系之前,应当强调的是匪徒尽管在客观上充当了革命者的角色,但大部分匪徒并没有形成真正的革命意识,或卢卡奇所言的阶级意识。匪徒们几乎都会努力尝试在某些方面效法罗宾汉的典型:“但实际上,他也不得不如此,因为抢劫富人的斩获当然多过抢劫穷人,而且如果他洗劫贫户或成为一个无法无天的刽子手,他将丧失最有力的资本:群众的同情与救济。如果他出手大方,那只可能是因为他置身在一个奉行前资本主义价值观的社会中,须借由慷慨的送礼来显示其权力与地位。此外,即使他本身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社会抗议,群众还是会这样认定,所以连一个纯粹的职业罪犯,也将会去迎合群众的看法”[2]25。这也就是说,匪徒有一种内在的刻板模型驱使他们去成为一个典型的匪徒,因为这样一种身份的构建有助于他们获得救济和支持,他们并没有形成革命的意识和主动性,他们奉行的是前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这也是他们没有介入政治领域的基本原因。匪徒们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进行社会抗议,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阶级应当具有的阶级意识与目标,他们从未作为一个阶级而走上历史舞台,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他们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无意识地成为现代社会运动的先驱。
在关于匪徒的研究中,不乏将匪徒这一群体理想化为革命群体的文学家与革命家,如席勒在《强盗》一诗中把匪徒视为真正的叛徒;巴枯宁派的无政府主义者更是系统地将他们理想化,认为匪徒是“真正唯一的、没有豪言壮语的、不妥协的、不屈不挠的和不可征服的革命者,一个非政治性的、并独立于任何集团的、大众的社会革命者”[1]158。但事实上,匪徒的破坏性、反叛性与革命性都不应当加以夸张的利用,同样也不应遭到一味地抹杀,如果说匪徒具有政治上的意识形态,那么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清楚的说明这一点,以千禧年运动(millennarianism)为例,千禧年运动是“对当下邪恶的世界予以深刻而全面的否定,同时热情渴慕另一个美好的世界,一言以蔽之,就是革命论;标准化的千年至福式的意识形态,就是犹太教——基督教的弥赛亚论”[1]67-68。首先,这一运动形式具有革命性质,它是对另一个美好世界的向往。其次,它又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它对于新世界的到来、新社会产生的途径都是模糊的,未经审慎考察的。“纯粹的千禧年运动……的追随者不是能够成就革命的人物,他们期盼革命会自动发生或由于天启,或由于上帝的诏告,或由于神迹——总之,他们预期革命总会以某种方式出现。而在这场巨变之前,人们所该做的事就是聚集起来、进行自我准备、观察即将来临的最终审判的迹象,聆听曾预言那伟大的日子旋即光降的先知的教诲,或许同时还需要进行特定的仪式性措施以应对判决与巨变的时刻,或是净化自身,摒除腐败的现存世界的渣滓,以期能以光辉璀璨的纯洁之身跻于新天地。”[1]69这一纯粹的千禧年运动无疑具有神秘主义色彩,匪徒们在这一神秘化之下,仅仅完成了聚集起来、准备起来的任务,但却从来没有从根本上进行任何的革命。
以匪徒这一古朴社会运动为典型的原始改良主义运动势必迷失在现代革命运动之中,因为“要在既存的社会架构中求得社会关系的公平治理,并在此时此刻建立可以容忍的或舒适的生存条件,在技术上是相当专业且复杂的工作”[2]76。现代资本对农民社会的入侵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要途径,在这一过程中,匪徒的身份与地位都更加复杂化,因为资本入侵“通常采取了自由主义或雅各宾主义的形式,此一入侵往往给该社会带来九州陆沉一般的巨大震撼效果。当这场侵略作为一场革命,一番法律与政治的全盘交易,一次外族的征服等类似的巨变结果而急速掩至时,由于当地社会势力的发展程度相对还未准备好适应新环境,其扰乱的效果更见强烈”[2]79。资本的入侵给社会造成的冲击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这一动荡又恰恰为匪徒的活动提供了必需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因素。在社会转型期,匪徒更容易成为权力更迭、社会转型的牺牲工具,现代革命运动的最关键之处便是“关乎我们称之为权力转移的部分。必须把旧的统治者从他们的位子上给翻倒下来。人民(或革命阶级或革命团体)必须取而代之,然后实施一定的政策——土地重新分配、生产工具的国有化,或是其他的一些什么。在这整个过程中,革命者们有组织的努力是明确可辨的,他们同时借此发展出组织的基本原则、战略与战术等——有时达于极精致的地步——以辅弼他们的工作”[2]68-69,匪徒正是在推翻统治者这一过程中扮演了暴力革命的武器,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完善以及现代化的发展,匪徒已经不再具备生存、发展的社会背景,他们与现实相背离,他们的存在不再成为可能。
