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河长制”落到实处?
2016-02-10□曹滢
□ 曹 滢
如何把“河长制”落到实处?
□ 曹 滢
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主要突出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据悉,“河长制”将被纳入中央环保督察。
这就意味着,今后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事实上,这一制度在部分省区市已有近十年实践探索。2008年6月,江苏在太湖流域首推“河长制”,此后,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全境推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部分实行“河长制”。
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介绍说,我国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45203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天然湖泊共2865个,不少河湖存在河道干涸、湖泊萎缩、水环境状况恶化等问题。同时,河湖管理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区域和行业,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意见》明确了河长的主要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清理;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
河长制能否见实效,关键在考核。《意见》提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并且组织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意见》规定,“河长”的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周学文强调,“河长制”突出的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河长制”落实得好不好,要看最后实施的效果好不好,能不能做到每条河湖要有人管,能够管得住,管得好。“河长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追究河长的责任。