那么,匪徒们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了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匪徒活动既然总是要捍卫传统,力图把被打破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它应该是的那个样子”,也就决定了匪徒们只是改革者而非革命家。但在现代化过程中,也会出现两种情况,使匪徒们温和的社会目标转变为激进运动:一种是“匪徒活动已转变为捍卫传统秩序和抵抗外来破坏势力的一种象征或一支先头部队”[1]40,这一情况会使匪徒们变成激进的传统主义者;另一种是根植于农业社会内部的,梦想一个公平、友爱、自由的社会。这两种情况就使得匪徒的活动转化为革命性质的运动,但匪徒活动进而领导革命发展的情况是十分罕见的。这与匪徒暧昧的社会地位有关,匪徒“并不足以真正与农民区别开来。他们介于权贵和穷人之间,产生于大众阶层却对大众的软弱与被动充满鄙视,在现有社会和政治构架中生存或在其边缘活动而并不是与其决裂,这些特点都限制了匪徒在革命中的发展……无论如何,无拘束的好汉式的抢匪生活不但与单调刻板有组织的革命斗士不合拍,也难以适应革命后的法律社会。……因此,匪徒对当代革命的贡献是暧昧的、有争议的、短暂的,这是他们的悲剧”[1]156。匪徒社会地位的暧昧性、社会意识的模糊性以及内在的软弱性都注定了他们不是革命中的基础力量,他们在革命后社会重建过程中更面临着消失的命运,匪徒对于革命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如果说匪徒对于革命具有意义,那么这种意义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历史上几乎没有一个大盗能战胜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进化而存留下来,除非他们能完全与这种进化同步。……他们并不是那种可以左右历史进程的风云人物,而是还正义于人民的正义之神的象征。……这就是为什么匪徒的传奇仍有感动我们的力量”[1]186-187,匪徒的象征意义在现代社会主要以文学形式出现,这也是匪徒的故事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原因。
四、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古朴社会运动
霍布斯鲍姆对匪徒、匪徒活动进行了历史学意义上的最为详尽的分析,但这一分析并没有止于基本内容的归纳、总结,而是基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之上,对匪徒活动的历史现实与历史意义进行了阐明。他强调“从马克思那里能够学到的东西是他从事分析和完成行动任务的方法,而不是从经典文本中得出的现成教诲”[3]82。那么何为从事分析和完成行动任务的方法呢?这一方法正是历史唯物主义,对于匪徒这一古朴社会运动历史意义的考察应当置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下,由此观之,才能真正解剖出原始社会运动的生命力与灵魂,解剖出现代社会运动的历史文化土壤。
对匪徒活动进行探究的理论意义,首先在于对社会经济结构的阐明。匪徒活动的产生根源于经济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具体来说,就是自然经济的发展下农民在社会中作为弱势群体而面临着失去土地、丧失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危险,由此,农民在经济危机的面前被迫成为匪徒。作为匪徒势必需要一定的身份属性,匪徒的基本标准的建立无疑是为了确立这一群体的合法性,并得到更多的支持与认可。匪徒活动的主要方式也是经济上的再分配,他们将劫富济贫作为行动的准则和再分配的标准,但这样一种再分配却并不隶属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因为匪徒并没有形成一个进入到政治领域中去的阶级,并不具有积极的阶级意识,他们没有看到劫富济贫不仅仅可以是再分配的原则,也可以成为他们获取阶级身份、参与政治领域的物质力量。匪徒的这一局限性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性意义,反过来,游离于政治领域、对权力的舍弃,也就意味着匪徒永远无法进入生产——交换的经济结构之中,永远无法获取基本的物质力量来支撑这一群体的社会地位。因此,匪徒相对于现代社会运动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性的意义,而无法真正转型为现代社会运动。
其次,对匪徒活动的历史分析很重要的体现就是被历史原则所贯穿。匪徒是否存在,匪徒活动的真实性有多大,并不是理解匪徒活动的关键,更为重要的是把握这一运动形式所包含的历史现实。黑格尔改变了现实的内涵,将其视为“本质与存在的统一”[4]177,这一改变就拯救了真正的社会现实,由这一现实含义观之,匪徒活动发生于动荡的社会历史时期,因为在社会转型的动荡中生发出了贫困——这一匪徒产生的经济基础,生发出了秩序化生活的瓦解——这一匪徒产生的政治基础,生发出了对皇权违逆天意的声讨——这一匪徒产生的文化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匪徒活动包含着当时社会的基本现实,理解这一现实也就理解了社会更迭的事实与社会发展的本质。任何现代社会运动都是在继承以往历史遗产的基础上形成的,不理解它的前提与历史遗产就不能真正的理解现代社会运动,反过来,按照马克思“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这一方法,只有当现代社会运动彻底开展出来时,才能够对原始的、古朴的社会运动有一个系统、完整的解剖。在历史原则下反思原始社会运动,就是要对其前提进行澄清,为这一历史运动划定意义和界限。匪徒活动为现代社会运动遗留下的财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象征性的文化内涵,匪徒活动至今仍然引人注目的原因就是其强大的、震撼人心的象征意义,通过神秘化与传奇化,匪徒成为人们聚焦的问题,那么匪徒活动就仍然具有生命力;二是对匪徒活动的研究所揭示出的历史原则,在对现代社会运动的研究中,历史原则是应当继承下来的重要方法。现代社会运动发端于怎样的社会背景,尤其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背景,现代社会运动揭示了怎样的社会历史现实,这些问题的解答都要依靠历史原则进行阐述。
最后,研究匪徒活动的理论价值与历史意义对于思考革命问题起到了作用。匪徒活动是否是一种革命,在何种意义上能够称它为革命,它与激进的革命有着怎样的关系,它在怎样的条件下能够转成激进的革命。匪徒一词的内涵在霍布斯鲍姆的研究中似乎更多的是一群特殊的传统主义的改良家,但在诸如席勒、巴枯宁主义的笔下,匪徒就是最为反叛、最具革命性的革命者。无论是哪一种对匪徒的理解,都是有其特殊语境的,可以肯定的是匪徒身上确实具备着潜在的革命力量,他们是农民中敢于率先进行反抗的人,即便是无意识的反抗,也至少构成了最初的社会运动基础;其次,匪徒的革命性能够展开到什么程度,能否转化为激进的政治力量,能否作为阶级登上政治舞台,这是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具有的社会关系息息相关的,而社会关系与社会地位又是他们自身生产出来的,匪徒们只从事着一定意义上局部财富的再分配,这就决定了他们生产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是暧昧的,是有着极大的局限性的。如果匪徒当中能够有一部分人变革活动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再分配,而是依靠暴力夺取的财富来组织生产、进行交换,那么他们自然生产出了最初的革命物质力量,在这一物质力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开展出革命的意识、阶级的自觉。因此,如果把无产阶级与匪徒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匪徒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而无产阶级与工人有着天然的联系,匪徒的历史发展只能说作为无产阶级之历史土壤中的一个因素有着不可轻易抹杀的意义,但他和无产阶级革命之间绝对有着质的差别。
总之,匪徒作为古朴社会运动的典型,势必成为现代社会运动不得不继承下来的历史财富之一,对这一历史财富的估值不是要夸大它的历史意义,也不是要脱离现实地去臆想匪徒群体的神话。而恰恰是要立足于社会现实来揭示匪徒运动的历史特殊性与局限性,这样一种分析与阐释正是霍布斯鲍姆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和继承,也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积极应用。马克思在晚年的历史学笔记中,十分关注世界历史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这正是其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中具体——总体性的体现。因此,透过对霍布斯鲍姆的匪徒的研究与探讨,需要把握的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历史的具体性与总体性的统一,一方面历史总是具有某种趋势,这一趋势是立足于当时的历史现实之上的;另一方面历史又总是在其具体化中前进,也就是说马克思并没有为历史规定必然的规律,历史的具体化是历史唯一的必然性,除此之外,并没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历史真理。因此,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总体性原则既是今天理解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内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分析和反思现代历史运动的重要思想武器。
[1][英]霍布斯鲍姆.匪徒:秩序化生活的异类[M]. 李立玮,谷晓静,译.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
[2][英]霍布斯鲍姆.原始的叛乱:十九至二十世纪社会运动的古朴形式[M].杨德睿,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英]霍布斯鲍姆.如何改变世界: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奇[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4][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责任编辑:崔家善〕
2016-09-08
何莹(1988-),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B03
A
1000-8284(2016)10-0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